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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祖文: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救国公粮征收研究——兼与华北其他根据地比较

作者:周祖文 来源:《近代史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9 字体: 打印
作者:周祖文 来源:《近代史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9 打印

 

【内容提要】

  山东抗日根据地是华北抗日根据地中相对较晚征收救国公粮的地区。山东抗日根据地初创时期,各抗日军队就地筹粮,军粮主要靠没收汉奸财产、募捐和摊派自行解决。1940年山东根据地发布《公平负担暂行办法》,对各阶层以累进的方式征收救国公粮。此后,为了达到各阶层的公平负担,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救国公粮的征收办法不断进行修正,从1942年的“征粮新办法”,到1943年“征粮暂行办法”,最后汇集为1945年的《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与华北其他抗日根据地相比,山东根据地救国公粮征收的区域差异较大,胶东、滨海、清河、鲁中、鲁南等地区各有特点。总体上看,山东根据地救国公粮征收在吸收华北其他根据地的经验后,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关键词】

  山东抗日根据地 救国公粮 合理负担  累进税

  山东抗日根据地包括津浦路以东之山东大部及河北、江苏各一部分,到1944年,其地理范围东濒黄海、渤海;西依津浦路,与冀鲁豫根据地毗连;北临天津,与晋察冀的冀中区、冀东区相接;南至陇海路,面积约60万平方里。包括82个县城,2900余万人,分为胶东区、渤海区、鲁中区、滨海区、鲁南区等根据地。山东“各个抗日根据地皆处在敌人四面包围之中,一切需要和供给要赖后方之补充,是不可能的。为了坚持敌后抗战,必须自行解决这些问题”。其中,“救国公粮是政府收入和人民负担中最重要的部分”,“在抗战中解决了粮食问题,就等于解决了整个经济问题的三分之二”。因此,公粮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学界对于山东抗日根据地财经方面的研究,集中于财政经济政策上;关于山东抗日根据地救国公粮问题,学界已有一定关注,但尚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本文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山东根据地为寻求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公粮公平负担而做的努力,公粮征收实践、效果与征收办法的调整,救国公粮征收的地区差异,以及山东根据地救国公粮征收相对于华北其他根据地的特点。

一、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形成与军粮解决办法

  山东抗日根据地是1938年在中共地方党组织领导下的武装和1939年进入山东的一一五师共同协力创建与发展起来的,其创建时间相较华北其他抗日根据地为晚。七七事变后,日军沿津浦路南下,防守山东的韩复榘率部退却,济南失守,山东95%左右的主要城市落入日军铁蹄之下。在此危急关头,中国共产党开始着手创建山东抗日根据地。1937年7月山东省委进行改组,黎玉任书记。9月下旬,中共中央和北方局为了帮助山东省委开展抗日敌后游击战争,陆续派遣郭洪涛、廖云山、廖容标、韩明柱、赵杰等多名干部进入山东。1937年底到1938年初,山东共产党人发动了徂徕山抗战起义。此后,中共山东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北方局发出的“每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脱下长衫,到游击队去!”的号召,普遍组织游击队进行抗战,与仍留在山东的国民党军队一起,配合徐州、武汉保卫战。日军侵占徐州后,中共中央决定任命郭洪涛为山东省委书记,强调要发动群众,大量组织武装,充分开展游击战争,创建山东抗日根据地,使山东成为八路军在华北的一个战略基地。随后,中共中央决定将原山东省委扩大为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郭洪涛任书记,成员有黎玉、张经武等。

  在抗战进入相持阶段之际,中国共产党在山东相继建立多个抗日根据地。最先在胶东的蓬莱、黄县、掖县建立政权,并建立北海专署,随后在冀鲁边、鲁西、泰西、鲁南、泰山等地也建立根据地。1938年冬,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八路军山东纵队,以统一山东地区各支队的领导,张经武为指挥,黎玉为政委;中共苏鲁豫皖区省委改为中共山东分局,展开游击战争,建立根据地。在此前后,陈赓与一一五师代师长陈光、政委兼政治部主任罗荣桓先后率三四三旅两个团和三四三旅的六八六团进入山东,山东抗日根据地不断拓展壮大。到1939年夏,山东抗日根据地基本形成。1940年8月,山东各根据地召开联合大会,选举成立全省统一的权力机关——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山东省战工会。以此为标志,山东抗日根据地正式形成,各项建设事业由分散走向统一。山东省战工会内设财政经济组,翌年分为财政、经建两处,专门负责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财经工作。

  初创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各抗日军队就地筹粮,军粮主要由部队靠没收汉奸财产、募捐和摊派自行解决。1937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制定分区发动起义的计划,强调“要没收汉奸财产作为抗日部队经费”;1940年以前,“山东根据地的部队机关人员的粮食供给,大部分是依靠向富有者进行募捐和摊派”。胶东是山东抗日军队建立政权最早的地区。胶东抗日军队最初军粮与军费,“多以动员方式到处派饭”,虽然随后曾“组织粮食委员会,讨论统一筹粮及平均负担问题”,但限于环境及干部缺乏,没有实施条件,于是确定由“部队驻防分区统筹”。1938年4月,抗日军队进驻蓬莱、黄县、掖县一带,根据有钱出钱的原则,“筹募公粮一千石——约五十万斤,计蓬、黄各三百石,掖县四百石”。1939年春,抗日军队撤出县城,粮食问题开始凸显,于是利用统战关系,由莱阳县赵保元“按月允筹公粮75000斤(1000人)”,这种个别自筹自给的情况并非鲜见。此后,为解决粮食问题,在掖县的军队与地方机关成立联合供给部,蓬莱和黄县军队则与地方政府成立粮食委员会,共同筹粮,并建立粮库和粮站。1939年共筹募公粮330余万斤,此外由上级拨款140万元,购买粮食500万斤,共计筹、购公粮880余万斤。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军队和政府共同筹粮。1940年4月,北海专署成立北海区粮食管理委员会,从此开始由政府负责筹集公粮。在公粮的征集方式上,也改变原来吃大户摊派和募捐的方式,开始强调合理负担的累进征收原则,但在实际粮食征收中仍实行传统农村通行的平均摊派方式。到1940年底,虽然山东根据地发展到近80个县,但公粮征集仍主要依靠捐募和摊派,以及没收资敌物资、汉奸财产和对奸商罚款等。以胶东为例,1938年捐款占财政总收入的71.39%,1939年仍占66.13%,1940年还占37.02%,到1941年才减到9.7%。此外,山东根据地公粮负担办法杂多,各地各自为政,没有统筹机关,不仅“极不合理”,而且“非常紊乱不一”,以致于“人民最感痛苦的就是负担给养太重”。

  在上述背景下,1940年11月,山东省战工会发布《公平负担暂行办法》,按照甲、乙、丙三种公平负担办法在不同区域征收救国公粮:“凡未实行公平负担之地区,首先实行甲种办法,俟甲种办法行有成效,逐渐清查地亩财产确实后,即可实行乙种办法;俟乙种办法行有成效后,逐渐实行丙种办法。”从这一表述看,三种公平负担办法不仅适用于群众基础不同的各个区域,而且在适用于同一区域时,实际上指向了在时间上和逻辑上不断递进的三个不同阶段。

  甲种公平负担办法的特点,是以户为单位,将户分为十二等,累进原则体现在根据贫富划分成不同的户等上。首先,“以户为负担单位,以村为实行单位”;其次,规定每人免征点,“全户每人每年平均收入价值折合不足200斤麦子者免征”;另外,村中除免征户和特别富户外,又依据贫富程度分为十等,“一等户负担15分,二等户12分,三等户9.5分,四等户7.5分,五等户6分,六等户4.5分,七等户3分,八等户2分,九等户1分,十等户0.5分”。特别富户的负担不在村负担总数目内,但在乡区负担数目之内,由各区另行计算征收。本质上,甲种办法仍然带着较浓的捐款和摊派的痕迹。在征收程序上,先由县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分配总数决定征收救国公粮总数,由县政府召集区长联席会议,按照各区之负担能力、贫富程度,决定各区之负担比数分配与各区;区公所再召集乡长联席会议,依各乡负担能力决定各乡负担比数分配与各乡;乡公所召集乡政委员及村长联席会议,依各村之负担能力,将全乡各村分为十等,确定各等负担比例分配与各村。

  甲种办法征收公粮的计算方法,比较重要的是“负担比数”,以10以下的数字表示,各区、乡、村的负担比数之和可以超过10。比如,假设某县“共拟征粮273万斤”,该县“有五个区(甲、乙、丙、丁、戊),经区长联席会议决定:甲、乙、丙、丁、戊五区之比例为一、二、四、六、七(即1∶2∶4∶6∶7)”,则各区负担的算法为“总数÷负担比数之总和×该区之比数=该区之负担数”。在这个例子里,各区负担比数之总和是1+2+4+6+7=20,则甲区公粮负担总数为2730000斤÷20×1=136500斤,乙区公粮负担总数为2730000斤÷20×2=273000斤,这样依次可以算出丙、丁、戊区的公粮总数。同理,各区在决定各乡负担比数之后,即可得出各乡的公粮总数;各乡在决定各村负担比数之后,可得出各村的公粮总数。而就某一个村来说,村中十个户等的分数就是负担比数,按照“总数÷负担比数之总和×该户之比数=该户之负担数”这一公式,可以得出各户应该负担的公粮数。

  1940年颁布乙种公平负担办法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调整。1941年山东省战工会根据各区实践颁布《修正山东省乙种公平负担暂行办法草案》。修正后的乙种公平负担:第一,改变甲种方法以户为单位,而以“每人为单位”;第二,以土地为负担范围,“土地之外之动产不动产负担”不在内;第三,按土地贫瘠程度将各村分为上、中、下三等,各等规定不同的免征亩,“一等村每人除去七分,二等村每人除去一亩,三等村每人除去一亩三分不负担”;第四,“实行累进法”,扣除免征亩之外的地亩,以二折合亩为一级计算,人均“有地二亩以下者为第一级,二亩一分以上四亩以下为第二级(未足一分者不予计入),四亩一分以上六亩以下者为第三级”,依此类推,依次累进,直到“二十亩一分以上二十二亩以下者为第十一级,以后之地均按第十一级计算”;在累进率上,“第一级之每亩仍按一亩计算,各级累进之差为一分”,“第二级之每一亩以一亩一分计,第三级以一亩二分计算,第四级以一亩三分计算,第五级以一亩四分计算……”这样依次累计到第十一级为止。乙种办法土地的累进级数、人均土地数量、累进率和累进后的负担亩数关系如表1所示:

  乙种办法努力贯彻中共中央北方局所要求的“有钱出钱”的公粮征收原则。与甲种不同,乙种公平负担的累进已经从户等转到人均土地数量,征税的单位是标准亩,“以清丈土地折合标准亩计算”。一些特定人群享有一定的免征亩,“年满五十岁以上之老年男女、现役抗日军人,按照规定脱离生产之政府、政党、群众团体工作人员、行政村村长副村长及农救会主任,满七岁未满十六岁之在学儿童,抗日小学教员,不能劳动之残废人员,每人除标准地一亩免负担”,“七岁未满之儿童,满七岁未满十六岁不上学儿童,满十六岁未满五十岁之妇女,每人除标准地半亩免负担”。在负担的分配程序和方式上,乙种办法规定,县政府分配负担于各区时,必须按负担地之多寡及收获情况分配。假设某县应征收救国公粮250万斤,清查土地实行公平负担结果,该县共有10万亩负担地,每亩平均应负担即25斤。如果该区收获状况良好,可按每亩28斤计算,该区假设有负担地1万亩,则该区负担为28万斤。区按照同样方法分配负担到各村,村亦按照同样办法分配到各户。

  丙种办法设计初衷是实行于“民主政权比较巩固的区域”,以“调剂各阶级利益逐渐走向真正合理化”。这一办法规定:第一,以县为分配范围,以村为单位,由村公所制发民户公平负担比例分数调查简表,每户三张,民户据实自填一张交给村公所,经过评议会之核定后再填造二张,一张汇存村公所,一张报县政府备案,村中一切负担皆按分数分担,未得分数者不负担。第二,未折算成现金而直接征收粮食者,人均年收入小麦200斤以下者免征(其他粮食折合成小麦),累进征收。三种公平负担中,丙种办法事实上并没有付诸实施。

二、 公粮征收实践与征收办法的调整

  事实上,在1940年11月山东省战工会颁布公粮征收办法前,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一些地区已经在实行类似于甲种公平负担的征粮办法。胶东区在1940年开始实行甲种公平负担办法,9月成立粮食委员会,统一东海区、北海区和南海区的公粮工作。1941年,山东根据地第一次统一征收救国公粮,即开始按照甲、乙两种公平负担办法征收。胶东区多地实行的是甲种;鲁中区各有半数左右村庄实行甲、乙两种;滨海区实行甲种的有532村,实行乙种的有281村;清河区实行甲种者601村,实行乙种者171村;鲁南区也推行了甲、乙两种。

  甲种公平负担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一,负担户数太少,只占“全体户数的30%—50%”;第二,富农地主负担较重,特别富户的负担“竟有超过其收入80%以上,甚至有的产量不足交纳公粮,被迫出当土地,当时即有‘特户’即‘驼户’的说法,致使部分地主逃往敌区”;第三,只凭估计评定等级,“很难准确合理”,在群众组织基础薄弱地区,“估等时则豪强者上下其手,加重中农负担”,而在有群众基础的地区,“又往往特户负担过重,以致影响团结”;第四,以户为征收单位,人口少的户负担就比较重;第五,在实践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添等添分,变得非常复杂。面对诸多困难,中共山东分局不得不承认,“甲种公平负担系临时办法,根本不能长期使用”,于是在很多地方“被迅速放弃了”。例如,滨海区在1941年夏收时节推行半年后,就放弃了甲种公平负担,年底即改行乙种公平负担。

  乙种公平负担相对来说更为合理,但也有缺点。一是免征地亩过多,“免征户占总户数40%,过分加重了中农以上特别是少数富有者之负担,另有的地方取消了免征地亩,又加重了中农尤其贫农的负担”;二是内容过于复杂,计算困难,比如折合亩的计算,级数的计算,无不“需要大批干部”,“政府必须临时抽调大批干部去做征粮工作”。干部一旦不足,就容易为乡村中上层分子包庇操纵,从中渔利;三是累进率不够大,其最低征收率(1亩作1亩)与最高征收率(1亩作2亩)只相差1倍。同时,由于用级数方法进行计算负担数,实际只相差一半,而收入则相差10倍以上。

  面对瑕瑜并现的乙种公平负担,山东根据地不断修正,以使其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形。针对免征地亩过多的问题,主要从各种免征人口上进行调整:妇女、老人、抗属原来免征地为一亩的,可以按照情况减为8分,乃至5分。这一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应免征者只能半免征”。对于折合标准亩的计算,规定以官亩为标准,同时考虑到各地土地肥瘠悬殊,起初规定土地分三等的做法还不能适应实际,先是规定按土地收获量分为三等九级进行折合,后又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为十二级。鲁南、鲁中山地与清河等平原实行十二级地。前者以亩产小麦76—100斤为标准中地;后者以亩产小麦151—180斤为标准中地;而土地质量特别优越的地区用十级地折合,以亩产小麦251—300斤为标准中地。1941年第一次实行统一征收救国公粮,就是在对甲、乙两种公平负担办法的不断选择与修正中展开的,这成为山东根据地的“创举”。

  在征收过程中,无论甲、乙何种公平负担,在实践中都面临公粮数目的确定、训练征收人员和宣传动员等问题。

  山东根据地公粮数目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任区为单位,按照全区各抗日主力军、地方武装、政府机关与群众团体之领导机关应脱离生产吃公粮之人数,以每人每日吃粮2斤12两(内豆子4两做菜吃),牲口每日6斤为标准,按上述部门分别做出全年所需食粮、马料之预算,同时为了工作发展,吃粮人数可能增加起见,得按原预算增加百分之三十作为预算数”。后来,在山东全省粮食会议上,将每人每日吃粮标准改为两斤半。在征收时间上,则“按麦收秋收时间全年作二次征收”,一次夏收,一次秋收;在征收粮食种类的比例上,“麦子百分之四十、高粱小米百分之四十五、黄豆百分之十五”;在征收标准上,“一定要按照公平负担办法征收”。

  在征收之前,各地“以县为单位,开办征收救国公粮训练班”,通过训练班,具体地“研究公平负担的办法及征收救国公粮的工作,尤其对公平负担的折合计算的了解更为重要”,“统计调查工作是征收救国公粮的必要准备,没有精确的统计调查,征收公粮是做不好的”。通过统计调查,“正确的规定各县交纳公粮的起码点,一般全年征收公粮数以不超过该地区食粮总收入百分之三十为原则”。征收中,强调“一定要进行动员”,征收公粮三联单,以一联交户主,一联交上级,一联留县存查。组织上,各地“组织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吸收当地士绅名流参加,以各级行政负责人为主任来领导之”。同时,“各级党政军民在征收救国公粮时须抽调一部分干部,组织临时工作团,到各地去领导帮助征收公粮工作”。宣传上,“各个地区组织宣传队到各村进行口头、化装、标语以及召开士绅名流座谈会等宣传,尤其各剧团要组织关于征收公粮的戏剧到农村公演,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群众都了解交纳救国公粮是抗战中民众应尽的义务”。在动员工作方面,山东根据地明确指出,征收救国公粮工作,“不是单纯行政命令工作,要配合政治动员及发动竞赛。政府要与军队、民众团体及抗日政党取得配合,一致动员”,“发动县、区、乡、村互助,订立竞赛条约,看谁完成并超过计划,速度最快,并有计划的进行动员、检查、总结、给奖工作”。在动员形式上,“各级群众团体,应以不同方式与各种会议进行动员,如各种委员会小组会、屋子会及群众大会等都是可利用的”。乙种公平负担办法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具有征收比较快的优点。在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如沂蒙,五天就可以完成一个区的征粮,三天就完成一个区的田赋;如滨海,有一个行政村的公粮,只用3小时40分钟就全部征齐了”。

  在甲、乙两种公平负担办法之下,1941—1942年山东根据地两年共征收2.57亿斤公粮,基本解决了军政的粮食问题。从表2可见,鲁中区1941年秋季实征公粮2770万斤,但在当年8月,鲁中区根据党政军民脱离生产人数所需粮食的要求,提出秋季公粮征收任务是9000万斤,可见实征数额仅为计划任务的30%左右。直到10月,鲁中区也只完成夏季征收公粮计划的55%。从这些数据似可推断,山东根据地公粮的实际征收效果并不理想。关于公粮征收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山东省战工会将问题归结到饱受诟病的甲、乙两种公平负担办法上。1942年8月,山东省战工会宣布“将甲乙两种公平办法废止”,“征粮新办法”由此出台。

  甲、乙两种公平负担的征收依据,前者是按户等和分数,后者按地亩数量;前者基本依赖于对民户收入的估计,后者则决定于土地数量的准确性。“征粮新办法”,新在按产量征收公粮,并按人均年产量累进征收(见表3)。

  对于人均年产量1000斤以上的,一般按35%征收,但“遇军粮困难或富裕地主能力特强时,征得户主同意,及经战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累进率,直到百分之四十五”。为区别起见,规定人均年产量1001—1500斤者“征收百分之四十”,1500斤以上者“征收百分之四十五”。

  将丙种公平负担和“征粮新办法”作一对比,可以发现:类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按人均年产量进行征收;不同点在于,在起征点上,前者是人均年产量200斤,后者是100斤。后者的负担面明显高于前者,在累进率上,前者累进增加得快,坡度较陡峭;后者累进得慢,坡度较平缓。在某种程度上,“新征粮办法”可以看作未付诸实施的丙种公平负担的改进版。

  “征粮新办法”按人均产量设定累进征收率,“纠正了‘乙种公平负担’的第一个缺点,并部分纠正了第二个缺点”。乙种征收办法因人设政,规定相当多类型的免征地亩,比如入学儿童、放足妇女都可以免征公粮。免征户达到40%,以致把大部分负担压到中农身上,特别是少数富有者身上。同时,级数的算法太复杂、太困难,而按平均产量征收则避免了因人设政,部分解决了计算困难的问题。

  但是,“新征粮办法”也带来了新的困难。第一,按产量征收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应对农民的“匿报产量,及可能的全村隐瞒”,因此也就难以动员群众,“难以发动斗争,致使收入减少,军粮不足”,以及无法解决“谎报人口”等问题;第二,是“征收时人力的配备”。在一个村庄调查登记产量和人口时,“当群众团体尚未巩固或尚无组织的情况下,必须有较强的干部才能发动起本村的力量,展开这一工作。据估计,每一村庄,至少要有相当工作能力的两三个干部三天到四天的工作,才能完成这一征粮的任务。如每区以三十村计算,每区至少有十几个有相当工作能力的干部才能于一月之内(在战斗环境中超过一日就会受损失)完成这一工作。如以滨海区论,那就需要七百到一千的干部才能完成全区的工作。现在每次征粮的干部才一百多个……无论如何也难以胜利的完成这一任务”。此外,“征粮新办法”在实践过程中还给粮食生产带来若干问题:其一,“因征收随产量之提高而高,致使许多农家不愿增肥增产,影响生产”。其二,“努力生产之富农及经营地主负担特别重(达百分之三十五),而不劳而获之收租地主负担轻(百分之十)”,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其三,由于“累进率的跳跃发展,则使某些收入多的实得的少,收入少的实得的多,这不但更是极不合理的事,亦是使不勤劳的懒汉占了便宜”。同时,“新办法一切动产均不列入负担中,下层民众负担较重”。

  鉴于此,1943年春,中共山东分局指示对“征粮新办法”进行改进,实行“征粮暂行办法”。8月,山东省参议会第二次大会议决征收公粮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第一,已办土地呈报地区,按地亩征收;未办土地呈报地区,按产量征收。第二,按土地征收的地区,其亩数应按产量折合中中亩,根据人均亩数,累进征收。耕种地和出租地均以2亩折1亩计算。第三,按产量及收入征收的,须根据每人平均的收入累进征收,按全部产量扣除20%的生产成本,土地产量按同级产量的平均产量计算,以奖励生产。第四,一定区域内免负担户不得多于该地区全部户数20%,每户最高负担数额,不得超过该户土地收入35%。

  按照上述原则,1943年,山东根据地各地区相应制定了各自的“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从胶东区的征收效果看,从“征粮新办法”实行之后,救国公粮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从表4可见,1941年实行甲种公平负担办法后,虽然比1940年的公粮收入增加83.5%,但这主要还是由于征收村庄的增加,因为1941年征税的村庄比1940年增加62.6%。1942年实行“征粮新办法”后,虽然当时一般估计由于隐瞒严重,公粮征收总量会减少,但实际上总量还是增长19.2%。更为重要的是,每亩平均公粮负担从16斤下降到9斤;在1943年实行“征粮暂行办法”之后,又下降到8.8斤。从每亩平均负担这一关键指标看,胶东征收公粮负担在不断减轻,其他区域的情况也大致类似。可见,山东根据地正向减轻负担、公平负担公粮的目标迈进。

三、 累进税的地区差异及实施

  救国公粮征收的主要特质在于,它是一种累进税。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救国公粮负担公平的理解,主要是“钱多多出,钱少少出”,实行累进税,促进生产,以利抗战。1938年5月,由中共山东省委扩大而成的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提出,在敌后根据地要“实行收累进税的原则和办法,累进税规定,钱多多出,钱少少出,贫农、下中农不超过所得的百分之五,富农不超过百分之十,小地主拿百分之二十,中地主拿百分之三十,大地主拿百分之三十五,工商业者依其财产多寡,按照农村阶层的累进率征收”。按照这一标准,与贫、下、中农的税收相比,富农是其2倍,小地主是其4倍,中地主是其6倍,大地主是其7倍。累进征收的原则是贯彻始终的。到1943年5月,中共山东分局再次强调累进征收,“征收救国公粮乃关系国计民生之大事”,“应使各阶层负担公平合理,即收入多者多负担,少者少负担,不应平均摊派,亦不应过分加重少数富有者负担。再次,则应奖励生产,奖励劳动”。按照当时主持山东根据地经济工作的薛暮桥对1943年山东各地实际累进率的估计,贫农的征收率是1%—3%,中农是13%—17%,富农是27%—29%,地主是30%—35%。而山东每人每年平均收入,“贫农大概是在300斤以下,中农大概是300—600斤,富农大概是在600斤以上”,因此累进征收在有些地区虽还有待改进,但总体上是相对合理的。

  具体来说,山东根据地各地区的累进征收办法各有各的特点,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胶东区和滨海区的征收方法相对接近,但也有不同。胶东区颁布《胶东区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根据乙种公平负担、“征粮新办法”的基础原则,规定:第一,以每人平均产量为标准征收救国公粮,以土地为计算产量标准。第二,土地等级划分为17级,亩产30斤以下的地免征;第一级地为每亩产量31斤至50斤,平均产量40斤;第二级地为51斤至70斤,平均产量60斤;依此类推,直至第十七级亩产量461—490斤,平均产量475斤。第三,累进率上,规定每人每年平均产量150斤,征收1%,每增加1斤累进率增加0.02%,300斤以上每增加1斤累进率增加0.04%,550斤以上每增加1斤累进率增加0.06%,最高征至35%。第四,平均产量按一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第五,自耕或雇人经营之土地,租佃土地者并先扣地租后减征20%,地主出租土地者,按其地租收入,计算负担。滨海区在征收和累进标准上与胶东相同,但以秋粮为主,人均收入75斤以下免征,76斤以上每15斤为一级,第一级征1%,第二级征2%,依此类推,至300斤征15%,600斤征35%,过此不再加征;在自耕或雇人经营之土地上,与胶东不同,产量先减去20%之后再打八折。因此,胶东区是“前八折”,而滨海区是“后八折”,两者的效果相差很大。“前八折”因先减产量的20%再征公粮,累进率比原产量就低;而“后八折”是在征收公粮后减产量的20%,其累进率仍按原产量计算,累进率就高。

  与胶东区、滨海区都不同,鲁南区主要是按地亩而非按产量征收。1943年夏,鲁南区公布《修正征收救国公粮办法草案》,负担地2分(60斤)以下免征,2分地者全年每负担亩征粮6斤(2%),以后每增2分地为一级,每加一级多征4斤,至1亩(300斤)征26斤(8.7%),2亩(600斤)征46斤(15.3%),2—5亩(1500斤)征106斤(35.3%)为止;出租地、承租地业佃双方各以2亩折1亩。

  清河区《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最大的特点,是划分为地主(一等户)、富农(二等户)、中农(三等户)、贫农(四等户),划分标准是生产资料的获得方式,即是否剥削来划分户等。按照这一划分,规定每人每年收入100斤以下免征,100斤以上者按属于哪一阶层而分别累进率征收,贫农从100斤征1%开始累进,直到800斤征9%为止;中农从100斤征10%开始累进,至800斤征19%为止;富农从100斤征20%起征,至800斤征29%为止;地主从100斤征30%起征,至800斤征35%为止。

  鲁中区则直到1943年鲁中区行政联合办事处成立后,才开始统筹征粮,“比较落后”,且各地区征粮办法也不一致。只有沂蒙地区各县较为统一,但其办法也很复杂。以其中最进步的长山、艾山两区的征粮办法看,该方法按每人亩数来征收,以平均产量180斤为中中亩,每人0.4亩以下免征,0.41—0.6亩征3.5斤(2%),0.61—1.0亩征9斤(5%),1.01—1.50亩征18斤(10%);1.51—3.0亩以0.5亩为一级,分三级,分别征收23.5斤(13%)、29斤(16%)、34.5斤(19%);3.01—4.0亩征41斤(23%),4.01—6.0亩征50.5斤(28%),6亩以上征54斤(30%);出租地以3亩作2亩,租种地3亩作1亩。

  在当时负责山东根据地公粮征收工作的薛暮桥看来,就不同累进率对于各阶层的负担公平来说,山东根据地各地区各有得失。胶东区“贫农稍低,富农稍高”,“会妨碍富农经营的自由发展”,同时,“佃农的实际负担更重于自耕农和收租地主,这是不合理的”。滨海区对于租佃地上实行的是与胶东的“后八折”不同的“前八折”,因此“在重征收租地主,轻征自耕农和经营地主,尤其减轻佃农负担这一点上,滨海比胶东更为彻底”,在“负担比率上比较公平”。鲁南区的累进率比较符合要求,承租地、出租地各以2亩折1亩在六二五、三七五的租额下,这个规定也是“很适当的”,但起征点偏低,稍不利于贫农。清河区按“生产方式”和“生产资料获得方式”划分阶层的做法,机械、教条地划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四个阶层,按阶层规定累进率,“粗看起来非常科学”,“但实际上是要不得的”,是“远离实际的空想”,实行的结果,“贫农的征收率是百分之一至三,中农的征收率是百分之十三至十七,富农的征收率是百分之二十七至二十九”;产量从300斤增至400斤,“征收率从百分之三骤增至十三”;产量从600斤增至700斤,“征收率便从百分之十骤增至二十七。这是何等不合理的跳跃”!同时,清河与胶东一样,佃农的负担也重于自耕农。鲁中区在抗战初期的粮食由军队直接向人民征集捐募,人民负担不确定,偏向于富有者征集,“征粮办法在各根据地中是比较落后的”,“还没有一个较完整的征粮办法,不但泰山、泰南、沂蒙各区各有各的征粮办法,即在同一专员区中,也是各县不同”,而且“一般尚未采取累进原则,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均按同一标准征收,即有累进亦是差额太小,未起多大作用”。

  虽然有一些对各阶层来说不公平的现象,但总体上,山东根据地各区基本上做到了“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累进征收原则。正如薛暮桥所分析的,救国公粮累进征收之后实施的结果,滨海区的累进率相对而言比较合理。其他各个地区,除了面临如鲁中区累进过快,或如胶东区、鲁南区累进过慢等问题外,基本上做到了累进征收(见表5)。

  虽然救国公粮甲、乙两种公平负担的累进征收面临一些问题,还不完善,但相对于旧的按田赋银两征收的摊派办法,其明显更合理、更公平。此前的旧摊派办法被少数上层分子操纵,负担的比例是倒置的,越有钱出的越少,越没钱出的反而越多,中农、贫农的负担比富农还要重。例如,鲁南滕费边地区实行公平负担办法的结果:贫农负担平均占其收入1.6%,中农负担平均占其收入11.6%,富农负担平均占其收入37%;在同一地区没有实行公平负担的村庄,贫农负担平均占其收入19.8%,中农负担平均占其收入19.6%,富农负担平均占其收入16.9%,地主负担平均占其收入15.3%。

  而相较当时国民党军队占领区、游击区和日军占领区,救国公粮征收的实践结果表明,山东根据地人民的负担是最轻的(见表6)。

  救国公粮的累进税性质,也使山东根据地各阶层发生较大的变动。以沂水县岸堤区21个村的公粮累进征收结果为例。从户数、生活水平看,地主是“日渐破产分化而下降,大部分生活不如从前”,在累进征收公粮之后,地主往往成为特户。1940年实行合理负担选特户时,沂水县岸堤区成为特户的地主承担了较多的公粮负担,而佃户却能吃饱饭了,故抱怨“全家子(佃户)分了粮食吃不了,咱可缴纳给养不够”,“这反正是没好日子过了”。战前1937年有36户地主,1942年剩下25户。富农是“激剧分化,部分的破产下降,相当数量的其生活不如从前”,他们“发仇〔愁〕消极”,说“咱怎样一年不如一年呢?穷的可要地,地主可卖地,怎么办呢”?战前129户,剩下105户。中农“一般是保持着原有的经济地位”,但是“收入增多,生活是富裕了”。战前343户,增加131户,达到474户,“增加百分之三八强”,他们“热心参加抗日工作”,普遍反映“这年头有了头绪”。贫农“生活是改善了,部分的户上升,同时这一阶层又是一天天增多的”,他们“生活又是更苦的。因其人口多,收入有限,再加上战争的公差负担,物价飞涨等”,但他们“对抗战是热心的、积极的,从参加村内各种抗日工作上可以看出来”。战前838户,增加到1056户,“增加了百分之二六强”。雇农则“生活是大大获得了改善,相当数量的佃户是上升了,同时这一阶层是一天天在减少着”,“他们的态度是十分拥护民主政府的”。战前166户,减少68户,为98户。其中有77户上升,“占雇农总数百分四六点三,保持不变者89户,占总户数之五十三点七”。从土地流转看,“集中在少数地主与富农手中的大块土地,急速的转向中农,逐渐转向到贫农手中”。岸堤区战前36家地主有土地3914亩,1942年剩下的25家地主有土地1005亩,“换言之,百分之七四点三的土地转向到其他阶层手中”。

四、 山东根据地救国公粮征收的特点

  山东是日军在华北的重要控制地区,日军对山东一直全力维持其军事占领和控制。日军在最初的战略进攻受阻后,逐渐回军华北,分区“扫荡”,先是厉行“治安肃正”,随后又开始“治安强化”。在山东,日本重点针对的是中共根据地。1940年,山东抗日根据地除冀鲁边形势较严峻外,其他地区仍有发展。但1941年日军开始“治安强化运动”,除胶东和滨海区仍有部分发展外,山东根据地各区环境次第恶化。1942年以后,日军对华北展开“治安强化运动”和“总力战”,试图建立“华北兵站基地”。敌伪兵力增加,日军兵力达到约4万人,伪军约15万人,在形势最严峻的地区如冀鲁边,平均每隔8里就有一据点,鲁南平均12里一据点。日军经常可以控制万人左右的机动部队,向山东根据地进行分区“扫荡”。同时,山东也是华北国共合作与冲突比较复杂的地区。与中国共产党合作抗战的国民党将领有范筑先、石友三和于学忠等。石友三因与中国共产党在山东合作抗日,1938年底被蒋介石调往河北。于学忠在抗战之初进入山东,多次与八路军合作抗日。冲突方面,1938年9—10月,山东省政府主席沈鸿烈从河北进入山东,限制中共抗日武装的发展。1943年李仙洲调入山东,多次制造冲突。总体上,山东根据地的敌伪顽军形势与华北其他根据地不同,“山东伪军统计中几占华北之半,顽军相继投敌有增无减”,相对来说形势更严峻,面临的压力更大。

  军事形势的紧张造成外在环境的恶化,给山东根据地救国公粮的征收带来困难,也形成一些相对于华北其他抗日根据地与众不同的特点。

  第一,环境的恶化,使公粮征收工作较难深入。山东根据地发展较迟,“发展很快,但发展平均化”。同时,由于山东根据地与中间力量合作较多,“山东的党依靠基本群众的观点不强,过分信任中间势力和中间分子。在检讨鲁南的工作问题时也曾检讨到,如义勇队编给张里元为直辖四团,存在基本上不去依靠基本群众,而去依靠中间势力张里元”。这使得救国公粮的征收工作在一开始时便难以深入,“许多地方实行公平负担,而许多负责的专员县长还不明了公平负担究竟是怎样,自己没有工作经验,也不想在实际工作中去求取经验”,直到1941年,“我们对粮食问题的解决还是很纷乱的,各筹各的,粮食筹一天吃一天”。这种情形,到1942年以后才开始真正有所改变。同时,山东根据地内部相对复杂,胶东区、滨海区、清河区、鲁中区、鲁南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区“缺少中心地区与基点工作的建立,每一时期的任务与方针的决定,也是中心过多,要求过大,转换不灵活、不及时”,直到抗战后期,这些问题和困难才有较大的改进和克服。

  第二,华北其他根据地一般都比较注重减租减息与救国公粮之间的替代关系,山东根据地则比较重视增资与公粮征收的互相促进关系。陕甘宁、晋察冀、晋绥等根据地都很重视减租减息对于救国公粮的替代意义,山东根据地也非常重视减租减息,1940年“五一减租,各地比较普遍执行”,“但收获不大”;山东根据地的“减租减息工作的认真进行,严格讲来直到一九四二年才开始,以这以前,减租减息是一个口号”。山东根据地在对待救国公粮问题上,更为重视的似乎是增资。在增资和减租两者的顺序上,山东根据地把增资问题放在减租问题之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山东各地增资减租工作广泛推行,使群众生活得到了相当的改善,群众组织得到了大量的发展,因而各根据地比较过去更有了依靠。”1942年,山东根据地政府颁布增资法令,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照顾了雇主和雇工双方面的利益,也是公平合理的”,这是“由于抗战后货币贬值,粮食价格飞涨,雇工所得实质工资早已经跌落到完全不能过活的程度。虽然去年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比前年大大提高,但还远没有达到抗战前的工资水平。抗战以前三四十元工资可买粮食七八百斤,现在政府规定三百五十斤(滨海区)或五百斤(胶东区),一般说并不多”。增资工作的推进,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粮食产出,这是有利于公粮征收的。这可能和山东根据地临海,同时富有金矿,人们收入来源比较多样化的特质有关。

  第三,山东根据地公粮征收在时间上晚于华北其他一些根据地,所以有些做法可以参照其他根据地,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以适应山东的实际情况。甲种公平负担以户为征收单位,且将户分等的做法,此前在晋察冀边区的晋东北、晋冀鲁豫边区的太行区实行过,在晋东北也有关于特别富户的规定,只不过“有特别富户之村,应定为特等村,专为村中特别富户增担分数,仍归村办”。太行区也有过将户分等的做法,只是更为复杂,“村分12等,户分19级”。这些做法对山东根据地制定公平负担办法应该都有影响。

  乙种公平负担办法的土地累进法,也可以在冀中的土地累进法中找到先例。冀中“以五亩为一级,共分六级,六级以上的土地均按六级计算,税率按二分累进,最高累进率为二亩”。只不过乙种公平负担办法按十一级累进,税率按1分累进,最高累进率也为2亩。显然,后者与前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后者更为细致。

  丙种公平负担则与晋察冀边区北岳区的办法非常很近。仔细比较《晋察冀边区合理负担实施办法》与《山东省公平负担实施办法(丙种)》可以发现,后者的《填表说明》《公平负担比例分数调查表》几乎是照搬前者的《填表说明》《民户合理负担比例分数调查简表》,后者的《村公平负担评议会简章》同样是在小部分改动后即照搬前者的《晋察冀边区村合理负担评议会简章》。在工作有一定展开之后,山东根据地也参照了其他根据地的一些做法,“在政权比较巩固的地区,有了各种群众团体组织,并已实行二五减租、一分减息、五一增加工人工资地区,则按照晋察冀办法,完全按照收入,不论土地或动产、工资薪俸等收入,一律以每人每年除去二百斤粮食收入不负担外,其余按累进原则征收救国公粮”。当然,在参照其他根据地的做法的同时,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三种公平负担办法主要还是结合了山东的具体情况并有所改进。

结 语

  与华北其他抗日根据地相比,山东抗日根据地救国公粮的征收,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一是统一的救国公粮征收在时间上较晚,直到1941年才在根据地统一征收公粮,这使山东根据地可以有很多足资参考的成功范例;二是因群众组织工作较弱,山东根据地公粮征收中,不像陕甘宁、晋察冀等根据地那样做得细致;救国公粮征收中出现各种缺憾和不足;到抗战后期,公粮征收才逐渐走上统一累进税的轨道;三是根据地内部各个区域之间差异较大,救国公粮的征收变得纷繁复杂;四是对于负担公平的追求一以贯之,这也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的最终诉求。

  虽然面临各种不利因素,但寻求各阶级阶层之间救国公粮负担的公平,仍然是中共山东分局、山东省战工会的重要目标。从具体实践看,山东抗日根据地达致公平的办法主要有两个,一是累进税,二是免征额。

  从累进税看,《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的甲种、乙种、丙种三种办法之间,本质上是一个累进方式不断改进的过程。甲种办法以户为征收单位,且将户分等,这是非常初步的累进方式。乙种办法的累进从户等转到土地数量上,征税的单位是标准亩。相对于按户分等,这显然更为合理,缺点是计算量大且复杂,大部分负担落在中农身上,特别是少数富有者身上。为解决这些问题,开始实行“新征粮办法”。在某种程度上,“新征粮办法”可以看作未付诸实施的丙种公平负担的改进版。“新征粮办法”,新在按产量征收公粮,而且按人均年产量征收。但又带来农民瞒报产量等问题。解决的办法是继之而起的“征粮暂行办法”,不再采用按实际产量来征收,而是按照一般平均产量来征收。但各地在实行时,累进率不太合理,不同阶层之间的累进率不完全同步,有些地区过于平缓,有些地区又过于陡峭。为解决这一问题,1945年4月颁布《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这是一种基本上以土地常年产量为基础,以农业收入为课征对象,带有免征额的累进税。这一救国公粮条例,虽吸取了之前的甲、乙两种公平负担、征粮新办法和暂行办法的一些经验教训,但依然是比较纯粹的公粮征收条例,并没有像晋察冀等根据地,把公粮和田赋统合起来成为统一累进税来征收。

  从免征额看,不纳税的免征亩和免税点有利于生产。乙种办法规定了免征亩,这是相较于甲种办法的一大进步,但其关于免征亩的规定仍然带有较强的人格属性,一些特定人群享有免征亩,且免征亩占比过高,过分加重了中农以上特别是少数富有者的负担。“新征粮办法”在免征亩的人格属性上做了较大修正,同时降低免征额,使各阶层间的负担相对更为公平。到“征粮暂行办法”又规定,自耕农及雇工的生产成本可以免征,同时一定区域内免负担户不得多于该地区全部户数20%,这样既保护了自耕农与雇工的利益,又确保公粮负担不致于过分集中于某一阶级阶层。《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也维持了这一免征额的规定。

  中共山东分局、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为了求得公粮负担的公平,不断修正公平负担办法,改进征粮办法。1940—1945年,从《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甲、乙、丙三种公平负担办法,到“征粮新办法”,再到“征粮暂行办法”,最后到《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同时给各区以指示、指导,不断修正调适,探索救国公粮的负担公平。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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