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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报道 | “清代长江流域的森林产权与林木贸易”青年读书会纪要

作者:池 翔 发布时间:2024-07-12 字体: 打印
作者:池 翔
发布时间:2024-07-12 打印
 
2024年6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读书会第160期顺利举行。本次读书会特邀范德堡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北京大学2024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邀访学者张萌博士,共同探讨她的新著《流动的森林——一部清代市场经济史》。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冯淼担任主持人,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高国荣、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云妍、历史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宋儒和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池翔担任与谈人。所内外约20位同仁参与。
 
 
 
清代“可持续”林业的历史考察 
 
 
 
张萌博士从一幅1759年《姑苏繁华图》切入主题,展现长江下游繁忙的木筏运输和林木贸易。从这幅图出发,她重点关注两个问题。第一是清代如何维持长期木材供应;第二是自由市场交易如何保持。在以往西方经济史和森林史研究中,以K.西瓦拉马克里什南(K. Sivaramakrishnan)为代表的森林史研究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已对私有林业的再生问题有过讨论;新制度经济学及菲利普·D·科廷(Philip D. Curtin)、弗朗西丝卡·楚瓦拉托(Francesca Trivellato)等学者的商业史研究探讨了商人网络对长距离交易行为的支持。张萌的研究则力图理解明清中国如何解决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可持续性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前近代中国的造林经验与以西方为主导的经验之间的异同。
 
 
 
为说明上述问题,张萌从国家、市场和林业三个层面进行了考察。在清代,国家层面的林业管理限于土地管理,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和契约纠纷的处理,并没有单独的林业政策。在林业层面,由于人口滋生,将林地辟为耕地的需求不断增长,导致毁林现象频发。私人造林的尝试未能扭转森林破坏的整体趋势。同时,徽州地区最早出现“林业股份化”,这促进了徽商股份合伙制的出现,也影响了长江上游地区的造林模式。至于市场层面,在18世纪,江西和福建开始通过人工造林来供应市场和满足国家需求;明朝官方偶尔委派商人进行木材采伐,而清代则正式确立了配额采办制度。木商聚集的长江下游地区形成了“去中心化”的市场格局。
 
 
 
为进一步展现清代长江流域林业实践中的商业机制和市场逻辑,张萌通过私人造林、皇木采办和木材市场网络三个案例来加以说明。
 
 
 
在“清代西南地区私有造林”案例中,张萌从“分成合同”出发,介绍了西南地区的股份制造林。这一造林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林地私有;二是林木收益的股份化;三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种树。栽手(“清水江文书”中所载专门从事林木种植和管护的人员)和地主在第五年苗木“成林”后,按照合同划分地主股和栽手股,栽手平均能够获得42%的林木收益股份。作为拥有山场的有产家庭和家族,林木收益权的股份化也适用于家庭财产的诸子均分,以及以“会”为名的法人团体的财产管理。
 
 
清代的林业既是家族的生意,也是官方的生意。在“皇木采办”的案例中,张萌分享了湖南办木委员英安采购皇木的商业逻辑。17世纪,清朝的皇木采办制度渐成定例,江苏、浙江、江西和湖南四省指定政府专员,以官方定价置办皇木,然后解运至北京。由于户部拨出的固定官费低于实际市场价,湖南方面为完成采办任务,便默许采买专员夹带私人木筏盈利。因此,英安一方面按照朝廷要求,深入黔东南采购足额的桅木和杉木,同时也以私人身份购入更小、更便宜的标准原木。英安及其随从借助运输皇木之便,一路将私人木材从贵州锦屏等地运至下游木材市场。他们沿途售卖木材、免缴关税,并通过木材代运,从中牟取私利。
 
 
 
在第三个案例“木材市场的开放网络”中,张萌着重讨论了木材市场的“玩家”,包括山客、水客、木业牙行、木业公所及会馆之间的互动和结构。在雍正朝的牙帖改革后,木行的牙贴额度被固定下来,只有持有官方发放牙帖的木行才能从事木材买卖。在18世纪的杭州,木材贸易由本地八家木行掌控,它们吸收徽州地区和浙江山区的木材,并将其转售给下级商人。张萌通过一系列数据分析了杭州木材牙行的“卖家—木行”的网络结构,发现木行并没有垄断木材贸易。同一卖方既可以与单一木行交易,也可同时为多个木行供货。这表明,看似由木行“把持”的木材贸易实际上是一个充满竞争和“去中心化”的市场。这一发现也修正了以往研究者对清代牙行“封闭性”的负面认知。
 
 
 
 
 
“可持续性”的强与弱 
 
 
 
与谈环节,四位与谈人围绕“可持续性的强与弱”及“国家和市场在处理环境问题上的有效性”等问题展开研讨。
 
 
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高国荣认为,该书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学界通常认为,明清以后人口增长导致植被大量减少,森林滥伐非常严重,这方面最典型的作品当属伊懋可(Mark Elvin)的《大象的退却:中国环境史》一书。而《流动的森林》一书却提出,清代长江流域的木材经济具有可持续性。皇家通过市场购买木材,民间以市场为导向投资造林。“森林资源的有限性”成为长期投资造林的动因,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这些都是该书的亮点。高国荣提出,清代长江流域森林资源的利用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还可以进一步加以考察。清代的林木采伐范围从沿海逐步延伸至内陆,一定程度上显示了长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和造林模式并没有遏制清代森林减少的整体趋势。因此,可以进一步探讨清代的林业经济在什么程度或范围内具有可持续性,以及西南地区股份制造林的效果和规模。
 
 
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云妍认为,张萌提出的“弱可持续性”概念框架是在理论层面对伊懋可关于中国“三千年不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是这本专著最突出的贡献。其次,书中选用的“1918年杭州的木材市场和运河”和“1930年江西境内长江上的木簰”两张照片,很好地再现了今天已消失的前近代经济景观,让读者能够更好地认知清代木业经济的繁荣。关于“龙泉码”和“官山”等专有词汇的释义,也是本书对中国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贡献。
 
 
 
历史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宋儒认同市场在明清中国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他表示,正如《流动的森林》一书所展示的那样,市场可以有效调节复杂的社会关系并创造新的社会关系,成为环境治理的主体。市场在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在经历转变。国家运用市场逻辑进行资源配置和环境治理是从“生产端”适应环境和社会需求的方式。其次,“弱可持续性”理论不妨被称为“可持续的可持续性”,它强调的是一种“动态”可持续性。从林木的自然属性出发,“弱可持续性”理论关注到了森林环境的“脆弱性”和“可持续性”的平衡。此外,宋儒还将《流动的森林》涉及的问题引申至20世纪50年代学界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大讨论。他认为,在当时的学者眼中,明清时期的煤矿业发展也像林业一样经历了市场化的历程,但这种“市场化可持续性”最终未能延续。当时学界普遍认为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扼杀了明清时期中国发展起来的现代性和市场经济萌芽,从而构建起了革命史的基本理论框架。在环境史研究中,如何正确认识和估量“1840”“1919”等革命史体系中的重要节点,如何从生态的视角解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应引起更充分的思考和讨论。
 
 
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池翔讨论了比较视野下中西可持续林业的异同。池翔认为,“强国家”和“强市场”两种造林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前近代”和“近现代”的可持续性差异。在欧洲,工业革命带来了大规模的工业化毁林,也催生了以国家强制性造林为基础的德法科学林业,欧洲可持续林业的出现也是工业革命的后果之一;而在明清中国,由于没有发生大规模工业化毁林,以市场为先导的造林模式有能力满足民间和皇家的林木需求,同样达到了可持续的结果。因此,是否经历工业革命的洗礼是欧洲科学林业和明清可持续林业差异的根源。某种程度上,明清时期的可持续林业是“农业可持续性”,欧洲可持续林业是“工业可持续性”。就“可持续林业没有扭转清朝长期的毁林趋势”的争议,池翔认为,可以换一种说法,即长江流域的可持续林业“很好地遏制了快速毁林的趋势”。
 
 
 
 
 
“以人为本”的环境史
 
 
 
随后,四位与谈人、主持人及商务印书馆海丹老师围绕美国大来公司对中国林业的评价、“巴县档案”中渝关的木材征税、法律与经济的关联,以及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定义等问题继续展开讨论。张萌也对上述问题一一回应。
 
 
 
张萌表示,《流动的森林》所探讨的“可持续性”不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体,而是指一种“木材贸易”上的可持续性。帝制晚期林业的可持续模式的确在资本主义兴起后出现了各种问题,最终难以存续。其次,伊懋可的“强可持续性”理论仍然有其生命力。但就为讨论清代林业选取一个好的理论框架而言,“弱可持续性”框架比“强可持续性”更好用。宋儒提出的“变动中的可持续性”是一个好的提法。第三,清代存在一个市场经济的体系,但这个体系与资本主义萌芽无关。她认同布罗代尔对“物质生活”“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区分,市场的自由程度与资本主义萌芽没有直接因果关联。西欧发展出了资本主义并非因为其市场经济发展得好,而是因为国家与资本绑定更深。
 
 
 
经过热烈的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环境史研究应该“以人为本”,不能只考虑生态的保护而忽略人类的生存需求。“弱可持续性”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人类对森林等资源的利用和保育,为考察清代的林木生产和流通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持。这种理论视角不仅关注环境问题本身,更强调人类与环境之间复杂而动态的相互关系,为理解和应对当今全球环境挑战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视角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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