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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全:“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1927年前后的政权鼎革与司法人事延续

作者:李在全 来源:《近代史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09 字体: 打印
作者:李在全 来源:《近代史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09 打印

 

 

【内容提要】

  国民革命军北伐前夕,由于经济窘境和政治高压等原因,北方颇显颓气,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自北南行者不少。北伐战争期间及其后,北方法律官僚王宠惠、罗文干等人进入国民党高层,在讲求法律专业知识、注重司法实践经验的选任标准下,相互推介援引,北京政府司法官员大量进入南京政府,出现“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现象。这既与国民党的人才接收政策、司法缺少班底有关,也与当时正在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司法不党”理念有关,还有一定的国际背景。政权鼎革中司法人事延续,有利于承续北京政府司法基础,实现国家司法运转的平稳过渡,但对国民党而言,也带来很多问题。这些司法人员与国民党并无渊源,对国民党理念与统治方式未必认同,“反党”现象频发;以北京政府司法官员为班底的南京政府司法系统,无法成为国民党政治斗争的有力工具。1927年前后南北政权鼎革与司法人员流动,不仅可窥见两个敌对政权之间的人事关联,亦隐见国民党政权实乃一个庞杂的混合体。

 

 

 

 

【关键词】

  国民党 司法系统 国民革命 北京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1926年至1928年的北伐战争是中国现代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重大事件,引发政权更迭,南北易势,从此中国由北洋时代进入国民党统治时期。由政权鼎革所引发的变动是多领域和多层次的,既影响了历史的走向,也影响了不少时人的职业生计。对于讲求法律专业知识、注重实践经验的北京政府司法官员而言,这次政权鼎革,到底引发什么变动,何去何从?从司法系统角度考察此番政权鼎革,是考察两个政权之间关系的一个较佳的视角。

 

 

 

 

一、 南北竞逐与人员南行

 

 

 

 

  北伐战争前夕的20世纪20年代中期,是中国现代史上颇为诡异的时段。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联俄容共,建立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政权,标榜“以党治国”和国民革命。同年10月,北京政变发生,原属北洋直系集团的冯玉祥班师回朝,囚禁总统曹锟,废止法统和国会,自称“首都革命”;很快,在各方角力中,段祺瑞执政府出台,从此北京政府进入无总统、无法统、无国会的非常时期,亦以革命精神相标榜。在竞相揭橥革命大旗之下,南北政权展开竞争与争夺。

 

 

 

 

  与南方政权相比,北京政府颇显颓气。由于长期经济和财政窘迫,薪俸无着,北京政府各机关和教职员工索薪运动此起彼伏,人心不稳;1926年发生三一八惨案,随后奉系张作霖势力控制北京政府,推行高压政治,4月逮杀著名报人邵飘萍,未及百日,又捕杀另一位著名报人林白水,北京进入恐怖时代,人人自危。经济窘境与政治高压,迫使不少人员离京南下。北伐之前,北京当局逮捕陈独秀,引发一批新文化运动知识分子南行;此后,李大钊等人相继被捕杀,迫使更多知识分子南行。时人观察到:在这场南北战争中,“国内许多思想较新的人集中于党军旗帜之下,这些人在北方确有点不能相容”,并指出,“其实思想与经济也大有关系,有许多人因思想较新不见容于旧社会而生活受窘,更因生活受窘而思想益激进”,故不得不南行。北伐期间,1927年3月周鲠生、王世杰等一批留洋归国的北京大学教授南投武汉,此后南行之报道,不断见诸报端。除颇有名望的知识分子外,知识青年南行者更多,黄埔军校开办后,各地青年投军者日多;北伐军兴后,南投势头更盛。对此,有人撰文写道:“自北伐军兴,近一两月来各地知识阶级(包括学生言)往广东投效的踵接肩摩……自北伐军占阳夏,由沪往粤投效者三日之内达三百人,由京往粤投效者六百人,类皆大学学生”,自北南行者,蔚成潮流。

 

 

 

 

  在1920年代,随着北京政府陷入窘境,其之司法系统也处于“内外交困”境地:内部经费奇缺,欠薪甚多,“法潮”迭起,人员流失严重;外受(各地)军阀压迫,司法官员无法派出,运转艰难。在北伐军出师的1926年,北京政府司法境况更为艰难。1926年初,正当列强对华法权调查、各国代表齐聚北京会议的关键时刻,2月北京司法人员罢工,大理院、总检察厅、京师高等审检厅和地方审检厅人员参加其中,这令当局深感棘手,难以应付。不久,三一八事件发生,司法总长卢信和次长余绍宋辞职,段祺瑞执政府亦被推倒,群龙无首,法界也无人负责,混乱至极。4月司法部、大理院、京师高等和地方审检厅、修订法律馆各机构人员开会,商讨推举一人出而维持司法系统,但讨论无果,无人敢出面负责。由于长期经费短缺,人员严重不足,《法律评论》报道:1920年举行司法官考试后,已有六年没举行了,“所有各厅候补推检均已陆续补缺,苟再不举行考试,势将无以为继”。京兆各县的承审员,向来由京师高等审检厅派委,呈司法部备案,但1926年数月以来,京兆各县承审员“大半被军事当局陆续更换”,为此,京师高等审检厅呈请司法部设法阻止,但也“不知法部有此能力否?”凡此种种,足见北京政府司法局面之混乱与无可作为。首善之区尚且如此,遑论地方。如湖南,“迭遭战乱,府库空虚,百政莫举”,尤其以司法界“最为清苦”,司法人员“以积欠过巨,无法维持生计,相率请假,另辟生涯”,他们在“声泪俱下”中集体发表请假宣言书。在如此境况下,很多北京政府的司法人员只能另谋生路,投奔南方成为他们的选项之一。

 

 

 

 

  在南行队伍之中,不少是法律和司法人员。1927年5月,时任北京政府司法储才馆馆长的梁启超在致子女的家书中写道:“北京的智识阶级,从教授到学生,纷纷南下者,几个月以前不知若干百千人。”这情况很快就发生在梁氏所在的司法储才馆,该馆不少学员南下,投奔南方阵营,据报道:国民政府成立后,对于司法制度锐意刷新,“尤注意于采用一般新进有为之士。近闻北京司法储才馆中之优等学员,均已纷纷南去,另图发展,故该馆下学期是否再能成班开学,实一问题”。

 

 

 

 

  北方人员南行且能谋到职位,与南方政府的人才接收政策有关。南方阵营,无论是广州,武汉,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各地投奔而来的人员,并不要求是国民党党员,亦无严格的政治审查。孙中山曾告诫党员: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这是很笼统的说法,实际上无法操作。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后,很多党部希望国民党党员能垄断政权,要求“非本党党员不得在行政机关服务”,但国民党中央担心,这“恐开以入党为终南捷径之嫌”,态度模糊。1926年7月,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学术院”,以罗致造就各方面人才,分设法律、政治、交通、外交、财政、教育、工业、农业等16门专科,入学资格为在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学习二个月后即推荐各行政机关任用,时处北伐战争非常时期,囿于各种原因,该机构不久后停办,但它表明了国民党援引人才的政策与态度。1927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发布训令:“政府用人,在不妨碍党权范围以内,不拘有无党籍,选择录用,俾所学所用,各效其长,则人无弃才,政可具举”,显而易见,党员与否,并非必要。

 

 

 

 

  1926年至1927年,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长是国民党左派领袖之一的徐谦。徐谦原本来自北方,曾任北京政府司法次长、总长等职。在司法革命化、党化的口号下,徐谦等人创办“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学员既有新招收的,也有现任司法官员。徐谦认为,原属北京政府的司法人员,虽然“一般思想比较落后,有的甚至反动”,但可通过学习改造为国民党政权服务。对于从北方投奔南方的司法官员,武汉政府也予以委任。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任命戴修瓒、翁敬棠试署最高法院庭长,胡心畊为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组建武汉政府最高法院。戴修瓒、翁敬棠长期担任北京政府司法工作,在投奔武汉之前,戴、翁分别是北京政府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总检察厅检察官。

 

 

 

 

  参与武汉政府最高法院组建工作的马寿华之经历,颇能说明此中详情。马寿华(1893—1977),安徽涡阳人,1909年进入河南法政学堂学习,1911年毕业。民国元年担任开封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开始司法官员生涯,1914年调任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设在开封),1920年调任河南第一高等检察分厅监督检察官(设在信阳),1922年调任山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监督推事(设在运城),1923年调任湖北夏口地方检察厅检察长。1926年10月北伐军攻占武汉后,马寿华去职,仍留居汉口。1927年初武汉国民政府筹设最高法院,采取委员制,不设院长,设四位委员负责。据马氏记述,因其在夏口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任内“颇有声誉”,被武汉政府委任为委员之一,其余三位是:翁敬棠、戴修瓒、胡心畊。由于戴、胡均有其他事务,实际上由翁、马负责筹备最高法院,“事属创始,诸多困难,尤难者为物色推检人选”。后来,戴修瓒推荐林彬任推事,因为戴氏任北京政府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时,林彬任该厅检察官,系僚友熟识,“大家一致同意”。从上述五人的履历背景观察,除胡氏不详外,马、翁、戴、林均为北京政府司法官员。由此可见,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筹建工作,几乎完全控制在原北京政府的司法官员手中。后来,因为宁汉对峙,武汉危机等原因,马、翁、戴、林诸人离开武汉,转入南京国民政府。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蒋介石、胡汉民等人均深感各方面人才之不足。4月23日,蒋、胡商议设立高等经济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以收罗国内外有才识之士,为党国作建设之用也”,2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设立最高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局;5月21日,蒋自我提醒:“求才、储才、试才、用才四者,适心注重也。”收罗人才,成为南京政府初期的工作重点之一。邵元冲感叹道:蒋“在数年前因无充分之准备,对于人才方面,尤少注意,故基础未固,黄埔学生尤不能助成其业,以致今日一切均陷于无办法,前途殊难乐观”;邵氏就任立法委员时,又与蒋“谈任用科学专门人才之需要”。实际上,不仅中央要员意识到国民党人才缺乏问题,很多国人也观察到这个问题。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攻占北京,北伐告成之际,与国民党没有任何关系的北京百姓就认识到,“党国所缺乏者,为建设人才”。据南京政府财经官僚何廉的看法,在北伐过程中,蒋介石逐渐掌控大权,需要有政治事务经验人员的襄助,由于CC系人员太年轻,没有政治经验;黄埔系人员也太年轻,而且专门处理军务,因此,蒋“开始从CC系和黄埔系之外物色有经验的人帮忙,他转向北洋政府中经验丰富的人”。

 

 

 

 

二、 南京政府司法系统的组建与人员构成

 

 

 

 

  北伐战争进展迅速,从1926年7月开始,未及一年就从珠江流域推进到长江流域。对国民党来说,这场战争其实也是招降纳叛的过程,大量北方军政势力改头换面后进入国民党之中。在此背景下,北京政府很多法律专家、司法官员转身进入国民党政权中。在这过程中,南京政府首任司法部长王宠惠是一位关键人物。

 

 

 

 

  王宠惠(1881—1958),长期在北京政府任职,多次担任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等职,1922年出任国务总理。在北伐战争推进之际的1926、1927年,王宠惠担任北京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和法权会议中国全权代表,然而,1927年5月初王氏抵达南京,加入国民政府。据国民党要角傅秉常忆述,王宠惠加入南京政府之内幕大致如下:国民党元老、南京政府主事者之一胡汉民欲邀请伍朝枢(此时住在上海)来南京主持外交,他派傅赴上海邀请伍,伍氏接受邀请,“但主张延揽王宠惠参加国民政府”,傅返南京转告胡,胡与蒋介石商量后,“两人均表同意”,傅遂再赴上海告知伍。早在北京政府任职时期,伍朝枢和王宠惠往来频密;此时,胡汉民、伍朝枢、傅秉常均属国民党右派,三人与王宠惠同属粤籍,具有同乡之谊。傅秉常忆述与蒋介石日记所载,大体可以相互印证。据蒋介石日记所载:5月7日,伍朝枢、王宠惠来宁;次日早晨,蒋往访伍、王等人,下午与胡汉民、伍朝枢、王宠惠等人商议时局;13日,蒋“请王宠惠任司法部长,商议对英外交方针”。可见,政治立场接近,粤籍同乡,加上一定的国民党背景和长期的北方法律、外交技术官僚身份,共同构成王宠惠进入南京政府高层的重要条件。

 

 

 

 

  1927年7月14日,王宠惠在南京国民政府大礼堂举行就职典礼,胡汉民致辞曰:王宠惠“不独精通法理,抑且为革命中最努力之人物,总理极为信任,希望根据总理的建国精神,努力前进,尤希望早日实行取消不平等条约”,胡汉民解释道:王宠惠长期在北京政府任职,是为了完成南方国民党人所交付的“秘密的重大的工作”。胡氏所言未必属实,其意在让人知道王宠惠出任司法部长,具有专业和政治之正当性,但是,不少国民党人并不认为如此,后来有国民党员向中央呈控:王宠惠“任军阀时代司法总长时,攀附权势,充具私党,只知逢迎官僚,鱼肉民众,尚不知主义为何物而可云‘革命思想’耶?”,抨击王氏在“革命告成”之际,“投机南下”。值得指出的是,与后来加入南京政府的很多北方法律官僚不同,王宠惠确实具有一定的南方国民党背景,是民国前期能够穿梭于南北两个政权的人物。

 

 

 

 

  就职后,王宠惠着手组建司法部,分设四司:总务、民事、刑事、监狱;人员安排“决采人才主义,为求省经费起见,尤可宁缺毋滥”。司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拥有各级司法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对于北京政府各项法律,南京政府准予援用,通令:“在新法未颁前,旧行各实体法诉讼法各地法令,除与党纲主义或新法抵触者外,一律准援用。”此时形势不稳,8月蒋介石宣布下野,9月宁汉合流,这也引发司法中枢的人事纠葛。据报道:9月底王宠惠赴上海并表示辞职,“宁政府要人刻在沪极力挽留”,这时武汉政府司法部长徐谦“因共党嫌疑,尚未剖白,虽欲恋栈,亦不可能,于是王宠惠继续连任,遂成自然之趋势,宜宁政府之极力挽留也”。经挽留后,王氏打消辞职念头,数天后继续在南京办公。

 

 

 

 

  从人事布局来看,南京政府初期中央司法行政部门,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27年7月至1928年11月,司法部长为王宠惠,1928年3月由蔡元培兼代;次长:罗文庄、魏道明、朱履龢。第二阶段,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成立司法院,下辖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王宠惠出任司法院首任院长,至1931年底由伍朝枢任院长,伍氏未到任,1932年5月居正出任院长;在司法院所辖机构中,真正掌控实权的是司法行政部,1928年11月魏道明出任部长,次长是朱履龢、谢瀛洲,1930年4月魏氏调任南京特别市市长,由次长朱履龢代理。第三阶段,1931年底司法院长王宠惠去职;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由司法院改隶行政院,司法院仅辖最高法院,无甚权力;曾多次担任北京政府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的罗文干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次长先后有何世桢、郑天锡、谢瀛洲、石志泉;到1934年10月,司法行政部再次划归司法院,由司法院院长居正暂兼部长,同年12月王用宾出任部长。

 

 

 

 

  由此可见,南京政府初期司法中枢的关键人物,先后是王宠惠、罗文干,均曾任北京政府的司法首长。若观察司法部整体人员构成(包括参事、司长等),可发现主要由两部分人员组成:大部分是来自北京政府司法高级官员,代表人物即王宠惠、罗文干、郑天锡、石志泉、朱履龢等;小部分是从海外研习法科归国、资历尚浅的人员,如魏道明、谢瀛洲、谢冠生,均是留学法国研修法科、获博士学位者,在北伐前后回国,进入国民党系统中。当然,前者居于主导地位。

 

 

 

 

  国民党政权的人事任免,并不严格要求党派政治资格,而讲求熟人网络关系。这点在司法系统中尤为明显。1928年11月司法院成立前后,时人观察到:“日来关于司法院所属各机关之重要职员,如各署长处长等缺,外面传说颇不一致,据云奔竞者确为拥挤,为整饬司法及便利进行起见,或将罗致法界旧人,俾收驾轻就熟之效。”有学者对南京政府的外交、内政、财政、司法行政、海军、军政、交通、教育八个部的事务官(主要指部中参事、司长、各处处长及署长等)的北洋旧官僚留用率作了统计,发现司法行政部的留用率最高:1928年至1932年均为百分之百;1933年至1935年依然是八个部中比例最高的。显见,北京政府司法官员几乎完全掌控了南京政府的司法中枢。

 

 

 

 

  以前述提及的马寿华为例,可具体而微说明之。长期担任北京政府司法官员的马寿华,1927年初进入武汉政府最高法院任职,宁汉对峙期间,马寿华离开武汉,在上海赋闲数月,年底进入南京政府司法部任职。按照马氏自述,他由时任南京政府司法部刑事司司长的王淮琛“推介任民事司第一科长”,因为在北京政府时期,王淮琛曾任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马寿华时任该厅检察官,系僚友熟人。马寿华进入司法部后,先任民事司第一科长,后代理总务处长,1928年11月司法院成立,王宠惠任院长,魏道明任司法行政部部长,马寿华出任司法行政部总务司司长。马氏忆述:在总务司长任内,“为余服务司法界最繁忙之时期”,当时总务司设五科,分别掌管人事、律师、会计、庶务、统计事宜,尤其是第一科,管理“全国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惩奖”,权力很大。不仅司法(行政)部工作人员多来自原北京政府,而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署人员也是如此,马寿华推荐自己的同学、熟人担任各地司法官员,马氏本人也在这时加入国民党。与马寿华类似经历者很多,大量北京政府官员转身成为南京政府官员。

 

 

 

 

  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构成如此,由他们制订的司法官员选任标准,也明显对接北京政府。报刊公开报道:南京政府司法官员选任,“仍以旧日在北京政府法部取得有推检资格之人为上选,以其学识经验均较初出学校者为优,故在北方充当推检者回南方后,均可获较优越之位置”。1928年5月,南京政府公布《法官任用条例》,规定:曾任前大理院及总检察厅荐任推检官3年以上,或曾任前高等审判厅长、高等检察厅首席检察官3年以上,地方检察厅检察长3年以上者,有资格出任国民政府简任司法官;曾任推检实职1年以上或候补推检(帮办推检、练习推检、实习推检包括在内)2年以上者,有资格担任国民政府荐任司法官,明确承认北京政府司法履历的有效性。1931年底罗文干出任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次年4月公布《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规定司法官员选任资格是:法科毕业、具有司法官员经历、或具有从事法律教育或律师职业经历,再次明确承认“前司法机关”“前司法行政机关”等经历。

 

 

 

 

  1927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成立。在此前一个月,南京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未规定推事、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等问题;1929年8月公布《修正最高法院组织法》,也没规定推检人员任职资格。1927年至1931年最高法院主要人员,情况如下:院长,徐元诰、林翔;庭长,12人,分别是:翁敬棠(曾任总检察厅检察官)、李茇(曾任湖南高等审判厅厅长)、黄镇磐(曾任上海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夏勤(曾任总检察厅检察官)、王淮琛(曾任河南、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李景圻(曾任大理院刑一庭庭长)、李怀亮(曾任大理院民二庭庭长)、林鼎章(曾任大理院推事)、李发勤、童杭时(曾任大理院推事)、刘含章(曾任大理院推事)、叶在均(曾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民二庭庭长),12位庭长中,除李发勤履历不详外,其他11人均有北京政府司法系统的任职经历;推事52人,绝大多数也具有北京政府司法系统,特别是北京政府大理院的工作履历。显而易见,最高法院大多数人员来自北京政府,只有少数人员,例如两位院长徐元诰、林翔,庭长黄镇磐,才具有一定的南方国民党履历背景。

 

 

 

 

  按照1927年10月南京政府司法改革方案,各省高等法院院长不仅管理本院事务,而且掌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务,权力甚大。南京政府初期,除青海、西藏、蒙古等边疆省份未设高等法院和奉天(辽宁)情况特殊之外,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大多数也来自北京政府司法系统,只有少数院长,如浙江的郑文礼(留法法科博士)、安徽的曾友豪(留美法科博士)等,没有在北京政府司法系统任职履历,他们具有海外教育背景,在北伐前后加入国民党政权。可见,各省高等法院院长人员构成情况与中央司法机关类似。

 

 

 

 

  在省级高等法院内部,人员构成情况也大体如此。以1931年湖南高等法院为例,主要人员情况如下:院长,陈长簇,曾任北京政府湖南高等审判厅推事、湖北夏口审判厅厅长;首席检察官,曹瀛,曾任湖北高等检察厅首席检察官;庭长3人,欧阳谷曾任南昌地方审判厅厅长,周茂松曾任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教员,袁赞德履历不详;推事7人:彭世伟、凌嘉谟、葛光宇、谢梦龄、饶瀚、丁思诚、罗瑨阶、黄求榘;检察官3人:吴夷吾、王自新、陈纲。囿于史料,无法详考每人履历背景,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大多数具有北京政府司法系统经历。值得注意的是,若考察这些人员在北伐之前的1925年任职情况,会发现这15人当中,有7人同时在湖北各级审检厅供职:陈长簇,湖北夏口地方审判厅厅长;曹瀛,湖北高等检察厅首席检察官;凌嘉谟、罗瑨阶,均为湖北夏口地方审判厅推事;谢梦龄,湖北武昌地方检察厅首席检察官;王自新,湖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吴夷吾,湖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驻宜昌县)监督推事,这7人均系湘籍。由此可推测,北京政府后期这些在湖北各级审检厅任职的湘籍司法人员,到南京政府初期,凭借同僚、同乡等关系,回到湖南高等法院任职。

 

 

 

 

  综前所述,南京政府中上层司法官员多半来自北京政府;基层司法人员相对复杂一些,既有原有人员改组而来的,也有调自北方的,还有新招考录用的。1927年12月江苏江宁地方审判厅改组为法院,仍由前地审厅长陈肇燊担任院长。在广东,国民政府初期,罗文庄由司法次长转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他“把全省法官重新安排委派”,还是原班人马。为培养司法人才,北京政府在1927年初创办司法储才馆,招收法律毕业人员入馆学习,经过两年学习训练后,1929年初毕业,但这时已是南京国民政府了,为此,储才馆馆长石志泉与南京当局联络磋商学员分发事宜。南京方面认为,“该馆办理向极认真”,“毕业学员成绩甚优”,因此,1929年3月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把储才馆135名学员分发各地法院实习,这批由北京政府培养的司法人员正式进入南京政府司法系统之中。

 

 

 

 

  这时国民政府也开始招考司法人员。1928年8月,司法部公布《司法官任用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可参加考试: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政治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在国立或经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学一年以上,得有毕业证凭并会办审判事务一年以上;办理审判或法院记录事务三年以上者。考试之顺序:甄录试、初试、再试,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曾经司法官考试及格,或具有司法官考试资格而现任或曾任实缺推荐,及荐任以上司法行政官与充任候补或学习一年以上之司法官应行甄别试一次”,这也就是承认原北京政府司法考试与经历之有效性。在此前后,不少省份先后颁布相关法规,江苏公布《江苏各县承审员考试暂行章程》,安徽公布《安徽各县承审员考试暂行章程》,招考基层司法人员。

 

 

 

 

  从法理上讲,全国司法官员的任免权统归南京政府司法部,但事实上,很多地方人事任免受到各地实际状况之制约,尤其是当地军政首领的意见。1928年底东北易帜后,国民党形式上完成全国统一。据1929年至1930年《司法公报》刊登人事任免信息之统计,司法行政部对全国司法官员的任免调派人数约为750人,任免调动省区,按数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是: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基本没有涉及西北、西南、东北地区。这与南京国民党中央实际掌控地域吻合,江浙等地是国民党统治的核心区,西北、西南、东北地区,国民党势力并未真正进入,是党国的边陲地带。例如,1929、1930年南京政府司法中枢对东北地区的人事任免调派极少,仅有4人,而且都是级别较低的候补人员。因为此时东北仍在张学良掌控之下,司法事务是独立的,“不受中央节制”。

 

 

 

 

三、 政权鼎革后的司法系统:延续与“反党”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长期任职于北京政府司法系统、两度出任司法次长的余绍宋,南归故里浙江。1927年10月,余绍宋致函北京政府时期僚友、时任南京政府司法部长的王宠惠和司法部参事的胡祥麟,请求任命自己的同乡好友殷汝熊为浙江高等法院院长。余氏推荐求职信,起到了作用,11月殷汝熊被任命为浙江高等法院院长,1929年10月调任山东高等法院院长。殷汝熊在浙江、山东任内,也援引大量原先的僚友、部属、同乡,沈锡庆即其中一位。

 

 

 

 

  沈锡庆(1885—1936),浙江绍兴人,1905年赴日留学,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科,1911年回国。民国建立后,担任浙江、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审判厅推事,1923年出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至1927年3月国民革命军进抵上海后去职。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沈锡庆跟随殷汝熊任职于浙江高等法院;1929年10月再次跟随殷汝熊赴山东高等法院,担任书记官长职务;1930年转任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刑事司第三科科员;1932年调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此番沈锡庆之所能出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是因为这时罗文干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此中微妙的人事关系,可从沈氏日记窥视一斑:1931年12月31日,沈锡庆获悉罗文干出任司法行政部长;1932年1月4日得知何世桢出任政务次长、郑天锡出任常务次长,“此次司法部部长、次长均为予熟人。特驰书道贺”;21日沈锡庆得知自己被任命为上海地方法院院长;2月19日沈氏接到罗文干部长来函,内有“沪院不理人口久矣,故特借重长才,以资整顿,涤瑕荡垢,有厚望焉”等语。3月14日,沈锡庆前往上海地方法院,拜会即将卸任的院长沈秉谦,商谈交接事宜,随后沈氏前往同处上海的公共租界第二高等分院、第一特区地院、法租界第三高等分院、第二特区地院,拜会各院长、首席检察官与推检人员,他发现“该四院中,均多旧识”。显然,此时上海各法院人员,多系原北京政府司法官员。罗文干此番出长司法行政部,起用了很多原北京政府司法官员。在北伐军进抵上海之前,与沈锡庆同在上海任职的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孙绍康,也在这时接到罗文干的“快函”,要他出任南京政府司法官员,后被任命为江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1936年初孙氏调任最高法院刑庭推事,不久又调任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第二次到上海作法官”。

 

 

 

 

  罗文干大量援用北京政府司法官员,也可在国民党史料中得到反向印证。有人呈请国民党中央惩撤罗文干,谓其所聘任人员“非北政府时代有名反革命份子,即系腐化昭彰人员”,他所任用的各地高级司法长官皆其“私人”,包括新任安徽高等法院院长陈福民、湖北高等法院院长陈长簇、湖南高等法院院长徐声金、广东高等法院院长董康、上海高等分院院长沈家彝、福建高等法院院长魏大同、察哈尔高等法院院长王淮琛等;还抨击罗文干“撤换法官,只问派别势力,不问成绩如何”。呈控之词,未必可信,但可隐约知其大概。

 

 

 

 

  在南京政府司法官员选任规则中,曾任司法官者即具有任用资格,加上要员引荐推介,北京政府司法人员便可“名正言顺”地进入南京政府司法系统中。北京政府被推翻后,余绍宋南归杭州,因其书画颇具声名,以鬻卖书画为生,生活无忧,故未加入国民党政权。但因余绍宋在法律界深厚的人脉关系,故不断有人找他推介求职。据余氏日记记载:1928年9月14日,“近日法院将增设县法院数处,诸人纷来求荐书,可厌亦可怜也”;10月18日,致函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郑文礼,保荐熟人充任检察官;次日,很多人来请余氏向王宠惠、殷汝熊推荐求职。这让余绍宋深感难以应付,他在日记中感慨:王、殷“两人在位,余终不免被扰,原来落伍人识得阔人亦不是好事,无怪古人云‘入山入林惟恐不深不密也’”。1929年6月29日,又有许多人请求余氏推荐法院职位,“近日浙省又须增设县法院,余又将受累矣”;8月13日,郑文礼来访,余绍宋推荐三人担任法官;9月23日,余绍宋致函殷汝熊,推荐6人担任法官,他在日记中感叹:“添设法院于我何与,而时被诸求者围困,可怜亦可恨也。”

 

 

 

 

  1931年底,罗文干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郑天锡任次长。在北京政府时期,罗、郑均是余绍宋关系密切的僚友,因此,找余氏推荐谋职者更多。1932年1月,余绍宋在日记中记述,“因罗钧任(罗文干)为司法部长、茀庭(郑天锡)为次长,冀有所干求者,人多不具记”;数日后,余氏再次感慨:“茀庭作官,余将不胜其累矣。”以上,均是余绍宋以国民党体制之外人士的身份,向体制内的熟识友朋推介人员;与此同时,已在国民党体制内任职的友人则欲把余绍宋拉进体制内。1932年1月20日,余绍宋收到郑天锡来信,“拟聘余为南京法官训练班教务主任”,22日余回函谢绝;7月25日,余绍宋收到原法曹僚友何枚如来信,曰:罗文干部长拟任命余绍宋为司法行政部视察员,“视察各省区司法”,次日余回函何氏,请其转告罗部长,“余不能为彼之视察员”,转而推荐他人;9月27日,余绍宋收到曾任北京政府江苏、湖南、浙江等省高等审检厅长官,现任安徽高等法院院长的陈福民来函,责备余绍宋“何故不出山”,谓罗文干部长“相招再三再四,余俱不应,实非人情”,余回函陈说,不少僚友已出山任职,自己则坚持不出山。从上述所载余绍宋不断被人请托求职,乃至罗文干、郑天锡再三邀请余氏出山任事,均可见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司法系统之一脉相承。

 

 

 

 

  不独余绍宋如此,很多原北京政府官员都有类似经历。多次出任北京政府司法总长、政学系首领之一的法律名人张耀曾,1928年12月由北平抵上海。1929年1月14日,张耀曾与王宠惠晤面,张向王推荐原先僚属何基鸿、沈家彝、熊兆周;16日,原北京政府江苏审判厅推事沈沅来到上海,请求张耀曾向王宠惠“说项”,张允诺写信推荐,同日,张耀曾致函何基鸿,告知其与王宠惠“所谈情形”;22日,为何基鸿、沈沅谋职之事,张耀曾致函王宠惠,予以力荐。这些人员后来都进入国民政府任职,如沈家彝,1930年5月任司法行政部参事,罗文干任部长时,1932年5月沈氏调任上海第二特区高等法院院长,1936年又调任河北高等法院院长。

 

 

 

 

  北京政府的司法系统人员几乎原封不动地进入南京政府中,因此,南京政府司法部门的人脉交游、司法风格、政治文化明显地延续着北京政府时代风气。身在上海的张耀曾、沈锡庆在他们的日记中,记载着这些人脉交游的信息。1929年4月17日,原北京政府司法官员梁仁杰拜访张耀曾,告知他将赴江西任高等高院首席检察官;1932年3月12日,梁仁杰、沈家彝拜访张耀曾,言原北京政府司法总长董康将赴南京法官训练所任职。1932年1月出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的沈锡庆,几乎完全生活在原来的人脉网络之中:3月26日,沈锡庆参加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首席检察官王振南的宴饮,同席参加者有第二分院院长沈家彝,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院长周先觉,高分院庭长郁华、钱鸿业,地院庭长周翰、首席检察官汪祖泽等,无一不是来自北京政府的司法人员;4月23日,上海地方法院新任书记官王道周到院就职,王系沈之旧属;11月9日,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新任院长郭云观拜访沈锡庆,郭氏曾任北京政府大理院推事,此次系由司法行政部参事调任而来;17日,上海地方法院新任首席检察官楼玉书来拜访沈锡庆,楼氏系从江宁地方法院调任而来,也是“二十余年之老法官也”;1933年1月13日,沈锡庆赴镇江地方法院,拜访院长、庭长和推检人员,发现“内有半数系予旧属”;29日沈锡庆分别拜访“许世英、章宗祥、董康、张耀曾、薛笃弼诸总长,并与章、张两总长长谈”,口口声声“总长”,是已经被推翻的前政权之司法总长。可见,虽已是南京政府司法官员,沈锡庆依然生活于北京政府人际网络和政治文化之中。

 

 

 

 

  中国现代法制改革肇始于清末新政时期,移植西方“司法独立”“司法不党”理念与制度,司法官员不卷入政党政治与政争,规定推检人员不得为政党党员或政社社员,他们一般都严守证据、程序规则,坐堂审案,思想较为保守。从清末到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经过二十多年时间,这些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已成惯习。这些北京政府司法官员未经“革命洗礼”,大量进入国民党政权,自然也将这些理念和方式带入南京政府中。国民党标榜“以党治国”,坚持一党专政,司法系统要掌控在国民党之手,推行司法党化,这些来自北京政府的司法官员,对此并不了解,亦未必赞同。对此持反对意见者,比比皆是,如罗文干、董康、郑天锡、石志泉、夏勤、赵琛等人,他们认为司法党化将会破坏司法的独立,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他们看来,执政党的主要任务和责任是制定有关国家内政、外交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司法是带有职业性的专业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是一般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可以胜任的。这种讲求法律专业属性、强调“司法不党”之理念,存在很多法律人士脑中,张耀曾就对王宠惠说:“法官宜多用熟手,普通民刑审判,不用着党的色彩”。余绍宋也致函司法行政部次长郑天锡,建言“法官入党,流弊太大,宜禁”。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政治斗争需要,在“革命”者审判“反革命”者的旗号下,在普通法院之外广设特种刑事法庭,主要是审判共产党员与政治异议人士。这对国家司法正常运转破坏很大,也遭到国民党高层一些人士的反对。1928年8月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国民党元老、此时兼代司法部长的蔡元培提议废止《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所有反革命及土豪劣绅案件均归普通司法机关审理,提案获准通过。如此一来,大量政治性案件转入普通法院审理。

 

 

 

 

  从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角度而言,司法系统必须配合国民党政治斗争的需要,然而,来自北京政府的司法人员显然无法做到这点。他们审案时“往往死抠法律条文,司法审判程序迂缓繁复”,由这些人员组成的司法机关无法成为国民党运用自如的政治工具。因此,很多党部对法院非常不满,经常发生矛盾。1929年4月,天津特别市党部向国民党中央报告:“该市前曾组织惩共委员会,惟该机关职权,对于共党,只能逮捕,不能处理,以致被捕共党,移送法院后,往往宣告无罪,益令共党无所忌惮。请赐予惩共委员会以处分共党之权,以便应机处理,或请明令法院,对于审理共党案件,非经党部同意,不得滥予释放”,该报告还称:“各地关于审决共产党徒案,党部对法院,不少同样感想。”国民党中央也承认:近来各地破获共产党案件甚多,“党部对于法院仍虑其偏重证据,轻易释放,迭据陈述前来”。掌控中统的国民党要角徐恩曾指斥:“那些司法检察部门都是无用之辈,我们要做的许多重要事情,都得不到他们相应的配合。” 1934年10月,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王子壮观察到,“吾国司法界深闭固拒,于本党政府之下而处处有反党之事实,不一而足”,因为“此司法来自北平,已自成派故也”。王子壮所言南京政府司法系统来自北平,自成系统,而且“处处有反党之事实”,代表了国民党方面人士对这时期司法系统的基本观感。

 

 

 

 

四、 成因考析

 

 

 

 

  关于1927年前后中国南北政权之间的司法人事问题,一位民国司法人员晚年记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因为自身审判人员与水平不足,召回原北京大理院与检察署旧有推检官员,赴南京任职,以充实最高法院与检察署的审检重任,更选调部分北方旧有司法官员充实南方各省法院;各省高等、地方审判厅易名为法院,各级检察厅易名为检察处,只有少数首长更换新人,旧有推事、检察官全部留用,仍任原职,因此,当年曾有“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之谑语。证诸史实,大体如是。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在两个敌对政权之间,为何会发生这种“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现象呢?

 

 

 

 

  从清末革命开始,历经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中国国民党,国民党虽几经改组,但其思想纷歧、组织散漫、人员庞杂、党力低下可谓痼疾。因此,1923、1924年孙中山决定“联俄容共”,学习苏俄列宁政党模式改组国民党,试图改组建立一个具有严密组织和强大执行力的国民党。但实际上,所学基本是表面功夫,国民党依旧故我,内部信仰纷乱,人员庞杂,没有根本改变。从理论上讲,国民党对各级行政司法工作人员,要求尽先在党内选用。1927年9月,国民党中央要求:“通行各级政府行政司法机关,所有上级干部人员须尽先在党内选用,非党内确无适当人才时,不得援用党外之人”,然而,实际上很多是“援用党外之人”,而且基本没有严格的政治审查。如此一来,许多国民党外人员,甚至是“反党”人士,都进入国民党政权之中。

 

 

 

 

  随着北伐战争迅速推进,国民党控制地域急剧扩大,管理与建设人才严重不足;在这过程中,国民党内部斗争加剧,外部往往通过与北方势力妥协而换取军事胜利,招降纳叛,大量的北方军阀、官僚、政客借此进入国民党政权中。在1929年南京政府10位部长中,至少有4位是北京政府官僚,因此,当时社会上有“军事北伐,政治南伐”“南京政府,北京内阁”之语。若细化考察,在南京政府初期中央各部的事务官员中,司法行政部几乎全部来自北方,外交、财政、海军、交通等部,北方官僚所占比例也很高,均超过半数。作为国民党领袖,蒋介石是此局面的主要推手与操控者,他也预知其之后果,曰:“今之行政机关所最难者,不用一旧有人员,则手续多有不便;用一旧有人员,则旧有之积习,即随之而入”,似乎是在两难之中,国民党中央只能如此应对。在抗战前夕,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王子壮在日记中写道:“北伐时期极为迅速,于一二年之时间而能奠定全国,此固可喜,然牵就各方,容纳投降之事则甚多,于是,自己之阵营转为复杂”;他认为,国民党政权仅是形式而已,“实质上绝非党的政权”;两月后,王氏又写道:“国府建都南京已达十年,政治上虽有相当之进步,而关于人事制度上之改革迄无成功,良以革命力量扩张太快,缺乏适当人才以应政治上之需要,于是兼容并包,无所不有。北京之官僚力量逐渐南移,复运用其手腕,达到官运亨通之地步。此一辈人多善奉迎,对事敷衍,难期实效。”政治虽有进步,但国民党变得复杂,人事难言成功。

 

 

 

 

  和北方势力妥协,虽然缩短了国民革命的军事进程,南京政府也得到很多具有行政管理专长和经验的北方官员,然而,这给国民党带来的危害也很大。国民党本来即内部不团结,北方官僚大量转入且被委以高位,无异于进一步撕裂国民党,使其更加庞杂。对此,许多较纯粹的国民党人无不愤恨,出身广东的国民党要角马超俊晚年忆述:“奠都南京后,一般官僚政客倡言:‘作天下事,用天下人’,藉谋进身之阶。因此旧日官僚,络绎南下,混入中央政府。”亲身参与北伐之役、后来成为国民党政要的雷啸岑,晚年更是痛心疾首,他说:南京政府成立后,对北洋军阀部队,“招降纳叛,来者不拒,这些旧军头对三民主义毫无认识,士兵们亦缺乏政治训练,只是换插一面青天白日旗,人事经理一仍旧惯,即号称为国民革命军,各军的首领且多加官进爵,位跻封疆大吏,甚至有尚未经过入党手续,竟被选为中央委员者”;与此同时,南京政府各部门成立,“许多职员皆系任用北洋政府的旧官僚”,“这般旧官僚只要填写一张入党表,身穿一袭中山装,就成为风云人物,而以国民党同志自居”。继而,国民党中枢声明:凡属供职国民政府所属机关的人员,一律以党员论,“革命的国民党招纳了这许多不知三民主义为何物的军阀官僚份子,乃对党发生腐蚀作用,党基从此动摇,党纪乃趋堕败,我认为这便是国民党最后在大陆上失败的基本因素”。民国后期的军政焦点,看似国共两党之争,实际上,与共产党相比,国民党并不算一个“党”,而是各种庞杂势力的混合体。

 

 

 

 

  司法领域就是如此。由于国民党自身并无多少班底人马,几乎全部来自北京政府,经由王宠惠、罗文干等人进入国民党高层,在标榜法律专业知识、注重司法实践经验等理念下,在法律职业者内部,相互推介援引,几乎是系统性地进入国民党政权中,故出现“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现象。这现象的产生,既与晚清以来逐渐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关,也与法律界的“司法不党”理念有关。从世界近代法律史观察,法律专门化、人员职业化是与近代社会分工密切关联的长期历史演进过程,法律职业活动逐渐形成专有的知识或技术,未经专门训练的人无法从业,同时,法律界为追求自我利益并保证法律服务质量而形成行业垄断等。中国现代法制、司法改革肇始于清末新政时期,远师欧陆,近法东洋,在京师、省城和商埠等地渐次筹组新式审检机构,讲求审判的程序化、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辛亥鼎革后,民国北京政府赓续其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到20世纪20年代,中国形成一定规模的法律职业群体,包含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等,这有利于构建现代法治社会,但同时也产生一个相对独立、自治(或封闭)的法律职业系统。王宠惠、罗文干等即是这个系统的领袖人物。

 

 

 

 

  在强调司法专业化、人员职业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下,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官员有一套严格的选拔、任用、升迁、保障制度。在此理念与制度之下,很多司法官员对社会现实,包括政党政治保持相当的距离。有学者对此作了分析,认为当时很多司法人员是保守的,这缘于他们长期深受“司法独立”思想的影响,“司法独立”是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天经地义”,依照西方传统观念,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条件是司法官员不卷入政党政治,因此,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司法官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肇始于清末的中国现代法制、司法变革,以西洋制度为学习对象,把西洋司法独立的引入中国,也规定在职司法人员不得为政党党员或政社社员;经过北京政府时代,到南京政府成立时,这种规定在中国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可以说,司法官员不得参加政党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了。因此,不但许多服务司法界的人不愿谈“党”,就是社会上一般关心司法的人也不希望他们与“党”有何关系。无疑,这种“司法不党”理念是造成“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的原因之一。

 

 

 

 

  若放宽视野,1927年前后南北政权鼎革中的司法人事延续,还有一定的国际原因。鸦片战争后,列强攫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随着民族危机加剧与国人民族意识觉醒,朝野均深感事态之严重,为此,清政府亦有所努力,清末变法修律即在此背景下展开。辛亥鼎革后,历届民国政府均谋求撤废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几经斡旋和筹备,旨在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法权会议于1926年初在北京召开,王宠惠、罗文干正是法权会议的中方主事者。会议期间,中方虽然做出诸多努力,但列强在肯定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若干进步后,指出中国法律、司法和监狱制度的诸多弊病,并以此为理,拒绝了中方撤废领事裁判权之要求。按照《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统计,中国法院和司法官员情况是:各级新式法院139所、法官(包括推事与检察官)1293人,列强认为中国“经训练之法官人数过少”。1927年南北政权鼎革后,南京政府基本承续了北京政府的中外条约体系,这样,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历史任务落到南京政府身上,而且,主持南京政府司法中枢的仍然是王宠惠、罗文干等人。在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外部压力下,南京政府只能在接续北京政府司法系统的基础上继续展开工作,而无法真正另起炉灶。

 

 

 

 

结 语

 

 

 

 

  “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有利于国民党政权承续北京政府司法基础,实现国家司法运转的平稳过渡,但对国民党来说,也带来很多问题。在王宠惠、罗文干主持下,大量北京政府司法人员进入南京政府中,有国民党员呈控中央政治会议:司法部成为王宠惠等人之“宗祠”,“不用本党忠实党员,而尽易以私人”,司法部200余名职员中“在党籍者不过十人”,故请“另易忠实同志主持司法”;罗文干出长司法行政部,有人向国民党中央呈控,抨击罗氏“专事引用反革命腐劣分子以排斥革命司法人材”,“不应再容其久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这些或多或少反证了这种人事变动给国民党带来的危害。这些进入国民党政权的司法人员与国民党并无渊源,也未必认同国民党理念与学说,大多数人仍持北京政府时代的“司法独立”“司法不党”理念,遵守证据、程序方面的原则,因此,他们多半不能配合国民党政治斗争,而且“反党”现象频发。正是针对这种状况,在1934年前后,国民党元老居正执掌司法院后,再次高举“司法党化”大旗,努力把司法系统“化”入国民党之中,成为国民党能够运用自如的统治工具。然而,在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囿于各种原因,司法系统始终未能成功地“化”入国民党之中,亦未能成为国民党统治的有力工具。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6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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