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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妍 | 晚清开平矿案的生成

作者:云妍 发布时间:2022-12-15 字体: 打印
作者:云妍
发布时间:2022-12-15 打印
 
内容提要
 
  庚子事变期间,开平煤矿落入外国公司手中。长期以来,研究者都将其视为外商骗占,至于具体经过则鲜有精细深入的论述。在庚子事变之前,开平煤矿久已经营困难,并有将产业对外租售的意愿。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后,为防止俄国对开平煤矿的侵夺,也为实现战前酝酿已久的“中外合办”,开平煤矿决策者选择托庇于英国旗下,同时欲利用列强之间的矛盾掌握行事主动权。但比利时资本的引入使列强之间的利益冲突初步消解,其后在外部局势和人为因素持续作用下,外商的投机意图逐步实现。开平矿案虽以“事件”的面目出现,但实际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隐含众多微观情节,只有在充分还原史实的基础上才能揭示这段历史发生的真实情境。
 
 
 
关键词
 
  开平矿案 胡佛 德璀琳 李鸿章
 
 
  晚清洋务运动中创办的开平矿务局,在庚子事变期间被移交英国“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其后引起中英之间长期矿权交涉(后通称开平矿案)。这段历史情节错综复杂,头绪繁多,20世纪初已开启研究。20世纪中叶,随着英国管理者从中国撤出,企业内部保存的档案披露,当年与开平矿案相关的直接资料(特别是外文档案)得以发现和整理,时值革命史学的鼎盛年代,开平矿案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矿权”研究系列成果,提供了迄今为止关于这段历史最完整和最有深度的论述。然而,限于革命史研究范式的影响,开平矿案的很多方面并未得到清晰的解释。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现代化范式”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整体兴起,学界对于开平煤矿的兴趣迅速向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转移,由此在开平矿案这段历史上留下一连串未加解释或解释不清的情节。而在为数不多的有价值的研究里,又大体承继了旧的叙事逻辑。
 
 
 
  在近代诸多矿案中,开平矿案情节最为复杂,涉及的人物众多。如果以1905年伦敦高等法院审理“张燕谋控诉墨林等案”法庭上提到的人名作参考,总计出现约70个人物,其中中外官员占三成以上,其余为商人、律师、开平职员等。仅此可见,它并非一起纯粹的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涉及更广泛和复杂的政治背景。近十年的开平矿案研究也尤为重视其中所涉及的晚清政坛权力斗争。但是,关于它最初的发生经过,仍存在诸多模糊的区域。本文除利用已出版的开滦企业档案外,还利用牛津大学图书馆所藏那森档案(Nathan Papers)、1905年伦敦高等法院《张燕谋控诉墨林案诉讼记录》(完整版)、近年出版的晚清史料文献等,同时结合中西学者近十几年来的相关研究,重点围绕它的发生经过,呈现过去研究中未见或未展开的微观史实并作分析。
 
 
 
一、 庚子事变前开平矿务局的管理困境
 
 
 
  设立于1878年的官督商办之开平矿务局最初经营卓有成效,在后来的研究和众多一般性描述中多被视为晚清洋务运动中唯一成功的新式煤矿。这也使“外商觊觎”顺理成章地成为开平矿案的叙事前提。不过,开平的成功仅是相对的、且仅短暂存在于19世纪80年代的若干年。
 
 
 
  新式煤矿最重要的标志是机器开采。但是,机器开采是包括机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和修理在内的一整套运行机制,需要各技术环节相互配合。开平矿务局在19世纪80年代先后建成唐山矿和林西矿;至19世纪90年代,随着深采的增加,对除水、通风等技术及相应操作的要求更加严格。1894年因巷道塌陷发生一次矿难,30余名矿工被埋身亡,这是之前未曾有过的。1899年发生了一次严重的透水事故,导致淹井,引起外界关注和忧虑。由于开平所在矿区属于含水层掩盖下的隐伏煤田,水患是90年代的开平煤矿遇到的最严重问题。于1898年初离开开平矿务局、专事华北铁路工程事务的总矿师金达(C. W. Kinder)在1902年曾力劝《泰晤士报》记者莫理循(G. E. Morrison)不要购买开平股票,理由是机器损坏、整个煤井被淹将随时可能发生;在他看来,开平是危险的投资对象。继金达任开平总矿师职位的苏格兰籍工程师安德鲁·伯特(Andrew Burt)在与矿局“顾问”德璀琳(G. Detring,天津海关税务司)的通信中提到,矿井透水经常是主要议题,并多次反映水泵、贮水仓等糟糕的使用状况。
 
 
 
  水患固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但导致这一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还是管理。除了先前的研究曾一再揭示的管理腐败,还涉及矿局自身定位的转向。开平矿务局最初的定位偏重企业(它的官方英文名称为“Chinese Engineering & Mining Company”,即公司);李鸿章在1877年第一任总办唐廷枢所禀《直隶开平矿务局章程》上明确批示,矿局要“摒除官场习气,悉照买卖常规”。但自19世纪80年代中叶,官督商办体制开始向“官”一方倾斜,1892年候补道员张翼(字燕谋)接任总办之职后“官矿”身份更加突出,只因股份仍为众多的社会股东所持有,对外保持着一种准官方的产业性质。伴随这种转向的是开平彻底官僚机构化,矿上管理者多是以官员或官府雇员身份自居的行政人员;这样一来,以追求成本效益和盈利为第一位的企业经营原则退居其次。1899年初来华受聘担任技术顾问的美国籍采矿工程师胡佛(Herbert Hoover,即后来的美国第31届总统,当时文献作“胡华”),在受张翼委托调查开平矿务局下属之建平公司经营状况后报告说,建平矿之所以长期经营景况不佳,在于当局不切实际地上马大工程,而这样做是为了个人仕途升迁。他对建平矿的调查还发现,大量的机构性支出维持着无效的运转。例如,矿局为内部每位官员都配备马匹,购买和饲养马匹每月都造成经济损失,但实际上很少用得上;又如,中国职员决不同意任何减薪,因为这样会引起他的辞职或“丢面子”。
 
 
 
  但是,开平煤矿无意、也无法改变这种管理模式。德璀琳在1898年4月4日给即将来华的安德鲁·伯特信中,凭借自己多年的在华经验嘱咐他:“在矿上想引入任何改革或提出建议时都须谨慎:枝叶可动而树干不可撼,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发脾气,对中国员工尤其如此。”
 
 
 
  实际上,外籍雇员虽然拥有较高的地位,但在实际管理中并不占优势。除了语言不通导致的交流不畅外,他们主要面临着矿内复杂的权力结构,所下达的命令经常不被执行。来华一年后,安德鲁·伯特抱怨道,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善,他将不负任何责任。协助胡佛进行开平经营状况调查并提供整改意见的威尔逊(G. B. Wilson)下断语说,“除非管理权威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做任何建议都无济于事”。胡佛在1900年3月取代了安德鲁·伯特,被授予开平总矿师职位,但随即面临与前者相同的境地,即包括伯特在内的其他人拒绝服从他,因为矿局没有明确规定胡佛有权命令他们;上任仅一个月,大为光火的胡佛致函矿局总办处“请辞”,坚决不再负责开平二矿事务。这也是后来外国管理方倾向于要求建立全面彻底、排他性的管理权的重要原因。
 
 
 
  在矿局内部还存在着多重的派系斗争。开平第一任总办唐廷枢创办开平及附属各产业时,从广东(包括香港)引入众多工人和管理者,他们形成自己的团体。“广东人”被认为是最有工作效率的群体,但同乡认同观念也最强。唐廷枢时期就曾屡屡发生广东籍工人与外籍雇员之间的冲突。唐廷枢去世后,广东籍工人对一切非广东籍管理者心存排斥,矿上逐渐形成两系的斗争。1899年3月初,在开平效力七年的矿局会办陈言(陈蔼亭)离开,广东籍矿工准备罢工以示不满。胡佛发现这个问题后不失时机的向张翼“献策”授予外国管理者以实权,因为这样才能“减少广东人与其他人对立带来的管理困难”。因开平的管理问题积重难返,张翼后来多次坦言官矿企业的腐败,对于开平交由中方自己管理毫无信心。
 
 
 
  远在唐廷枢尚未去世的1885年,《字林沪报》曾传出开平矿务局拟以全部局务暂代由经营为条件向怡和洋行借款、但被李鸿章否决的新闻,李鸿章反对的理由是“此局所出煤斤,供应北洋制造各局及兵轮之需,若以之畀付外人主持,诸多掣肘”。这一新闻没有直接资料印证。不过,德璀琳在1905年向伦敦高等法院提交的“证人自述”中,模糊地提到一个与此截然相反的情节——由于唐廷枢铺的摊子太大,李鸿章准备让唐廷枢将矿局财产对外“卖掉”或“出租”,以偿还对政府的积欠;如果不是价格不合适,唐山矿和所有附属产业早就售出了:
 
 
 
  彻底失望于一次次的索求,他敦促唐廷枢将矿局产业或卖或租(to sell or let),只要价格能足以偿还政府给予开平的累积拨款额……如果不是唐所信任的外国资本家们没有认识到开平的价值并给出哪怕任何与之相称的价格,公司(开平矿务局)无疑早就售出了。实际上正是他们极不合理的出价才阻止了唐山矿和所有与之相联的产业的售出。
 
 
 
  因无其他史料佐证,李鸿章主张租售的情节无法被确认,但这也不太可能纯系德璀琳的杜撰。其实,两个截然相反的情节之间并不必然冲突。1875年清廷允准西法开采煤铁矿藏时给出的指示是,“亦当权自我操,勿任彼族搀越”。作为当时的改革先锋,李鸿章经常面临各种攻击,假如他同意这一提议,很可能会授人以柄,被指责为卖国。因此,以全部管理权交与外国人这样的方案,应不在李鸿章所能接受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李鸿章不会考虑,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向外租售未必不是好的选项。
 
 
 
  庚子事变期间,德璀琳1901年2月1日给张翼的一封短信暴露了可能一直暗藏的决策隐线。这封信通知张翼来天津签订《移交约》(造成开平矿权易手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其中提到“现在只需要一个文件,按永久租赁的原则,将矿务局的产业通过墨林公司的代表墨林先生,移交给墨林公司所代表的新公司,这须由你签字盖章批准”。“永久租赁”(原文perpetual lease)的提法相当突兀,这是此前任何正式文书(包括往来信函、奏折等)中未出现过的;但德璀琳可以这样径直提出来,说明这种原则是张翼能接受的,并且很有可能在很早之前已私下讨论并被认可。
 
 
 
  1898年末《矿务铁路公共章程》纂成,首次允许中外合办矿业。张翼和德璀琳此后很快致力于将开平矿务局改组为中外合办形式。而“中外合办”具体如何组织,则有很大操作空间,因为没有先例,《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也仅有大致的合办原则,对各方具体权属无明确规定。德璀琳曾托安德鲁·伯特在苏格兰寻找投资商,后者1899年5月回复说,如果开平同意在煤田开出一块“租借地”,那么他相信可以毫不费劲吸引来投资。如后来所知的结果,德璀琳最终选择了与比利时财团有关系的英国矿商墨林(C. A. Moreing)为合作伙伴。
 
 
 
  1901年2月,张翼与墨林公司代理人胡佛签订《移交约》和《副约》,7月上奏朝廷,开平“加招洋股改为中外合办”。依据《副约》,张翼“仍为该公司驻华督办,管理该公司各事宜”,但张翼从不想参与管理,也不要求任何实质性权力。1904年开平公司英国总经理在给张翼的信中历数中方得到的好处时称,“总之,我们可以说,帝国政府在财政上已由产业移交直接受益。至于间接取得了什么利益,就无人知道了。如果没有这次产业移交的话,恐怕帝国政府不但不能在税金、报效以及贷款偿还等方面收到任何款项,而且连现在保有的各项领土主权也保不住”。这实际上正是张翼在中外合办改组中一直期望的结果,它与“永久租赁”并无本质差异。
 
 
 
二、 “以英抗俄”之策
 
 
 
  一个令人不解的问题是,作为天津海关税务司的德璀琳为何介入开平矿务局事务、并拥有类似主管甚至决策者的地位?按照德璀琳1905年法庭上的证词,1892年唐廷枢弥留之际曾差人唤德璀琳至眼前,面谢他多年所助并请求其佐张翼料理开平事务,对此他慨然应允。这自然不足以构成解释。德璀琳众所周知的身份是李鸿章的私人顾问。英国学者方德万(Hans Van De Ven)提及,德璀琳之所以得到重用,是李鸿章想借以抗衡赫德在海关中的影响,并恢复他1895年甲午战后在路矿事务中渐失的势力。这对解释德璀琳参与开平事务有重要启示。不过,政治暗争并非事情的全部,否则不能解释何以甲午战前德璀琳已介入开平事务。张翼在1910年发表的《开平矿务全案节略》中提及,德璀琳“甲午之役曾奉前爵阁宪李委充开平〔矿务局〕及津榆〔铁路〕会办,以备保护路矿”,隐约透露出当时想借助德璀琳的外籍身份防止日本侵占华北的路矿产业。这在1905年伦敦法庭上有所证实并解释得更加明确:以备一旦日本侵犯中国北方,矿局产业可作为中立国财产得到保护。
 
 
 
  学界对于晚清外籍顾问在华活动尚未充分重视。外籍顾问在19世纪八九十年代权力上升,德璀琳并非个案,轮船招商局也早已有马士(H. B. Morse)参与局务。根据西方学者所述,自19世纪80年代,列强在华政策开始由超然于商业竞争之外而转向积极干预,或许是外籍顾问在中国地位和影响力日渐增强的重要背景。甲午战败后,中国出现列强环伺的时局,外籍顾问的地位可能因此进一步上升。
 
 
 
  1898年,德璀琳向张翼建议,最好把直隶全省各矿的中、英权益,如有可能连同德国权益在内,都联合为一,以取得足够的保护。这一建议的提出并非偶然。同年李鸿章、张荫桓与俄国订立了旅顺、大连租借条约,意味着俄国将在中国本土拥有自己的海军基地。而俄国自租借旅顺、大连后的确开始觊觎开平——它需要为其基地获得稳定的能源供应。德璀琳1899年6月致墨林信中就曾提到,俄国“不久以前”想以500万两的价格买下开平煤矿的所有权。
 
 
 
  张翼在1899年9月授权英商墨林通过发行债券在英国筹集20万英镑(后称“秦皇岛借款”)以营建开平矿务局的秦皇岛码头等项目,从而同英国资本初步建立了关系。借款只是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德璀琳在三个月前给墨林的信中建议“把开平矿务局改为一个中外(中英)公司”,并提出一个内含十款的方案,与后来庚子事变时期所拟一系列合同中的条款已十分接近。
 
 
 
  不过,引入英国资本并不容易。英国的势力范围主要在长江以南,它在华北虽有一定影响,但是已逐渐受到德、俄等国的抵制。墨林1905年在伦敦法庭上提及德璀琳曾和“总督”(应指李鸿章)策划将山东一个金矿变为英国公司,并且已在伦敦筹得八千英镑作为定金,但由于触及德国利益没有成功。在蒙古引入英国资本开采金矿的计划由于俄国的潜在反对同样没有成功。
 
 
 
  1900年夏,义和团运动爆发,列强组成联军入侵中国。对于张翼和德璀琳而言,这一事变使得1895年甲午战争时期的局面再度出现。德璀琳先后得到张翼签署的“保矿手据”、札委和备用合同(将矿局产业卖与德璀琳)。从前的研究将这一系列操作视为他与墨林、胡佛勾结串通、诱骗张翼的行为,但其实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是对1895年未付诸实施的防御方案的实现。而1895年的防御方案也非凭空而生:1884年中法战争爆发前,在马建忠的献策和李鸿章的全面支持下,招商局将全部财产以525万两之价售予美商旗昌洋行,所有船只改挂美国旗帜,约定战争结束后照原价收回,德璀琳即曾经手此事;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时,招商局再次将轮船分别售予各国洋行,战后赎回。可见,战时将产业临时委于外人的做法在当时已成惯例。
 
 
 
  但是,这次开平矿务局的“换旗”遇到一个复杂的局面。第一,这次应该如何决策,是否继续实行临时售卖之策,没有更高的主事者给出明确指示。第二,换成哪国旗帜保护也是个问题。
 
 
 
  以德璀琳的德籍身份、且矿局已有一笔向德华银行的抵押借款,德国的保护是更方便取得的(在他的交涉下,德国海军当局也确实应德华银行所请占领了作为抵押的煤场)。但德璀琳还是向张翼建议应取得英国的保护。对此,他的理由是,“怕假使俄军占据了矿山,德国当局不会干涉俄国的利益”。德璀琳不是没有道理:在中国问题上,俄德之间已达成一定默契,德国的确不会干涉俄国在华利益;上述在华北引入英国资本失败的例子和开平最初同时被德国和俄国占领也都是有力之证。
 
 
 
  其实德璀琳在很多方面的表现,更像是执行李鸿章的外交策略。一般认为,李鸿章在甲午战后采取了亲俄政策。据说1900年9月李鸿章自沪北上议和,“甫抵大沽,即托俄人遣兵护矿”。不过,外交政策一向存在两面性。严复1910年发表的《开平矿案说帖》中提到,“李文忠公自甲午一役之后,意尝主于联俄,是秋北来,俄实阳为保护,而俄自租借旅顺军港之后,需煤尤殷,使当此时俄据唐矿,复以此要之于文忠,文忠不能拒也。德璀琳心知其然”。这里的细节值得注意,按照严复的说法,1895年以后李鸿章正采取亲俄政策,如果俄国人1900年占据了开平煤矿并向李鸿章索要,李鸿章是无法拒绝的,这层玄机德璀琳心领神会。
 
 
 
  1900年7月至8月间,张翼、德璀琳、胡佛同在塘沽,并经常会晤,期间签订了一系列旨在表明与英国资本有联系的合同(皆倒填日期,以示早先事)。其中,有一份落款日期7月30日的德璀琳与胡佛签订的(预)售卖合同。这份合同后称为“卖约”,也是后来正式合同《移交约》的文本基础。
 
 
 
  这一合同在内容上存在重大问题:既为“卖约”,则构成买卖之要件——如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等,须在合同中载明;之前1884年招商局售卖,全部财产即以525万两价格售给旗昌洋行,有此价格(暂无论高低)便可为日后交涉的依据。但这些内容在这份合同中皆未涉及。此外,它对中方与英方的权力分配界定模糊,因此留下太多可被解释的空间,也为后来英方全面把控管理权制造了机会。事后,德璀琳自己也提过,当时在天津缺少律师顾问,而唯一的律师伊美斯(J. B. Eames)迅速为胡佛所用。
 
 
 
  不过,“卖约”可能是德璀琳的敷衍之举,其不完善是为方便事后推翻而有意为之。1911年载泽、盛宣怀受命办理开平一案时称,“德璀琳即与英矿师胡华假立《卖约》,藉资保护,而并未载及给与何等价值,此即非真卖之确证”。德璀琳本人也曾如是辩解说,“庚子《卖约》乃一时保矿之权计,不独吾人不以为实,即西国股友亦心知口不足凭”。“卖约”签订后,德璀琳仍照招商局前例拿到英国领事馆注册以求保护。但“卖约”并未引起英国方面的保护:煤矿到10月份时已为俄、德共同占据。
 
 
 
三、 胡佛的“个人冒险”
 
 
 
  德璀琳签订“卖约”实由胡佛鼓动,合同文本亦有其参与起草。胡佛的个人强势、果断坚决和“冒险精神”在开平易手事件中起到关键作用。胡佛1899年初来到中国时仅25岁。两年前,他受雇于英国一家合伙制企业毕威克—墨林公司(Bewick,Moreing & Co.),随后被派往西澳大利亚负责采矿。胡佛在那里锐意推行新的矿山管理模式,凭借勤奋和突出的个人能力迅速上升为经理之一。他在西澳期间最出色的业绩是为墨林公司发现瓜利亚金矿并取得采矿权,也因此得到墨林的赏识。胡佛在自传中记述道,“我在几周后完成勘探任务,随后建议墨林先生以二十五万美元的价格购买其股份的三分之二,另外提供二十五万美元的营运资本。这是我第一次承担责任,运作如此巨额的资金。不过,这片矿区最终被证明运营良好。墨林先生的公司对此次商业冒险事业感到满意”。1898年,墨林来到中国考察投资机会,并与德璀琳结成合作关系。应德璀琳代为物色矿师之请,同时为加强在中国的业务,墨林从澳大利亚调派他充分信任的胡佛来华。
 
 
 
  虽然是第一次到中国,但胡佛表现出极强的适应能力和极高的办事效率:仅几个月时间里,他便完成在开平下属各矿的勘察,给张翼写出一系列详尽的调查报告。与当时其他外籍矿师不同,胡佛表现出强烈的按照自己意志行事的决心和对事局的掌控欲。初到开平,尚无正式职务,他已敢于调兵遣将,安排原被总办周学熙指派到热河检测机器的机师中途折返、陪同其助手威尔逊赶赴天津做矿石化验。1900年3月,在他草拟的关于总矿师安德鲁·伯特“失职报告备忘录”中,他列数伯特的管理失败,称其缺乏强硬、勇气以及做事的活力与热情,这反过来正可以看作他自己的风格。同时,他还表现出一个职业商人的机敏和精明。来到中国后,他立刻看准中国路矿领域的对外开放即将带来的商机。刚完成各矿调查,他立即向张翼和德璀琳建议投资组建一个商行(由张翼、德璀琳、墨林公司三方合伙),专门进口筑路采矿需用的机器、五金工具、炸药、木材、缆绳等等。
 
 
 
  胡佛在中国被张翼聘为“直隶与热河采矿技术总顾问”,继而又授为开平总矿师,但他更重要的身份是墨林公司的代理人。在墨林与德璀琳的合作中,将开平矿务局改组为中外合办公司是核心目标。墨林不在中国,胡佛自然代表墨林与德璀琳接洽。胡佛未拘泥于既定的框架,而是看到机会后立刻全力争取。庚子事变期间,他催促德璀琳签订“卖约”。德璀琳原意是将一封信交给墨林,请后者对矿局进行改组,而胡佛认为,一封信不够具体,最好提供一个合同“以使墨林获得明确的立足点”,并发表意见说,“既然处于战争状态,那么要使任何人承担改组矿务局的任务,就必须具备高度吸引力的条件才行,在我看来,这多少是没有希望的”;还说“我想按当时〔开平〕产业的状况和中国的情况来说,他们大概得放弃产业的三分之二,以求得他们所要求的改组和他们所需要的保护”。这一说法似曾相识。如果结合他在西澳帮助墨林获得瓜利亚金矿矿权的自述,他显然是想复制上一次的经验。这次他想通过劝中国“放弃”来代替“购买”而得到三分之二的股份。1900年10月,胡佛携“卖约”和张翼给德璀琳的代理委任状副本到达伦敦。
 
 
 
  墨林在中国的投资计划一直受到比利时资本的支持。1899年12月,“东方辛迪加”在英国注册成立(资本10万镑),发起者包括当时伦敦金融城三个最重要人物之一的爱德蒙·戴维斯(Edmund Davis)。戴维斯即比利时资本的代表,成立此辛迪加之目的在于当墨林在中国办矿需要时,供给他必要的资本,前述拟采山东金矿之定金即由东方辛迪加提供。1900年3月,东方国际公司(Compagne Internationaled’Orient)成立,公司董事长蔡斯上校(Colonel Albert Thys)是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二世的首席财政顾问。彼时,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二世(Leopold II)对全世界的商业怀有巨大热情,比利时因此曾在世纪之交中国的投资领域对外开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墨林与胡佛先与戴维斯商谈,在后者引介下,又来到比利时布鲁塞尔与蔡斯面谈。但比利时不想冒风险遽然投资。蔡斯表示不怀疑开平的投资价值,但他不相信仅凭这份“卖约”及授权德璀琳的札委书便可以得到开平矿局的一切资产和权益。戴维斯认为,按照“卖约”条款,胡佛的任务是组建一个新的中外合资公司,而这对于东方辛迪加来说是毫无利益可言的,除非卖约的条款有所更改。总之,在比利时方面看来,这笔生意虽然很有投资价值,但“卖约”仍需要一定程度的修订,而公司组建方式也需要一种“巧妙”的方式。
 
 
 
  1900年12月21日,“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在英国伦敦注册成立,股本100万镑(每股1镑),但没有任何实际的资金贯注。新公司将原开平矿局资产作价375000镑(恰好股份约三分之一强),其余股份则作为红股分赠其英欧关系户,这样就通过稀释股权而成为开平的新主人。正如后来张翼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所说,“这份生意如果成功,他们将得到全部好处,如果不成功,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失”。而“卖约”的修订在若干处以很巧妙的方式做了重大改动。特别是原约载“兹因欲将中国开平矿务总局改为英国有限公司,按照西历1862年所定公司新例,在英国注册”,修订版将“改为”(Transformed to)改成“移交与”(Transferred to)。经过这番修改,契约的性质由售卖变为转让,公司改组变成了产业移交。因此,这份正式合同后来被称为《移交约》。
 
 
 
  实际上,比利时财团、包括墨林在内的伦敦金融城商人对这宗生意皆持观望态度,因为它有太多不确定因素。西方流行一句名谚,“战时莫谈法律”。这份买卖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合同及公司组建在法律上是否无懈可击,还取决于在华各国的“态度”。当时列强正汲汲于实现战后利益分配,因此任何试图“独占”的行为都将引起极大的反对。
 
 
 
  但是,胡佛并不畏难,并且深察其中的门道。他知道要想做成这笔买卖,他们唯一的优势、也是唯一的突破口在于比利时资本的背后多半与俄、德、法金融财团有关,这样英国新公司就不是纯粹的独占行为。芮依敏锐地抓住了其中的堂奥:“无论欧洲人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地怎样争夺让与权和产业合同,一旦遇到筹措资金时,那些提供款项和分享利润的国际银行家们就会在彼此之间取得完全谅解。”但事情操作起来也并不容易,用胡佛自己的话说,“在军事占领期间,在公理必须服从强权而国际竞争又特别尖锐的时候,要把那个契约付诸实施,却是一件极为微妙的事”。
 
 
 
  1901年1月上旬,胡佛带着正式合同《移交约》和新公司《组织章程》回到中国,同行者还有作为比利时财团代表的吴德斯(Chevalier De Wouters)。回到中国后,他并不首先与开平方面联系,而是马上同英国及各国外交使团接洽。1月14日,胡佛致函天津英国代理领事,告知开平已转归英国公司所有,希望英国军队做好准备,一旦俄军从煤矿撤退,立刻占领矿区、挂升英旗。紧接着,他又同吴德斯赶往北京,拜会各国公使,力争排除可能存在的“反对”。1月26日,胡佛在给墨林信中汇报说:
 
 
 
  我和吴德斯去了一趟北京,明天还要再去。我先见了美国公使,他愿意给予在他权限之内的任何协助,他并且给了一封给厄纳斯·萨托爵士(Sir Ernest Satow,即萨道义)的信。我见了厄纳斯爵士,说明我们的事业,而后用所附的信证实。他说他将尽其所能给予协助,但不甚热心。他究竟比他的前任好多了。
 
 
 
  从这里可以看出,英国公使馆方面对这一交易不甚支持,态度比较冷淡。胡佛说萨道义“比他的前任好多了”,透露出之前英国对此可能存在消极意见,而在俄国那里更是遭到了激烈的反对:
 
 
 
  吴德斯见了他本国(比利时)的和法国的公使,都答应他极力支持。他又去见华俄道胜银行经理鲍可特罗(Pocotello),鲍可特罗坚决反对,说那是敌对大连湾的一个计谋,他们不要一个强大的英国企业在他们的大门口山海关……俄国公使是直截了当地反对的,这无异允许在他们去北京的路上建立一个英国封锁寨。
 
 
 
  这里,俄公使的反对再次证实了俄国对于开平的野心。作为“国际法专家”(德璀琳语)的吴德斯此时感到问题的棘手。他很清楚各国驻华外交使团的立场和角度,列强很可能会以“乘清廷之危”为由否认开平与任何一国之间的私约。吴德斯几乎想放弃,并“发出了不利的电报”,但是胡佛争辩说,“那完全是威吓,威吓比利时人不支持我们而暗击我们”。胡佛安抚吴德斯的同时,通过德璀琳催促张翼尽快来天津签署正式合同。
 
 
 
  张翼在2月15日从北京回到天津。根据他自述,最初他拒绝签字,但胡佛施以威胁恫吓,后经四天争吵,双方另订《副约》(写入中外合办条款十三条)。胡佛、吴德斯等承诺张翼,《移交约》仅为应付注册和法律要求,而《副约》将是新公司真正要履行的依据。这样,张翼同时签订了《移交约》和《副约》(落款日期1901年2月19日,时为农历正月初一),加盖开平矿务局关防。
 
 
 
  随后,胡佛等再次找到英国公使。看到张翼的签字和官印后,萨道义的态度改变了:
 
 
 
  他(萨道义)说,据他看似乎很明显,我们已经竭尽所能了。由于(清)宫廷正在西安府避难,此刻要想取得一份饬令根本就办不到;所以既经签字盖章,又取得了各项契约文件,那就已经足够了。他说情况既是这样,一旦发生什么麻烦,他准备支持有限公司。同时他又告诉我说,如果大部分股本为比、德或俄籍的认购人所持有,那么他在采取任何行动时,可以指望得到那些股东的国家外交使节的支持。
 
 
 
  英国公使采取了何种行动不得而知,但是持反对意见最强烈的俄国的确一直没再出现任何激烈的反对情绪。至此,胡佛的商业冒险初步成功。
 
 
 
  不过,冒险旅程并未就此结束。虽然契约签订,但这一交易随时有可能因其他未能从中得利的国家反对而泡汤。胡佛为此曾叮嘱即将开入唐山矿区的英军军官不要对外强调其英国公司性质,又劝阻张翼召开股东大会,以避免“交易公开地暴露出来”。另外,让胡佛等人没有料到的是,德璀琳开始一反常态,在产业移交过程中拖延时间并设置障碍。据胡佛推测,德璀琳之所以这样做,在于“他感觉最敏锐的是,一旦中国人失去控制权,他个人的势力也会随之消失”。德璀琳的不配合在此时对胡佛等是相当不利的。胡佛充分意识到,如果产业移交不能尽快完成,将会给这一本来并不坚实的交易增加更多风险,于是他再次以个人力量强势推动事局。当德璀琳拒绝将开平的移交通告发给公众和银行并拒绝移交现款和财务权力时,胡佛不惜采用蛮横手段。据他自述,“我们几乎是靠着强力才挤进办公室,取得了各项账册和来往信件……到了四月底,在对将来的中国董事部〔问题〕上达成了一项含糊的口头谅解以后,他们终于把现金移交给新公司了,也通知银行说,所有支票应由德璀琳先生和我们当中的一人会签,方为有效”。德璀琳还试图延缓给旧股东换发新股票的过程,“一度要在报上刊登更正广告,阻止各股东换领股票”,但胡佛反复周旋,“后来我们终于设法说服了他”。
 
 
 
  在产业移交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包括开平地亩在内的各种产业文契的移交,因为这些是对开平拥有正式合法权利的必要文件。唯有得到这些契据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同时唯有将之在英国领事馆登记,才能确保得到英国政府的保护。开平下属之细棉土厂(唐山水泥厂)即因有德籍技师昆德(H. Gunther)携出各产业契据并拒绝移交英方,周学熙在1906年才能将其成功收回。开平长期管理混乱,有些契纸任意堆放,还有些甚至根本找不到,胡佛等人“在前矿务局的文件堆中翻来覆去找了好几遍”,才收集齐要去加以登记的契纸,还从私人方面买下土地契约。
 
 
 
  经过大半年时间,原开平矿局产业的实质性转移终于基本完成。1901年11月,胡佛从中国返回英国伦敦,随即升为墨林公司合伙人。1901年12月4日,墨林在致德璀琳函中说,“胡华先生眼下在伦敦已经做正式合伙人了”。仅此一点,足见他个人在这笔生意中的重大作用。
 
 
 
四、 决策真空
 
 
 
  在开平矿案中,李鸿章的角色相当暧昧。甲午战争后,虽仍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但他的政治地位下降;同时,张翼在1898年先后升为开平矿务局督办、直隶全省及热河矿务大臣,1899年又升为督办铁路矿务大臣,客观上使直隶总督在开平事务上的决策权力有所分化。不过,很多迹象表明李鸿章于开平事务一直与闻。1900年7月8日,李鸿章复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开平事务重新回到他的管辖范围内。这样,他的知情与否和意见就很关键了。
 
 
 
  胡佛在1901年9月向比利时总部汇报的信函中提到了一个不见于各种中文记载的情节:
 
 
 
  在二月十九日以前很久,李(李鸿章)就已经不断接到有关我们谈判的报告,而他对于我们的计划已给予了口头的批准。他甚至根据我们的请求,把动身去北京以避免和我们见面的张燕谋叫回天津来。但是自从签署了合同,李就急于想要得到那笔我们答应给他的款项,越快越好。那时宫廷需款孔亟,李要把这二十万两解送到西安府去。
 
 
 
  据李鸿章庚辛年间的行迹,他于1900年7月21日自广州抵上海,在上海停留。9月14日李鸿章乘船北上,9月19日抵天津,10月11日抵北京,其后一直在北京进行议和谈判。根据张翼1905年证词,张翼8月8日在上海面见李鸿章,“把一切详情告诉了李鸿章”,随后与李鸿章一道北上返京。这些目前所能发现的时间线索与上引胡佛所述并无冲突之处,并且可知,李鸿章至少了解截至8月8日前开平之情形。李鸿章另一个可以了解开平情况的渠道是周学熙,因周学熙当时为开平矿务局总办,天津被占领时与张翼同在租界避难,知道开平的一切,后其父周馥由李鸿章奏调入京协助议和,周学熙“复随侍入都,居京师贤良寺”。
 
 
 
  李鸿章完全有可能了解事情全部。当然,他对张翼所要签署的契约具体条款未必知道得确切。并且,在他下达的指示和张翼的执行之间可能也存在出入。时人胡思敬记述,“后拳匪变起,开平质于英,漠河陷于俄,天津机器局毁于联军,鸿章临死,犹引以为恨”。“质于英”反映出当时对于开平易手事件的理解,它有可能也是李鸿章在开平问题上的决策倾向。无论如何,李鸿章当时需款并通过开平给宫廷送去20万两白银是能确定的,因为不仅在《副约》第四款中有“于还所借北洋官款,先还二十万两,下余设法早还”能与之对应,并且在今天开滦企业档案中有一份文件:
 
 
 
  总督大人(李鸿章)已于本月20日收到您的信函,信函中写道:开平公司汇出用于偿还贷款的二十万两白银。总督大人承认收到了上述金额,您可将附有总督印章的材料转交给公司。日期:光绪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这个落款日期为公历1901年6月12日,此时,两宫出逃西安已有九个月。为何宫廷急需这20万两白银?据开滦企业史研究者郄宝山分析,是为维持慈禧和整个宫廷团体流亡时期的奢侈用度。这是一个合理的推测。
 
 
 
  从另一方面,李鸿章未必认为催促张翼去签署契约关系重大,因为此事日后尚有转圜的空间,比如契约没有经他和上谕的批准(可视为无效),又比如契约可能不会得到列强承认,或者退一步讲,可照此前处理招商局一样事后废约收回。宣统二年十二月初五日(1911年1月5日)《载泽、盛宣怀奏遵旨查明开平矿务一案始末情形及现拟收回办法折》中提及,“招商局系总办马建忠所订卖约,而北洋大臣李鸿章不认其卖,另派大员废约收回”。相比之下,20万两白银则是迫切的近急。
 
 
 
  对于张翼后来反复强调的连续四天与胡佛等人周旋、在恫吓威胁之下签约的经历,《开平矿务节略》(无年月)中有一句精彩的评论说,“第此事似无须若是迫切”。张翼从未回答过这个问题。
 
 
 
  在开平这里,德璀琳始终处于矛盾的境地。《移交约》与《副约》签订之后,德璀琳开始一反此前的态度,但20万两白银的问题又使他不得不对胡佛等人妥协。随着1901年6月12日李鸿章确认收到20万两白银,德璀琳反抗的理由减少,效果也大打折扣,同时他能控制开平事局的手中底牌也不多了。1901年10月,德璀琳为中方权力被完全架空而恼火,一方面威胁要将此事提交英国领事处理,一方面通知德华银行不要移交矿局的轮船(因借款的缘故战时期间暂押给银行)。但这一次,“开平公司”的反应是不再试图与他缓解矛盾,而是做好“和他彻底决裂”的准备。
 
 
 
  另一边,签约后即匆匆离开天津、将移交等手续事宜留给德璀琳处理的张翼开始忙于其他事情。1901年4月初,他奉谕将随年轻的醇亲王载沣(时18岁)出使德国谢罪。7月,在赴德国之前,张翼上折奏报朝廷开平改为中外合办,并联署为“谨会同北洋商务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恭折具陈”,意在表明此事非其个人决断。在赴德期间,他接到德璀琳的消息,知道开平中方权力已被架空。1901年9月28日,在德国之行的最后一天,蔡斯自布鲁塞尔赶来拜会张翼,二人在“贝尔恩”号上会面,张翼问及《副约》未被执行问题,后者劝慰张翼勿有顾虑,将派人调查一切并执行《副约》。事后看来,这只是蔡斯为了能使交易顺利完成而安抚张翼的说辞。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尽管当时开平大部分产业已办理了移交,但新成立的“开平公司”仍旧存在被反对的危险。胡佛9月向布鲁塞尔汇报信中曾称,“对于这次移交的有效性,已经有人提出了两大异议,既它未经直隶总督批准,而且事先并不曾同前矿务局的股东商量过”。这揭示出在当时西方人圈子里,“开平公司”所面临的舆论指责和被反对的氛围。直到1901年10月10日,英国《泰晤士报》仍有关于秦皇岛工程因列强妒意进展迟缓的报道。
 
 
 
  但张翼无意奋力去搏。庚辛年间的交易,他是满足的。作为整个交易的一部分,张翼个人得到新公司5万股,加上他本已持有的矿局3千股换成新公司股票7.5万股,每年他可拥收12余万股的股利,而不必承担任何管理之责;作为签约的条件之一,胡佛还承诺新公司将还付矿局原欠政府的债务。这样,他与清廷皆未有损失,甚至可获得更多、更稳定的利润。他唯一的顾忌,是这件事将在政治上给他造成不利。
 
 
 
  1901年11月7日,在与十一国代表签订《辛丑条约》整两个月后,李鸿章去世。开平问题的未来因失去一个最重要的决策者而更加茫然。到底是维持现状,还是废约收回,无人能给出明确的指示。11月16日,载沣一行返回京城,张翼随后受到朝廷奖叙并继续在政坛扶摇直上。
 
 
 
  开平产业移交以后,业务渐有起色,但围绕管理权产生的冲突不断升级。1902年6月28日,德璀琳以中国董事会主席的身份代表张翼向英国伦敦董事会发函,要求其必须于转年(1903年)9月底之前履行《副约》。1902年11月间,英国公司新任代表威英(T. R. Wynne)在无水庄一带钻探新煤井,由于被滦州地方所阻,威英下令撤悬矿上龙旗,当地官员带领巡兵强行入矿复悬。这次“国旗事件”使开平纠纷正式产生。11月20日,英公使萨道义就此事致函外务部提出交涉,自此开启了中英政府间长达32年的矿权交涉。
 
 
 
余 论
 
 
 
  开平易手的整个过程内含众多历史情节,一篇文章难以穷尽。本文呈现了先前研究中未作阐述或未加分析的微观史实,从中可以看到:开平丧失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除了过去一直强调的被外商觊觎的一面,还有开平自身引入外国资本和管理的主动计划;在列强利益冲突的背后还存在深层的资本合作;被后世视为“事件”的历史,在当时往往是一个并无明确走向的混沌过程,其中个体力量在形成最终结局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凡此隐微种种,不一而足。
 
 
 
  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开平矿案资料繁多,当时已辑有《开平矿务切要案据》和《开平矿局交涉事汇》,收录私约、信函、公文、讼案判文等等。至20世纪50年代开滦企业档案公布,又增大量史料。虽然真相只有一个,但研究至今,似乎并未得出一个世所公认的真相——关于开平矿案的各种叙述今天仍不绝如缕地出现于不同类型的学术期刊、档案杂志中。而同时,也因资料众多,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从中“各取所需”、在错误的基础上理解与引述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本文无意为此案的真相做一最终裁定。事实上,这段历史中仍有很多“未解之谜”有待研究者进一步探查。这里所重点再现的史实多存在于过去的主流叙事框架之外。对这些史实,见与不见,关于这段历史的认知会有很大不同。其实反之亦然,如若仅以这里的史实为事件之全部,对这段历史的认知也不完整。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具有不可化约性。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6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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