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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峰 | 不确定性的世界:一个洪灌型水利社会的诉讼与秩序——基于明清以来晋南三村的观察

发布时间:2023-02-13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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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引洪灌溉作为黄土高原半干旱区域一种独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自北宋王安石变法以来广为流传。洪水的不确定性给这一完全依赖洪水为生的区域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在长期争水过程中晋南三村民众形成小争大讼的习性,诉讼成为他们应对生存困境的一种行为惯习,官方裁决动辄为民众公然违背,反复受理和裁决三村间的水利诉讼已成常态。洪水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社会的不确定性,而社会的不确定性又加剧了洪水的不确定性,有限的洪水究竟由谁使用也充斥着不确定性。彻底解决人对洪水的依赖,改变单一的谋生方式,才能摆脱不确定性的束缚。就此而言,不确定性是理解明清以来黄土高原半干旱区域人与自然关系的一个核心概念。
 
 
 
关键词
 
  不确定性 洪灌型水利社会 人水关系  晋南三村
 
 
引言:将不确定性带入历史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人类社会充满着种种不确定性,自然灾害、疾疫、战争、冲突和意外不时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确定性,规避风险,达到预期目标,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如果把不确定性视为一种条件或过程,那么确定性就是目标或理想,其最终能否实现,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关注历史和现实中的不确定性,研究历史时期人们如何应对不确定性,降低风险和损失,变不确定性为确定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学术议题,也是探究人与自然关系的一个核心概念。
 
 
 
  就学科层面而言,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哲学命题,在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均有涉及和讨论。在自然科学领域,1927年德国物理学家海森伯提出“不确定性原理”,并因之于1932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该原理认为一个运动粒子的位置和动量不可能同时被确定,这个原理被广泛应用于量子力学实验中,为讨论不确定性问题提供了一个科学依据。在社会科学领域,不确定性分析和认识也普遍存在于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领域。这些学科关注不确定性的目的,在于科学预测某个事件或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评估其是否可以被规避、控制和承受,从而提高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为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哲学依据。
 
 
 
  近年来,随着环境史、灾害史和社会史研究的深入推进,将不确定性带入历史,作为一种新史观已得到研究者的倡导和践行。有学者认为,距今1万年左右农耕文明在中国大地出现,这是史前人类为克服渔猎、采集等不稳定的谋生方式进行的发明创造,可视为人类克服不确定性的一个重大发明;有了农业便开启了人类定居的生活,进而形成悠久绵长的中华农耕文明传统。也有学者直言:“要把各种各样的灾害,不管是自然的、人为的,还是自然与人为交互作用的,以及这种灾害所体现的自然、社会的‘不确定性’统统纳入历史研究范畴中来,把它作为一种研究对象,作为一种研究视野,甚而作为我们观察这个由人与自然交织而成的世界的方法论、认识论,乃至某种世界观、宇宙观。”尽管他是从灾害史角度提出的一种治史理念,却能带给人们新的启发:不确定性本来就是历史的常态,自然和社会的不确定性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关注不确定性,讨论历史时期人们如何趋利避害,如何适应和改变不确定性,推动人类文明进程和社会进步,可以作为开展历史研究的一个问题意识和学术理念。
 
 
 
  在此基础上,把不确定性带入水利社会史,探究历史时期的人水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区域社会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和影响。从人与水、人与环境、人与社会的多重互动关系出发,理解中国的水利文明和生态智慧,探究不同类型水利社会的历史变迁,更有助于推动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创新和进步。
 
 
 
一、 晋南三村水利诉讼文书与黄土高原引洪灌溉
 
 
 
  水利社会史是社会史研究从整体转向区域的产物,是区域社会史研究一个学术热点,从兴起至今20余年来已取得长足进展。研究者结合不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提炼出诸如山西泉域社会、河西走廊渠坝社会、新疆旗屯水利社会、浙江萧山库域社会、湖北圩垸社会,以及安徽、江西以堨坝、陂塘为代表的山区水利社会等不同类型,共同推动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迈上新台阶。
 
 
 
  本文讨论的晋南三村及其所属区域,是黄土高原半干旱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种特殊类型——洪灌型水利社会。与前述南北方不同水利社会类型相比,这种以洪水作为开发利用对象的山区水利,是一种水资源条件相对较差、灌溉规模有限的小型水利系统。因其微不足道,仅是一种糊口经济,且多位于穷乡僻壤,缺乏足够丰富的史料记载,通常很难进入研究者视野。然而,对于祖辈生活在黄土高原的人们而言,面对水资源缺乏的不利条件,他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与洪水打交道的过程中,把洪水当作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化害为利,蕴含着黄土高原民众适应和利用环境的生存智慧,是探究黄土高原人与自然关系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此背景下,晋南亢村、羊舍村、柴里村水利诉讼文书的发现和整理为本研究的顺利开展创造了可能性。
 
 
 
  (一)晋南三村水利诉讼文书的发现
 
 
 
  晋南三村水利诉讼文书记录的是明朝万历十五年(1587)到清朝光绪三十四年(1908)300余年亢村、羊舍村、柴里村三个缺水村庄围绕洪水资源如何分配利用而发生的各种冲突、纠纷和诉讼事件。这套资料原藏于临汾市尧都区魏村镇羊舍村村民杜百龙之手,原件共厚厚的2册。原始资料用麻纸毛笔书写,字迹潦草,不易辨识。1999年4月,临汾市尧都区区志办主任李百玉曾照原件复印,并题写书名“大清羊舍亢村柴里三村水利讼案日志”。后经临汾市尧都区原宗教局局长左元龙(系临汾柴里村人)多方访查,悉心整理、甄别、补遗、校勘,将这部总计10余万字,反映临汾市亢村、羊舍村、柴里村三村因水打架、争讼、结仇,相互抗衡近300余年的珍贵水利史料整理出版。
 
 
 
  在这套资料中,共有亢村、羊舍村、柴里村三村呈送临汾县、平阳府、河东道、山西按察司、山西巡抚、九门提督、都察院等各级官府衙门的诉状(词)、答辩状、说单等计104篇,每篇状词上均含有原告、被告的籍贯、姓名、诉讼理由、诉讼请求、案情经过等内容;案件断结后的原告、被告具结25篇;各级官员的断案判词10篇;下级衙门向上级请示或汇报案情的禀帖4篇;书吏、差役的过堂实录与查勘报告6篇;邻村缙绅调停禀文2篇。不仅如此,几乎每篇呈词、诉状均有各级衙门官员的批示,多达百余篇,完整展现了三村水利讼案的细节。其中最突出的是三村为了争夺洪水,不断诉讼,竟然发生了诉讼战,由县城到府城、省城乃至京城,相互控告,无休无止。这套诉讼史料较为完整地记录了晋南三村水利诉讼的全过程,由于它涉及的是黄土高原三个普通村庄,记录的是普通民众的言行举止,材料具体翔实,因而成为深入观察和了解明清以来民众诉讼行为和国家治理方式的一个典型案例,对于深化水利社会史研究无疑具有突出的史料价值和学术意义。关于这一研究取向的学术意义,在此可以借用古尔迪(Jo Guldi)和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在《历史学宣言》中的一句话来加以表述:“我们希望复兴的是这样一种历史,它既要延续微观史的档案研究优势,又须将自身嵌入到更大的宏观叙事……微观史档案研究与宏观史框架的完美结合将为历史研究展现一种新的境界。”
 
 
 
  近20年来的区域社会史和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新史料的发现和运用是最值得重视的现象。由此产生了方法论的更新,学者们大力倡导社会史研究要“走向田野与社会”“走进历史现场”,而碑刻、契约、族谱、村庄基层档案等民间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正是在此背景下开展的。不无遗憾的是,在北方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水利碑刻、契约文书和水册、地册等文献,尽管记录了丰富的史料信息,却也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即多数史料只是对某个特定区域曾经发生过的历史事实的片段记录,系统性、完整性严重不足,研究者尽管可以根据这些史料间的相互关系,连缀事实,对区域社会的历史做出合理性解释,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常有浅尝辄止之感,研究者看到的往往只是最终的结果而非详细的历史过程,因而会产生一些表象化的认识,对历史过程的研究便会失之简略乃至出现错觉和误解。欲克服这个瓶颈,除了需要研究者进一步发挥想象力之外,更为关键的是新史料的发掘和利用。晋南三村水利诉讼文书在数量上尽管无法与近年来学界已经整理和公布的清水江文书、龙泉司法档案、清代巴县衙门档案等系统性资料相提并论,但其价值同样应该得到重视,尤其对于北方区域而言,其意义更为突出,因为它意味着一种史料类型上的突破。本文将利用这一珍贵文献,对晋南三村这一洪灌型水利社会的历史加以观察和研究,希望以此推进类型学视野下的水利社会史研究取得新突破。
 
 
 
  (二)历史时期黄土高原的引洪灌溉
 
 
 
  借助晋南三村水利诉讼文书,我们得以了解历史时期黄土高原曾经存在的这种独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进一步研究可知,古人很早就已认识到山洪水兼具灌溉、淤地和肥田效果。著名水利史专家姚汉源曾关注过中国古代的农田淤灌及放淤问题,认为自汉代开始专门放淤,到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形成一个高潮。不过,其关注点主要是淤灌技术而非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与其不同,李令福指出淤灌是中国农田水利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重要阶段,战国秦汉时期中国北方最早兴修的漳水渠、郑国渠、河东渠、龙首渠等诸多大型引水工程,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引水灌溉工程,都具有淤灌、压碱、造田的放淤性质。其中,郑国渠的放淤和白渠的“且溉且粪”是淤灌的两种主要形式,在秦汉时代得到空前发展。
 
 
 
  比较而言,本文考察的晋南三村的洪灌水利系统,尽管是小型洪水灌渠,却接近于白渠“且溉且粪,长我禾黍”的性质,主要解决的是灌溉和肥田的问题。《宋史》“河渠志”对晋南洪水资源开发的历史已有记录。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正是王安石变法大兴农田水利的时代。时任都水监的吴人程师孟发现河东路引洪淤灌的巨大经济效益,积极予以推广:
 
 
 
  (熙宁)九年八月,都水监程师孟言:河东多土山高下,旁有川谷,每春夏大雨,众水合流,浊如黄河矾山水,俗谓之天河水,可以淤田。绛州正平县南董村旁有马壁谷水,尝诱民置地开渠,淤瘠田五百余顷。其余州县有天河水及泉源处,亦开渠筑堰。凡九州二十六县,新旧之田,皆为沃壤。……闻南董村田亩旧直三两千,收谷五七斗。自灌淤后,其直三倍,所收至三两石。今臣权领都水淤田,窃见累岁淤京东、西碱卤之地,尽成膏腴,为利极大。尚虑河东犹有荒瘠之田,可引天河淤灌者。
 
 
 
  这里提到的马壁谷,就是位于今新绛和稷山两县交界地带的一条洪水涧河——马壁峪。新绛南董村的农地经过马壁峪洪水灌溉之后,产量翻倍,地价翻番,获益明显。于是,程师孟便在河东大规模推广引天河水淤灌田地,实现淤田和灌溉的双重目的。对此,《宋史》“程师孟传”还有进一步记载:“晋地多土山,旁接川谷,春夏大雨,水浊如黄河,俗谓之‘天河’,可溉灌。师孟劝民出钱开渠筑堰,淤良田万八千顷,裒其事为《水利图经》,颁之州县。”可见,对于引洪这一灌溉工程类型,程师孟不仅极力倡导,还著书立说,广为宣扬。遗憾的是,这部反映洪灌历史的珍贵文献《水利图经》,未能流传于世,难窥究竟。尽管如此,包括晋南在内的黄土高原水资源缺乏山区,洪灌型水利却由此开启新局。
 
 
 
  研究表明,三村所属的山西省洪灌区以吕梁山东南麓的晋南区域最为典型,自北而南涉及今汾西、洪洞、临汾、襄汾、新绛、稷山和河津七个县,地理上属于吕梁山东南麓和汾河下游交界地带,是山前丘陵区向盆地河谷区的过渡带,地势整体呈倾斜状,西高东低或北高南低。汾西、洪洞、临汾、襄汾的洪灌区域整体呈西高东低状,洪水为由西向东走向;新绛、稷山、河津属于北高南低的类型,洪水系由北向南走向。受地形和降水的影响,这些区域发育出大大小小的川谷河沟,当地人称之为峪或沟。河沟平时无水或少水,只有雨天才会有水下泄,多少不定,即程师孟所言“天河水”,当地人形象地称为“雷鸣水”。实地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当地村民对“雷鸣水”钟爱有加,俗语称“炮响三声五谷丰登”“三声炮响黄金万两”,就是说每当洪水来时,村民会争相上渠,引洪灌地。他们的土地只要能经山洪水多浇一遍,来年就会有好收成。这类洪灌水利系统规模大小不一,大者如襄汾豁都峪,可灌溉襄陵、太平两县38个村庄,受益地亩达到20万亩左右,相当于现代一个中型水利灌区。小者可灌溉一个或数个村庄不等,灌溉面积从一二百亩到几千亩。初步统计,上述区域著名的洪灌区有襄汾的豁都峪、尉壁峪、三官峪,新绛和稷山交界地的马壁峪、稷山的黄华峪、河津的三峪等,其余多是一些不知名的小沟涧。这些区域的洪灌历史均晚于北宋程师孟在河东大力倡导的洪水淤灌,可视为后世对这种颇具实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形式的一种继承和发扬。其中,襄汾豁都峪的开发史可以追溯到金皇统四年(1144),年代相对较早。洪洞县河西一些洪灌渠道文献记载比较清楚,最早也不过金元时期,其余多数是在明清时期才得到有效开发利用。本文着重讨论的晋南亢村、羊舍村、柴里村三村,其洪灌历史始自明万历时期,主要集中于清代以来,是一个典型的小型洪灌区。
 
 
 
二、 旱域垣坡与晋南三村的洪水资源开发
 
 
 
  (一)晋南三村的环境、人口与家族
 
 
 
  从地理条件看,亢村、羊舍村、柴里村三村属于旱地垣坡地形,缺水是制约该区域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水资源不足始终困扰着当地民众的生产和生活,这里的村庄多数处于贫穷、欠发展的状态,抵御风险的能力极低,生活充满不确定性,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上半叶。刁底河洪水是当地唯一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水源,具有稀缺性。沿河村庄总是想方设法兴修水利工程,引水灌田,试图解决水源问题。但是洪水的不稳定性和破坏力,又常常让这些花费大力气修建的水利设施毁于一旦。为此,沿河村庄不得不年复一年地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去筑坝、修堰、开渠、引水,甚至还要与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村庄讨价还价,争取权益。由于水资源的先天不足和洪水的不稳定性,当地民众对与水有关的行为反应均相当敏感,导致村庄之间的竞争和敌视远较其他区域激烈。
 
 
 
  亢村、羊舍村、柴里村三村位于今山西省临汾市西北30余里的一条季节性涧河——刁底河流域。这条河自西向东汇入汾河,是汾河的一级支流。河流所在山涧名叫麻峪沟,因麻峪沟洪水出山口后经过的第一个村庄名叫刁底村,故命名刁底河。刁底河全长20余里,流经9个村庄,流域面积有限。万历二十三年(1595)亢村、羊舍村、柴里村三村水利诉讼文书中对这条河流有如此描述:“临汾县西北乡有横岭山一座,山下有自西而东涧河一道。平时并无积水,每遇夏月雷鸣天雨,山水骤发,名为雷鸣水,归入涧河。”刁底河出山后,自西向东从“潘家庄、岭上、刁底、亢村、羊舍、柴里、郭村、太涧、吴村九村经过”,由吴村南汇入汾河。受地形影响,刁底河流经的9个村庄对河水的开发利用程度各不相同。其中,潘家庄、岭上、刁底是上游3个村,因地居山中,不具备引水条件,只可浇灌少量涧旁河湾地。处在中游的亢村、羊舍村、柴里村3个村位于刁底河出山口的山前洪积扇地带,地势由西向东渐次放缓,便于开渠引水。郭村、太涧村、吴村为下游3个村,由于洪水经上游村庄引灌到达下游时,剩余水量已经极小,即使全部利用,受益地亩也十分有限。因此,下游的太涧、吴村另寻出路,通过引汾河的通利渠提供水源,刁底河洪水只起辅助作用。由此,历史时期刁底河沿线修建洪水渠的只有亢村、羊舍村、柴里村中游3个村。
 
 
 
  三村中柴里村有渠名曰永丰渠,是三村中最先开发刁底河洪水的渠道。光绪三十四年柴里村诸位有科举功名的左姓士绅带领全村渠长、地亩花户人等刻立《柴里村永丰渠碑记》,碑中言明:“吾乡古有永丰渠一道,开自前明万历年间,邑侯邢公督为修凿。西疏源于横岭,东泄流于汾河,地千余胥蒙沃泽。”万历年间邑侯邢公应是指万历十四年至十九年(1586—1591)任临汾知县的邢云路。这条记载表明柴里村永丰渠是在明代万历年间由临汾知县邢云路亲自督工开凿的。《临汾县志》确有万历十九年王荣诰撰写的《开永丰渠记》,不过此渠并非柴里村的永丰渠,而是指太明村的永丰渠,而且开永丰渠的目的是为了“泄通利渠之暴发淹没大害也”。通利渠则是金代开凿的一条引汾河大渠,可灌溉赵城、洪洞、临汾3县18个村的土地。因此,邢云路督凿的是太明村永丰渠,并非是柴里村永丰渠,二者没有直接关系。可以认为,柴里村左姓士绅之所以如此讲述永丰渠的历史,意在通过立碑和话语建构,彰显柴里村引用刁底河洪水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具有较强的象征建构意义。在三村中,柴里村文风最盛。清光绪年间,村中有秀才数十名,举人、拔贡、进士十余名,方圆百余里盛传“上了柴里坡,秀才比驴多”,表明柴里村确有一批掌握话语权的人,他们有意借助文字来维护该村在区域社会中的利益和优势。亢村则位于刁底河出山口的北侧,地势整体较高,村庄土地以坡地为主,约有2000多亩,但引水难度较大,仅有少许河湾低平地受益。自亢村顺坡而下,东偏北4里为羊舍村,东偏南5里是柴里村,三村大体呈品字形结构分布。其中,柴里村正对刁底河出山口,具有得天独厚的引水优势。羊舍村偏离刁底河北4里多,中间隔着亢村土地,且地势略高,取水条件虽优于亢村,却远逊于柴里村。
 
 
 
  就三村行政建制而言,明清时代临汾县在乡村推行都里制,三村均位于临汾县西河乡平水都。平水都下设8个里,羊舍村属羊城里,柴里村属土门北里,亢村属土门南里。羊城里由3个村组成,土门南里由4个村组成,土门北里由5个村组成。刁底河流经的其他村庄如潘家庄、岭上等山区小村,属石陈里,共由24个村庄组成。里的设置主要是按照人口规模,不同的里下属村庄的多少表明了所辖村庄的规模大小,村庄数量越多,表明村庄人口越少。
 
 
 
  据《临汾县志》历代人口统计数字可知,明清以来临汾县的人口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从明初的110830人,持续达到清光绪三年(1877)的人口顶峰174564人。但光绪三年开始华北五省发生丁戊奇荒,导致人口锐减,短短两年内临汾县人口亡失数量超过一半以上,光绪五年(1879)降至74554人。至1933年临汾县进行人口统计时,全县人口总数为156095人,仍未恢复到光绪三年饥荒前的水平,足见此次饥荒对地方社会影响之深。由于1933年临汾县对全县所有村庄人口数字均有统计,并载诸县志,为我们了解羊舍村、柴里村、亢村三村人口数量及其规模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显示,1933年羊舍村有145户1078人,柴里村有106户550人,亢村有93户464人。三村中羊舍村人口最多、规模最大,柴里村排第二,略高于亢村。当时临汾县实行区村制,全县共设5个区,三村均属临汾县西北乡第二区。第二区下辖69个村(镇)7510户38012人,平均每村为551人。第二区所辖村庄中人口超过1000人以上的有7个,羊舍村名列其中,排名第六,远远高于当地人口平均数。由此可以确定,羊舍村应为当地一个人口大村,而柴里村和亢村则处在村庄人口平均线以下,属于小型村落。三村间空间距离基本不超过5里,处在一个大体相似的地理和经济区域内。若以民国时期的人口数字往前追溯,可以判断在没有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明清时期三村人口相对比例和村庄规模与民国时期不会有太大出入。清代三村水利诉讼文书中诸如羊舍村凭借村大人多欺压弱小的柴里村之类表述,也可侧面佐证。
 
 
 
  就三村的姓氏和家族情况而言,羊舍村是一个以张氏为主的杂姓村。村志记载该村张姓占全村人口的45%,杜、王、安、曹、李、吴6个姓氏占全村人口的35%,其余还有36个杂姓占全村人口的20%。村中有“自古人张尚冯”的古谚流传。其中,张姓自山东迁来,人丁最多,建有张氏祠堂。尚、冯二姓虽然是羊舍村早期住户,但在村人数不多,仅有几户。现存羊舍村《张氏家谱》记载了张氏在明永乐年间洪洞大槐树移民之事,讲述张氏迁至山东后,遭天灾人祸无处安身,由长女带着两个兄弟逃荒要饭返回临汾。老大世龙落户羊舍村,老二世虎落户东羊村。羊舍村的张氏家谱便从二世祖世龙记起,迄至2013年,羊舍村张氏共计19世,基本可以追溯至明永乐年间。柴里村则是一个左姓居多的单姓村,左姓占全村人数70%以上。左姓并非该村最早的姓氏,村名虽为柴里,或曰柴李,但并没有柴姓,李姓也只有一户。村中姓氏有文字可考者始于元末明初。据该村《连氏族谱》记载,连氏原籍浙江省处州府青田县,明初迁居平阳府岳阳县,至三世时分派三支,一支居柴里村,一支居临汾城内东关,一支居临汾城内莲花池。连清为柴里村连氏第一世,传至连国庆为第十九世。可见,柴里村连氏与羊舍村张氏进入该区域的时间相差不多。柴里村左姓分大左和小左两支,两支本是一家,自洪洞县左家沟迁来,且与洪洞左家沟族人长期保持联系。村庄左姓两支传至现在均为十七世,时间略晚于连氏。三村之中,亢村与羊舍村一样,也是个杂姓村。该村有刘、韩、张、王、苏五大姓氏。目前全村共有1400人,刘姓最多,有六七百人。亢村刘姓在此已繁衍十几辈人,没有家谱和祠堂,只有每年清明和逢年过节以家户为单位的祭祖活动,宗族功能弱化。
 
 
 
  (二)三村洪水资源的开发
 
 
 
  三村中柴里村对刁底河的开发年代最早。道光二十二年(1842)柴里村与羊舍村的诉讼中,柴里村左荣清就声称:“我永丰渠开自明初,由来久矣。”这是关于该村永丰渠年代最早的记录。实地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村渠俗名桥子渠,因刁底河洪水流经柴里村后,分为两股,一股从村南沟中直泄汾河,一股从村北涧中直泄汾河,于是村人商议在刁底河距村200多米远的河道中筑起一道石堰,逼水入渠。石堰的作用是水小时将水汇入渠中,水大时直接从堰上溢过流走,不至淹没村庄,形成水害。现存诉讼史料中最早有明万历十五年柴里村与亢村争水的记载,此时柴里村的洪灌渠道应已建成。因此,柴里村开渠时间应不晚于明万历年间。联系左姓和连姓在元末明初迁入柴里村的史实,不难判断,这些新住户进入该村后历经几代人的积累,立稳脚跟后方有可能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其时间大体是在明代万历前后。柴里村永丰渠全长5里许,沿渠以石头修砌渠帮,途经每块地头都有石砌夹口,便于闸水进田,是一套运行有效的洪灌系统。相比之下,羊舍村和亢村当时尚未有筑坝开渠之举,在刁底河洪水开发中,柴里村可谓占得先机。
 
 
 
  羊舍村修渠要比柴里村困难很多。羊舍村渠名横岭渠,“伊村借横岭山以名渠,洞子渠灌毕始放入伊渠”。羊舍村原本无渠,只是从亢村的洞子渠石夹口下接水,灌溉非常有限。明代万历二十三年羊舍村与柴里村两村联手阻止亢村开渠的官司获胜后,由羊舍村士绅张世春出面,向柴里村提出分享部分刁底河洪水的请求。为体现两村人同舟共济的情谊,柴里村答应分水给羊舍村而修筑横岭渠。横岭渠的关键工程是下图所示横在刁底河河道中的滴水石台,高约10米,长约30米,系明代羊舍、柴里二村合力修建,也是两村友谊的见证。因为羊舍村在刁底河东北向,中间隔着亢村地块,地势高,河道低,故需要修建拦水石坝,抬高水位,逼水入渠。在滴水石台上,羊舍村还筑有一个长九丈五尺、外高三尺、里高一尺的沙堰,目的是保证羊舍村在水小时可以获得一尺高的洪水,而高出一尺沙堰的洪水就可以从滴水石台溢流而下,进入河道,供下游柴里村永丰渠使用,以此实现两村对洪水的共同利用。下图中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横岭渠上游的4个亢村地块。羊舍村人要引水入村,开渠必须经过亢村地块。为确保横岭渠开通,羊舍村分别在顺治八年(1651)、雍正二年(1724)、乾隆二十三年(1758)、乾隆二十七年(1762)与亢村地户签订过水契约,承诺渠畔亢村地户可以无偿浇地、不兴夫役、羊舍村为亢村相关人户代纳粮银等。羊舍村真正开始引用刁底河水,应在乾隆二十七年以后。但乾隆三十一年(1766),他们就与柴里村人发生了用水纠纷。
 
 
 
 
 
 
  与柴里、羊舍二村相比,处在上游的亢村用水更加窘迫。该村原有一条小渠,名曰洞子渠,“夫亢村洞子渠先年本系土洞,即以洞名”,修建年代不详,灌溉规模有限。亢村虽在刁底河边,却因地势太高,2000多亩坡地难以浇灌。下游柴里村、羊舍村引水受益,令亢村人焦虑不已。光绪三十四年《柴里村永丰渠碑记》载有“慨自万历开渠以来,亢村刘进民等四次夺水”,记述的是明代亢村人企图开渠的往事。尽管碑记和水利诉讼文书中对明代亢村开渠历史记载不详,但大体可以判断:位于上游的亢村试图开渠引水,遭到柴里村、羊舍村阻止,后经官府断案,认定若亢村开渠,会给下游柴里村、羊舍村带来洪水隐患,不予允准。清嘉庆七年(1802),亢村人旧事重提,再次发动对羊舍、柴里二村的诉讼战,再告失败,始终未能如愿开渠。
 
 
 
三、 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晋南三村水利争讼与地方社会
 
 
 
  通过晋南三村水利诉讼文书,不仅可以对明清以来黄土高原水资源紧张地区人们围绕水的争夺有一个更为直观的认识,而且可以对诉讼过程中不同社会主体的表现有一个近距离观察。晋南三村民众争讼行为是水资源缺乏和洪水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产物,水的不确定性使区域社会陷入一种持续动荡和不稳定状态,借此也能更为生动地展现历史时期黄土高原民众的生存状态和人水关系的实践形态。
 
 
 
  (一)三村水利争讼的史实还原
 
 
 
  晋南三村水利争讼由两条主线构成:一是明清两代亢村为获得刁底河洪水使用权,不惜代价层层上控,屡屡遭致羊舍村、柴里村联手阻止的“亢村开渠案”;二是清乾嘉以来羊舍、柴里二村为争夺刁底河用水权而发生的“柴羊缠讼案”。两条线索贯穿了三村争水诉讼的全过程,前后长达300余年,成为当地社会最具影响的事件。
 
 
 
  1.明清两代“亢村开渠案”
 
 
 
  亢村开渠案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明万历十五年至二十三年(1587—1595),柴里、羊舍二村联手阻止亢村开渠案;二是清嘉庆七年至十三年(1802—1808)亢村为开渠两度发起的京控案。两次案件诉求完全一致:亢村人试图开渠引水,灌溉该村坡地,与柴里、羊舍二村同享洪水之利。但在柴里、羊舍二村联手干预下,最终亢村未能如愿。双方为此争讼不休,不断上诉,形成诉讼战,尤以清嘉庆年间的两次京控案最为典型。
 
 
 
  关于万历十五年的亢村开渠案,三村诉讼文书记载不多,仅存有万历二十三年平阳府判决书。这个判决书相当关键,是明清两代亢村人始终无法逾越的一道鸿沟。平阳府判令亢村“只可灌涧旁平地,永禁开渠夺水引灌坡地”,理由是“惟亢村地处高阜,向无渠道,若经开渠引水,倘遇山水骤发,退泄不及,势必漫溢下游。柴里、羊舍等村地势低洼,必致尽被淹没。是亢村未见其利,而柴里、羊舍等村之害已可立至”。在这次为期8年的诉讼案中,亢村人杨汝林、刘进民等“屡判屡违,藐视王法,实属刁恶,判令收监,听候依法量刑治罪,以儆效尤,以杜讼端”。正是由此次诉讼案,羊舍村赢得与柴里村分享刁底河洪水的权利,亢村则被官府禁止开渠。道光二十四年(1844)柴里村呈递给平阳府的一份诉状对此有记载:“万历十五年,亢村刘进民等从上流私开渠道,我村左光辉、左光耀与羊舍村张世春三人协力顶案。二十三年,致亢村永不许开渠夺水。彼时因张世春同心协力,始与伊村分水使用,有两村同立碑迹可考。”两份记载互为补充,大体还原了万历十五年亢村人首次开渠受阻的过程。
 
 
 
  嘉庆七年(1802),亢村人重整旗鼓,再度开渠。从亢村与羊舍村、柴里村的诉讼文书可以复原开渠事件的过程和细节:“今年正月间,亢村苏明远等十四人率领数百人忽在我等上游凿山挖土,私开渠道,硬欲截夺我等古有之水利。” “亢村在羊舍上游,该村新在山坡石上开凿渠口一个,欲浇灌东北坡地,尚未挖成。”而在亢村的多篇呈词中,无不透露着“天地自然之利同享”的用水观念。他们认为:“涧河之水先从我村经过,为上下流村咽喉之地,岂不能修渠导水,均沾水利?”嘉庆七年二月初三日,羊舍村人张世政、柴里村人潘正礼联名将亢村状告于平阳府同知。二月十五日,平阳府同知判令亢村“填埋所挖渠道,永禁开渠”。亢村首事人苏明远、乡约刘全德等具结承诺不再开渠。但他们并不服气,在二月二十八日赴上级河东道告状,控诉羊舍村、柴里村独霸水利,阻止其修渠引水。河东道台批示,“仰平阳府勘讯明确”,将案件打回平阳府复审。在勘明亢村私开渠道属实后,平阳知府升堂问案,断令亢村“将新开渠道填平,毋许另生枝节,再起争端”,并将判决书抄报河东道。原告亢村刘通达、乡约刘全德,被告羊舍村张世政、柴里村潘正礼均当庭遵结。但在嘉庆七年八月十二日,亢村人刘通达、韩文福、苏洪德又联名将羊舍村、柴里村控告于山西按察使司。山西按察使司受理后批转“河东道亲勘讯明具报,刘通达、韩文福、苏洪德俱押发河东道省寓,听候查办”。河东道台又转委绛州会同平阳府勘察审理,案件再次回到平阳府。次年二月十五日结案,继续维持平阳府原判,“不许亢村创开渠口并打坝拦水”。
 
 
 
  亢村输掉官司后不依不饶,继续上控。他们兵分两路,一路是村人张光泰前往山西巡抚衙门上控。张光泰于嘉庆八年(1803)二月二十四在徐沟县仁义镇拦轿喊冤,向山西巡抚伯麟呈上诉状,控告河东道、平阳府、清军厅官官相卫,瞻徇偏断,致使亢村人蒙受冤屈,不能开渠,请求山西巡抚主持公道。山西巡抚当即批示:“仰河东道照前词批示,委员秉公勘讯详报,毋任瞻徇滋诉。”另一路是前往北京上控的刘通达、苏明远等人。他们步行1800里,于嘉庆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在京城九门提督衙门告状,发动“京控”。时任九门提督禄康在接到诉状后随即批示,将“刘通达所递原呈移咨送山西巡抚详加查勘明确,秉公办理”。这样,张光泰拦轿喊冤和刘通达等上控九门提督两起案件最终都落到山西巡抚案前。山西巡抚在接到九门提督批文后,即刻委派官员查办。嘉庆八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抚院向九门提督呈送了案情汇报,由九门提督做出终审判决,“此案刘通达违禁开渠,控经该同知王丞查明,照旧断禁。乃屡断屡翻,并敢捏称王丞为朱裔,摭砌背清遵明等重情,赴京控告,实属刁健不法。……刘通达应改照蓦越赴京告重事不实,发边远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韩文福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发落”。
 
 
 
  嘉庆十一年(1806)十月二十七日,因亢村人苏明远等不遵九门提督断案,复开渠道,引水灌地,羊舍村张永顺、吴君才等将其告至平阳府。嘉庆十二年(1807)三月十五日,平阳知府钱臻命典史詹某亲自押令亢村刘之江、刘法耀、刘学诗等人领工拆堰,填平渠道,并责令亢村人出具“永不敢私开渠道”的甘结。
 
 
 
  嘉庆十三年(1808)五月,亢村人委派韩文福进京,再次发起京控。面对亢村人的指控,都察院批示山西巡抚:“事关农田水利,不可不详筹妥善,免使一村向隅,支蔓难图。……迅即委贤明公正之员前往酌妥,务使村民均沾水利,永杜争端。”关于这次京控案的结果,由于资料的欠缺,不得而知,但从结果看,亢村人的诉讼请求仍未实现,再次败诉。
 
 
 
  2.乾嘉以来的“柴羊缠讼案”
 
 
 
  柴里村、羊舍村本是万历十五年“亢村开渠案”中的同盟,然而时异势殊,随着用水需求的变化两个友好村庄间的水利冲突也是愈演愈烈。对于两村间的首次冲突,道光年间柴里村人有清楚回忆:“乾隆三十一年,羊舍独霸水利,我村由县府控及藩辕,至三十四年结案,断令两村同时均沾,不得稍有偏祜。”乾隆三十七年(1772)平阳府的断词亦有详细交代:“初断俟羊舍灌足后,即拆堰放水,以灌柴里民田。继断,一递一次轮流浇灌。两断俱有流弊,水利不能同时并沾,以致两村人等连年争讼不休。”两村争执的焦点是刁底河洪水的优先使用权,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应该优先使水,不允许他村侵占。平阳府官员实地勘验,发现关系两村分水的关键工程——滴水石台“地系偏坡,非筑沙堰一道,水不能流入羊舍渠。若留一缺口,势必尽由下泄”。为了做到即使在水小时两村也能同时引灌,共享均沾,平阳府断令:“石台以上,羊舍村筑沙堰一道,计长九丈五尺,因地系偏坡,是以外高里地,外留高三尺,里留高一尺,若大雨时行,雷水猛发,便可越堰直抵下村;即小雨细流,只需尺余之水,亦可漫溢而下流,柴里无俟上流开堰即可与羊舍村同时浇灌。两村所争不在大水而在小水也。如此,无论大小水发,两村均可同时浇灌,水利均沾,永杜讼端矣。”双方对该方案均无异议。于是,乾隆三十七年平阳府断案便成为此后两村长期遵守的规则。
 
 
 
  自道光二十二年起,柴里、羊舍二村又连续发生水利争讼,前后延续5年。资料显示,双方的诉讼与反诉讼在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达到针锋相对的程度。当年十二月十七日,柴里村左荣清向平阳府控诉羊舍村吴绍虎等人藐法抗谕、独霸水利,违反两村同时浇灌、水利均沾的旧规。十二月二十日,羊舍村反控至平阳府,状告柴里村“意欲紊自上而下挨次浇灌古规,希图在我村渠泄水口上永远盗水”。双方争讼焦点仍然是乾隆三十七年平阳府断案时所面临的老问题。据统计,道光二十三年(1843)二月、三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一月、十二月,两村向平阳府呈递的各类诉状就有20多条。道光二十四年(1844)自正月始诉讼再起,正月、二月、六月、七月、九月、十一月递给平阳府的诉状、呈词、答辩状等共有15条。道光二十五年(1845)的诉讼从正月初八就开始,历经二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月、十一月共计12条。道光二十六年从二月开始,历经三月、四月、七月、八月,共计各类诉状、呈词、判决、具结12条。
 
 
 
  分析两村5年间往来诉状,“羊舍村霸水,柴里村盗水”是关键词,双方相互指责,迭控不休,争执焦点是位于刁底河滴水石台上所筑沙堰的位置和尺寸。这个沙堰是乾隆三十七年平阳府断案的结果,双方已遵照实行多年。每当洪水到来时,羊舍村通过沙堰保证有“一尺之水”可用,超过一尺之水可漫溢下流,供柴里村使用,达到两村同时浇灌、水利均沾的目的。然而时过境迁,由于洪水冲刷、泥沙淤积等原因,沙堰所处的“偏坡”已荡然无存,“嗣年久失修,被水冲刷,沙土堰并无形迹,沙堰里外地势相平,并无偏坡,兼有外高里低处所又积有鱼脊形土石堆两条”。
 
 
 
  经实地踏勘,平阳府前后三任知府李荣、劳崇光和延志均主张根据变化后的形势,提出将羊舍村泄水口改为柴里村使水口的解决方案。柴里村对此欣然应允,但羊舍村却“抗不具遵”,认为己村泄水口与柴里村无关,如改作柴里村使水口,无法向村人交代。平阳府接着拿出两套新的解决方案,仍被羊舍村反对。对于羊舍村三番五次严词拒绝的态度,知府延志认为羊舍人“无非欲案悬不结,该村可以永久独占水利之意”。于是在权衡三种方案利弊后,坚持原定方案,“惟以羊舍村泄水口处筑石堰一尺,以为柴里村使水之口,最为简易”,征得山西按察使司的支持。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山西按察使司发下批文,要求两村遵照执行。紧接着七月十日,平阳府就接到柴里诉状,状告羊舍“私垫口底,朦胧宪聪”。此次争执的焦点是,在羊舍村泄水口修筑石堰时究竟是以泄水口口底为准还是以羊舍村渠底为准。柴里村人认为,如果以渠底为准去找平,羊舍村实际得到的就不是一尺之水而是二尺之水,这样旧规所定两村均沾水利的原则便会落空,“我等无灌地之日矣”。但是在羊舍村人看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水不下泄。因为正常情况下该村泄水口只有在水大时才会启用,平时不用时完全堵塞。泄水口地势低,若将泄水口放开,洪水全部下泄,不能入渠,羊舍村一尺之水便无从谈起,“我等村永无浇地之日矣”。如此看来,不论是按照口底尺寸还是按照渠底尺寸修筑沙堰,两村中总有一村持有异议,难以做到双方满意,也没有谁会主动让步,难题再次摆到平阳知府面前。道光二十六年三月初八日,在柴里村人催促下,平阳知府派差役前往刁底河渠口进行精确丈量后,传集两造到堂,双方具结画押:“兹蒙恩断令将西退水口一个,作为使水口,宽一丈二尺,口底至帮顶高五尺六寸,口帮至北地垅宽六丈余,尽用灰石铺平,口东铺平石十丈,口西铺平石十丈,靠口里垅筑石堰一条,高一尺,厚二尺三寸,遇水发时,用尺余漫溢之水。”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平阳知府询问工程进度时,柴里村左荣清突然反悔,“渠工一两天就完了,前蒙勘验,我们看其形势,水能下去。今工将完,我们恐水不能下去,村中众地户也如此说,将来我柴里村仍不能浇灌,只求即日往勘,另行改断是实。”平阳府断然否决了柴里村人的请求,“饬候工竣,再行勘验收工”。然而,柴里村人依然坚持,“左荣清一行前跪,一味狡辩,词气甚属刁蛮”。知府延志“饬役欲将左荣清掌嘴,尚未动手,不意旁跪之左璋即手执剃刀自将咽喉抹伤。当饬人役为之敷药包扎贴救,协同左荣清等将左璋抬至署前歇店内调养,旋即因伤身死”。柴里人左璋为争水当堂抹脖自刎,成为这一数年未决缠讼案的转折点。山西按察使司接到平阳府报告后,即刻派人提集原被告相关人等及其卷宗,一并押解到太原按察使司审讯,并委派太原府知府、同知和徐沟县令三堂会审两村分水案,随后又委派霍州华知州会同平阳府知府延志到渠口踏勘,提出“人字堰分水方案”,“断令将人字堰设立中间,东边留口门二丈四尺五村,西边留口门二丈六尺,如此酌量,两村各得其平”。这样,两村分水原则从过去的“同时浇灌,水利均沾”变为“同时浇灌,平分水利”。这一方案对于柴里村无疑是一个重要补偿,对于羊舍村则是哑巴吃黄连,至今羊舍村仍流传有“左璋抹脖子讹了羊舍半条渠”的说法。
 
 
 
  咸丰二年(1852)至咸丰四年(1854)、咸丰十一年(1861),柴里、羊舍两村间的水利诉讼再起。从现存诉讼文书看,咸丰二年至四年,两村呈递临汾县衙诉状15篇;咸丰十一年,呈递平阳府衙诉状15篇;延至同治元年(1862),呈递诉状3篇。这一时期两村间的诉讼与道光年间一样,限于府县两级,较少越级上诉。推其缘由,应该是吸取了历史上两村诉讼的经验教训,因为兴起大规模诉讼对于改变用水现状并不会产生太大作用。但是,发起诉讼又是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舍此别无他法。至于诉讼缘由,仍为控诉对方私挖乱修渠口、违规霸水等,与前此案情大同小异,具有重复性,不再赘述。
 
 
 
  (二)三村水利争讼的原因和机制
 
 
 
  首先,作为洪灌型水利社会,洪水的不确定性是导致村庄水利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可以理解为洪水的不稳定性和巨大破坏性参与了地方水利秩序的形成与变迁,并不仅仅是村庄和人的因素在起作用,而是村庄、人和洪水环境共同塑造了地方社会的用水秩序。
 
 
 
  在亢村开渠案中,亢村人竭尽全力,也难以实现几辈人开渠引水的夙愿。究其缘由,既不能完全怪罪于柴里、羊舍二村,尽管亢村开渠屡屡遭到两村的阻拦和诉讼;也不能完全怪罪于地方官员,尽管官方屡屡禁止亢村开渠。最大制约因素在于亢村地势高,位居上游,一旦开渠引洪,如果处理得当,当然可以使该村土地受益,旱地变水地,并将余水放下,供下游使用,三村各取所需,相安无事。然而,一旦处理不当,洪水过大排泄不及,便会给下游村庄带来灭顶之灾。洪水的大小,发生的时机,有危险时是否可以及时处理,都是不可控且难以预料的。这正是官员和柴里、羊舍二村最为忧虑的。可见,洪水的不确定性才是导致明清两代亢村人无法获取合法用水权的根本原因。所谓上下游左右岸、上游村庄享有用水优先权等原则,在此并不适用。
 
 
 
  同样,柴里和羊舍两村的争水诉讼也存在环境因素。无论是乾隆三十七年平阳府断案确定的羊舍持守一尺之水,与柴里共同使水、利益均沾的方案,还是道光二十六年人字堰分水法所确定的柴羊二村同时灌溉,平均分水的办法,均是时任官员基于多次诉讼、多次调查咨询和反复斟酌基础上形成的最佳分水方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难以有效执行,反而是争斗不断,诉讼迭起。在此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洪水的不确定性,即洪水的大小无法确定,洪水对分水设施造成的破坏亦不易确定。官方考虑周详的分水方案往往因引水条件的改变而难以执行,导致利害双方矛盾频发,不断上演争水事件。咸丰十一年羊舍村呈送平阳知府的一份状词中,明确讲述了洪水为患导致两村用水形势大变的情形:“去年六月间雷水大发,将我村渠南帮及石台冲坏二十丈有余,冲坏田地三亩有余,又冲坏南湾渠堰长约二丈。现在伊等渠势比生等之渠低二丈有余,水性就低,雷水一发,尽入伊等低下之渠内,生等在高之渠点水难沾。因此,伊等要独吞水利,不肯动工。”洪水的不确定性、巨大破坏性和水资源的严重匮乏,使得争水矛盾不可避免,难以调和。可以说,洪水已经深度参与到地方社会水利秩序的形成和变迁中,它严重破坏了村庄间的和谐稳定。明清两代这一问题长期存在,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其次,站在国家的立场看,诉讼作为明清时代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具有类似安全阀的作用。反复受理并裁决民众水利诉讼在此已成为地方官员的一种日常。诉讼对于缓解民众因争水产生的矛盾和积怨,保持地方社会的平衡和稳定,也发挥着较大作用。
 
 
 
  “率由旧章”的处事原则是官方在处理民间水利诉讼时的一个重要行动策略。历届官员深谙此道,发起诉讼的民众也心知肚明。在长期争水过程中他们形成了小争大讼的习性,使得诉讼成为当地人应对生存困境和现实难题的一种行为惯习。就制度设计看,民众似乎拥有一种无限上诉权。尽管不许越级上诉,但是人们常常灵活变通,规避制度约束,获得合法上诉的机会。晋南三村诉讼中,只要官方断案结果不能满足任何一方的诉求,人们就会选择上控,将官方判决搁置一旁,视若空文,几无约束力可言。亢村与柴里村、羊舍村二村的京控案,连续发生两次,诉讼当事人宁可冒着被关押、流放的风险,也要坚持上诉,导致山西巡抚不得不三次接受同一案件的审理,可谓深受其累,不堪其扰。然而,尽管民众有权上诉,实际成效却微乎其微。三村讼案中,平阳府、山西按察使、山西巡抚是受理三村诉讼案件最多的衙门,不论是京控案还是逐级上控,最终处理问题的仍然是这批官员。具体案件审理中,当事官员并非是非不分、敷衍了事,多数能够做到实地调查、秉公执法,然而最终判决结果却鲜有变化的,多数仍是对既有规则的修补和强调。对于官方而言,“率由旧章”既能保证地方用水秩序的平稳,又可以规避风险,降低治理成本。民众对于各级官员的这种做法和偏好,应该是非常了解的,于是围绕地方水权变革和秩序调整,产生了一系列官民博弈,水利诉讼越来越多,解决诉讼的时间也被无限期拉长,付诸诉讼成为民间借机违背或破坏现行用水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诉讼的常态化加剧了地方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民众焦躁对抗的情绪。
 
 
 
  最后,村庄头面人物、地方精英、宗族势力和普通民众也以不同方式参与到水利诉讼中,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地方社会不同阶层主体性的一种表达。
 
 
 
  1.头面人物、地方精英及宗族的表现
 
 
 
  “亢村开渠案”中,万历年间亢村头面人物杨汝林、刘进民等出面组织开渠、诉讼等事宜;柴里村有左光辉、左光耀兄弟和羊舍村士绅张世春联名发起诉讼,反对亢村开渠。嘉庆年间亢村两次京控案中,亢村先后有多位村庄头面人物带头强行开渠,组织村人制造开挖旧渠的假象,唆使村人前往省城拦轿喊冤,教唆讼师编造谎言,颠倒黑白,甚至带头赴京城发动京控。无论是明代万历年间的诉讼还是嘉庆七年至十三年的京控案中,亢村头面人物虽屡遭官府惩戒,却一再发起诉讼,不肯罢休,导致地方社会陷入紧张状态。万历年间,亢村杨汝林、刘进民因此深陷囹圄。嘉庆年间,亢村首事人刘通达、苏明远等人多次被官府杖责,乃至充军发配。嘉庆八年,山西巡抚给九门提督所作案情汇报末尾有原被告双方代表名单,从中可以看到:原告亢村代表是刘通达、韩文福、苏洪德、苏明远、刘之祥、刘全德。其中刘全德为该村乡约。被告羊舍村3人,为张耀鼎、张世政、吴君才;柴里村4人,为左全有、侯建业、左遐龄、左全瑛。这些人中有明确身份和职务的是:张耀鼎,生员;张世政,羊舍村渠长。左全有,捐职从九;侯建业,书吏。尽管他们的职位和身份不高,但在村庄层面已能算上头面人物。
 
 
 
  清代柴里村、羊舍村诉讼战中,因乾隆三十七年平阳府断案赋予羊舍村一尺之水的优先用水权,羊舍村人出钱雇石匠刻碑详细记述这场官司的始末,用以宣示和捍卫自身的用水权利。最为典型的是道光年间两村之间的诉讼大战,集中体现了该村头面人物在水利诉讼中发挥的核心作用。最先出面的柴里村渠长。前有渠长左全任状告羊舍村霸水,继有渠长左荣清再告羊舍村违规霸水。与此针锋相对,羊舍村渠长吴绍虎控告柴里村违规盗水。随着诉讼局势的变化,两村参与诉讼的人员不断扩大。亢村方面有左荣清、左全瑾、左桂、左璋等人,显系同宗同族。羊舍村则有吴绍虎、吴萃文、张永维、张训等人出面,张、吴二姓均为羊舍村中大户。双方各有所执,互不相让。与亢村一样,羊舍村吴绍虎等人为了打赢与柴里村的官司,一度上诉到省城按察司衙门。咸丰十一年,羊舍村生员、渠长刘士林,柴里村渠长连居奎再次为维护各自权益出面参与诉讼。光绪三十四年,为了彰显柴里村在刁底河洪水利用上的合法权益,柴里村左氏宗族中五位具有社会地位和科举功名的家族成员共同树立《柴里村永丰渠碑记》,碑文末留有参与此事的5位左氏族人的信息,分别是左廷垲,增贡生、钦加六品衔、候选训导;左廷麟,辛酉科拔贡、甲子科举人,例授文林郎、拣选知县、前任平定州知州;左炳南,岁贡生,例授文林郎,候选训导;左崇典,己丑科举人、壬辰科进士、钦加六品衔、工部屯田司主事;左秉钧,乙酉科拔贡、丙戌科教习,钦加同知衔、赏戴花翎、山东候补知县。该碑正是由左氏5人率领全村督工、渠长和地亩花户人等同立。上述行为反映了村庄层面,这些具有科举功名、社会身份和公共职务的头面人物或地方精英一贯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维护村庄权益的特点。
 
 
 
  就三村诉讼案中宗族的表现而言,柴里村左氏宗族最具代表性。在柴里村,从渠长到士绅几乎均由左氏家族成员构成,显示了宗族在该村所具有的影响。在晚清,柴里村左氏宗族中上述5人,加上道光二十六年以身殒渠的左璋,6人中有4位名列《临汾县志》人物志,足见其拥有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柴里村永丰渠的历史便是由这些人来书写和把控的,以此宣扬和巩固柴里村在道光二十六年人字堰分水方案出台后所拥有的用水权益。而在另外两个村庄中,宗族因素表现得不够明显,只有若干村中殷实大户的身影,无法与柴里村相提并论。由此可知,宗族在晋南地方社会的作用是相对有限的,大体反映了晋南三村宗族的基本特征。
 
 
 
  2.水利诉讼中的民间调节及其局限
 
 
 
  三村水利诉讼中,除了各级官府和基层精英、士绅、宗族的广泛参与外,还存在一个介于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民间调节机制,类似于黄宗智所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当村庄之间的争讼处于两难境地,官府判决无法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时,这一民间调节机制就会启动。我们在晋南三村水利诉讼文书中,能够不时捕捉到这方面的蛛丝马迹。道光二十三年五月,羊舍村与柴里村争讼期间,羊舍村人对知府劳崇光将羊舍村泄水口改作柴里村取水口的判决不服,向知府提出的解决方案中就提出:“我等恐酿成祸端,进退两难,无奈冒罪陈情,恳恩作主,饬两造各举邻村人理处,或照碑在沙堰上定案。”六月十五日,羊舍村给山西按察司的呈词中又有如下记录:“于今岁三月初间,我等蒙恩讯明,断令各查照旧规使水,有伊村殷实绕事之监生左荣朝、左昌龄,生员左璞在内调停。”但从结果看,柴里士绅调解两村争端的效果并不理想。咸丰十一年,柴里、羊舍两村在修理人字堰分水平台时再次发生冲突,双方互控至平阳府,各执一词,争论不休,难以结案。知府王溥委托班房“将两造请到一处,从中讲和,言归于好,仍烦原说和人讲处”。其中说和人就是邻村绅士,讲处就是居间调解。经过众人调解,两村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禀告平阳知府。呈送给知府的调解禀帖内容如下:
 
 
 
  三月初七日,和息人拔贡刘善庆、从九温如璠、生员蒋望礼、生员李有荣、张可贞。敬禀者,恳祈示谕,以便兴工事。缘上月间,柴里村与羊舍村因渠事互控一案,十七日蒙恩堂讯,未曾了结,生等情关亲友,不忍坐视终讼,从中调处:石堰一道,着柴里村修理,至石堰西南冲坏之处,并分水平石界水俱系两村同修。恐内有嫌疑,不要两村人做工,同觅邻村人照二十六年案卷修理,各出情愿,均愿息讼,但工程浩大,耽误日期,工难告竣。祈宪额外施恩,出示晓谕,并饬差监守,庶两村不至有争,工程亦不至有误矣。刘善庆等批准饬差监修,并谕催两村渠长赶紧兴工,修理完固,来府禀报,仍令两造各具甘结,送案备查。
 
 
 
  这一禀帖是民间调解机制发挥作用的直接证据,也是三村水利争讼中信息最为完整、最具成效的一次民间调解,显示了民间调解是对官方审判的一种有效补充,是地方社会最为常见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但是,在晋南三村严重缺水的环境条件下,这种调解机制能够发挥的作用和时效也是有限和短暂的。从资料看,在这次成功调解后不到两个月,柴里、羊舍二村因为在分水平台施工中的分歧而再起争端,使得讲处人的努力再次落空。
 
 
 
  3.争水殴斗与村际关系的紧张
 
 
 
  官方审理和民间调解之外,晋南三村民众的观念、行为和心理,也是三村水利诉讼研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水利关乎民生,因而生活在该区域的村民是最容易被煽动和组织起来的,尤其是在事关村庄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他们往往能做到声气相通、同仇敌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演变成群体殴斗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影响村际关系和区域社会秩序稳定。
 
 
 
  嘉庆七年的“亢村开渠案”中,亢村人在苏明远等人鼓动下,“在村中遍贴招帖,觅人揽工,故日聚数百人,急赶掏挖,并雇石匠凿山,山下凿洞,意欲速成,霸水利己,而损我等邻村”。嘉庆八年,亢村人刘通达、苏明远千里进京告状于九门提督衙门,并指使村人张光泰到太原拦轿喊冤,状告于山西巡抚衙门,试图通过一再的诉讼,引起上层官员重视,施压于地方以图改变诉讼结果。与此同时,亢村村民韩文杰等鸣锣聚众,声称无论官司输赢都要将渠道开成,气焰嚣张。最终,亢村带头闹事的刘通达被发配充军,涉案相关人员受到惩罚方才了结。与此相似,道光二十三年柴里村的一篇诉状中,对争水场景做了如下描述:“昨初七日,雷水大发,我等赴渠观口,望见吴绍虎等同安应照、张立丰、杜凤吉等鸣锣聚众数十人,各执凶器硬行霸水。我等不敢近前,恐遭毒手,致伊村灌地千有余亩,无工之地尚灌许多。我村点水未沾,村中愚民无不踊跃欲争,我等力为禁止。伊村大人众,总属虎狼之辈,我村小势微,岂无舍命之人?”两村民众因争水而紧张对峙,大村欺压小村的形势,赫然显现。
 
 
 
  对于三村民众而言,除秋种夏收、夏种秋收的农业劳作外,每年雨际来临之后因争水而打架,或者是在农闲时因争水而打官司,已是不足为奇的事情。羊舍村老人张邰兴回忆说:“过去每年汛期一到,全村就进入一个紧张状态,期盼老天下雨。要是雷鸣声响,天雨降下,村中青壮年个个头戴斗笠,身披蓑衣,扛着木板、门板,不分昼夜地跑到分水石台处抢争洪水浇地。刁底洪水不让人,与柴里村争水打架是常有的事。一旦多争得洪水,来年必定会是好收成,当年就要唱戏答谢神灵。由于洪水无情,除了经常冲坏渠道之外,还可能将村民卷入洪流,导致受伤甚至是丢了性命,但也不能退缩,争水浇地就是老百姓心目中的头等大事。”
 
 
 
  紧张对立的村际、人际关系又延伸并影响到当地人的婚姻圈。柴里、羊舍两村虽为近邻,但长期以来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即双方互不通婚:“过去本村姑娘若要嫁到羊舍村,会受到全村全族人的反对,这是他们祖祖辈辈都要遵守的规定,十里八乡的媒婆对此也是心知肚明,不会冒险为两村人说合牵线。直至现在,尽管两村关系已有改善,有通婚嫁娶的现象,但并不常见,即便通婚者多数也没有好结果。在村人看来,与羊舍人通婚不吉利。反过来,羊舍村人也不允许自家姑娘嫁给柴里人。”由此可见,历史时期柴里村与羊舍村的通婚已成为两村民众不敢触碰的禁区,甚至影响至今。在传统时代“十里八乡”这样一个涉及生产生活、人际交往、婚姻、祭祀等社会活动的熟人空间里,刁底河中游的柴里村、羊舍村和亢村三村所展现的显然是一般意义上乡村社会关系的一种非常状态。这种非常状态在三村人生命和生活中成为日常,恰恰是自然和社会不确定性的直接反映。
 
 
 
结 语
 
 
 
  自然与社会的双重不确定性是明清以来洪灌型水利社会最为突出的特征。其存在前提是在恶劣的生存环境、有限的水资源、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能够进行的选择相当有限。利用夏秋之际才会到来的洪水资源去灌溉土地、生产粮食,满足基本生存需求,是生活在黄土高原洪灌区的农民能够做出的第一选择。人和洪水的这种利害共生关系,使以晋南三村为代表的众多洪灌区充满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洪水的不确定性,无论官员还是地方社会,人们费劲周折制定出台的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分水方案和分水设施,在洪水的巨大破坏性和不稳定的水量面前形同虚设,取而代之的是以强凌弱、霸水盗水的丛林法则和混乱局面。洪水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的不确定性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甲对乙的正向或反向影响,而是一种双向影响。不确定性的洪水,导致了不确定性的社会。晋南三村在明清300余年反复上演的水利争讼正是社会不确定性的直接体现。反过来,社会的不确定性也直接影响到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本文揭示的案例中,柴里、羊舍二村之争不在大水,而在小水。当洪水来水量不足的时候,河道中的水最终能够流向哪里、为谁使用,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双方之力量消长和各自的行动策略所决定的。就此意义而言,可以说水塑造了社会,社会也塑造了水,二者相互影响,互相塑造。这种特点在亢村开渠案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亢村从明到清,300余年始终不能实现开渠引水的夙愿,决定性因素不一定就是诉讼文书中所揭示的亢村开渠可能会给下游带来洪水隐患,某种程度上这不过是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关键在于,亢村和竞争对手柴里村、羊舍村二村之间实力对比上的巨大悬殊。在洪水资源相当有限的条件下,这种实力上的悬殊使亢村开渠计划根本无法实现。社会关系和人口资源均占据优势的柴里、羊舍二村,绝不允许有损其核心利益的行为出现。在此,我们看到的是社会因素对水造成的影响,即社会如何塑造了水,如何影响到水的分配和流向。正是由于洪水和社会的相互影响和塑造,加剧甚至激化了晋南三村之间的用水矛盾,导致这个洪灌型水利社会充满不确定性。
 
 
 
  以晋南三村为代表的洪灌型水利社会正是在这样一种环境和机制作用下长期循环往复,原地踏步,维持着一个动态平衡。300余年来,晋南三村时而合作,时而斗争,既冲突又合作地共生共存。这既是三村历史的真实写照,也折射出历史时期黄土高原人水关系的基本特征。套用布迪厄的实践论来讲,洪灌型水利社会可以说提供了一个场域。在这个场域里,诉讼成为一种民众惯习,为官方和民间所共同掌握并娴熟利用,由此实现了社会力量的整合,保持了区域社会的长期平衡和动态演变。明清以来300余年间,晋南三村的用水秩序从未因频繁的诉讼行为发生改变,唯有柴里人左璋的以命相抵,才换来了用水规则的些微调整,然而从本质上讲,并无太大变化。不确定性构成了洪灌区域民众日常生活的一个主要特点,导致生活在这个区域的民众只能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下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以求得生存和发展。颇有意味的是,三村民众之所以选择诉讼,并非完全是出于对国家的信任,或许他们一开始曾寄希望于官方介入解决他们的生存困境。在一次次的上诉败诉中,他们已经收获了经验和教训,进而把诉讼作为一种手段,借以表达对现行制度和分水规则的不满。他们以发起诉讼的方式挑战各级官员的权威和耐心,将希望寄托在屡败屡诉的无声反抗之中。在此过程中,一些官员甚至成为他们污蔑或打击的对象,这更像一种弱者的武器和弹性制度空间内的合理反抗。只是从结果看,这种反抗并未能带给他们更多的希望和福祉,而是深陷于贫穷和困顿之中停滞不前,并日益走向内卷。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晋南三村民众生活已有了新的变化和选择。政府水利部门将众多的机井开凿在了三村的田间地头,用稳定的地下水灌溉代替了不稳定的洪水灌溉。洪水有无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已经日渐淡化,只剩下那些曾经耗费无数先人心血、体力和财力的洪灌渠道、拦河坝堰等水利遗迹和三村人民的历史追忆。不仅如此,取代过去作为第一产业和唯一选项的农业生产,从事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煤矿开采、洗煤加工、煤炭存储、煤炭运输等相关的资源型经济成为三村人新的选择。在现场调查中,我们看到那些见证三村人历史恩怨的洪水渠道、人字分水堰、滴水石台等工程遗迹,依旧默默矗立刁底河河谷和三村人的田间地头,但是引洪灌溉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人们依靠煤炭相关产业获得了稳定的收入,过去的不确定性也随之消失了。人们在刁底河上游山里开挖了煤矿,修建了洗煤厂、储煤场。拉煤的重型卡车频繁来往于三村周围的公路和刁底河畔。晋南三村人的主要生计方式由过去的靠天吃饭、引洪灌溉,变成如今的资源依赖,以煤矿为中心的产业链成为这个区域的中心产业。洪灌型水利社会的终结和退场,看似确定性的物质条件的改善,并未能彻底改变这里人们的生存面貌,未来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摆脱资源型依赖的发展路径,再造秀美山川,推动乡村振兴,让生活充满确定性,是新时代以晋南三村为代表的传统洪灌型水利社会的未来图景。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3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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