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长江水道是一个开放、动态的自然系统,既有水土流失、江水泛滥、沙洲涨坍等自然变迁,也有人类为了在滨水低地进行土地开垦而进行的大量人为改造。江心洲属于典型的滨水低地,系长江中上游来水挟带之泥沙遇阻减速淤积而成的土地,必仰赖于堤坝的捍卫。堤坝作为低地社会至关重要的水利设施,实际上是国家干预与地方社会自组织治理相结合的产物。滨水人群对生态环境的适应和改造,则主要围绕洲地的涨坍、开垦与治水展开,呈现“人与自然”动态制衡的演进过程。晚清以来,张家洲北汊逐渐发育为弯弓型河道,北岸受水流冲刷加速崩塌,南岸则逐渐淤积出水,形成“北崩南淤”的态势。原来居住长江北岸的各姓居民先后奔赴南岸垦荒,致使新淤洲地争垦纠纷不断。各群体通过组织超越村落和家族的垦团,并积极利用垦荒条例或土地法规来实现各自的占垦诉求。这表明,近代国家及其制度建设在新淤洲地的“确权”过程中扮演了比过去更为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
长江中游 新淤洲地 滩地开垦 低地社会
引 言
1946年3月30日,安徽宿松县叶世用等数十人联合呈文给江西省主席曹浩森,称他们祖居江西九江桑落上伍、扬子江北岸之最南岸,世代操持农业为生。但自清代咸同年间以来,大江北岸受到水流的冲刷,连续发生崩卸,迄今不止,其原来所管之土地、屋宇旋崩旋退,已退至安徽宿松境界。不过,北岸崩塌十尺,则南岸淤涨一丈,形成“北崩南淤”之势。抗战胜利之后,沿江居民陆续返乡,发现江心南部又淤起沙洲上下二片,绵亘十余里,较高之处已可开垦,请求领垦新淤洲地,准予发给领垦证。
叶世用等人的领垦行为,引起了同居长江北岸各村民众的争垦,先后有九江县桑落乡民乔创起、董廷瑞,宿松县汇口乡桂家营桂辉珊,以及汇口乡乔家墩黄南亭等为代表的多个垦团呈文省府,申请对南岸新淤洲地进行开垦。对此,江西省垦务处以“拟领之地现有多人向本处声请登记经营垦殖”为由,没有给予核准,而是要求九江县政府调查明确之后再行核办。对于长江新淤洲地这类自然淤生之无主荒地,其初始的产权归属历来都是治理难题。从上述争垦案中,扬子江北岸居民先后组成多个垦团,向政府请垦南岸新淤之洲地,似乎官方已经有了一套公有荒地的承垦程序。不过,各垦团请垦新淤洲地的范围不仅互有重叠之处,而且未请垦的周边居民亦有不同诉求,从而导致各垦团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
上述新淤洲地争垦案不过是该滨水区域历史的一个缩影。这个地区即历史文献中时常提及的“桑落洲”,主要位于今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江洲镇、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与湖北省黄梅县刘佐乡等三省交界地带,地形上属典型的滨水低地。该洲在历史上受到长江河道迁徙的影响,面积、位置等均处于动态变化中,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张修桂对长江武穴至湖口河段,尤其是桑落洲、张家洲汊道的河床演变,进行过长时段的历史考察,基本勾勒了该区域历史地理演变的大致轮廓。林承坤则注意到人类活动对长江河道与沙洲形成与演变的影响,如沿江筑堤与围垦,把原来自然的河道限制在人工堤防里流动。此外,徐建平在讨论民国时期鄂皖赣三省边界调整与江堤维护问题时,发现历史上河道与沙洲的自然演变造就了行政边界犬牙相错的社会现象。不难发现,人与自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二者彼此深度嵌入在对方的体系之中,制约与改造并存。
这些江心洲或者滨水低地显然并非布罗代尔所言的“几乎静止的历史”,而是与水流一样始终处于动态的过程之中。在这样一个动态的自然舞台之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又会呈现出什么样的形态呢?滨水低地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趋水之利,而避水之害。一方面,长江挟带的泥沙淤积造就了大量新生的无主土地,可以供人类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这些土地因地势较为低洼平坦,更容易受到水患的侵扰,人类不得不与水患展开持续的斗争。因此,本文除了梳理此一区域长时段的自然演变之外,还将对生活其间的人群与社会历史进行讨论,以期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在历史上,从桑落洲的崩塌到张家洲的淤涨,长江九江段江心洲经历了怎样的自然环境演变?其二,人类如何通过堤坝的修筑,不断改造和重塑滨水低地的景观,使其逐渐适于居住,并且形成一套与其地理环境相契合的社会制度?其三,水文地理的每一次重塑,不论是河流改道,还是沙洲的涨坍,不同的损益者之间都可能面临新的冲突。滨水土地的自然淤涨与坍塌,如何影响了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类?在新淤洲地的开垦与确权纠纷中,近代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请垦民众之间是如何互动的?
本文的资料主要来自江西省档案馆所藏的一批民国时期“九江县桑落乡新淤洲地争垦案”卷宗,以及明清地方志、晚清民国报刊、民间族谱、口述访谈等辅助资料。这些卷宗不仅包括了各争垦群体给政府各部门的屡次呈文,还有各部门为处理此案形成的各类来往公文,属于典型的“过程性文件”,从中可看出案件相关方的利益诉求与互动过程。桑落乡新淤洲地争垦案主要发生在抗战胜利之后的1946—1948年间。争垦案的主体是居住在长江北汊北岸滨江沿线的居民,上自叶家湾,下至桂家营一带,涉及程家营(又名曹家湖)、乔家墩、桂家营等村。在1936年鄂皖赣三省划界以前,这些居民大多隶属于九江县桑落乡,之后则划归安徽省宿松县汇口乡管辖。争垦的土地则位居九江县桑落乡,即张家洲的北部一带。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证明自己领垦的正当性,各请垦团都积极提供了大量历史证据,将争垦案追溯至晚清时期。为了能更好地理解这批档案史料,笔者还专门去宿松县汇口镇进行了实地田野考察,搜集到桂氏、乔氏、蔡氏等的族谱,力图把档案中涉及的人物,放回到当地社会中去认识,实现官方档案与民间文献的互补。
一、 流动的土地:江心洲的演变
桑落洲的形成,与古长江、彭蠡古泽在九江盆地的变迁有密切关系。先秦时期,长江出武穴之后,原先流经太白湖、龙感湖、下仓铺至望江的主泓已经南移,并在以武穴为顶点,北至黄梅城关,南至九江的冲积扇上以分流水系的形式,继续东流汇注彭蠡古泽。张修桂认为,彭蠡古泽是长江新老河段在下沉中受九江潴汇而成的湖泊,因此水下分流水道之间的脊线分明。当长江主泓受到赣江来水的顶托,流速减慢,泥沙沉积,不断淤高露出水面,在江中形成自然堤埂,逐渐把长江主泓道和北边的大水面分离开来。据估计,彭蠡水体完成江湖分离的时间,应在汉武帝、司马迁时代之后的数十年间。其后,江北彭蠡古泽进一步萎缩,代之而起的是著称于六朝时代的雷池,即今天的龙感湖、大官湖等。
长江主泓道之水在九江东北江面一带继续受到鄱阳湖来水的顶托,泥沙逐渐在两江交汇的江心沉积形成桑落洲。虽然其确切的出水时间已难以追溯,但至东晋南朝时,桑落洲已是江州的重要门户,成为长江中下游一带兵家必争的战略要地。至唐代,桑落洲作为这一区域重要的地理景观更是时常出现在文人的各类诗词之中,如李白有“桑落洲渚连,沧江无云烟”之句,而李群玉则有直接以“桑落洲”为题的五言诗。最为著名的当属唐末胡汾的“桑落洲”,诗云:“莫问桑田事,但看桑落洲。数家新住处,昔日大江流。古岸崩欲尽,平沙长未休。”这足以说明,此一阶段的桑落洲正在经历剧烈的演变,昔日的大江如今已淤涨成为新的住处,而原来的古江岸已经快崩塌殆尽,并不断有新的沙洲淤涨出水。这一时期,桑落洲整体上呈现的是南崩北淤的演变态势,至宋元之际已向北汊道的江岸靠拢。
元代,桑落洲曾驻有管民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明初则在桑落洲设立河泊所,不过很快就于正统五年(1440)被裁革。《大明一统志》记载,“桑落洲在府城东北过江五十里”,且提及“昔江水泛涨,流一桑于此,因名”。彭大翼也提到“(桑落)洲在大江中,江北则安庆府宿松县,相距百余里,江南则江州湖口县也”。这说明,明代的桑落洲尚在介于宿松县与湖口县之间的江中,并未完全与江北连成一片,中间或依然隔有汊道。不过,此后该洲的岸崩越发严重,尤其是万历年间频发大水。乾隆《德化县志》就有“(万历)二十年至天启三年桑落洲岸崩十余里,坏民居无数,迁徙不定,民苦之”之记载。明清之际,《读史方舆纪要》在“桑落洲”条则载,“盖其地与江南宿松县接界”,说明桑落洲已与宿松县接壤,其北汊道可能完全淤积废弃。那么,此时桑落洲的范围大致在何处呢?
乾隆《德化县志》对于桑落洲的东、西两至,均未标明具体的位置。自道光年间,桑落洲继续“坍塌不止,四界渐入长江,内有居民移迁本乡程家营”。直到同治《德化县志》才把该洲的东、西两至明确为“东至横坝头,西至梅邑杨穴镇”。同治《江西全省舆图》亦载:“自汇口循堤东行十八里至罗家渡,与安徽宿松洲土交界。又自罗家渡迤北行过清水港,其十五里至横坝头,与宿松交界。按自汇口东北行之路,以堤为界,堤内即德化之桑落洲,堤外皆宿松县辖。”大体上,清代德化桑落洲的范围西至黄梅县杨穴镇,东至横坝头,且以洲堤为德化、宿松两县分界,堤内属桑落洲。
由上可知,桑落洲受到江水冲刷不间断地持续发生岸崩,并且不断向北岸靠拢。与此同时,在九江东北的大江中,原桑落洲的西南方向开始淤涨形成一个新的沙洲,即张家洲。林承坤和张修桂都认为该洲于明永乐年间出水,但天顺《明一统志》和嘉靖《九江府志》对此洲均只字未提。而苏守德更认为张家洲形成于唐末宋初,遗憾的是未见其拿出任何证据。因此,对于张家洲的形成及其演变,似乎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笔者注意到在嘉靖《九江府志》“杨家穴市”条下,有“在江北岸……前有夹洲,袤延七八里,可泊舟楫”之记载。结合杨家穴市的位置,这里的“夹洲”很可能就是后来人们称之为张家洲的早期形态。此外,乾隆《德化县志》沿用旧志“形胜”之记载,称“幸中江新生三洲,连亘数十里”。此处“新生三洲”应该就是指张家洲一带沙洲。
直至清代中叶,“张家洲”一名才在文献中出现。道光年间,韩文绮曾提到“兹据德化县禀报,该县与湖北黄梅县、安徽宿松县毗连之团洲、张家洲,现有蝻子萌生”。此外,咸丰四年(1854)十二月,曾国藩派杨岳斌率领战船赴援湖口,进剿太平军,“行抵九江十五里之张家洲头,贼船已分两路上犯”。同治《德化县志》则有“回龙庵……在桑落乡张家洲”之记载,说明张家洲已经成为德化桑落乡的一个部分。由此可知,虽然清代中叶张家洲才逐渐见载于文献,但其淤积出水至迟可能在明代中期以前就已初步完成。
张家洲的形成原理与古桑落洲基本相似,系江湖交汇导致江水流速减缓,上游来水泥沙沉积而成。需要指出的是,张家洲并不是一次性淤积形成的,而是由明清时期多个陆续淤涨出水的沙洲组成。这些沙洲的形成时间,大体遵循“先西后东、由南向北”的演进原则。其中最早出水的系西南方向的张家洲,后成为整个江心洲的代称。清代前中期,张家洲下游先后又发展形成同兴洲、长洲和柳洲等,且逐渐与张家洲连成一片,成长条形分长江为南北两汊道。清中叶以后,在张家洲的北部,又陆续淤涨形成黄家嘴洲、上下蔡家洲、傅家洲等,由此北汊正式演变为正弦式弯曲河道。这些沙洲之间原有港汊相隔,系淤涨过程中留下的夹江遗迹,至今江洲镇境内仍可见这类水套。不难发现,这些新淤沙洲主要以占垦人群的姓氏命名,如蔡家洲系由江北望族蔡姓管领、黄家嘴洲则由江北黄姓合族管领。
民国《安徽通志稿》载:“鄱阳水盛江雍而淤,湖口迤上淀为大洲。”“大洲”即张家洲,系由鄱阳湖水雍阻江水淤积而成,此时已“纵广约十里,横广约三十余里”。相比清代,民国时期张家洲的面积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江水夹张家洲继续东流,“南泓浅滩暗礁甚多,航行取道北泓,中段有暗滩一处”,江湖汇合处已在张家洲南道之尾。这说明民国时期以张家洲北泓道为主航道。不过,长江在经过张家洲北泓沿岸附近各处时,因江面展宽溜缓沙停,致有浅滩淤积漫涨。此外,北泓江岸凹曲为水流侵击,日见坍削,尤其是北泓下游与南泓交汇之上左岸,坍塌的更为剧烈。本文开篇提及的争垦案,所涉新淤洲地大致位于蔡家洲、傅家洲的北边,系该洲较晚淤涨出水的部分,属于清咸同以后“北崩南淤”之结果。
江心洲的淤生,系长江中上游植被破坏、环境恶化之结果,尤其是美洲作物(玉米、番薯等)进入中国之后,进山垦种已成为无业穷民维持生计的新选择,由此带来了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清代陶澍就敏锐地注意到这一现象,称:“江洲之生,亦实因上游川陕滇黔等省开垦太多,无业游民到处伐山砍木,种植杂粮,一遇暴雨土石随流而下,以致停淤接涨,此等谋食穷民,既难禁其生计,而开垦既多,倾卸愈甚,及至沙涨为洲。”因此,江心洲的淤生,本质上是长江中上游生态环境演变的产物之一。不过,中上游的水土流失,经过水流的长距离输送,给中下游带来了大量新淤生的洲地,成为人们赖以为生的沃土。
二、 改造低地:屯垦、筑堤与景观重塑
桑落洲“地势卑下,若雨水过多,江水泛涨,最易被淹”。这类低地系大自然给人类的馈赠,但其开发则须仰赖于圩堤的修筑,以应对频繁的水患。桑落洲何时开始有人类居住,已难以细考。胡汾“数家新住处,昔日大江流”表明唐末该洲已有人类活动。李群玉“浦屿渔人火”之句,则说明唐代该洲可能已有渔民的活动。元代范梈“桑落洲”一诗则提及“传闻酒吏经年罢,美酿家家得纵沽”,说明已有榷酒税吏的设置。此外,元代在桑落娥眉洲有提领所提领和副提领的设立。明初,此洲设有河泊所,正统年间才裁革。除渔业和商业之外,桑落洲还盛产棉花,且“核小而绒多”,质量相比其他地方更佳。
(一)卫所军屯
明代邑人万衣称:“余郡德化县桑落洲之有堤也,有司者奉巡抚都御史乌程潘公某命,继封郭堤而筑也。堤延亘凡七十余里,视封郭三倍有强,才五阅月而告成。”这说明桑落洲有堤始于潘季驯巡抚江西之时,即万历四年(1576)。此外,万衣还提到“分堤而守,则德化、湖口、黄梅、宿松四县之民,南昌、九江、蕲州三屯之卒,画疆勒石,限地以责其成”。由此可知,万历年间桑落洲已居住有德化、湖口、黄梅、宿松四县的属民,还有南昌、九江、蕲州三个卫所的屯军。另据文德翼《太守江公蠲免两卫屯粮碑记》云:
九江之有三卫也,自明洪武昉也。是郡元季为徐寿辉、陈友谅所据以为都会,杀其民殆尽,号以红巾,土人至今称红头军。一郡止留七户耳。明高皇既灭之,以其地旷,故使战胜之军落屯以居。江南卫曰九江,江西卫曰南昌,湖广卫曰蕲州,各以指挥使、千百户等职官辖之。厥屯皆错在九江。历建文至永乐,乃招民以来,军为主而民为客,屯则良而田则楛,势也。
据此,明初九江府因受元末战乱破坏,地旷人稀,于是设立九江、南昌、蕲州三卫开始屯田。桑落洲的大规模土地开发应该始于明初三个卫所的屯垦,大量的外来移民系卫所军户。今天安徽宿松县汇口镇一带的地名,不少村庄仍以“营”为名,保留了过去军屯的痕迹,比如汇口镇的“桂家营”“七百户营”“李家营”等。据桂家营《桂氏宗谱》记载,其始迁祖珠公原居江南东流县,因“朝廷托以西江运漕重务,直受之不辞,遂管理彭邑军田、化邑屯地”,于永乐二年迁居德化桑落洲之泥塘,名列卫籍,属漕粮运军,而后不断开枝散叶。至今在宿松县汇口镇仍可以找到泥塘村,当地人又称之为“桂家嘴”,可见所言不虚。从地理位置看,泥塘位居古桑落乡的腹地,是这一带较早淤积出来的土地,地势应该相对周边较高,而后桂氏子孙又向周边低地迁居,如桂家林、笼坝沟、詹家港、刘家湾、八里江等。此外,在汇口镇桂家营不远的乔家墩(又名劳家埂),乔氏族人还保留有《乔氏宗谱》,内载乔氏始迁祖堆公为“世袭千总”,亦是卫所军户,由彭泽迁居德化桑落洲屯垦。
尽管明初桑落洲已有不少卫所军户入驻屯垦,进行了初步的开发,但其后续开发却主要发生在明代中后期,在官方主导下兴筑了堤坝,而且有不少的土地被新垦出来。崇祯年间,桑落洲还有新垦田土升科,而那些坍塌入江田土的钱粮则需要抵补。明代桑落洲的行政隶属并不明确,还只是根据移居居民的旧有籍贯来进行管辖。因此,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明代江西部分并未对这个区域进行明确的行政划分。由于桑落洲陆续坍塌入江,德化县民不得不购买蕲州卫的荒屯耕种。土地买卖造成了非常复杂的军民杂处与犬牙相错问题。对于购买了“楚产”的德化人,清初还需要寄户纳粮,由蕲州卫军丁收取代为上缴。直到乾隆十一年(1746),德化与黄梅两县才会勘定界,划定相对确定的行政管辖区域。乾隆十八年(1753),德化知县高植会同黄梅知县编造册籍,把两县军民人等开载分明,编造保甲,以专责成。德化人原来要缴纳的蕲州卫地钱粮,改由黄梅县在清江镇设柜征收。从地理位置看,蕲州卫的屯地更靠近黄梅县一侧,而靠近宿松一侧的则多为九江卫和南昌卫的土地。
由上可知,对于桑落洲这类自然淤涨的无主荒地,地势较高之处,明初主要为卫所屯军所占,且因九江卫军没有足够力量尽垦其地,又分与南昌二卫及蕲州卫屯垦。“当时募军开屯,多寡悉随其力,皆以分计”,足见明初土地之广袤,缺的是垦荒之人。不过,永乐末年派卫军领运漕粮,致军役负担沉重,甚至屯丁逃亡、屯田荒芜。因为屯田收入除原有用途外,还需承造漕艘、帮贴运粮。而屯军转任漕运以后,屯田重任也不得不转由余丁承担,如无余丁可耕种,则只有招民佃耕。前文提及,因桑落洲于明季坍塌入江,化民价买蕲卫荒屯,挑基成址。自道光年间,桑落洲继续坍塌,四界渐入长江,内有居民迁居程家营,买授程姓所管南昌卫王伏一故屯,新造街市。可知确有不少屯地荒芜变卖为民产。
(二)堤坝建设
乾隆七年(1742),江西巡抚陈弘谋在奏疏中提及“江西地方,凡滨临江湖之处,均属低洼,一切农田,全赖圩堤闸坝,以资捍卫”。这道出了江湖滨水地区的实态,虽然沃野千里,但如没有圩堤闸坝的捍卫,人民生活以及农业生产必将遭受水患的频繁威胁而难以为继。陈弘谋到任不久就意识到,圩堤是江西低地社会的中心事务,最关民生利病。为此,他曾将督率修筑圩堤事宜呈奏朝廷,经各部讨论之后仍责成地方有司管理。对于那些“向无圩堤及曾筑有工程而年久坍塌过甚,工程浩大民力不敷者”,准其动支充公银两,按照以工代赈之例,确估造报核销。圩堤的修筑耗费巨大,民力难以支付,有时需动用官银。
清代德化县有17个乡,“江之北居其三,封一、封二、桑落,地势俱较低于南,忌水潦,地多栽杂粮”。德化县跨长江南北而治,行政区与黄梅、宿松两县犬牙相错。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与历史上长江主泓道的南北摆动有关,也与明初的卫所军屯有联系。在万历四年桑落洲初次修堤之后,乾隆四十九年(1784)士民张锦再次呈请借领谷息价筑堤,提出需银5000余两,但“格于例,不果行”,后知府初之朴倡捐创堤,名为“初公堤”。该堤自秀沟口起,至后老坝丁家口止,长43里。其中宿松管二百八丈五尺,而秀沟之东百余丈亦属宿松与蕲州管辖,俱由各县业户自行出资筑固,不在捐创之列。乾隆五十八年(1793),桑落洲堤溃闸坏,德化县令俞请官款兴修,亦格于例未被允准。嘉庆九年(1804)、十八年(1813)、二十一年(1816),江水大涨,冲溃堤闸,屡经地方官捐廉,或督率民夫按亩出力补筑。不过,至嘉庆二十一年时,初公堤之旧址多数已经随岸崩坍入江,只能从刘家湾老坝起新建长堤。由上可知,堤坝的兴筑及其维护主要由地方官、士绅与有田业户负责。
同治《德化县志》记载:“桑落洲初公堤,南临八里江,水势急,兼鄱湖对冲之险,地多崩江,堤脚屡迁。北拒宿松龙湖之患,则有宿邑之驿里塘堤,即康公旧堤,地势更低,水患尤大。”初公堤受到江水冲刷,堤脚被迫屡次迁徙,而北边又有大湖漫涨之患,宿松境内有驿里塘堤(又名康公堤),面江背湖,水患频仍。道光、同治年间,初公堤多次溃口。道光十五年(1835)溃后,竟然废置十年才重修。咸同年间,此地区又经历太平天国战争,更是无力顾及圩堤的维修。对于溃坝,小溃则民力自修,水退冬闲全民挑堤筑坝,大溃则不得不筹借官款,或者地方官捐银,又或按亩派费,以修复溃口或者改迁堤脚重建。这一区域政区参差错落,圩堤多有跨区之弊,且私家小圩甚多,只要一口溃决,则堤内土地尽受其害。此外,宿松境内之驿里塘堤即出现两县权责推诿问题,多次由九江县民代为修筑。
在张家洲北汊北岸一带,明清以来陆续修筑了许多小段圩堤,而后逐渐连成一体,形成跨越多个行政区的长段圩堤,从而对圩堤的整体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一直挑战着地方政府的协调能力。如同仁堤,总长约12600尺,地连三省,自黄梅段窑下董家口起,至宿松康公堤止,是鄂赣皖三省沿江土地之重要屏障。道光十八年(1838),湖北请币委候补道查督建,编立康、乐、和、亲、安、平六字号,每亩土地承堤二尺,分段岁修。该堤之维护,由黄梅、德化、宿松三县分领承管,黄梅县承管和字号,江西省承管亲字号,宿松县则管康、乐、安、平四个字号。其中亲字号较长,又分为九小号,宿松承七个号,德化承两个号,共205丈。每次遇到江崩,或者退建大修,起初系由黄梅县向湖北请款修筑,后湖北提议既经分号各管岁修,则改建大工也应归各地方官禀请上司拨款修筑,自后该堤工程始由黄梅、九江、宿松三县平均请款兴修,且视江崩之险出于哪一县承管之字号,则归该县主持,会同其他两县办理。1908年,同仁堤崩坍,三县会勘估计修复需费银2.9万两,三省照章拨款会同督修。1911年4月又大水溃堤,三省拨款组织修复,不料辛亥革命爆发,遂未能及时修复完成。直到1912年三省才又重新合议,决定秋后水落时再行勘修。由此可见,自清中叶以降,赣鄂皖三省已经对同仁堤的维护形成了一定的规章,各有责成。
在同仁堤与初公堤之中间,系宿松县的辖地,有熟地数百亩,名丁家口,原无堤坝。鄂赣两省官绅希望将同仁堤、初公堤联合,但又怕宿松县加以阻扰,不敢擅自接修。为此,经与皖省商讨,安徽同意接修,并且拨官款修筑,计堤330余丈,后因连年崩坍,堤身退建,堤线加长至500余丈。历次兴修均系官拨款项,不过1916年堤坍请款修固,因财政困难,官方仅允准拨给一半,其余一半令饬就地筹措,按亩摊派。
民国初年,在长江北岸,上游之同仁堤、丁家口堤与初公堤,与下游宿松、彭泽、望江三县境内1885年修建的泾江长堤、1916年修建的马华堤逐渐连成一体,形成了上接黄梅县段窑,下到望江县华阳镇的长江干堤。该堤全长共计148公里,屏江带湖,保护堤内三省农田合120余万亩,乃湖北广济、蕲寿、黄梅,安徽宿松、太湖、望江,江西九江、彭泽等县之唯一屏障。1963年,这段长江干堤正式被改名为“同马大堤”,即首尾两圩堤名——同仁堤与马华堤的合称,全长175.5公里。“同马大堤”与上游湖北、江西两省之沿江干堤连接,则可形成一条上起湖北广济县笠脑山麓之盘塘,经黄梅、宿松、九江、彭泽至安徽望江县之华阳镇的三省长堤,即“盘华堤”。原来堤内各圩分属鄂、皖、赣三省,堤工也由三省分段兴筑,或由省政府拨款合办,或由所在地官民合办,或由人民自行集资修护。但由于各段圩堤分属不同省县,政区也参差错落,名虽合作,实则分治,缺乏统一的管理,导致各段圩堤管辖各异,责任不专,往往始勤终怠,顾此失彼,影响全堤,为害不浅。
有鉴于此,1930年3月江西省建设厅提议建立统筹办理机构——盘华堤工委员会,统一事权,以专责成。3月17日,湖北水利局陈泽荣受委派前往鄂赣皖三省接洽,会同湖北、江西、安徽三省技士实地查勘,历时一月有余才告竣。陈泽荣在报告中称,“设上部溃口,则江水挟建瓯之势,以入于湖,灾区之大,自不待言”,“一处决口,七县受灾,而对于防汛之事,向归沿堤人民自理,既无统筹之计划,各堤段又无联络之精神,推诿牵延,因小险酿成大灾,已屡见不一”。这充分说明,盘华堤一线休戚与共,关系紧密,只要有一处决堤,江水奔涌而入,其他各县土地都将受到影响。但圩堤的兴筑与维护,名义上是合作,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牵延,屡次因圩堤防护不力,酿成大灾。1931年长江中下游出现了特大洪水,各大沿江干堤、支堤、民堤纷纷溃口,再次引发政府与社会各界对圩堤管理的关注。遗憾的是,直到1932年,盘华堤工委员会或堤防管理处都没有成立,一直停留在设想阶段。有学者认为,此次三省的计划未得到有效落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非中央出面组织,也未涉及问题的根源,即行政区域边界的犬牙相错问题。
1931年长江大水灾后的重建尚未结束,1935年长江再次发生流域性的特大洪水。五年之间,两遭水害,国人对于平素利多害少之长江,均觉有根本治理之必要。其中最为要紧的是当属堤防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虽经1934年三省会修加固,且派人日夜巡防,但1935年江水盛涨,盘华堤最下段的马华堤,在江西彭泽县二区十五保段内溃决40余丈,大量圩堤被冲溃。同年,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乘舰船路过九江一带,看到大量圩堤溃决,大水弥漫,询问得知“扬子江北岸堤防横亘三省,参差错落,历来分界防守,事权既不统一,职责又无专署”,不利于圩堤的管理。为了今后江北堤防的保固,并且增进圩堤管理的行政效率,孔祥熙提议重划长江北岸鄂赣皖三省分界,以长江天然主泓道为界,如此可保界线与权责分明,并令鄂赣皖三省会商办法。1936年1月31日,《中央日报》登载行政院决议,鄂皖赣三省省界以长江天然主泓道为界,将九江所属之团牌洲及封廓乡两处划入鄂省之黄梅县,九江所属之桑落半乡及老洲头屯地圩等处划入皖省之宿松县。
综上可知,堤坝是人类对滨水低地进行改造的重要设施。明初的卫所军屯是首次大规模入驻和开发桑落洲的力量,基本奠定了该地的人群结构。直到明代中后期,在地方官府的支持下,桑落洲始得以修建长堤以资捍卫。但是,在当时有限的技术条件下,土筑堤坝并不牢固,水流的冲击时常造成堤坝的崩塌与迁移,人们尚不能有效对抗自然力,对其进行约束和控制。此时人与自然处于一个动态的平衡之中,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仍显得力不从心,但已经逐渐对其施加了一些限制,堤坝的建设也重塑了原有的低地景观。随着堤坝数量的增加以及牢固程度的提升,原来零星小段的堤坝逐渐连成沿江堤线,人们逐渐把水流控制在某一固定狭小的河床内,不断垦种滨江滩地,导致江湖容量减缩,引发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三、 垦荒南岸:环境变迁中的人
通过长时段考察,桑落洲与张家洲的形成与演变,同时受到自然和人为两方面的塑造。那么,滨水低地的环境变迁又是如何影响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本文开篇提及的民国时期张家洲北部新淤洲地争垦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此问题的绝佳案例。1946年5月,据江西省九江县建设科科长曹远迪前往该洲实地勘察,发现“该新洲光绪二十五年以前即具雏形,其时经泥沙所淤,面积甚小,每年增长率有限,仅接近蔡家洲之江中,微现沙洲。至民国初年,该地淤积逐渐扩大,而江水受淤沙随滞下流甚缓,因之澄淤泥沙甚多,乃逐渐向西北发展,竟与黄梅县属之黄家嘴洲接壤,长成较高之洲地”。这片争垦淤洲大概在清末年间就已初具雏形,不过面积尚小,至民国初年淤积扩大,向西北发展,与黄梅黄家嘴洲接壤。因江水向东直流,东段属于下游,淤积较慢,故该洲西段高而东段低,形似长带状。这片新洲位于九江桑落乡,西起黄姓洲,南界蔡家洲与傅家洲,中间有一水沟相隔,北及东均滨临长江九江段之北泓,其隔江对岸即为宿松县汇口乔家墩、八里江、桂家营等地。
(一)战前的请垦纠纷
在性质上,该洲系由江中泥沙淤积而成,属于官荒,并无私有荒地在内。不过,光绪二十五年(1899),此洲尚在白沙水影时,就有江北的乔正茂等(即后来请领之乔王陈程等垦团)请补入册,逐年按期完纳下地二十五亩三分四厘之课银二钱五分三厘四毫。按照以往的惯例,一旦将白沙水影登记纳税,即可取得领垦优先权利。这与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占垦有相似之处。1928年12月,邓世芳等(即后来请领之谭邓劳垦团)申请领垦该洲,乔正茂等出面反对,于是双方争垦互讼多年不休。1931年,经江西省水利局处分,该洲西头1700亩,准由邓世芳等领垦,东头1448.66亩,准由乔正茂等领垦。但乔正茂等不服这一处分决定,上诉至九江地方法院。该院驳回其诉求,维持原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乔正茂等人主张自己有优先领垦权,依据的是清代的惯例,即登记纳课。据程斗志等出示的清末丈量红册载,乔王陈程历来向南昌卫挂领黄字洲,随又于九江卫挂领暑字洲,共计六号。因一、二、三等号相继坍塌入江,经呈请九江府江防同知核准,补领暑字第四、五、六号,共计洲八顷有余。不过当时全系水影白沙,没有升科。光绪三十四年(1908),广南九饶兵备道会同江防同知仓尔桢依例丈量,下地二十五亩三分四厘,纳课银二钱五分三厘四毛。据此,乔正茂等人认为,这块洲地乃其私有之地,并已有了官方的凭证。然而,邓世芳等人认为,程斗志等出示的红册,与现在的亩数不符,粮银亦不合,除下地二十五亩外,其他应该尽属官荒,殊非私产世业可比,任何人皆可领垦。
双方各执一词,九江县长谭柄鉴认为,“今实测该洲面积达三千一百七十亩,邓世芳等领垦的只有一千七百亩,而乔王陈程挂领暑字洲在前清光绪年间,迄今数十载,其优先承垦权,自未便即予废置”。于是才有前段提及的处理方案,官方并未承认乔王陈程对这片洲地的私有产权,除其依例完纳下地课银二十五亩三分四厘准予免缴地价外,其他的一千多亩土地还需按照垦荒暂行条例四等地价重新承领。不难发现,与清代先占垦再登课的方式不同,民国时期的垦荒已出现了一些程序上的变化,形成了一套相对正式的领垦制度。
其实,早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江西省就出台了垦荒章程,规定“所报荒地有无原业户粮,应于报官后出示晓谕,勒限五个月内检齐契串呈明,逾期或无契串可验,即作官荒招垦”。很显然,首先要确认土地是有主私业或无主官荒,然后招垦需先尽土著,如土著不领垦,才能招其他客民报垦。1927年8月23日,江西省政府核准公布《江西垦荒暂行条例》。随后又经1928年6月25日省务会议修正,7月9日由江西省水利局公布。该条例规定“荒地”指的是各属省有湖荒、山荒、淤荒及沙田、芦田等地。领垦荒地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前者系贫农及各级农民协会承垦,后者则指其他团体或个人承垦。贫农则限定为有耕作能力但无土地者,且承领荒地农地面积不得超过100亩。对于领垦手续,承垦人或团体须提交包括承垦人、土地面积等信息的申请书,由地方政府转呈主管机关核准立案。据此,对乔正茂等人的申诉,九江地方法院认为现今洲地面积远多于其原来完课挂领之地,显系新淤洲地。邓世芳等人依垦荒条例申请承垦该洲于先,而乔正茂等反对于后,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虽经判决,但双方因该洲较低,尚多白沙,并未从事开垦。后来又先后历经干旱和大水,至1937年又爆发“七七事变”,受此影响,乔正茂、邓世芳两个垦团一直未办理正式领垦证书。这就为抗战胜利后的争垦纠纷留下一个伏笔。不过,这片洲地的面积却还在进一步淤积,从原来的3000多亩已扩大至1万余亩。1946年3月,因抗日战争流亡在外的人陆续归来,相继有民生、溢浒、八里江桂家营、汇口乔家墩等四个垦团争垦该项扩淤洲地;同时,乔正义以乔王陈程垦团名义,邓世芳方面以谭邓劳垦团名义,申请补领承垦证。这些请垦人都声称世代居住在九江县桑落乡扬子江北岸,上自叶家湾,下至桂家营一带。
(二)战后六垦团的领垦
1946年3月30日,叶世用等代表的民生垦团呈文江西省府主席曹浩森,请求领垦这片新洲。同年4月30日,乔创起、乔勲全等人亦呈文领垦。5月4日,汇口桂家营代表桂辉珊、桂鼎成等呈文请垦,认为“新洲地之产生,实由八里江桂家营老洲冲刷移积而来”。他们还特别提到以前业权以册籍为凭,但现今政府制度变更,“凡新淤洲地必须请垦,方有业权”。5月5日,汇口乔家墩垦团代表黄南亭、周之纲等也呈请领垦。5月8日,溢浒农垦场代表董廷瑞、王季岳等再次向省府呈文试办农场开垦南岸新淤洲地。在呈请书中,各垦团无一不自述“自耕自地,自食其力”,但自咸同年间江之北岸逐渐崩卸,迄今不止,如不请垦新洲,则不久将无立足之地。这其中不无夸张之词,意在争垦。不过,民生垦团与溢浒垦团则一再强调自己的“佃地耕种,强度日生”“昔为地主,今求为佃农,尚不可得”之现状,指责其他争垦团均系江北大族,良田遍野,并非自耕农户。因为1946年《土地法》规定,公有荒地的承垦人,以中华民国人民为限,分自耕农户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
根据叶世用等人的理解,政府对于领垦人之优先权,不外乎“(一)根据崩江损去多少土地最多者;(二)归为国有,或缴价升科,或规定官价,由人民收买者;(三)家素业农、人力充足,开垦不致荒芜者;(四)屋逼江岸,退迁无寸土者;(五)确非强大之家族,恃其整个一二姓之团体,从中渔利者”等几个原则。申请者一是强调自己的土地相继崩江,无地可耕;二是突出自己系贫苦农民,并非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其实,历来南岸新淤之洲,均由江北大族管领占垦,如江北黄姓合族已管领黄家嘴洲,蔡姓则盘踞上下蔡家洲,乔家墩、陈家湾及王程等姓已领管乔王陈程洲,而沈姓素系江北望族,除称雄于江北外,还管领南岸三百洲、八股洲以及乔王陈程洲部分。过去缺少正规的垦荒制度,领洲“非舞文弄墨,贿赂关节不可”,对豪族大姓比较有利,对真正需要土地的贫苦小农却并不友好。
以江北蔡氏为例,他们是如何管领上下蔡家洲的呢?据族谱记载,蔡氏原居住在桑落乡石埠头,即后来宿松县汇口劳家埂、黄湾一带。随着人口繁衍,土地有限,迫于生计蔡氏族人开始另谋出路,大约在康熙年间发现长江中间有块洲地淤积出水,陆续有江北人士登洲探视。蔡氏祖先学上公就率先登洲,开始在盈字号洲地上搭建临时草棚栖身,开阡陌,辟芦场,广种薄收,遇洪水泛滥经常颗粒无收。起初蔡氏族人主要居于江北,但时常要冒着风险渡江耕种,随着洲地的淤积增高,思忠公之孙行先公一支遂开始定居洲上。早期的记载相对模糊不清,可能只是家族内的口述传说。但至清中后期,诸多碑记的内容已日渐明确,金遂公长子泽暌偕子由江北迁居蔡家洲,开阡陌,置洲地,白手再造。蔡家洲初未建堤,每年夏汛田地必成泽国,泽暌长子懋琳不甘坐视,于1921年邀集同人修建圩堤,经反复多次始告成。但懋琳也因修堤积劳成疾,46岁就英年早逝。不过,其子蔡灿瑛却接受了良好教育,江西省立第四中学肄业,还任过桑落乡乡长。溢浒农垦场代表董廷瑞在呈文中甚至直言“几乎有无洲无沈蔡,无沈蔡不成洲之势”。这足见蔡氏在张家洲势力之盛。
在这些垦团向江西省垦务处与九江县政府具文请垦之后,因有“多个团体向垦务处声请登记垦殖”,江西省垦务处觉得事关多个垦团,不敢贸然允准,要求九江县政府调查明确之后再行核办。为此,1946年8月1日江西省垦务处派技士石道揆会同九江县政府技士蒋卓凡同往桑落乡,并由该乡乡长史建中陪同至新淤洲地勘查。据他们呈复,“该洲位于长江之滨,张家洲堤外以北,已被水淹没,雇舟前往深处,可达七八尺许,仅略显青草数处,乃乘舟围绕该洲一行,只能稍得其位置之大概,欲详细调查面积及实况,则无法实施”。时值丰水季节,这片洲地被水淹没,只有几处草滩露出水面,无法详细调查其面积和具体四止,欲知该洲全状,须至冬季水落之后。同年12月,江水退落,洲地露出,各垦团纷纷抢先翻耕,播种油菜,并呈文省建设厅备案,再次激化了各垦团之间的矛盾。对此,省建设厅回复称“未经核准,不得强耕”,暂缓各垦团的备案要求,并再次派人前往勘查。
1947年2月1日,江西省垦务处派技士郑仁杰,会同九江县建设科长文耀卿、技士喻清镇再次赴新淤洲地勘查,历时十天。据勘查组报告,该洲的面积已扩至1万余亩,可垦者约4000亩,已垦者约1700亩外,其余均为白沙。六个请垦团拟领垦的洲地范围,除与邓世家、乔创起两垦团不相冲突外,其余桂辉珊、黄南亭、董廷瑞、叶世用四垦团互有重复,彼此冲突。不过,经九江县政府与江西省垦务处技士郑仁杰再三劝导,各垦团同意调解,并于2月8日立有合约。合约指出,“新洲面积共计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四亩,除谭邓劳、乔王陈程早年请垦之三千一百七十四亩外,其余划归其他四团平均分段垦殖,每团应垦二千六百亩”。勘查组还认为,“现拟领垦各户确系自耕农,其所报连年江水洗刷,形成北崩南淤之势,尚属实在”,也没有追究请垦人是否为无地之贫农抑或是地主的问题。至此,新淤洲地争垦案各方达成基本共识,冲突有望顺利解决,只待补充一些请垦手续。
(三)周焕文的报垦
六垦团洲地争垦案即将平息之际,又有宿松县汇口乡程家营周焕文等343户组织利民领垦团,申请加入请垦之列。对此,江西省垦务处大为不满,认为周焕文等“有志垦殖,何以早不参加报垦”,驳回其申请。不过,周焕文等以垦荒条规为凭,提出如下辩诉:
凡属任何公荒,必须俟该荒达到可垦之阶段,政府方行放垦或招垦。即人民自动领垦,当亦不容例外。至该项新淤沙洲,就其目前环境情形而言,对于任何垦民之请垦步骤,当不在争其先后,应以该洲现在之能垦与否以为断。该洲果能生殖合于耕作使用,则焕文等之请垦来迟情觉相近,现该洲尽形一片白沙,风起沙飞,遮天蔽日,近本属不毛地区,且春夏江涨则尽没而为水,秋冬水渴则全露而成滩,势极低下,正有待于淤积。
据此,周焕文等辩解之所以没有同时参加报垦,正是因为该洲尚在萌芽过程,距离垦期甚远,故不能越出垦荒规则,胡乱领垦。反过来,他还指责垦务处郑仁杰以及县府文耀卿“不问该洲之能否可垦”,竟然违背垦荒章程,允准六垦团瓜分。此外,1947年5月,宿松县汇口乡郭芳槐等人也向政府提起控诉,认为新淤洲地势低下,尚系一片白沙,并未到可以垦殖的程度,而郑仁杰、文耀卿等莅临该洲勘察,竟然不以“新淤洲地现时能否开垦及六个垦团是否真正垦民为断”,其中必有贿串舞弊情事。
周焕文等人居住的位置,处于叶世用等村庄以东,桂辉珊、黄南亭等村以西。从地理位置上,他们认为自己有优先领垦的权利。但江西省垦务处在签批中认为,周焕文等待所有垦地分配完毕之后才呈文请垦,如果不予制止,则继起效仿者尤多,纠纷亦将愈多。且核与《土地法》第126条规定,以及江西省垦殖事业推进办法暨江西省垦殖事业登记办法,并无不合之处。此外,省垦务处反问周焕文等如果住居该洲附近,宁有不知之理,而且“既然该洲尚未成熟,为何又请求领垦”,认为其要求无理,显系故意生事。周焕文等人并未就此罢休。他们表示不服江西省垦务处之处分决定,并向江西省政府主席王陵基和地政部呈文控诉,要求重新定期招垦。经垦务处答辩,1947年10月江西省政府驳回周焕文等的诉愿要求。不料,周焕文等依然不服,再向中央行政院院长张群呈文上诉,行政院转回江西省政府重新审理。对此,1948年1月,江西省政府再次做出新行政处分,决定“原处分撤销”“民国二十二年处分确定准予准垦部分,予以维持。其他新淤洲地,应依法定期招垦”。然而,叶世用等不服江西省政府处分,再次向地政部提起申诉,1948年10月被地政部驳回。至此,整个争垦案历经两年半的时间又回到了当初冲突的起点,各垦团必须重新向政府领垦。
周焕文等何以能改变江西省垦务处和省政府的处分决定?其核心诉愿要点如下:其一,新淤洲地未经定期招垦;其二,抹煞环洲居民优先领垦权;其三,叶世用等均系大地主,依法不得为承垦人。以上三点,最为有力的是第一点,因为前面6个垦团的领垦均系主动提出申请,而非政府定期招垦在先。根据1946年《土地法》第126条规定,“公有荒地适合耕作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该管市县地政机关会同主管农林机关划定垦区,规定垦地单位,定期招垦”。显然,对于系争洲地之放垦,九江县政府并未依照上述法规办理,在程序上于法不合。前述除乔正茂、邓世芳2个垦团之外,其余4个垦团虽经呈准领垦,但未领得承垦证书,即未依法取得承垦权,对于系争洲地无任何权利可言。据此,江西省政府不得不撤销原处分。地政部认为这是“行政程序上之纠正”。
自晚清至民国,长江张家洲段北汊江心不断有新洲淤积出水,且有累年扩淤增高的趋势,经历了古人所言“沧海桑田”般的地貌变迁。自然地貌的演变,深刻影响了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迫使他们跟随新淤土地迁居南岸生活。不过,人们要在滨水低地上建设家园并不容易,面临着诸多挑战。除了披荆斩棘的艰辛外,他们还必须仰赖于圩堤的捍卫,以及沿线各聚落的共同协作,方能抵御洪水的频繁侵扰。清末,南岸新淤洲地尚在白沙水影时,就有江北人抢先挂影入册,交粮纳税,借此占垦。这大体符合清代习惯,对无主荒地的领管,除“先占先得”之原则外,还必须以先向官府纳税登记为凭。至民国,新淤洲地均被视为“公有官荒”,并出台一系列新的请垦规则。这无疑对原来的势豪占垦形成约束,改变了过去江北大姓独占新淤洲的局面。江北人为了占垦新淤沙洲,开始组织跨越村落与姓氏的请垦联盟,形成多个垦团组织,赴南岸垦荒。这些垦团的代表大多以地主士绅为核心,成员则主要由几个姓氏族人组成,但他们在身份上大多自称为自耕农或无地佃农。
结 语
江心洲属于典型的滨水低地,系长江中上游来水挟带之泥沙遇阻淤积而成的土地,流动性较其他土地更为剧烈。这类洲地的淤涨与坍塌,直接与长江流域的水文环境息息相关,面积、位置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故有“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之说。从长时段视角看,长江九江段江心洲始终受到两种力量的塑造,一是自然环境本身的剧烈演变,包括水土流失、河流改道、沙洲的淤积与坍塌、洪水的泛滥以及土地的迁徙等。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一直高度依赖于自然系统,并不能完全掌控自己的命运。上游泥沙沉积形成的沙洲,系自然界恩赐给人类的礼物,提供了大量可供耕种的新土地,扩大了人类的生存空间,引来大量移民的争垦。但滨水低地并不稳定,不仅淤涨崩塌迁徙无常,而且很容易遭受水患的侵扰。二是人类为了在这片滨水低地上生活,对自然进行了大量人为的改造,比如修筑堤坝、排水沟渠、围垦水面与改造河道等,力图对无序的水流进行驯服和驾驭。因此,低地的改造并非完全由人类单方面主导,而是自然力量与人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对于江心洲这类滨水低地而言,堤坝是必不可少的水利设施,也是滨水低地最为重要的人造景观之一,最关民生。圩堤大多属于地方公共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旨在保障滨水低地免遭水患的频繁侵扰。河道的自然摆动,沙洲的此塌彼涨,又造成了犬牙相错的行政边界问题。有些沿江干堤因为行政区划的参差错落,历来分界分段防守,事权既不统一,职责又无专署,时常出现维护不善的情况。然圩堤沿线休戚相关,一处决口,影响全堤,堤内农田尽被漂没。沿线各行政区及民间团体之间的协作必不可少,为此还需要成立跨区域或跨团体的管理协商机构。不过,跨区协作总是充满挑战,但国家在堤坝的兴筑、维护以及协调水利冲突、充当各类矛盾仲裁者等方面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的生产、生活一直都深深地嵌入在自然系统之中,并始终受其影响和制约。
对于自然淤生的土地,如何成为人类的“财产”?有学者曾指出:“从无主荒地到有主耕地,土地的性质同时发生着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荒地变为耕地,系其自然属性的改变,二是从无主到有主,系其社会属性的改变。”其中的关键又在于“土地如何从无主到有主”的历史过程,即土地产权的界定。随着土地价值的上升和权利要求者的增多,明晰的土地产权如不能及时提供和实施,人们就会寻求于暴力建立新秩序。所以,对于无主荒地,产权的初始界定往往源于暴力或权势。不过,持续的暴力不仅会带来资源价值的损耗,而且会产生治理难题,制度建设必不可少。清末,张家洲北部新淤洲地尚在白沙水影时,江北人抢先挂影入册,交粮纳税,借此占垦。明清对无主荒地的习惯做法,除了“先占先得”原则外,还需要以先向官府纳税登记为凭。至民国,新淤洲地均被视为“公有官荒”,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请垦规则,未经办理承垦手续,均为非法占垦。近代国家在新淤洲地从“无主”向“有主”转变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程序正义逐渐取代地方习惯。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3年第1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