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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辉|抚慰人心与政治运作:1938年长沙大火的罪责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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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938年11月12日,张治中收到蒋介石“于长沙如失陷时,务将全市焚毁”的“文侍参电”,随即令酆悌进行焚城准备。11月13日凌晨,长沙城内突发大火并延烧数日之久。大火发生后,蒋介石为平息社会愤慨、抚慰人心,与俞飞鹏、陈诚、张治中等会商善后办法,进行罪责定调而非真相调查,迅即组织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判处酆悌、徐昆、文重孚三人死刑并立即执行,张治中革职留任善后。虽有公开审判,但蒋介石、陈诚、张治中等内心关于大火罪责另有认定。国民党官方统一定调长沙大火罪责,后虽经高一涵专门调查,但仅为此前定调的注脚,且均未言及蒋介石的“文侍参电”。国民党内各方势力关于大火罪责的博弈与合力,被情感因素主导无法真正底定人心,真相竟成疑案。国民党当局定调大火罪责,于此能观其政治运行逻辑及其主观性。
 
 
 
键词
 
  抗日战争 焦土抗战 长沙大火 张治中 陈诚
 
 
 
 
 
  全面抗战开始后,因国民政府一度奉行焦土抗战政策,有焚城准备的长沙在1938年11月13日凌晨突发大火并延烧数日之久,千年古城毁之一炬。这场惨祸对整个抗战进程影响甚巨,国民政府原拟放弃长沙,大火后则调整政策,加强长沙防务。此后长沙坚守数年之久,期间经历三次长沙会战,直到1944年6月才为日军占领。有关这场大火的真相,虽有学者不懈追寻,且常有推进,但仍疑云密布,有待新材料的发现而拨云见日。
 
 
 
  长沙大火发生后最重要者即善后救济与真相调查,如此既能救济受灾百姓,又能平息社会愤慨。若回到历史现场,国民党当局在大火发生后的紧急处理之策,虽冠以真相调查之名,实则为罪责定调。相较于探寻大火真相,历来为学界忽视的罪责定调问题或更具丰富面相。国民党当局进行罪责定调关涉甚多,其目的似在于迅速抚慰人心,其间凭主观论断而非客观事实的罪责定调,既使得真相调查错失最佳时机而迷雾重重,又未能真正做到安抚民众。本文不拟以探明长沙大火真相为旨归,而是将重点置于国民党当局的事后处理,分析长沙大火罪责定调的过程及相关认知,观察其难得民心的政治运行逻辑。
 
 
 
一、 社会舆论与责任会商
 
 
 
  1938年11月12日,湖南省政府主席张治中收到蒋介石“于长沙失陷时,务将全市焚毁”的“文侍参电”后,即令长沙警备司令酆悌进行焚城准备。13日凌晨长沙突发大火时,张治中正在睡觉,而奉命负责准备的酆悌也称未下焚城令,对突如其来的大火毫不知情。当日,蒋介石获悉长沙发生大火,但因电话不通,难以知晓具体情形。因火情突发,当即能了解真相者无几。按诸人说法,该场大火应属意外。蒋介石、张治中、酆悌等如此,其他人士也多“隔岸观火”,凭猜测论断。
 
 
 
  《中央日报》援引“中央社长沙十三日下午六时电”称,大火并非有意而属意外:“十三日晨三时起,长沙城内突有数处发生火警”,人们虽试图“扑息”,但因多木料建筑,难以实施灌救,至下午3时即“延及城外”,长沙城成一片瓦砾,损失颇重。“全城市民,幸早由省府当局劝导疏散”,未及迁移者则沿官道退去,所以“秩序尚佳”。《申报》也对长沙大火消息予以报道,并推测日军猛进,长沙在“本周”之内将“陷落”,故“长沙人心已呈恐慌之象,中国居民现均纷纷退出。”受《中央日报》影响,《申报》也认为“市民早经疏散”。《大公报》关于长沙大火的报道最早也直接来自“中央社”消息。国民党当局试图主导社会舆论,但长沙城失火并酿成惨重火灾,蒋介石倍感压力。“中央社”报道称大火中长沙市民早已疏散,与“罹难者众,颠沛流离,无所棲止”的现况极不相符,也与“哭的、啼的、扶老携幼的、肩着残余之物的,只是带哭带跑,凄惨之状实不忍睹”的描述大相径庭。
 
 
 
  社会上盛行各种关于大火的说法,真实情况一时难明。11月13日,经济部部长翁文灏日记中有“长沙大火,历数日始熄”的记载,显系事后追记。军令部部长徐永昌记录长沙失火后的传言,有兵变、汉奸纵火等各种放火说法。11月14日,徐永昌又记载,日军并未攻进长沙,大火因“执事者误会”而起。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秘书长王子壮推测“惟战事因岳州失守,长沙更危,我已作自动撤退之准备,是可虑耳”。他视焚烧长沙乃撤退之举。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将官研究班军官训练团副教育长万耀煌在日记中记载:陈诚(第九战区司令长官)获知长沙突发大火的消息后大怒,于是“追究何人下令,有谓系警备司令部所为,但质之该部,概不承认”。第九战区第一兵团总司令薛岳则“私疑此等大事非奉意旨,谁也不敢,我守武汉时即奉有意旨,但只作准备等候时机而已。长沙焚毁,恐亦有类似之事,负责执行的应坦诚承当,张治中更应担当起来,何必诿过于不能负责之警备司令呢”。诸多所见虽与事实不尽符合,但也并非毫无根据,给国民党当局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当时有记者从湘潭发出电文,自称14日晨“离长行抵湘潭”。他视长沙大火为岳州沦陷后军队实施的“坚壁清野之计”,“自动毁灭”成焦土使“长沙无一草一木可以资敌”,且强调“市中因民众多早疏散,不见一人”。该报道虽发自“前方”,但亦颇多失实。因火灾甚严重造成慌乱,一时难获确切消息,自然易被误为“焦土政策”之实施。路透社观察较为可靠,称“日军之实在地位,今犹未悉,惟料其一星期内可抵长沙”,且“长沙城内火势甚炽,许多重要建筑业经焚毁,平民仍在匆遽撤退”。大火已发生但日军未至,平民受灾严重等事实难以隐瞒。在渝湘人十分愤慨,“以‘不抗战而焦土’责备守军”,对肆意而为的“焦土政策”极其不满。
 
 
 
  长沙火灾发生后,最重要且迫切者即善后救济与真相调查,如此既能救济受灾百姓,也能平息社会舆论。张治中迅即采取紧急措施:首先,下手令严拿放火者,准许就地处决;其次,亲自召集有关人员调查起火真相及主动放火者,并派保安团队上街维持秩序;最后,派员调查外侨有无损害并进行慰问,令主管机关加紧救助伤病人员,恢复交通。这些举措符合大火应急援救需要。此外,张治中意识到自身失责,致电国民党中央自请处分,并“发告民众书引罪自谴”。显然,张治中最开始拟以严密的真相调查应对舆论,安抚社会。
 
 
 
  同时,慌乱之下的张治中致电蒋介石陈述相关事实,并询问该如何善后。他强调自己“奉委座文侍参电”进行放火筹备,随即“命酆悌负责筹备,并规定在我军自汨罗撤退后待命执行。不意本日午前二时许,突然全市起火,至今延烧愈烈,全市已将成一片焦土。窥此事态,似为在另一系统指挥之下,作有计划之行动,但此时行之,殊嫌过早,铸之大错,何以善后,谨电陈”。张治中所言“何以善后”应侧重于救济方面,向蒋介石言及酆悌负责放火筹备等事,本意陈述事实,而非罪责认定,但其中亦隐含回避责任之意。
 
 
 
  蒋介石获悉张治中电已到大火第二天即14日。他接到电报后批示道,此事“究由何人”指使,“应由省府负责彻查”,同时“将酆悌革职拿办”,并称其为“无用愚物”。侍从室拟复:“须彻查由何人指使施行。”蒋介石又手批:“如拟:负责之人不仅无以对湘民,而且扰乱前方之军心,请兄负责速办。”蒋介石深知事态严重,故反复批示。蒋介石在大火罪责认定上颇为焦虑和矛盾,要求彻查真相的同时,革职拿办酆悌,实已依张治中陈述将主要罪责归咎于奉令负责放火筹备的酆悌。张治中电文中言及“文侍参电”,且蒋毫无疑义,说明确实有“委座文侍参电”。蒋介石虽要求彻查真相,但若责备张治中则难逃“责己”,因而其公开批示中没有任何归罪埋怨张治中的语句。
 
 
 
  由于上述隐情,蒋介石在实际行动中并未彻查真相,而是直接认定罪责,并且对何人应担责另有想法。11月14日,蒋介石命国民政府航空委员会主任钱大钧赴长沙“考察长沙焚毁实情”,私下对他说:“此乃行政长官应负之责,警备司令酆悌不负责任,应予拿办。”钱当即表示“承命”。张治中时任湖南地方行政长官,蒋介石认定张治中与酆悌皆负不可推卸之责。蒋介石在日记中也说:“长沙城发火,焚毁甚惨,闻之心痛,地方人员之不力,殊为浩叹。”据他与钱大钧所言,“地方人员”应包括张治中,担“不力”之责。蒋介石公开批示与私下言语间,关于大火罪责的认定存有差别。此时大火真相未经正式调查,但蒋介石内心已基本确定国民党高层中需要有人承担责任。
 
 
 
  14日晚,钱大钧领命前往长沙,因要向张治中传达蒋介石的“行政长官应负之责”之意,感慨“易得罪朋友”。钱大钧因路途耽搁,16日早上6时30分才抵达长沙,随即与张治中会谈以了解大火详情,张治中所言大意与致蒋介石电的内容几近相同。16日下午,钱大钧与陈诚会谈,陈诚说:“事甚简单,委座确有命令准备,文白亦确有敌占汨罗后举行之规定,而无执行之命令。其所以如此者,文白、徐权、酆悌等人均系慌张之徒。故简单一语,系由慌张所致。”他所了解的情况应来自火发后13日午间与张治中的“晤面”。但陈诚已评判罪责,认定张治中等人应负主要责任。蒋介石的“命令准备”既无法也不宜追究,准备焚烧长沙的命令是蒋介石奉行焦土抗战政策的产物,张治中虽无“执行之命令”,但确因相关人等“慌张”导致失火,这正应了蒋介石所言“行政长官应负之责”。
 
 
 
  国民党内部对大火相关人员持续施加压力。11月1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参事陈克文在日记中记载,“敌并未到长沙”而地方当局将之焚毁,引发湘人愤慨,在渝湘人“去电湘主席及委员长,质问焚毁长沙的理由”。敌军未至而放火焚城予湘人强烈情感冲击,他们将主要责任归于张治中,质问焚毁理由实为质疑焦土政策。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称,国防最高会议开常会时,汪精卫、孔祥熙、于右任“对于长沙之破坏,均大不满”。王子壮也道:“自岳阳撤兵后,长沙即发大火,数日炎烧,迄未止息,是敌人相距二百里之遥,自己先行发火,且敌人陷岳后并未长驱直入,仍徘徊于汨罗间,于是责难之声起于各地。”他还特别强调“长沙之大火,民舍为墟,中央日报馆且亦毁于火,事前无所闻知,市民被焚毙者达数千人,似此无知妄为摧残民力,实无以为地方当局讳”。各界责难之声风起云涌,不给责任人以相当处置,绝难平息。
 
 
 
  在此情况下,解决大火责任问题显得尤为迫切。16日晚8时,蒋介石到达长沙,倍感“黑暗凄惨”,当即与陈诚、张治中等见面,并“责成文白根究肇祸之人,速定处分”。当时蒋介石有要张治中担起大火责任之意,但张或未能领悟或不愿承担,所以蒋介石在日记中说:“文白不知责任所在,犹以为普通罪过,尚思推诿卸责,此表示无能无知之事小,而对于革命与廉耻之事大也。”他并预定要“解决长沙火灾之责任问题”。蒋介石明白事不宜迟,试图通过迅速认定大火责任人,以抚慰人心,而非调查大火真相以平息民愤。他反复流露出需要有能够担起大火罪责者,却始终寻而不得的苦楚,当务之急各员不应“推诿卸责”,而应有人担起责任以抚慰人心,安定社会。
 
 
 
  17日上午9时,蒋介石即召张治中一起巡视灾区,登天心阁瞭望“一片焦土”,目睹惨状后“长嘘短叹”。该日,蒋介石就长沙大火事与俞飞鹏(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部长)、陈诚、张治中、林蔚(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一处主任)、钱大钧等“各干部会商善后办法”。他提出“应有理由宣示,拟以汉奸纵烧为由”,试图予社会有所交待,但陈诚极力反对,主张“事实上应认错,不可骗人”,两人因此“争吵甚烈”。陈诚坚持公布事实真相,蒋介石则试图寻找理由安抚民众。蒋、陈争端表明国民党内部关于罪责问题的意见尚未统一。
 
 
 
  钱大钧在日记中解释道,陈诚“以为此事系有计划之举动,不能认为无过,须自己认错,方能对得民众。然委座所谓汉奸纵火,系宣示时一种设词,认过仍须认过也。余以为可以本系有计划之举动时不良份子乘间纵火,而地方当局不能负责措置,慌乱无张,致有此失。委座以为然。”钱大钧试图缓和蒋、陈矛盾,虽然国民党当局后来公布的长沙大火真相与钱大钧所言略有差异,但经“会商”已认定“地方当局”应担“不能负责措置,慌乱无张”的责任,此正是陈诚强调者,张治中等人系“慌张之徒”,火灾系“慌张所致”。同时,钱大钧意见也含蒋介石先前授意,即“行政长官应负之责”。钱大钧说,“关于惩治一节,初欲交军法执行总监部办理,然不能认为满足,故改定就地办理”。“不能认为满足”,缘于当时群情激愤,难以平息,影响到惩治方式,法律让位于情感,以求迅速解决罪责问题以平民愤。
 
 
 
  蒋介石同乡王宇高与王宇正编成的《爱记初稿》中有言,11月17日,蒋介石即决定枪毙长沙火灾案负责之长沙警备司令酆悌、警备第二团团长徐昆、省会警察局局长文重孚,并称:“此皆为黄埔学生,不敢以私害公,决心枪毙,然余心之痛苦,不堪言状,只有安置其家属,聊以慰私而已。”大火发生后蒋介石即要求拿办酆悌,16日到长沙后将其软禁于侍从室,18日令“设立长沙火事之军法会审”。如此而言,蒋介石决意处决酆悌等三人在前,成立专门的高等军法会审在后,以貌似合法的程序判处酆悌等三人死刑并立即执行。显然,蒋介石个人意志贯穿长沙大火罪责认定过程,迅即“就地办理”予社会舆论宣泄口。蒋虽强调地方长官应负责任,但仅将极刑追究至酆悌、徐昆、文重孚。
 
 
 
  长沙大火责任的会商及其结果反映出当时国民党当局政治运作的弊病,情感强于理性,个人意志代替法律审判,罪不能至“委座”,罔顾一般官员性命与利益,若非史料揭露,历史真相将被永远湮没。多年后,据长沙大火时任长沙市市长的席楚霖回忆,蒋介石迫于民众压力组织军法会审,判处酆悌、徐昆、文重孚三人死刑,而“张治中受革职留任处分。蒋介石却装出一副同情人民的慈悲像,假惺惺地准备巡视灾区。如果没有蒋介石的命令,张治中不会布置放火。真正的纵火犯是蒋介石,酆、徐、文3人不过是作了蒋的替罪羊”。长沙大火责任的会商结果并未能真正赢得人心。
 
 
 
二、 高层互动与内心认定
 
 
 
  长沙大火罪责虽经会商已“官方”确定,但几位当事人内心皆不认可且别有认定,此恰恰印证国民党政治运作中确实存在某些问题,处决酆悌等三人仅属应急之举,难免有找“替罪羊”之嫌。会商大火善后办法时,陈诚因与蒋介石“争吵甚烈”,觉得有必要致函蒋介石“自劾”。他反省说“今日职之态度自知失体”,而“顾心所谓危,不能不痛切陈之,尤恳明令责罚职应得之罪,并有以慰湘民而定军心”。此次火灾乃“抗战之危机”,其“影响所及足使军心动摇,民众失望”。因蒋介石到长沙后与陈诚、张治中多次交谈,并有训示,加上会商时的争吵,故陈诚力图澄清。陈诚内心并非自请处分,若如其所言“应得之罪”而“会商善后办法”中未定其罪,恰反证会商的善后办法之主观随意性。
 
 
 
  蒋介石“为处理长沙善后”“痛愧之至”,因陈诚在“会商善后办法”时的表现,感慨于陈诚“厚于责人,而不能助人,至能代人受过之将才,更无其人也”,并引申至“以后对各将领基本教育,应注重德性与度量,以培植之”。他在日记中也喟叹“将才难得”。长沙大火后,蒋介石并非首次言及于此,到长沙后的训示中也有如此说法。蒋介石迫切需要有人担起大火责任,可惜陈诚只会“厚于责人”,更不用说“代人受过”。蒋介石对陈诚的不满仅及“德性与度量”,毕竟他将“放火”任务交予张治中时未曾知会陈诚。
 
 
 
  在大火事上,蒋介石对陈诚的不良观感已存于内心。陈诚致蒋“自劾”函,反激起蒋介石将内心观感付诸手谕。11月22日,蒋介石手谕陈诚训斥责备,称此次长沙火灾后,“中令由长官名义出示安民,而吾弟总不肯为,此岂负责当难者之所为乎”,认为陈诚致函有“避嫌避责”之意,这与其日记中陈诚“厚于责人”的感慨类似。蒋介石气愤之下甚至言及,关于长沙大火陈诚也应负相应责任,细数他在长沙大火前的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疏忽。蒋介石认为,大火发生后首应考虑政治影响而非“避嫌避责”,“长沙焚毁,不仅影响于前方军事,而且影响于将来政治更大”,故需妥善处理而非推诿责任。此时蒋介石更关注部下是否勇于承担责任,以便从中寻求“将才”,而非追查大火真相。因此,与张治中的“推诿卸责”一样,陈诚的推卸责任同样令蒋倍感失望。
 
 
 
  长沙大火如何定罪显得十分微妙。蒋介石不可能担责,后续商谈过程中其“文侍参电”甚少被提及,即是显例。蒋介石坚持恰当认定罪责属必要举措,既能平息社会愤慨,又不过分伤及内部团结。陈诚在致其夫人谭祥的家书中也说,长沙火灾处置,各方极为不平,蒋介石“实已煞费苦心”,但事实上也想不出更好办法,既要不使“湘民反感”,又要不使“文白政治生命从此断送”。正是在如此政治逻辑下,大火真相调查成为次要问题,张治中作为国民党高层担起大火罪责,但被从宽处理。11月18日,高等军法会审成立,基本遵照蒋介石11月19日手谕,判张治中“用人失察,防范疏忽,先予革职留任,责成善后,以观后效”。
 
 
 
  大火罪责定调不仅面临内部压力,也有外部压力。11月18日,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召开例会,到会者“对于长沙火劫,群表愤慨,并决定联名致电蒋先生请其查办主动之人”。当时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渝湘人持续责难张治中,且时人多认为敌人占岳州后未南进,长沙大火“并非冤枉,此举张皇失措,处置荒唐,文白之罪,不可逭也”。蒋介石顶住各方压力革职留任张治中善后。张治中后来回忆,他虽革职留任,但不久后即离开湖南任侍从室第一处主任,觉得“大概是蒋内心认为我不应受处分吧”。
 
 
 
  大火后蒋介石曾表示“就这一次事件的根本成因研究,可以说不是属于哪一个个人的错误,而可以说是我们整个团体的错误”。这给张治中认为的“不应受处分”予以佐证,但团体不能担责,必须落实于具体个人。11月22日,蒋介石在致陈诚的手谕中也强调“全体上下,皆应引为戒慎恐惧,对内尤应和衷共济,不怨不尤,互助合作,共同肩负艰巨”。此言亦表露“团体”内部应“和衷共济”之意。这些也说明蒋介石急于进行罪责定调,首先考虑的是政治而非法律,定罪张治中、处决酆悌等三人仅为应付时局。张治中在任侍从室第一处主任后,还接替陈诚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部长,仕途并未受到影响。
 
 
 
  陈诚此一时期对张治中的态度颇为复杂,但始终认为张知晓放火事。11月21日,陈诚在致夫人谭祥(曼意妹)的家书中,将大火罪责完全归于张治中等人,说“此次放火,原定我军过汨罗时即开始,因彼等张慌失措,提前举行”。私人信函所言之意应属内心表达。该说并非毫无根据,万耀煌即听闻因“谣传敌军先头已到新河,于是文白下令长沙警备司令酆悌(黄埔一期)执行放火,酆令放火队分途举火,焚烧全城”。不过陈诚在家书中称张治中为“朋友”,在24日给蒋介石的报告中也坚称与张治中“始终本袍泽之义”。但陈诚不明白长沙放火,为何蒋介石“不令军队执行,而令地方政府准备”。陈诚与张治中之间的嫌隙由此而生。陈诚为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刚将前进指挥部从平江迁设长沙,而张治中接“文侍参电”后,因属“密电”,未与陈诚商议,两人因此发生过争吵。徐永昌也听闻“陈辞修对放火未商,渠颇不怿”。陈诚觉得某些方面未得蒋介石信任,心情相当复杂,认定张治中筹备焚城,因“慌乱失措”导致火灾,应负主责。
 
 
 
  蒋介石为何不将焚城筹备事交予陈诚,据有人回忆,“照理,陈诚是军事长官,张治中是政府首脑(张虽兼任第九战区副司令长官,但仅是名义),焚城任务应交给陈诚。因为只有军事负责人才能完全掌握敌人动态,及时作出决断。为什么蒋这样做呢?这是由于陈诚原是武汉的最高军事首脑,在武汉沦陷前未加破坏,蒋认为张治中较能贯彻自己的意图”。蒋介石所为使陈诚觉得“失宠”。就实情而言,蒋介石将放火任务交予地方行政长官而非军事长官执行,确实易滋生信息不对称之弊,张治中作为地方行政长官实难把握前线军事动态,难以准确把握放火时机。后来国民政府监察院湖南湖北监察区监察使高一涵在火灾案调查报告中,也言及张治中“既不兼任野战司令,所得情报多系间接而来”,故“在危急之时,自不免稍嫌迟缓”。蒋介石决策存在失误。
 
 
 
  长沙失火暴露出战争状态下某些地方军政不统一的体制弊端,陈诚与张治中的龃龉又是其集中反映。时人针对长沙大火中军政关系,有言:“此后对于军事上重要各地区的地方当局和军警长官以及奉命参加主要工作的各项人员,时时加以细密的考察。同时关于一切‘准备工作’,更须有严肃的组织,和统一的号令(长沙的大火,地方政府并未下令破坏,而火已四起,就坏在号令不统一),方免临事张皇,扰乱大局。总而言之,事后的严厉惩处,已远不如事先的严密督察,加紧训练,和适当配备。这是在抗战入于紧要阶段后,政府所当格外注意的。”战时地方军政的密切配合甚为重要。长沙大火后国民政府便调整湖南地方军政。1938年12月,薛岳代理第九战区司令长官一职。不久后,国民政府改组湖南省政府,薛岳兼任湖南省政府主席。自此,薛岳以战区长官兼任省主席,统一地方军政,后指挥三次长沙会战,三战三捷。
 
 
 
  陈诚因蒋介石训诫,一时未再纠缠于谁为大火祸首,至少表面服从当时裁决。11月24日,他在给蒋介石的报告中开篇即表明“文夜长沙大火事件”“真相业已大明”。不过,他也认为大火仍有需要挖掘的线索,继续向蒋介石表达对张治中的埋怨,坚持张治中知晓放火事,称“至与文白兄晤面,系在十三日午间,当以大火事相询,彼谓完全不知情,定系另一系统所为,令人感触万分”,并认为其“饰过决非得策”。
 
 
 
  陈诚后来在回忆录中,将17日致蒋介石的“自劾”函视为“对于看不过眼的人和事,总好较长论短,作是非臧否的批评”。陈诚对张治中应担长沙大火罪责事态度坚定,自始至终觉得张治中在说谎,基本态度历来未变,认为张“在长沙城内放起火来”,并添加具体细节。不过,张治中却一直视陈诚为朋友,在回忆录中说:“我到湖南去了以后,尤其是长沙大火,他不大了解我,那时他正住在长沙,以为我瞒了他,曾打电报给蒋,表示消极。其实,这是一个误会,以后他也明白了。”后来,“我到侍从室以后,与陈诚的友谊,显然在继续增进”。该回忆录的撰写始于“一九四九年冬”,是为了“自我检查,好为进入新社会为人做事的体验参证”。如此情势下,张治中与陈诚分隔海峡两岸尚有此言,更提升张治中所言的可信度。
 
 
 
  长沙大火中国民党高层几位当事人在“会商善后办法”后,仍心存异见。陈诚致蒋“自劾”函实为不服会商结果,认为张治中知晓放火事且应负主责。而蒋介石训诫陈诚不能“为人分谤代过”,且应负相关责任,团体应和衷共济。张治中强调自己不应受处分,只是代人受过。这些均表明当时几位大火当事人关于罪责的内心认属,却与被处决的酆悌等三人关系不大,难怪多年后席楚霖有酆悌等三人为“替罪羊”的说法。几位国民党高层当事人关于长沙大火罪责事的互动与内心认定,显露出于其政治运作中的主观武断。当时蒋介石、张治中、陈诚等人关于长沙大火罪责的“会商”,以及随之迅即进行的高等军法会审,皆试图定调大火罪责。张治中成为长沙大火中担责的最高级别官员,使蒋介石的焦土抗战政策、“文侍参电”等历史细节被遮掩。国民党当局对火灾真相并未进行过真正的调查,事后渐成疑案。
 
 
 
三、 社会异见与专门调查
 
 
 
  长沙大火后蒋介石等人的所谓“会商善后办法”,不仅没有得到几位当事人的内心认可,也没有起到抚慰人心之效。蒋介石匆忙组织高等军法会审,解决长沙大火罪责问题,试图缓和社会舆论,但仅限罪责定调而非真相调查,凭主观论断而非客观事实做出裁决,如此政治运作实难真正底定人心。
 
 
 
  “会商善后办法”处分张治中、处决酆悌等三人属权宜之计,事实上难以平息人们对焦土抗战政策的不满。11月19日孔祥熙致电蒋介石,继续施压:“文日岳阳始陷,元晨长沙即自焚毁,此间人士颇多怨望,尤以湘籍诸人为最。窃意破坏办法,似应限于有关军事之设备,而足以资敌者。今敌在三百里之外,即将名城毁为焦土。地方负责人员,殊为鲁莽,因此发生误会。后方城镇,已表示惴惴不安,流弊所及,于国民敌忾同仇之心,大有影响,似应有以平人民之愤慨,免影响抗战前途。拟请严饬各战区军事负责人员,嗣后应妥慎从事,以维民心,而安大局。”其函电不仅述及“湘籍诸人”不满,也明确指出应重审“焦土政策”,提议以后破坏应限于军事设备,且“应妥慎从事”,才能维系民心,安定大局。
 
 
 
  国民党当局试图用系列文件公布“会商善后办法”,定调长沙大火罪责:高等军法会审的审判材料;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政治部发表关于此次长沙大火经过真相之说明;蒋介石电孔祥熙详述长沙大火肇祸原因及处理经过;张治中《为长沙市火灾告全湘同胞书》。国民党通过各种官方渠道定调该事件,基本意思相似,且均未言及“委座文侍参电”,蒋介石罪责问题被遮蔽。
 
 
 
  11月19日,国民党当局正式“发表长沙起火理由”,即《中宣部、政治部发表大火真相》(以下简称《大火真相》),刊于11月21日的《中央日报》。据张治中回忆,《大火真相》是“在查明真相以后”发表,视大火为“意外的突变”。实际而言,虽为“查明真相”后对“真相的说明”,实未真正揭示真相,重在借以最终为大火罪责定调。
 
 
 
  《大火真相》总结称,“长沙大火,实为地方军警误信流言,自卫民众激于义愤之所造成”,并解释说:“盖战地转移,我军对于预定撤退的战略支点及重要城市之建筑物,施以破坏,免资敌用,原为作战上之必要,在各国战史上不乏先例。故长沙既临战区,政府于事前有所准备,当为必然之事实。”但长沙大火时“长沙距前线尚有一百余里,军事当局不仅无命令破坏,且正调兵增加前线,而地方政府亦并未下令破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地方军警负责者误信流言,事前准备不周,临时躁急慌张之所致”,一方面是“曾从事破坏准备人员及人民自卫团员丁等”,激于民族义愤,“以为日寇将至,乃即自焚其屋,遂致将准备工作变为行动”。《大火真相》还特别强调酆悌、徐昆、文重孚三人的罪责,并已受惩处。《大火真相》一方面乃应对社会对焦土抗战的不满和质疑,一方面强调有罪之人已受相应惩处。
 
 
 
  11月20日,蒋介石致电孔祥熙,详述长沙大火肇祸原由及处理经过,并请转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蒋同样强调对“重要城市与军事有关建筑物施行破坏,免资敌用,原为作战上之必要”,且“长沙既临战区,事前准备亦为当然之事”。但大火乃“地方军警当局,于我军放弃岳州时,即信谣言,惊慌躁切,将准备工作变为行动”所致,以此回应当时大火为有准备之举的传言。蒋介石回电显然出自压力,必须澄清相关问题,说明大火起于谣言,当事诸人皆已被处置。蒋介石致孔祥熙电与《大火真相》所言几近一致,道出“焦土”之必要与大火发于意外,试图掩盖焦土抗战政策的不当。
 
 
 
  国民党当局认定长沙大火罪责的效力有限,社会上依旧众说纷纭。当时即有言及“此次举行放火者,警备第二团第一大队队长姚明章,实为祸首”。当长沙大火“罪魁伏诛”后,仍有蒋介石“当时且欲将张治中氏,同正军法,后经陈诚等缓颊,始论死罪已免,活罪逃难”的说法。有人说,即便“照中宣部、政治部所发表的长沙大火经过的真相,地方当局和奉命做‘准备工作’的人,其所应得的罪咎,实在还不止于‘疏忽’和‘措置不当’。而尤其荒谬的,是在军事极度紧迫的时候,一切情报,当然要极其周密,极其准确”。此类社会言论,实际上大大消解了国民党当局的罪责定调。国民党当局虽然已公布长沙大火“真相”,并进行军法会审,实未真正平息各方异见。
 
 
 
  当时社会各界洞若观火,酆悌等三人被处以极刑亦未能平息国民党内部的议论,对蒋介石等人定调长沙大火罪责这一政治运作仍存不满,且指向当时的焦土抗战政策。孔祥熙等获悉蒋介石信函后,于24日再次致函蒋介石,表示“连日湘人会议仍甚忿慨”,张治中信用已失,应“遴选妥员接替以慰民心”。孔祥熙言外之意是,张治中虽被革职留任善后,但并未能抚慰人心。湖南旅渝同乡会还弹劾张治中“殃民祸国”,要求将之“就地拿办,明正典刑,以平人心而肃纲纪”。蒋介石等人的此次政治运作宣告失败,张治中依旧被视为应担主要罪责者,而非官方定调中反复述及的酆悌等三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二处第六组组长唐纵“不胜惋惜”于酆悌等被执行死刑,觉得是张治中不负责而害了酆悌,显然不完全认可国民党当局关于长沙大火案的裁决。徐永昌也记载酆悌等在枪决前喊叫“张主席害了他”的传闻,从侧面表明时人态度。
 
 
 
  汪精卫在《中央日报》公开发表言论,讥讽大火为“自卫民众激于义愤之所造成”的说法,称这次“长沙纵火有所谓‘激于义愤’的人,什么‘义愤’,便是这种心理,他们‘激于义愤’,做出这样的事情,如果有人劝阻他们,他们何止听不入,他们还要以极卑污极龌龊的心事来揣度劝阻他们的人”。汪精卫在致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谷正纲的函电中,也不无埋怨地说:“今年一月十二日如何使用民力一文,及一月廿三日在乡政训练班演词,如读者稍有留意,何至演出长沙放火事件。”他将长沙大火视为长期以来执行错误抗战政策所致。汪精卫言论显然是蒋、汪政见分歧与矛盾的体现,背后夹杂国民党内部政争。
 
 
 
  社会上有将长沙大火罪责归于日本者。11月18日《中央日报》社论视长沙大火为“日寇在我国直接间接毒虐之一种”,该说法显然出于精神鼓舞的需要。大火后周恩来也强调从精神上鼓舞民众,抵消火灾产生的消极情绪和态度,说“没有日本强盗的侵略,也不会有长沙大火,我们要把仇恨记在日本侵略者身上,要鼓舞人民振作起来,重建家园”。当时甚至有人从精神方面歌颂长沙人民在大火中获得重生,大火后市民在精神方面“一致要从支持长期抗战争取最后胜利中,去向日法西斯追偿长沙火灾所有损失牺牲之代价”,且“最后胜利必属于我的象征,云蒸霞蔚,层出不穷,已显将焦土上空氤氲成一朵鲜艳的祥云了”。长沙火灾的罪魁祸首为日本,其叙述理路与《中央日报》社论类似,“敬慰湘民”因湘人“沉毅有为”“奋勇报国”,从精神上慰藉“惨罹浩劫”的湘民。长沙大火罪责被归于日本帝国主义,既属于舆论宣传和政策运用的结果,也属于爱国民众的精神寄托,同时也见社会之多面。
 
 
 
  国民政府或为增强官方罪责定调的权威性,特派高一涵调查长沙火灾案。就此而论,该举措不仅显得多余,也表明此前实未获得“真相”。1938年11月20日前后,高一涵从芷江出发,经沅陵、常德前往长沙。12月28日,他在呈予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的报告书中称:“计自十二月五日之夜到达长沙,至十三日离去该市。”高一涵的调查,实已距大火发生颇有时日,欲弄清火灾真相更困难重重。且此前已有官方定调,高一涵火灾案调查若真有必要,则急速的军法审判徒增世人怀疑与质问。此正说明国民党当局政治运作的弊病与矛盾处。
 
 
 
  高一涵在报告书中也将大火原因归结为“地方之慌乱”与“军警举措之乖方”,调查结果符合此前国民党官方说法。《大火真相》称,大火“实为地方军警误信流言,自卫民众激于义愤之所造成”。张治中发表《告全湘同胞书》,说明大火原因之一即地方军警误信日军将至之流言,处事慌张不周。酆悌也有类似说法。高一涵调查也认为张治中应负责任,并认可军委会审判意见,张治中“用人失察,防范疏忽”,革职留任责成善后。或许官方定调在前,高一涵调查在后,故受审判影响难以突破已有认知,皆追寻到张治中“用人失察”之责。不过,高一涵通过调查,觉得“此次最应负责之军警机关,系为长沙警备司令部、警备第二团、湖南全省保安处及湖南省会警察局”,其中为首三人已处死刑。只有湖南全省保安处处长徐权“经军委会予以革职查办之处分”,但“其责任当更为重大”,应“速予查明严惩,以昭国法而平人心”。酆悌等三人之死因职责所在,而非下达放火命令。
 
 
 
  高一涵的调查仅为国民党官方罪责定调的注脚,难有突破。国民党与国民政府试图通过高一涵的调查增强罪责定调的权威性,却尽显其政治运作逻辑之混乱。当时蒋介石的确想利用军法会审平息各方谴责,但高一涵的调查难免予人“先斩后查”之感,使事实真相更加扑朔迷离,反而印证官方定调的虚假。大火发生时,张恒任军法分监,“主审其案,对于前因后果,知之极详”。他事后回忆,酆悌“竟意想不到的把长沙大火的责任,弄到自己身上,一条有为有能的好汉子,就这么不清不白的断送了终身”。张恒作为审判的当事人,其言当更具说服力。他也认为酆悌之死“不清不白”。与席楚霖的“替罪羊”说法类似的是,高一涵在20多年后回忆,他“受监察院之命调查长沙大火的起火原因”,所以“有责任彻底揭穿长沙大火的内幕”。高一涵说被处死的酆悌等三人皆“只能算是代人受过的替死鬼,他们都不是发布焦土政策命令的人,只是‘奉命放火者’”,而发布“焦土政策命令的人就是蒋介石自己”,蒋介石找了三个替死鬼来“搪塞全国人民的痛骂”。官方定调所遮蔽的蒋介石等人的罪责最终浮出水面。
 
 
 
结 语
 
 
 
  长沙发生火灾后,各方采取措施进行善后救济也属当务之急。周恩来电令衡阳的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三厅各演剧队和抗宣队赶回长沙救灾。第九战区第二政工大队赶赴长沙参加“救灾善后”,并调数千民工进城清理街道,后设立难民收容所、施饭厂、临时市场,救护伤病官兵,掩埋尸体,登记并发放难民证。11月19日,蒋介石致电张治中,交代处理善后事宜的六项主要工作。20日,湖南省政府召开临时会议,设立长沙市火灾临时救济委员会,确定救济费,并成立长沙市火灾善后建设委员会,“一面扩大临时救济,一面筹划永久建设”。中央振济委员会也派员到长沙善后。其他各方面善后救济工作渐次展开,这些才是受灾百姓最切实的需求。
 
 
 
  除善后救济外,国民党当局实未实质性开展大火真相调查,而是直接进行罪责定调。蒋介石个人意志贯穿长沙大火罪责定调全过程,表现相当强势,难容异见。陈诚关于罪责的认定与蒋介石不同,但因蒋介石强劲个人意志主导,最终只得变成潜流。蒋介石个人意志致使法律作用消退,罪责定调时法律甚至沦为实现主观认定的工具。长沙大火罪责定调过程中,秉持政治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罪不能至“委座”。蒋介石为了国民党高层政治利益,反复强调内部团结,故从宽处治张治中,而罔顾一般官员性命与利益。正是在国民党“内部团结”的政治逻辑下,张治中作为国民党高层担起大火罪责但被从宽处治。
 
 
 
  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受各种因素影响,尤其是蒋介石个人的态度和裁决,运用多种官方渠道定调长沙大火罪责,甚至军法审判后仍派高一涵调查真相。这些举措试图强化官方定调的权威,替代真正的真相调查,增添主观行为的可信度。其实,掩盖真相无法真正赢得人心、稳定社会,罪责定调过程中及定调后,不断面临的挑战和质疑即是其表现,或许揭露真相才能真正抚慰人心、赢得支持。1938年长沙大火罪责官方定调的出台,为国民党当局采取的一次忽视历史真相调查的主观行动。国民党当局定调貌似已将大火罪责问题盖棺定论,其实不仅没有解决问题,从后续的历史发展而言,也没有真正赢得人心,各种关于罪责的说法风行社会,反使真相问题复杂化,甚至成为疑案。虽说大火后国民党与国民政府采取了诸如调整抗战政策等措施,但就罪责认定和责任人惩处而言,无视百姓性命、法律法规、公平正义,仅凭主观情感、人情关系、个人意志定调罪责,正是当时国民党政治运作的弊病之一,隐喻着蒋介石及国民党政权日后的更大失败。
 
 
文章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2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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