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近代以来,西医药传入中国,不仅引发医药的中西之争,还引起医与药关系的重构。随着药界的壮大与觉醒,医药分业在知识、学科、职业、制度等多领域展开,逐渐成为药界竞争知识资本、文化资本、经济资本与政治资本的手段与路径,并推动了药物科学化、药科建制化、药界职业化、药政制度化的进程,促进了药界的自我意识觉醒和身份建构、制度建设。但是,医药分业是各种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并不必然促进药学转型、药科发展、药业振兴和药制进步。
【关键词】
医药分业 医药关系 药界 药学社会史
医药关系是医药卫生领域一对非常重要的关系,也是近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自古以来,医与药紧密相关,又有区别与分工。英语中medicine既可指医,又可指药。汉语中医、药虽是两个独立汉字,但常连用。一般而言,医主要指诊断、治疗疾病的知识、实践或相关从业人员;药主要指预防、治疗疾病的物质,或用于指相关知识、实践或从业人员。近代以来,医、药均趋于科学化、专业化,在知识、学科、行业、制度方面出现前所未有分化;相关人员也趋于职业资格法定化。在近代,医师职掌诊断权与处方权和药师职掌调剂权的分工愈加清晰并趋于制度化。
但是,近代以来医与药的发展轨迹并不完全相同,地位也差别较大。一方面,药学专业化与药界职业化晚于医学领域;另一方面,医界的慈善特征与药界的逐利特性,使得医界长期轻视甚至压制药界。目前相关研究一般将两者分开考察,重点关注近代以来医药的中西交流与论争、医患关系等领域。边和与刘士永虽关注到中国古代及台湾日据时期医药分业时经济利益层面的医药关系,但未综合考察医药分业在知识、学科、行政等领域的展开,且前者未深入近代以后的医药分业,后者未关注台湾之外的中国其他地区。本文从近代药界的视角出发,从西医药的知识、学科、职业、制度四个层面切入医药分业,围绕医学与药学、医科与药科、医师与药师、医政与药政四对关系,考察近代药界的觉醒与自我身份建构,进而探讨医药分业与医药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利益体系与制度体系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塑造,以及药物科学化、药科建制化、药界职业化、药政制度化进程。
一、 医学与药学:医药分业的知识基础
1937年,一篇题为《药学在中国今日的重要》的文章指出:医药二字常放在一起,“应用上有如左右手不能分离之势”。人们“几乎拿它当作同一事业”;即便不作同一事业,也“总是以为药学为医学的附属品”。前者是“不辨名词的错,是由于无医药知识所形成”;后者是“不明医药立场的错,是由于无医药学理所致”。近代“由于药学在中国尚未发达,一般人脑海中只知有医而不知有药,形成医即药、药即医的成见,殊不知医学与药学乃不同[的]独立的实用科学,学术原理上即属差异而应用性质上自不相同”。该文除强调医药的紧密关系外,更指出近代中国将医药“当作同一事业”或将药学作为医学“附属品”的根本原因在于“医药知识”与“医药学理”的缺乏,尤其是“药学在中国尚未发达”。
近代以来,西方医药学逐渐发生革命性变化。医学主要指在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生物学等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关于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知识及相关实践;相关从业人员一般称医师。药学主要指在化学、生物学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关于药物的发现、开发、制备及合理使用的科学;相关从业人员一般称药师。
明朝末年,西方医药由耶稣会士等传入中国。范行准的《明季西洋传入之医学》一书有专章介绍西方药物学的传入,但此时的西方药物仍多为传统药物。受18世纪化学革命的影响,西方药物学开始发生革命性变化。19世纪初,从鸦片中提取出吗啡,开创了药物有效成分研究的新纪元。鸦片战争后,随中西交往增多,西方药物及其知识进一步传入中国。医、药由于关系密切,常混合传播。咸丰年间,英国传教士合信编译的《西医略论》《内科新说》等医书中包含许多西方药学知识。如《内科新说》下卷就详论了西方药剂分类及各种药物,又名《东西本草录要》,被视为国内最早系统介绍西方药学的著作。在清末民初流传甚广的《万国药方》,是当时医生的用药指导手册。洪士提反在该书自序中指出:“欲知药性之确实,须明化学。欲知制配之精细,须明格物。”这体现了化学与物理对药学的影响。这种医与药的混合传播,虽可产生医、药相互促进的协同效应,但也易于形成药学附属医学的社会认知。
不过,医与药各自也有独立的传播渠道。以药学为例,近代中国有大量专业的药学书籍。《西药略释》是最早将“西药”一词用于书名的中文药物学著作。林湘东在该书序言中指出,“华药多泛而无凭”,“西药较实而有据”;并进而指出,西药的上述特点是基于“既有实验,然后达诸新报,布告同人,而且症有新旧轻重之殊,人有老少壮弱之异,莫不条分缕析”。这既指出中西药物之不同,又揭示了科学在西药近代化中的作用。该书在“论药之源”一节中还指出,“药固贵用其精华,而精华必待核炼而后得”,进一步揭示了西药利用化学手段提炼、纯化药物有效成分的特点。另一部药物学著作《西药大成》在近代曾多次删补重印,影响甚广。书中“各种定质重数俱以天平为准,各种流质重数俱以量杯为准”,还提到因中西权量不同面临的翻译难题,“如翻译时改从中土,则多奇零数,繁而难记。若去此奇零,则方剂不准。且西药常取其精质,以少胜多,有用至不及一厘者,如用中权,则难秤准,故不如竟用英权,则准便多矣”;并言量杯“划线作记号,用以量药水甚便,中土尚无此物,必向番药房购之”。这反映了当时中西方药物精制程度、实验器具的发展水平及中国在本土化应用中碰到的问题。徐维则认为,“西药之书此为最备”。梁启超也认为,晚清“译出医书,以《内科理法》《西药大成》为最备”。相比梁启超将《西药大成》列入“医书”大类,徐维则所称“西药之书”更为精当。
药学专业报刊也为数不少。近代既有中外医药企业创办的《汽巴季刊》《五洲》等期刊,以及为促销药品而制作的《拜耳良药》《天德新药大全》等药品目录,也有各药学会创办的《中华药学杂志》《药报》《北华药讯》《药刊》等报刊。此外,还有许多报刊将医药置于并列地位,如医药学社创办的《医药》、医药学杂志社创办的《医药学》、杭州市医师药师公会发行的《医学与药学》等。
近代中国不单是现代药学知识接受者,也逐渐成为现代药学知识的在地化传播者与生产者,曾成立一些药学教育与研究机构。国民政府在上海设立的中央研究院和在北平设立的北平研究院都曾开展药物研究。中央研究院有机化学研究组和生物化学研究组曾对胆酸、维生素D等药物开展研究,尝试研究提取紫苏、独活、柴胡等中药材的生物碱。北平研究院对药物研究也非常重视,设立药物研究所,将化学与生物学两大学科相互结合,从事新药的基础和应用研究。所长赵承嘏,研究人员有梅斌夫、朱任宏等。该所分研究部、制造部、药理部三部。研究部主要从事常用中药有效成分的化学分析与研究工作。在中药化学研究方面,“研究较多,成绩显著”。在对抗疟药常山的研究中,率先在世界上分离出抗疟有效成分γ-常山碱。制造部历年出品有麻黄素、止血素、大枫子油等。抗战期间,中央药物研究所以“研究全国药材,以发扬中国固有之文化,而加以精进”为宗旨,开展了许多药物的研究。程学铭、姜达衡等人还创办中国特效药研究所,对常山等药物进行科学研究,引起国内外药学界对常山抗疟作用的注意。此外,外国人在华创办的教育与研究机构,如“满洲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雷氏德医学研究院、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上海巴斯德研究所等,也曾开展许多药学研究。这些机构中,尤以日本人创办的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对药物研究最为重视,单设生药科,研究传统药物中的有效成分。“满洲医科大学”药物学教授久保田在长井长义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麻黄的药理作用。北京协和医学院陈克恢、伊博恩等人研究了麻黄、当归等药物的药理作用。
晚清《奏定大学堂章程》曾分别规定医学门与药学门的课程设置。医学门课程分“主课”与“补助课”,“主课”包括中国医学、生理学、病理总论、胎生学、外科总论、外科各论、内科总论、内科各论、妇科学、产科学、产科模型演习、眼科学、捆扎学实习、卫生学、检验医学、外科手术实习、检眼镜实习、皮肤病及梅毒学、精神病学、霉菌学;“补助课”包括药物学、药物学实习、医化学实习、处方学、诊断学、外科临床讲义、内科临床讲义、妇科临床讲义、儿科临床讲义等。药学门“主课”包括中国药材、制药化学、药用植物学、分析术实习、制药化学实习、植物学实习及显微镜用法、生药学、检验化学、卫生化学、植物分析法实习、生药学实习、有机体考究法、调剂学、检验化学实习、卫生化学实习、调剂学实习、药方使用法实习等。这反映了医学以生理学等知识为基础,而药学则以化学知识为要。
1906年留日学生成立中国医药学会,次年创办《医药学报》作为该会“机关杂志”。《医药学报》编辑体例分医学、药学二部,“依分科之顺序列之”,医学部包括解剖学、组织学、局所解剖学、比较解剖学、胎生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物学、诊断学、内科学、精神病学、儿科学、外科学、军阵外科学参见《军阵外科学》,军医教育班学员班1936年编印。、皮肤病及花柳病学、眼科学、妇人科学、产科学、卫生学、细菌学、法医学21科;药学部包括化学、药用植物学、分析化学、卫生化学、裁判化学、生药学、调剂学、制药化学8科。从上述大学堂的课程设置到《医药学报》的编辑体例,均可见医学与药学的联系与区别。
1926年11月18日,中华药学会致函上海卫生局,对药剂师登记章程表达意见:“欧美日本医药分科,厘然井然,即吾国教育部所订医学药学二科,应修之课程,亦各有别,如医学主要科目为生理解剖,医化组织,病理,药物,诊断,细菌,外科,内科,产科,眼、鼻、耳、咽喉科,皮花科,法医学等。药学主要科目为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药用植物、生药学、卫生化学、药品工业化学、制药化学、细菌学、裁判化学、各国药局方药品鉴定学、调剂术等。综观规定,医药万难苟同。然社会不察,每以医药混而为一,此实非社会之不明,乃操医药业者不重其所学,与无显豁之表示故耳。”
然而,这种医、药并置并不意味着医、药地位并立。总体而言,近代西方在华势力以培养医生为主,而不愿扶植中国的医药产业,从而使中国变为西方的药物原料产地与药品销售市场。但随着中国留学归国与本土培养的药学人员日益壮大,他们出于对自身职业前景与职业地位的担忧和对国家医药产业状况的忧虑,不满日增,激烈批驳“误认医即药或误认药学系配药之学”的观点。尤令他们不满的是,不仅“一般群众如此”,教育当局“亦难例外”,以致药学在教育体制中附属于医学,甚至面临废除的境地。
由此,药学人员力图将医药分业作为争取自身职业地位与前景的手段。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药学科的於达望感叹:“吾国士夫,知药学与医学之区别者,殆少数也。知医与药之别,而能洞晓药学之为何种科学者,其尤少数也。”他进一步指出:“惟其不知医药之别,故以习医者为能制药,习药者亦知治病,并为一谈,牢不可破,甚且以药学为医学一科目,隶属之可耳,无须分立也。”毕业于上海中法大学药学专修科,后获法国里昂大学药学博士的伍裕万亦持类似观点,他认为:“我国医药素来不分,世人只知医即是药,知药即可行医。是故,往者医家仅读汤头歌诀者,即可应诊,他如涉猎典籍,略窥本草,已属医中之佼佼者。殊不知医者系辨症,药者系对于药物之制造与辨伪。倘医者业已辨明病者之病症,而无合理制造与真实之药物以为治疗,对于病家亦属徒然。工作各殊,固难强合而一。然国人不察,舍本求末,终于遗忘。是以社会忽之,业者敷衍之,影响所及,关于人命,其可忽乎?”
在上海等地的医药界、教育界对医药两学的了解尚且如此,偏远地区更不堪设想。如叶橘泉所言:“海外已经普通之常识,贩入中国,每惊之为非常,距远城市之陬澨,交通阻阂之区域,其常识更笃旧。欲其习闻非常以渐为常,必之又久矣。政教之难于普及,学说相贻尤滞钝。是故常识非常识,以时间别,亦以空间别。”
鉴于此,特别需要药学人员、药学会等加强传播药学知识,澄清社会误解,同时提升自身专业地位。1931年,华北药学会致函南京特别市卫生局,指出“医学与药学并重,方足以济世活人,理论与物质兼收,始获文明进步。我国西医学日见发展,而发售西药之药房已遍全国,惟药科学术尚少提倡研究,以不学无术之商人管理生死人命之物品,虽至愚者亦知其不可也”。曾毕业于浙江医药专门学校,获德国柏林大学博士学位后,又回浙江医药专门学校任药科主任的黄鸣驹指出,药学目的在于“制造各种化学药品,以振兴国家的工业经济;研究国内外药材,以保国家利权,并维持国家地位;化验司法案件,以正国法;鉴定国内外的药品及饮食嗜好品,以及一切有关卫生的用品,以正法令,而维持人们生命健康”。对社会上将药学视为调剂,他批驳道:调剂制剂“仅为药学的二十几种课程之一而已,岂可以调剂来代表药学、药剂师(药师)来代表药学家呢”。他努力“向全国教育当局解释药学”,并以此为题撰文同时发表在《医药学生》《医药评论》《医学与药学》《医药学》《药报》等报刊上,以造成广泛社会舆论与影响。他提出,用“药学在世界各国都认为独立的实用学术”来解释药学,“希望这一句话当头一棒,打破医学与药学不分的观念,以后再进一步解释药学的真像〔相〕”。
简言之,医学与药学独立的知识体系,是医药分业的知识基础。由于近代西方势力积极传播医学但消极传播药学,中国留学归国及本土培养的药学生成为提倡与宣传药学知识的主力。这些药学生为近代中国的药学发展与药业振兴,及维护自身职业地位与职业前途的考虑,极力宣传药学的重要性与特殊性,成为医药分业有力提倡者。
二、 医科与药科:医药分业的学科建制化
如果说医学与药学独立的知识体系是医药分业的知识基础,那么医科与药科就是强化医药知识分立的制度建构。在西方,随着药学从药剂师的手艺向自然科学转变,至19世纪中叶科学药学在大学内逐渐体制化,但在当时德、美等国大学药科无论在课程设置还是生源质量方面都在医科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药科与医药商业的联系以及当时大学对形而上学与哲学思辨的偏重。当时在欧洲,仅见法国格勒诺布尔(Grenoble)省医药学会以医学、药学两科合组成一学会,“舍此会外,未之观也”。日本为加强药学人才培养,1873年成立日本帝国大学医学院制药学系,这是1939年京都大学医学院药学系成立前日本综合大学中唯一的药学教育机构。不过,1880—1911年日本先后成立29所独立药学院,主要为医院和药房培训药学人才。1903年,日本明治政府改革教育制度,药学教育改以职业培训为主;至20世纪40年代中期,日本又成立17所此类药学院,主要教授生药学、卫生化学、制药化学等应用课程。1874年日本颁布法令,建立全国药师资格制度。与欧洲先成立职业行会后成立学术团体相反,日本在1880年和1893年先后成立学术性的日本药学会与职业性的日本药师会。由此可见,日本药学教育主要以职业培训为主,且呈现出与欧洲不同的发展轨迹。
在中国近代,医科、药科都是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形成、发展的。其中,药科受日本影响尤深。如以大学教席、学术团体、专业期刊作为判定一个学科成熟的三大标志,中国近代医科的建制化早于药科。在19世纪后半叶,博济医校、博医会、博医会报已出现,医科的三大标志已齐备;而直至20世纪初,药科的三大标志才逐渐实现。就大学教席而言,《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虽筹设医科,下分医学门与药学门,不过并未实际创办。1906年,北洋军医学堂改为陆军军医学堂后,才“添招药科”,开创中国近代药学教育之先河。同年,英国传教士梅藤更在杭州创办广济药学堂,是为中国近代最早药科学校。1918年广济药学堂改称广济药学校,1924年改称浙江广济药学专门学校。
就专业学术团体而言,受戊戌变法前后国内纷纷建立各种团体的影响,1906年秋,留学日本的医、药两科学生组织成立“中国医药学会”,会员为“留学日本千叶医学专门学校医药二科学生”,但留学欧美各医药学校及中国内地的医药界,“凡与本会表同情者,可随时入会”。该会是近代最早由中国人成立的学术团体之一,但因会员含医药两界人士,尚难称专门的药学团体。之后,东京大学的王焕文、伍晟、赵燏黄等发起成立“东京留日中华药学会”,旨在团结药学界人士,钻研学术,交流经验,共求学术进步,推动中国的药学教育、药学研究和药物生产的发展。该学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药学知识共同体正式形成。该学会在日本东京召开的第一次年会上,选举王焕文为会长,伍晟为总干事,赵燏黄为书记。此后学会开过一次例会,延请日本明治药学专门学校校长恩田重信作了题为“药学教育及医药分业问题”报告。这表明,医药分业已成为当时药界关注的焦点,亦表明中国的医药分业受到日本的影响。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因伍晟被任命为内务部卫生司司长,加之当时该学会多数会员已经回国,学会遂决定迁回国内。1912年6月,学会在北京畿辅先哲祠召开大会,改称“中华民国药学会”,公推伍晟为会长,修订了章程。会后,伍晟向内务部、教育部、实业部呈文,办理学会立案手续。呈文指出:“一学必有一学之实,斯有一学之名,断无附丽他学绝少独立之性质而得成。”教育部批示:“药学固自成一科,不宜附属医学,日本当改革学制之初,未将医药分业,遂致药学之进步不逮医学之速,识者忧之。查美洲及欧洲大陆诸国,大率医药并重。”内务部亦认为,药学一科“于国计民生关系至大,近年东西各国与农工理医并重,特设专门学校,以造就人材。且有药学会联合国内专家,悉心研究,故其学愈精,收效甚伟。吾国向无是学,尤不知药学会为何物。该会热心提倡,不令东西人士专美于前,好学深思,实勘嘉尚,亟应准予立案,以资鼓励”。可见,教育部、内务部等对单设药科与医药分业均持肯定态度。
就专业期刊而言,东京留日中华药学会第一届年会后曾编辑《中华药学杂志》一期,委托日本药学会代为印行。因北洋政府时期战乱频仍,学会常陷于停顿,1917年留日药科学生再次组织成立“东京留日中华药学会”,曾在东京编辑发行《中华药学杂志》,系半年刊。1920年药学会再次恢复国内的活动,于内务部卫生试验所召开第四届大会。同年,浙江医药专门学校设立学会杭州通讯处,组织药报社,每月刊行《药报》。1936年,药学会在上海创办《中华药学杂志》季刊,作为学会会刊,总编辑为曾广方。因时局变动,该刊命运颇为曲折。各地分会也纷纷创办刊物,如上海分会创办会刊《中华药刊》、南京分会药友社发行《药友》。此外,近代还有大量药学专业学术刊物。据统计,1907—1949年国内先后出版药学期刊84种,其中单纯药学期刊21种,医药期刊63种。
晚清与北洋政府时期,卫生行政与教育行政由德日系留学归国人员主导,受德日传统影响,对药科较重视。1906年陆军军医学堂添设药科,次年聘曾留学日本的郭钟韶、傅汝勤为教习。民国肇造,陆军军医学堂更名为陆军军医学校,先后委任留学日本的王宜、戴棣龄为教务长,张仲山、吴道益、吴家钧、刘庆绶和本校毕业生郑淑、王连中、陈辉等为医科教官,聘意大利人马鼐尼任解剖实习,留学日本的胡晴崖、鲍鑅谷、钟琦、戴侗龄和本校毕业生陈纯修、李斌荣、陈宝琛等为药科教官,“是为中国人自办最完备之军医学校”。至1930年,该校前后毕业医科十八期,共计800余人;药科十三期,共计216人。另有肄业者,医科五班,药科两班,医科补习班与药科补习班各一班,共计320人。近代中国军队的医药专业人员多为该校毕业生。
1913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同时公布《医学专门学校规程》和《药学专门学校规程》,对医、药两科采取近乎一视同仁之态度。前者规定,“医学专门学校得应时势之需要,遵用药学专门学校之规程,设立药学部,称为医药专门学校”。后者规定,“凡公立、私立药学专门学校,除遵照专门学校令及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外,概依本规程办理”。药学专门学校“以养成药学专门人才为宗旨”,修业年限为三年;预科修业年限为一年;为本科毕业生设研究科,年限为一年以上。据此,创办于1912年的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在次年增设药科,改名为浙江医药专门学校,首开将医、药两科“同在一平行线上”先河。1914年11月,该校得教育部正式备案。历任校长韩清泉、丁求真、朱其辉等均毕业于日本。药科首任主任李绳其也是日本金泽医科大学附属药学专门部1911年毕业生。此外,该校拟定的医、药两科课目大纲中德文课时是英文课时数倍。
1931年,浙江医药专门学校药科主任黄鸣龙在该校药科面临停顿时指出,“虽药学在科学先进各国,久已成独立科学,极为重视,而吾国人对于医药分科之常识,尚茫无所知,遑论药科独立”。实际上,“医与药判然为两物”,“医为研究治疗之学,而药为研究药品本身之学”,课程、设备、教授各不相同,药科“目的在分析、配合、制造、化验,实为一种以物理、化学、植物为基础之实用科学也”。两科虽“合在一校”,但“实无联带关系”,如同“国立同济大学中医与工,或其他大学中工科之与理科,文科之于农科,毫无混淆之可能”。他质问道:“药科所习主要课程如化学、物理、植物、分析、制药化学、药品工业学、毒物化验学、药品鉴定学、药制学、卫生化学、药用植物化验学,何种与医有丝毫关系,何种与医院有任何关系,何种可以脱离试验室而往医院中实习。”这也反映了药学落后对于药科发展的影响。
1920年,齐鲁大学医学院教授裴伟廉创办药学专修科,最初只限该校附属医院及各教会医院所介绍之学生,“授以有关药学之基本课程”。后来加以扩充,成立隶属医学院的正式药学专修科,招收高中毕业生,聘医学院各教授兼任教职,并添置仪器及制药实习之机械等,规模日渐宏大。修业年限虽为2年,但每年除有两个星期的假期,其余均为在校学习及实习时间,因受实习所限,每二年招收新生一次。自创办至1941年,共毕业7个班71人(计男生59名,女生12名),多服务于中央卫生机关、药厂、省市立及私立各医院、药房等。抗战期间,该校西迁。济南沦陷后,留济校方负责人鉴于沦陷区青年子弟失学之苦,1939年秋在济举办5个专修科,药科遂复课。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该校被日军霸占,校内各种设备均遭损坏。1941年学校在成都复校,为提高药科程度起见,遂将药学专修科改为药学系,隶属理学院,修业年限为4年,并呈教育部核准立案。
国民政府时期,中法大学药学专修科、华西协和大学理学院药学系、国立药学专科学校、上海医学院药学专修科、“南满医科大学药学专门部”、北京大学医学院药学系等药学教育机构相继成立,但由于国民政府时期卫生行政与教育行政由英美留学归国人员主导,加之新颁布《大学组织法》的影响,遂致药科地位相对下降,或附设于医学院内,或险遭取消。
1929年7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三科以上才得以称大学,两科者可设独立学院;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可以附设专修科。为此,教育部决定将法、医两种专门学校限期停办,已设此类学校只准办至“现有学生毕业时止”,自1929年暑假起一律不得继续招生,“并责成各该生主管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分别公私,依法保留,以备改设各种专科学校,或高级中学之用”。浙江医药专门学校这类只设两科的学校,“已失其在法制上之地位”。依《专科学校组织法》,1931年该校只得更名为“浙江省立医药专科学校”。从“专门学校”到“专科学校”,一字之差,但地位悬殊。
1929年春,李石曾、蔡元培、褚民谊、宋悟生等鉴于“中国药学人才之缺乏与新药事业之幼稚”,与药业界黄楚九、屠开徵、袁鹤松等,发起创设“中法大学药学院”。当年秋,选定校址,厘订章程,报教育部备案。但教育部认为,“以药称学院,不符大学组织法”,1932年冬才准以“中法大学药学专修科”立案。药学专修科设正科与补习科。正科入学资格“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毕业,经该科考试合格者,修业期限四年。毕业后再入药房实习六个月”。补习科专为新药界从业人员而设,“入学资格须有五年以上调剂经验药房证明书在者”,请求入学学生须有40人以上方可开班,平时不另招生,修业期限一至二年。从入学资格与修业年限衡量,正科应属本科教育水平,但“药学专修科”这一名称对于该专业的不利影响显而易见。
当时国内一般社会人士对于药学人才“甚为漠视”,对于药学造就“几全然忽忘”。黄鸣龙认为这缘于“不明药学内容”,“向来群众观念,皆以医药混为一事,或以为药学仅医学之一科,最上者亦仅以为供制药配药之用而已”。对于医,“似已知为何种学问”;而对于药,非但不明其真相,“且有极大之误会”。“或以为药科系属于医科者,或以为药即医、医即药。似若一入医药专门学校,当然医药俱学者,甚且有将医药专门学校称为医学专门学校者,总之一般人脑筋中有医无药,无可讳言。观普通人称医药专门学校为‘医专’,便可知矣。”黄鸣龙指出,“推原其故,实因中国历史上只有所谓医学,实无所谓药学,只有所谓医生,无所谓药生,以故相沿成习,只知医学而不知药学矣”。
不仅如此,甚至教育当局对医药两科“大都混淆不清”。当浙江医药专门学校被要求停止招生、学校取消时,有人屡向教育当局询问药科停止招生原由,而得到各种答复。有曰,“医学关系人之生命,非提高程度改为大学不可”;有曰,“医药专门学校仅有诊察所,无完备之医院供学生实习,故不能成立”;有曰,“‘医专’须加以整顿,在省费支绌不能设立省立医院以前,仍应停止招生也”。黄鸣龙认为,这些都属答非所问,所有答词“皆系指医科而言,从未涉及药科”,这犹如“教育当局饬令一大学中工理两科停办,理科人请问其故,则曰工科办理不善,故理科亦须停办。或曰工科无大工厂实习,何能成立,故理科亦须停办”。他进而指出,教育当局“绝非有意非所答,亦非有意支吾,实乃未知药学真像〔相〕,以为医与药一而二、二而一者也”,此与一般社会以“医专”二字代表浙江医药专门学校属同一误会。因此,药科遭停顿,“实因教育当局医药不分,以为药即是医,或系医之一门,或系医之附属品……足见历来教育当局,非但不知药学重要,亦且不知药学为何物,能不为中国药学前途教育前途国家前途长叹惜乎”。为制造舆论,黄鸣龙将《浙江医药专门学校药科何以竟遭停顿?》一文同时投给《医药学》《药报》《社会医报》《医药评论》等杂志,以壮大社会舆论声势,向政府施加压力。
简言之,中国近代药科设置受到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医药传统及国内政局变化的影响。德、日等国药科与医科的地位较平等,甚至将药科单置;药科对“调剂制剂与制药卫化等科目同样着重”,大药厂或化学工厂主要由药学人员主持或参与其重要工作。英、美等国药学校以药师调剂制剂为中心,所定课程亦专重于此,“药学生专以直接辅助医师作业为重心,从事调制处方配合制剂而已”。近代医药两科地位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药科常附属于医科,建制化进程滞后于医科。这使得药科迫切需要通过医药分科以提升自身地位。
三、 医师与药师:医药分业的身份塑造与利益分化
医者,“杂艺也,百家流也”。药者,“工商之亚,士夫所鄙,而吾侪小人之所为也”。可见,中国古代医药两业的地位及区别。德国医学史家文树德认为,汉代已有人以制药为主业,11世纪至明初存在某种政府管理下的药店。边和指出,“中国历史上医药分业具有漫长的历史渊源”,从陶弘景到孙思邈,医者都认可合药分剂是其职责所在,自唐代针灸、推拿或和合药物都是医者执业求存的必备技能,但南宋已出现“药室市井化”趋势,晚明至清朝200年间“医者备药的主流模式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呈现出从“商人供货、医人合药”的医药分业过渡到更彻底的“商人供货并合药、医人看诊处方”的医药分业,而且“越是远离交易中心地,医者自备药物的必要性越大,反之则越小”,医药分业程度“从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衡量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变化的一个指标”。
近代西医药传入后,医药分业除指传统中医药分业外,更指新出现的西医药分业,且广度与深度都远超此前。这既体现传统医药分业不彻底,也反映近代医药分业面临新问题。传统上,中医药从业人员常以从事行业为界,资格未有明确规定,有时模糊不清。毕业于国立北京医学专门学校的鲍鉴清考证认为,“御药房药品之修合,初均委之于医生。光绪以后,始添制药生,实为制药上之一进步”。进入民国,医药从业人员资格逐渐制度化、法定化。医师与药师主要以正规医药院校毕业作为从业准入条件;而未受正规医学教育的医生或传统中医一般授医士,未受正规药学教育的药房从业人员一般授药剂生。近代以来药师的壮大,与留学归国和本土培养的药学人才的增长密切相关。
诊疗过程中,医师与药师各有分工、各负其责,医师负责诊断与处方,药师则负责调剂配药。但是,医生须掌握一定药学知识,否则无法开方;药师须掌握一定医学知识,否则无法制药。在民国初年已有人指出:“医生与药学之关系甚大,要非寻常之事所可比也。”然而,药物科学化后,调剂与制剂日益复杂,药师日趋专业化,逐渐成为药房或医院必备人员。何子康认为,“药师之社会地位与医师同,其所负责任亦与医师同样重大。盖处方之调剂,新药之制造,胥为药师之职责,而调剂与制药二种任务,稍一不慎,即可直接影响人民健康,甚至有误人之生命”。药房的广告就时常将药师驻店作为延揽顾客的噱头。如上海五洲大药房广告称,药房延聘专门药剂师,“配制治病补身各种经验良药”;药房还特设配药部,“专配内外各科西医方剂,研究精细,考察审慎,以供军营、医院、社会、家庭之需求,来方随到随配,迅速异常,并制售四时卫生各种家用药品,名目繁多”。政府部门“鉴于药商制造成药或调剂配方,关系市民健康颇巨”,规定药商“应聘用药师或药剂生专任管理”。
清末民初,内外城官医院设有药工室、敷药室、发药室、存储所、药库、器用库等24类用房建制,规定“得设中药司事一人,西药司事二人,书记四人,看护生及药工八人,中药工六人”。医员专司诊治,中西药工协助司事管理药品制配、取法、保存。医员诊毕,给以药方,病者持方到药房取药,由中西药司事及药工照方发给。药房每日由中西药司事督同药工轮流值班。“每月应买药品由中西药司事将品类、价目开列详单,经由院长送厅核办。”但此时仅停留在职业分工,职业资格尚未法定化。
民国初年,医士、药剂士等职业已开始出现。国民政府时期颁布《西医条例》《中医条例》《管理药师及药剂士暂行章程》等规章,详细规定医师与药师各自职业资格、范围等,并将药学人员按照学历和从业经验分为药(剂)师或药剂生。随着药师、药剂生队伍壮大,为维护自身利益,开始成立职业团体。在浙江,继浙江医药专门学校首开将医、药教育放在同一水平的先河后,杭州医师药剂师公会又首开医师、药剂师合作成立职业团体的先河。不过,近代影响最大的还是上海市药剂师公会。1927年4月3日,上海市药剂师公会成立大会上就指出,药剂师“关系社会甚巨”,“其实与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在社会上占同等之地位”,但国人对于药剂师制度多未明了。
一般而言,人们对医师较熟悉,对药师不甚了解,甚至“误解甚深”。有人认为药师“不过是医生的附庸,与护士处于同列的地位。……在他们心目中的药师,在药术上只是拾人唾余而自己从没有贡献过什么,不过是技术或手艺等人材(如药师有称之做药丸者pill maker)”。或“以为学药即是配药就完事,故对于药学,异常轻视”。实际上,“学药者亦须努力注意于基础科学之修养,一如学理科然,如数理概念之养成,科学原理之认识,哲学思想之培养,均须有适当之基础”。有人认为“用药如用兵”,“药无医无以致其用,医无药更难行其术”,如用药不慎,“无不祸害立见”。这“用药如用兵”的比喻虽旨在强调医药之间关系,但恰恰反映药师受忽视的原因,正如人们一般多注意用兵的将帅而少留意士兵,人们往往对开方用药的医师印象深刻,而忽视幕后调剂的药师。
问题当然并非仅因医师与药师孰轻孰重,更在于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药师觊觎医师处方权,医师贪求药师调剂权。“药房艺徒出身之药剂师”是支持药师可分享医师处方权的“中坚分子”,认为“医师可不处方而授患者以药物,药剂师又何尝不可代医师而处方耶”?然而,开业医师多持反对态度,理由是“药剂师不明诊断,焉能随意处方”。药师万子平曾将美、日等国关于药剂师能否行使处方权的观点总结陈列,认为药剂师行使处方权已“昭然若揭”,不过也承认中国当时药科教育中缺少药理、生理二科,对专门学校毕业药剂师能否率然处方“尚属疑问”,应先竭力从学问入手,“可暂对此问题守缄默”;如已就业,则须对“药理及生理二科稍加留意”。
1937年《药友》杂志刊登一篇《医药分业论》,内容主要译自日本药师清水藤太郎的观点,指出医药分业是指“医师不卖药”及“药师不治病”而言,并称“此事日本方面,呼号甚久,但尚无相当结果”。此前在1935年,日本同仁会创办的主要面向中国发行的《同仁医学》曾连续刊登多篇文章,介绍日本医药分业改革,指出日本医药分业常由药师发起,医师则主张维持现制。对于日本药师会向帝国议会提出的医药分业案,东京府医师会持“绝对反对”态度,认为“强制医药分业法之制定,流毒国民保健卫生甚大”;东京药师会则针锋相对,决议驳斥。近代中国职业资格层面的医药分业,起因与日本类似,并受其影响。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药学科、时任浙江医药专门学校药科教授赵燏黄指出:“我国医药幼稚,不明医与药之区别,以为医药可以相通,职务可以越俎,其贻误卫生事业之进行,莫此为甚。岂知今日医药最发达之国,皆实行医药分业,使凡医药专家,各负专责,以法令规定其权限,此德国最初施行,而日本已仿行之。”
但医药双方毕竟站在与疾病战斗的同一阵线,矛盾不宜公开宣示,反而有时以维护病人利益呈现。1936年,上海市医师公会致函上海市药师公会,称病家“程度参差难齐”,持方径向各药房照配“原属正当办法”,但见解浅薄之辈“恒有持方配药顺便向药房探询药性以示慎重者”,但“此种问答于病人无益,事近幼稚,不宜提倡”。该会第十届第五次执行委员会议决后,遂函请上海市药师公会转咨各药房及各药师予以注意,建议如有上项情形,“对于来问之人,请勿参加意见”。中法药房药师周梦白认为,“医师与药师均各有应受之道德”,“配方制药是药学中之奥技,须药学各种科学修完后学之才能应付,任此奥技之职者曰药师。其依据医师之处方或常用特定之药方,配制成药,治疗疾病,则对于人民之健康及生命,有直接之关系。故配制时务宜慎重从事,其药方之格式、药物之纯粹、含量之正确、禁忌之有无、效力之适否、容器之清净、手法之练达,均宜一一加以注意,否则药物配制不合法,则医师虽高明,诊断难证实,而病症非独不见愈,反增其害,岂不失去药物治疗疾病之目的,故药师亦如医师,亦应有道德之规律”。
因药师的参与,诊疗过程遂形成医师、药师、病家三角之势。此三角之中,药师之位置“殊属重要,以事实言,虽称为最要者,亦不为过”。这“缘病家之对于药物,悉听医之调度,医师固稍有迟择,往往同一药厂在信用上有轻重之分,同一药物或弃此就彼,或含坚质而用流质,或不用口服而取皮下注射与静脉注射。然凡所设施,皆药师是赖,名誉上事业上,实操之药师之手”。实际上,该文指出诊疗过程因药师参与而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这种改变又与近代以来的药学发展、药师职业化密不可分。
但在实践中,药师的作用亦不可夸大,因“各药商多未遵照办理”。据1947年中央卫生实验院同上海市卫生局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上海209家药房中有营业执照者117家,有许可证者113家,“只及半数而已”。有药剂师者44家,占21%;有药剂员者157家(其中有药剂员2人者16家),占75%;药剂员全无者8家,占4%。“大部分药房对于配方未加重视,亦未遵守药剂师应守之规则。所有药房配方,均并无处方登记。往往配方后处方仍交病家收执,病家可以原处方继续配药,流弊百出。麻醉药品多数药房须凭医师签证处方配售,惟售价特别提高,殊失政府管制之用意。”为加强管理,上海市卫生局特召集上海市新药、制药两公会及药商代表举行谈话会,议决由卫生局登报公告,限期严格取缔药师、药剂生挂名兼职;并要求新药、制药同业公会分别转饬各会员于8月1日至10月底3个月内切实调整,务达制药须有药师,配方须有药剂生,切实在职服务;自11月1日起由卫生局派员抽查,如有违规定者,第一次处以30万元罚金,第二次处以3天停业,第三次吊销执照,勒令停业。
不过,医院内医师与药师虽各有分工,但药师地位一般低于医师。以南京中央医院为例,医师职称由低到高分为助理住院医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而一般药剂师薪俸标准大致相当于助理住院医师水平,药局主任的薪俸标准也仅相当于主治医师水平,比主任医师相差甚远。对于医药界地位的这种不平等,药剂生钱和廷提出,将“医药界”改为“药医界”。“医药界”意味着“先有医而后有药”,这个名称“实属错误”,因为上古时代“先有药而后有医”,药在医之先。“神农氏尝百草,识药性,而成本草经”,始有药物;“黄帝使岐伯,理色脉,定医方,以疗民众之疾病”,始有医学。
医药混业对于药业的不利影响还体现在政治选举中。按选举法附表规定,医药师团体应选代表共8人,并应混合选举。药界认为,“中西医格格不相容,不能站在同一战线,已为近年显著之现象。而药师职司制造化验,另有其独特的立场,亦为周知之事实。囫囵吞枣,强迫驱使立于同一旗帜之下,就选举法本身而言,似亦颇欠体察事实,不无缺点”。《药友》月刊以药师立场提出:1.“医药混合选举,务请彼此注意全局,不可独存操纵把持之心,使人数较少的团体完全落选。” 2.“选举法仓促制行,医药之分界,确缺乏熟悉内幕者之参酌意见,结果药师代表恐难顺利产生,宜由领导民众机关适宜补救,庶免大会开幕,独缺药师代言人。” 3.“中西医团体各有不可讳言之缺点,计算人数,无论中医或西医,如意志统一,均有独操胜算之可能,然内幕并不如是简单,宜自动联合,开诚协商,将应选名额,平均支配,不必药师专选药师,医师专选医师,使医药师代表完全,则既可免内幕之暴露,并可表示医药团体伟大之精神。”
医师与药师的关系,还延展与反映到空间层面医院与药房的关系。近代以来,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医院在实行分科诊疗的同时,一般都附设药房、X光室、病理检查室等科室,出现分科诊治与诊疗集中化并行趋势。医院药房不仅承担西药调剂的职责,甚至承担院内制剂任务。同时,大量独立于医院之外的社会药房,为患者提供一般自我药疗和凭医院医生处方抓药的服务。因此,医院药房服务更像医院内整个诊疗程序中一个环节,而社会药房更像独立的商业机构。在当时中国主要城市内西药房犹如“普通商店”。如在上海,西药厂“有十数家”,每条街道“有药房二三家”,每天日报上“药的广告要占居三分之一”。对于这一现象,上海五洲药房广州分行协理张炳若称,“药房本是医院的附庸,后来医院分布日广,诊务日繁,为了供求便利兼以促进分业上的效用起见,才有专门化的正式药房出现”。不过,社会药房一般称某某“大”药房,以区别于附属于医院的那些“小”配药室。
1924年,《袖珍北京备览》将传统药铺(药店、药庄、药局)、新式西药房、医院分列。1937年1月,济南市政府所作医药业调查统计中,将医院、中药业、西药业、国医公会、西医公会分别统计,不过中西药业许多经营者同时雇有医师。由此可见,当时医药分业的格局及药业内部的中西之别。有学者认为,西式医院等“新知识空间”催生新职业,医生职业资格化意味着“自由行医的终结”。近代以来,西式医院内药房与社会上西式大药房等“新知识空间”的出现对药师职业发展也发挥了类似催生作用,但不同的是,药师的就业空间除医院内药房外还有大量的社会药房,药师职业资格化在促进调剂制剂标准化基础上,反而更促进了药师在各药房之间的流动。
简言之,随医药知识传播与医药人才增长,医师与药师逐渐资格法定化,双方既相互借重又存在内部张力。这种情况还延及医患关系、医院与药房的关系。刘士永在考察台湾日据时期医药关系时已注意到,台湾在日本影响下走向医权更为独断的局面,原因主要在于台湾长期没有药学训练机构,且日本药厂控制药品贸易,导致台湾的药师与制药厂仅能拾人小惠,社会经济地位低于日本同侪。与中国其他地方不同,台湾为日本占据,近代以来医药关系演变受日本影响更深,但核心逻辑与中国其他地方并无二致。
四、 医政与药政:医药分业的机构化与制度化
论及药学与行政的关系,《药学在中国今日的重要》一文认为,“中国昔日无所谓药学,行政上更不用说了”;但随“药学刻已入于正轨”,“药师可应用其学识与经验以贡献于社会,如农业产品审查所关于农产品的检验、卫生化验所对于医药品上的鉴定、工业检查所关于工业上出产的化验、商品检验所对于商业品质的检验、法医化验所对于司法案件的判断”。上述种种行政上的设施无不由药学专门人才负责,药学发达与否关系一切行政上的得失,因此,欲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健康,非从药学入手不可”。这里主要是强调药学对于行政的重要性,不过也大致反映药政的重要性。
现代官僚制是建立在细密的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由于公职人员所面对的管理对象和服务领域不同,不同的管理对象和服务领域对管理专业知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相应地要求机构设置的专业化,且公职人员也须具备不同的专业技术背景。作为高度技术化的医政与药政,就是基于不同专业背景而形成的划分。当时国际上现代药政机构仍在酝酿形成中,加之近代中国的药学与药业落后,导致药政常附于医政,处于警察或医界主导的卫生行政管理体制之下。
清末新政时设巡警部,下设五司十六科。在警保司置卫生科,“掌考核医学堂之设置,卫生之考验,给凭,并洁道、检疫、计划及审定一切卫生保健章程”。此时,尚未明确纳入药政事务。1906年“丙午改制”,光绪以“巡警为民政之一端”,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内设二厅五司,其中卫生司由原巡警部警保司卫生科扩并而成,负责“防疫卫生、检查医药、设置病院”等事项,下辖保健、检疫、方术三科,其中方术科掌考验医生、稳婆及一切治疗之事,药品检查,药材营业稽核,病院管理等事项。此药品检查、药材营业稽核等事项可视为药政之始,但由卫生科统管医政与药政。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改置内务部,负责警察、卫生等行政事务,下辖民治司、职方司、警政司、土木司、礼教司、卫生司六司,其中卫生司掌预防传染病地方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项、船舶检疫、监理医师药师及卖药业、管理卫生会及地方医院等事项。其间,内务部曾制定《通令各省禁止售卖戒烟丸药》等法令。同时,内务部置中央巡警厅,下设行政、司法、卫生、消防四科;卫生科掌卫生及卫生警察并防疫、禁烟事项。之后,北洋政府虽沿设内务部,但卫生司裁撤,其职能并于警政司。警政司第五科与第六科分别职掌“卫生行政事项”与“卫生技术监督事项”。此时,医政与药政统归卫生或警政部门所辖,药政主要是禁烟与管理麻醉药品。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设卫生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未设卫生部,而在内政部置卫生司。卫生司职掌传染病地方病预防、车船检疫、医士药剂士监查、药品及卖药营业监督、病院、公众卫生等事项。卫生司内置四科:一科主要负责公共卫生等事项;二科主要掌理传染病预防与防疫等事项;三科掌理公私立医院考核及取缔、医士药剂士资格审定及认许、医士药剂士开业证书发给及取消、医士药剂士业务监查、产婆管理及检定等事项;四科掌理药商登记及取缔、药品检验、毒剧药检验及禁止贩卖、饮食物剂清凉饮料检查、着色品检查、方药取缔等事项。对于医政、药政的规定比之前更详细。1928年通过的《国民政府卫生部组织法》规定,卫生部负责管理全国卫生行政事务,内设总务司、医政司、保健司、防疫司、统计司以及中央卫生委员会与中央卫生试验所。其中,医政司掌理医院疗养院之监督管理、药商监督、医师药师助产士看护士等监督、卫生人才训练及教育、卫生视察、卫生宣传、各国卫生状况调查等事项。此为明确设置医政机构之始,但未单置药政机构;从医政司职责范围看,药政亦由其兼理。
1931年国民政府撤销卫生部,改设卫生署,隶属内政部。卫生署仅设总务、医政、保健三科。医政科负责监督国立公立私立医院、疗养院,审定医师、药师、助产士、看护士等资格及监督其业务,监督医师、药师等公会,监督药商及药品制造,奖励药用植物之培植及药品制造,调查编订药典,取缔麻醉药品、毒剂药品及毒剂物,检查饮料、食品及其用器等事项。1940年卫生署改隶行政院后,下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四处;医政处职掌内容与之前大致相同。这一时期,药政工作主要由医政机构兼理,内容有监督药师公会、药商以及药品制造,调查编订药典,取缔麻醉药品、毒剧药品及毒剂物,奖励药用植物栽培及药品制造等。
在陕甘宁边区,边区政府民政厅下设卫生处,卫生处下设总务、医政、保健三科。医政科掌理公立私立医院药房之监督、医师药师等资格之审定及监督、药商及药品制造之监督、药用植物之培植及药品制造之奖励、麻醉药品毒剂药品及毒剂物之取缔、医药设施研究等事项。职责与国统区医政机构类同,只是缺少一般属于中央卫生部门职责的药典编纂。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卫生部,下设医政、防疫、保健、地方卫生、药政、总务六司。其中,药政司掌理督导药商及药品制造,管理与取缔麻醉药品、毒剧药品及毒剧物,管理生物学制品、医疗用具、成药实验、饮食物及化妆品,修订编纂中华药典,医药用品生产实验及奖励等事项。是为首次单设药政司。但因经费等原因,该药政司并未实际成立。
实际上,当时已有人意识到药政的重要性及其与医政的区别。1929年,在浙江医药专门学校任教不久转任卫生部技正的於达望曾公开建议卫生部设药政司、军政部设军药司。他指出:“吾国士夫,每混医药为一谈,以为学医者能制药验药,习药者能诊病疗病,视科学为万能,彼此可互相为用,不知学术各有专长,智识自有不同。夫执政者应有学术之根据,方能图政治之彰明。盖药与医之关系,犹兵器与战术之关系,未有兵器不良,而战术能精,故药学事业不讲求,则医术难希进步。”为谋国家之福利、人民之健康计,“卫生既设专部,而医政之外,尤宜分立药政专司。军政部亦然,军医司之外,应特设军药专司。如是分工合作,然后可望卫生事业之积极进行完全发展也”。他分别详细胪列药政司与军药司应办事项。药政司应掌职责共14项:筹备编纂药典、编制药业法令、各种药业及卫生物品之登记及立案、药师之考察及监督、卫生化验技术人员之教育、视察药厂药房、食品药品化妆品之检查与取缔、违禁药品之管理、海港秘密输入毒物之查验、禁烟剂及禁烟事务之调查、外国药品输入种类数量及价额之调查、中药产地数量及输出情形之调查、国产制药原料之调查、卫生化验所模范制药厂等药学技术机关之设计与筹备等。根据当时的国民政府卫生部组织法,上述第四、五、六项属医政司,第七项属保健司,其余各项尚付阙如,“欲求完善计,似应特设药政司,以专责成”。至于军药司,应职掌事项有十:军用药制编纂、司药之考查及监督、卫生材料技术人员训练、全国各师所应用卫生材料采运支配及统计、卫生材料厂及材料库监理、各国最新式卫生材料设备之调查、军用粮食被服之卫生的调查、驻军地域水质调查、军用毒气设备及防御之调查、航空用特种卫生材料之调查。其中,以编纂军用药制、制造卫生材料、化验军用微生物品及驻军地域水质等为最要。这反映民国时期虽早已认识到药政重要性,但因缺乏必要的药政能力与技术水平,从而导致药政司长期停留在建议与纸面规划中。
中央层面药政机构设置已如此曲折,地方层面药政机构设置更可想而知。1928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规定:中央卫生部隶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各省设卫生处,隶属于民政厅,兼受卫生部直接指挥监督;各特别市设卫生局,隶属于特别市政府;各市县设卫生局,隶属于市县政府;县卫生局未设以前之卫生事项暂由县公安局兼理,公安局亦未成立的应于县政府设立卫生科;各大海港、国境要地设海陆检疫所,直接受卫生部指挥监督。从这一卫生系统看,地方的医政与药政统由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负责。但在实践中,当时伪劣药品的鉴定工作,“视情形如何”,或由各省市卫生试验所办理,或直接送卫生部办理。卫生部为加强药品管理检验工作,1946年在上海成立药物含品检验局,专门负责检验药物。
概言之,民国期间医政机构设置较稳定,药政工作多由医政机构兼办,常由西医主持工作。限于当时世界范围内药政发展水平及中国的药学药业发展水平,中国近代药政主要是审核药商资格以杜假冒伪劣药品,审核药师资格以防滥竽充数之徒,对现代药品监管微乎其微。因此,当时的药事法规,多针对药商、药师的资格,对药品的日常监管虽已开始注意,但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与行政手段。
结语
西方近代以来,药物的科学化与工业化大生产,使药物知识生产方式与药物物质生产方式均发生革命性变化,医药分业随之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特征。随着西医药的传入与发展,中国近代以来医药关系发生深刻调整,在传统中医药关系基础上,又新添西医药关系。受当时国内外药学、药业发展水平的影响,中国近代医药分业既不同于传统医药分业,也不同于西方医药分业的演化顺序。首先,医学与药学的分立是中国近代医药分业的知识基础,为其他领域的医药分业奠定思想前提。其次,医药分科既是医药两学分立的体现,同时又促进医药两学分立的建制化,并通过知识传授与传播,进一步促进医药分业在职业、制度等层面展开。再次,医师与药师的职业资格法定化既是医药知识分类的社会化结果,同时又进一步从身份地位与利益链条上反向强化了医药分业,而且还延及医患关系、医院与药房关系的调整。最后,医药分政作为医药分业的制度建构,既是其他层面医药分业发展的结果,又是其他层面医药分业的制度体现。
近代中国的医药分业诉求主要来自西药界;医界对此漠视甚至反对。医药分业既体现了药界的觉醒,又是药界促进自身觉醒的手段。这主要是因为医界在医药兼业中可以维持对药界的控制,而药界试图将医药分业作为提升自身职业与社会地位的路径,进而改变在医药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实质上,近代医药分业主要是药界试图以此作为竞争医药关系中知识资本、文化资本、经济资本与政治资本的手段与路径。
但这或许是近代药界一大奢望。医药分业并不必然促进药学转型、药科发展、药业振兴、药制进步,并“不必然是进步或科学专业的表征”。虽然医药分业客观上有利于药界对知识资本、文化资本、经济资本与政治资本的竞争,从而有利于推动药物科学化、药科建制化、药界职业化、药政制度化进程,但医药分业既不是发展药学、推动药科、振兴药业、完善药政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药界欲提升自身地位,必须展开先进的药学研究,以推动药学知识在地化生产;必须振兴药业,以实现科学药物国产化。换言之,药界自强的根本在药学发展、药业振兴。
(来源:《近代史研究》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