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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辉 |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北平低级伪职员的处置

作者:曹辉 发布时间:2024-11-14 字体: 打印
作者:曹辉
发布时间:2024-11-14 打印

内容提要
 
抗战时期伪政权内的低级职员虽曾为日伪服务,但职权低微,战后应对其如何处置,成为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抗战胜利后,北平市市长熊斌因在仓促间被蒋介石派赴北平组建市政府,故其所带人手严重不足,只能在组织北平市政府时,留用大量原伪政府低级职员。在此问题上,北平市政府与中央政府产生分歧:国民政府主张所有伪政府职员皆须惩处,于1946年8月出台办法,规定原伪政府职员应一律停职,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政府机构任职。而北平市政府为避免政务停顿,反对将原伪政府职员全部停职。经过市长熊斌的努力争取,国民政府最终允许北平市政府留用经过甄审的原伪政府低级职员。北平市原伪政府低级职员的这段战后经历兼具典型性和独特性,通过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可以对国民政府战后处置伪政府低级职员问题有清晰透彻的了解,借以管窥抗战遗留问题对战后社会治理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
 
抗日战争 伪政府职员 北平市政府 国民政府
 
 
 
抗战胜利后,伪政府内的低级职员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位置。与伪政府内的高级职员不同,低级职员地位低微,且许多是因生活所迫,才到伪政府内就职,不仅所获薪俸微薄,身心亦受严密控制,在沦陷时期生活困苦。伪政府内的低级职员,因职级太低,只要没有违法行径,在战后并不属于肃奸行动的对象,但另一方面,他们又确实是伪政府的公职人员,对他们完全不予追究,又不合于国民政府宣扬的“忠奸不两立”原则。实际上,在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就决定对未被审判的伪政府职员进行惩处,并于1946年8月出台《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候选及任用限制办法》(以下简称“《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禁止原伪政府职员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政府机构任职,并将留任的伪政府职员全部停职。这一举措在当时影响甚大,罗久蓉就认为国民政府在战后颁布伪政府职员任用限制办法,在社会上引起一片怨言,与教育甄审一样,同为国民政府在收复区实行的颇具争议性的措施。
 
 
 
对于伪政府职员的战后处置问题,现今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高层职员的战后审判,而对低级职员的战后命运关注较少,只有郝昭荔在研究抗战胜利后的青岛肃奸运动时,对此有所涉及,但该文主要还是侧重于分析青岛肃奸运动背后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博弈。在探究战后伪政府职员的处置问题上,北平是一个极佳的研究对象:首先,北平在抗战时期是华北伪政权的政治中心,有庞大的伪政府职员群体,使北平市政府在战后面临着比其他城市更为严重、棘手的伪职员处置问题,这是北平典型性的一面;其次,与青岛、南京等城市有所不同,北平市政府不仅留用大量原伪政府低级职员,且在国民政府颁布《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后,依然向中央政府争取继续留用原伪政府低级职员,并最终得到允许,这又是北平特殊性的一面。仔细梳理战后北平市政府对伪政府低级职员的处理过程,不仅可以揭示这一群体在抗战胜利后的命运走向,且有助于从“名”与“实”两方面理解国民政府对伪政府低级职员的处置方式。
 
 
 
一、 北平市政府留用伪政府低级职员的背景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荫泰当天即召集全体伪职员训话,表示已接到日本投降消息,要求各伪职员安守岗位,一切责任由他负责,“等中央来人接收清楚后,即向中央请罪”。但王荫泰所说的“中央”此时尚远在重庆,且国民党在华北一向力量薄弱,故此时国民政府对于北平有鞭长莫及之感,只能要求北平伪政权暂时替其维持秩序,静待国民政府前来接收。因此,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在日本宣布投降后,并未立即解散,而是在国民政府接收前,继续承担维持地方之责。
 
 
 
实际上,早在1945年2月,蒋介石就令军令部次长熊斌负责招抚华北伪军,并随即任命他为华北宣抚使。熊斌领命后,分派人员前往沦陷区策反伪军重要将领,但因交通阻隔,前去策反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绥靖公署督办门致中的人员一直未发回消息。8月11日,在得到日本投降的消息后,蒋介石令侍从室主任钱大钧催促熊斌加紧进行招抚伪军工作,熊斌遂请求蒋介石给予门致中新编第九路军名义,以使其维持平津治安。在得到蒋介石许可后,熊斌加紧对门致中展开联络工作,门致中则于8月16日回电接受职务,并于当天就任新编第九路军总司令,为国民政府担负维持平津治安任务。8月18日,蒋介石又委任坚守北平的中国大学校长何其巩为军事委员会驻北平代表,代其维持北平局势。8月23日,王荫泰、苏体仁、门致中、汪时璟、余晋龢等华北伪政权高官联名致电蒋介石,表示接到日本投降通知后,即通令华北沦陷区各地伪政府尽力维持治安,等候国民政府前来接收,俾能得到宽大处理:“荫泰等待罪余生已得重瞻天日,俟交代后事,静候中央处置。”
 
 
 
与国民党军队远离平津不同,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入敌后,1938年即在北平西部平绥路和平汉路之间建立平西抗日根据地,1940年又开辟平北抗日根据地,不仅挺过了日伪对根据地的“围剿”、封锁、蚕食,还使得解放区不断发展和扩大。1944年5月12日,晋察冀分局发出《关于目前边区形势与工作方针的指示》,要求平北、平西根据地和第十军分区、冀东军分区互相配合,向北平近郊进逼,造成紧围北平的态势。随后平郊各根据地根据指示,大力向敌后伸展,对日伪军发起进攻,到1945年,八路军已经逼近平津市郊。随着日本在战场上的颓势日益明显,中共加大了对日反攻的力度。1945年8月10日,中共中央要求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及各区党委立即布置动员一切力量,向敌伪发起进攻,“以正规部队占领大城及要道,以游击队民兵占小城”。中共中央关于大反攻的指示发布后,晋察冀军区所属各部队立即向北平进逼,做好了夺取北平的准备。
 
 
 
为防止北平被中共抢先接收,蒋介石于8月14日发电报给在绥远的傅作义,令其立即率部向平津进发,最好能在8月26日前到达平津地区。但此时热河、察哈尔方向亦形势紧急,蒋介石不得不有所侧重,故仅过一日又致电傅作义,令其全速赶往热、察,“不必兼顾平津”。傅作义他调,国民党在平津一带又无军镇守,只能依靠日、伪军助其守城。随后北平市内的日本军队有撤往城外的举动,何应钦就大为紧张,于9月28日令冈村宁次饬令华北派遣军司令官根本博,在国民党接收部队到达北平之前缜密维持北平治安及华北各重要地点、交通线之秩序。
 
 
 
8月13日,蒋介石决定以熊斌为北平市市长,并随后陆续确定北平市政府各部门主官人选。军事方面,蒋介石以第十一战区司令孙连仲为受降官,指挥所属各部负责接收天津、北平、保定、石家庄地区。此外,蒋介石还计划于北平设立北平行营,以其为华北最高军政机关,统辖第十一、十二两战区,包括河北、热河、绥远、察哈尔四省及北平、天津两市,北平行营主任由李宗仁担任。接受任命后,各负责人随即派出人员奔赴北平,设立先遣机关。8月27日,孙连仲命第十一战区副参谋长吕文贞前往北平设立前进指挥所。9月9日,吕文贞率领参谋人员29人从西安乘飞机,于下午2时10分抵达南苑机场。李宗仁所派参谋人员亦于同一天抵达北平,开始筹设北平行营。随着吕文贞等人抵达北平,何其巩的军事委员会驻北平代表身份即被撤销。
 
 
 
吕文贞等人虽已到达北平,开始筹划接受日军投降相关事宜,但国民党军队此时仍然远离北平,北平郊区依然为八路军控制。8月31日,孙连仲致电蒋介石称,八路军田心所部已于8月29日抵达北平郊区并构筑简单工事。9月11日,门致中向蒋介石报告,北平郊区的八路军不断袭击他统率的伪军,近郊已经有八路军四五千人,正计划进攻伪军据点及占据交通线。9月14日,李宗仁致电蒋介石称,中共组织在北平城郊十分活跃,并进入市区,“准备于缴械时,乘虚夺占城区,门致中方面无力应付,若国军致达过迟,诚恐生变”。吕文贞亦于9月18日向孙连仲报告,中共组织遍布北平城内外,催促其赶紧调派军队来平:“似此情非提早空运一部军队不足以镇危机。”
 
 
 
北平城外有八路军在活动,城内则处于混乱状态。9月9日,孙连仲向蒋介石报告了北平城内的复杂情形:伪绥靖总署日本顾问向门致中提出,在日军未缴械前,不能使用先遣军名义,调动部队必须经过他许可,北平市内一切举动亦须受日方指挥。且何其巩与门致中不相合作,北平日本人中有倾向中共者。跟随熊斌多年的田齐以“无政府状态”来描述当时平津所处境况:“因日军投降后,奉命不得移动抵抗,新编军又无中央人员就近督责,举止疑惧,难于应付当地当时局面,故八月后平津形成无政府状态。”
 
 
 
国民党在平津一带无军镇守,要想迅速向平津进军,只能依靠美军的空中和海上运输,于是蒋介石催促国民政府军政、军令两部,与驻华美军商议,尽快空运部队到达北平。同时,蒋介石还力促熊斌速组市政府,前往北平接收。9月30日,蒋介石以美军即将在天津登陆为由,发电报给空军总司令周至柔,令其立刻准备飞机,将天津市市长张廷谔载至天津,准备接待美军,同时让其转令熊斌于两日内飞抵北平,以招待美军及准备接收伪市政府。周至柔将蒋介石的命令传达给熊斌后,熊斌立即于10月2日晨带少数干部和随员从重庆乘飞机起飞,先飞抵西安,再由西安转机飞往北平,于10月3日下午2时抵达北平。
 
 
 
熊斌抵达北平后,孙连仲亦于10月8日从河南新乡飞抵北平,而此时计划运往北平的国民党军队仍未开始空运,北平日军亦未解除武装,孙连仲等人即在这种状态下,于10月10日举行了对日军的受降仪式。10月13日,九十二军先遣联络组到达北平。后九十二军官兵陆续运达北平,军长侯镜如则于10月18日飞抵北平,并随即被任命为北平警备司令,于10月20日正式就职。在九十二军陆续到达后,北平日军被逐渐解除武装,至此,国民党对北平的掌控方略为稳定。
 
 
 
在北平举行受降典礼的前一天,熊斌等人正式对伪北平市政府进行接收。但此时抵达北平的市政府成员只有熊斌等17人,所以有北平市政府的官员告诉《大公报》特派员吕德润:“事实上,我们没兵,没人,真是麻烦,只好光接收公文,调几个处长,其余的慢慢考核。”国民党本就在华北地区势力薄弱,全面抗战爆发后,力量又长期集中在大后方,在抗战胜利初期的紧张局势中,蒋介石为尽早控制北平,催促熊斌尽快北上,导致熊斌不能从容布置接收力量,只好仓促抵达北平接收伪市政府,这即是战后北平市政府留用众多伪政府职员的重要原因。
 
 
 
二、 北平市政府对伪政府低级职员的留用和甄审
 
 
 
1945年10月9日,熊斌率市政府各局、处长等正式接收伪市政府后,立即着手对其原有人事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10月19日,北平市政府下令将原伪市政府所属参事室、秘书处、专员室、视察室、外事室均予以改组,其各处室旧有职员,自即日起一律停止工作,将伪市政府所设之考选委员会、调查室、房租评议会撤销,原有职员亦停止工作。此次停止工作之旧职员一共有108人。社会局在接收完毕后,局长温崇信将伪社会局调查室取消,该室职员不仅被全部解聘,温崇信还认为“该室职员在伪组织时代,多有不肖行为者”,故这些职员在离职时,还需取有保证,以备将来传讯。教育局局长英千里到任后,亦对教育局人事大加整顿,除重新任用秘书、科长及各股股长外,股长以下人员,每股只留用科员以下人员两人(含雇员),其余均停止工作,并取具保结。警察局局长陈焯于10月17日正式就职后,即着手调整局内组织,宣称对于伪组织时代之警员,若调查有欺压百姓、勒索商民情事者,即予严惩,并随即将伪警察局中特务科、警务科、经济科撤销。
 
 
 
1945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规定了10种汉奸身份,第一条即为“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故伪北平市政府中的市长、秘书长、局长等高级职员在去职之后,基本上都在当年年底的肃奸活动中被抓捕。伪北平市政府内的科长、秘书等荐任级职员,有被检举或查明有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者,亦被逮捕审判。如曾任伪北平市警察局保安科科长、督察长的吴宁靖被查出曾抓捕多名地下抗日人士,即被判处死刑。曾任伪北平市警察局保安科保安股股长、外四区警察分局局长的于增明,被人控告曾协助日寇欺凌民众而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褫夺公权2年,全部财产除家属生活必需外予以没收。而未被检举定罪的原伪政府中级职员,虽不被认定为汉奸身份,亦多被解职,由各部门主官信任人员接替。仅有少部分伪市政府荐任级职员通过出具自己曾协助抗战、实施“有利人民之行为”的证明,或依靠自身的社会关系进行疏通,得以继续在北平市政府内任职。如长期在伪北平市社会局任秘书的赵尚序,在伪北平市政府被国民政府接收后,又到北平市警察局担任秘书。还有伪北平市警察局警察六队队长李文刚,在抗战胜利后又转任北平市警察局督察员。伪北平市政府行政科科长孙复旺,在伪北平市政府被接收后,复任北平市政府专员。
 
 
 
此番整顿过后,北平市政府内仍然留存了数量庞大的原伪政府低级职员,而熊斌等人基于两点考虑,并不打算将其悉数清理出市政府。首先,根据国民政府制定的《处理汉奸案件条例》,伪北平市政府内的委任级职员,及其之下的雇员,所任职务级别太低,只要不是“凭藉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以及“曾在敌人之军事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都不会被认定为汉奸而进行惩处。其次,熊斌仓促之间来北平接收伪市政府,只带了少数干部,若将原伪市政府底层职员悉数清理,北平市政府会瞬间瘫痪,无法正常运行。
 
 
 
在这种背景下,北平市政府允许未被检举定罪的原伪北平市政府低级职员继续任职。熊斌当时规定,留任的原伪政府职员出具自新结,觅妥保证人后,先行试用三个月,确能称职而无人告发者,后可补实录用。随后,北平市政府拟订《北平市卅四年十月九日以前留任人员具保办法》,规定:1.凡曾在伪市府任事人员,除有利于抗战之积极行为经其主管机关主官之证明者外,必须出具自新结方准供职;2.出具自新结后另觅保证人(曾在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任简荐任官而确未参加伪组织者,及现任简荐任官或武官校官以上一人或省市党部委员一人或铺保)填具保证书;3.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连带责任;4.保证人如因故离职或退保时,被保证人须另觅人保证;5.被保证人离职时,保证人得于其交代清楚后撤还保证书;6.以上各条凡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均适用之。
 
 
 
原伪北平市政府职员所出具的自新结,其内容为:
 
 
 
为具结事,因受生活压迫不得已曾在伪组织所属机关服务,今蒙钧长法外施仁不究既往,情愿出具甘结立志自新,以往如有助敌为虐,贪污不法情事,一经发觉愿受法律上严厉之制裁,此后誓遵法令,忠实服务,所具切结事实。
 
 
 
需觅妥保证人的保证书,其内容为:
 
 
 
为出具保证书事,兹保证在伪市府任事期间,决无不利于抗战积极行为与贪污不法情事,今后遵守公务员服务规程,敬谨服务,如有违犯,保证人愿负全责。此证。
 
 
 
自新结和保证书均需填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保证书还需保证人签名。所有在伪政府工作过的人员,无论单位是直属或附属机构,以及职务高低,皆需取具自新结和保证书。
 
 
 
北平市政府正式成立后,将其所任用的职员分为5类:1.后方来平人员;2.在收复区邀用人员;3.原任伪市政府专门技术人员;4.在伪市政府任职期间曾协助抗战或有利于人民人员;5.原任伪市政府委任职以下低级职员(见表1)。这5类职员中,后4类人员皆有沦陷区生活和工作经历,于是在1945年12月,原伪市政府职员三个月试用期将届满之时,熊斌决定对这些试用人员进行甄审。北平市政府人事处遂拟就《甄审试用人员暂行办法》《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及试用人员甄审表,并在12月14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五次市政会议上正式决议通过。北平市政府随即开展对原伪政府职员的甄审活动。
 
 
 
 
《甄审试用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凡曾在伪组织供职,现经试用之公务员、技术人员及服务未满两年的雇员,均须依照规定,接受甄审。参与甄审的人员,须检具本人资格证件,呈给主管长官,由其将试用期间服务情形,加具考语,并检同试用初期所取保证书,汇送甄别审查试用人员委员会审查。呈请甄审人员,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受甄审资格,径行解职:1.有汉奸罪行者;2.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之任何机关有免职惩戒处分,或因案曾予通缉者;3.犯有不得任用为公务员之各款情事者。
 
 
 
主管甄审工作的甄审委员会以北平市政府秘书长为主任委员,市政府参事,各局长、处长为委员。甄审委员会对于受甄审人员,除依据所缴证件审查其资格外,并用个别考询方式,考询其学识、经验、品行、能力,并评列等次。考询内容由甄审委员会就北平市政府实际政务、市区情形,以及受甄审人员之研究学科、实际经验酌予命题,进行口试,以测验其学识能力,并观察其品性精神,分别加具考语,评定甲乙丙丁等次。其中等次列甲等者以原职或原级任用,列乙等者降级任用,列丙等者登记候用,列丁等者,认为不合格。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提出合法证明文件请免于甄审:1.中央党政机关正式派遣之地下工作人员,在日军总投降以前,仍继续服务者;2.在市政府继续服务10年以上者;3.在本市其他中央或地方机关服务15年以上者;4.雇员在市政府服务已满2年者。准免予甄审人员,可以参考其学识品性以原职或原级任用。
 
 
 
北平市政府此次甄审行动并不严厉,受甄审者一共948人,甄审结果,仅淘汰不称职者51人。
 
 
 
甄审前,伪政府留用职员与后方调用职员在待遇上相差巨大。1945年11月,北平行营就规定北平伪机关留用员工,均暂列为试用人员,试用期内薪水一律按照国民政府规定薪给的六成发放,试用期限到当年12月底为止。后方调用职员薪金,用法币发放,并有米粮代金、特别公费等名目,伪政府留用职员薪金,则以伪币发放,而国民政府财政部在抗战胜利后规定,华北伪联银币5元兑换法币1元。也就是说,在北平市政府内,即使伪政府留用职员和后方来平职员拿相同数目的薪金,伪政府留用职员的实际待遇也只有后方来平职员的1/5。1945年12月,北平市政府内原伪政府职员向熊斌呈文反映此事,其中不乏愤愤不平之语:“如以为沦陷区之人有罪则惩之,无能则弃之,既用之而显分待遇之厚薄,以失人心。”在试用期及甄审结束后,北平市政府才逐渐将伪政府留用职员的待遇提升至与后方来平职员相同水平。
 
 
 
北平市政府内留用的原伪政府职员刚刚安定下来,国民政府又于1946年8月开始大规模清理政府机构中的伪政府职员,致使北平市政府内的“伪员”饭碗又有不保之势,惶恐不安的情绪顿时在北平市政府中弥漫开来。
 
 
 
三、 北平市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交涉
 
 
 
1945年12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惩治汉奸条例》第15条规定:“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未依本条例判罪者,仍应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其详细办法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国民政府在大规模审判汉奸之时,对于未被定罪的伪政府职员,亦计划根据此条规定,出台法案对其政治权利加以限制,并准备将其从现政权中全部清理出去。
 
 
 
1946年8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其中规定: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未依《惩治汉奸条例》判罪者,两年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未依《惩治汉奸条例》判罪者,依下列规定不得为公务员:1.曾任伪简任职或伪荐任职机关首长或相当职务者,停职5年;2.曾任伪荐任职非机关首长或伪委任职机关首长或相当职务者,停职4年;3.曾任伪委任职非机关首长或相当职务者,停职2年;4.曾任伪团体理监事或相当职务者停职2年,其余职员停职1年。停职期间,任何机关不得予以录用,公职候选人或任命人员考试及格或经公务员任用审查合格后,发觉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者,应撤销其考试及格或任用合格之资格,其已当选者无效,已任用者免职。明知依该办法应受限制之人员,而仍推荐或录用,其原推荐人或主管长官应依法惩戒。
 
 
 
此办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此时外界舆论纷纷传言,北平市政府已录用大量伪政府职员,恐怕无法照此规定执行。8月22日,《北平日报》报道称,“据估计平市各级机关应被停职者,约在十分之八以上”。8月25日《新闻报》亦在报道中宣称,北平市政府留用之前伪市政府荐任以下公务员约占全数80%,“尤以警教两局所有巡官,教职员多属委任,亦多系留用之前伪府公务员,处理将更感困难”。北平市政府内的原伪政府职员人数虽未达各报纸所称的占总数八成,但熊斌亦承认在六成以上,若依照《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悉数清理,北平市政府的正常运行必然受到极大影响,这令熊斌颇感为难。北平的《益世报》在报道中称:“市府首长,近因该事大伤脑筋。”此外,《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出台后,原伪组织职员皆惶惶不安,对工作影响巨大,天津市长张廷谔就将详情电呈蒋介石及行政院,请求免除对伪公务员之限制以利公务。
 
 
 
熊斌此时亦致电行政院,表示对于《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中第4条第1、2项人员(曾任伪简任职或伪荐任职机关首长或相当职务者、曾任伪荐任职非机关首长或伪委任职机关首长或相当职务者),除在任伪职期间曾协助抗战,或有利人民之行为及专门技术之少数人员,取具证明予以留用外,其余均在接收时依《惩治汉奸条例》一律停止工作。第4条第3项人员(曾任伪委任职非机关首长或相当职务者)原亦决定暂不录用,但当时交通极为困难,虽欲在后方邀用委任职以下人员,但飞机不够,无法运输。为推进工作起见,则对于委任职人员经查无特殊不法行为者,均令其以自新保证书暂就原职,予以试用3个月,期满后再对试用职员普遍加以甄审,不合格者已经淘汰,现在该项人员“均能勤慎奋发力图自新”,故请求行政院准许北平市政府对其予以留用。8月26日上午,熊斌在对市政府全体职员训示时,还让各职员安心职守,不必疑惧,市政府已经呈文中央,请求暂缓办理该法案。
 
 
 
北平市政府一面向行政院递交呈文,一面亦按照行政院颁布的限制办法拟定执行方案。9月3日,北平市政府规定:合于《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第4条第1、2、4(曾任伪团体理监事或相当职务者)各项之人员,应依照第7条之规定,于9月30日之前出具在出任伪职期间曾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之行为,或其职务属于专门技术之证明,逾期不能提出证明者应停止职务。各直属、附属机关首长应比照荐任职人员办理,其余佐理人员已被其组织厘定官等者,比照委任职人员办理,未厘定官等者,得不受公务员任用法规之限制,雇员不在任用限制行列之中。对于原伪组织委任职人员,由于北平市政府正在等待行政院的批复,故其规定该项人员能依第7条规定提出证明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其不能提出证明者,应俟行政院回复后再行核办。
 
 
 
北平市政府的呈文递交行政院后,原伪政府职员就在焦虑中等待结果。9月初,外界传闻行政院的回复电文已经到达北平,仍令北平市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办理此事,于10月1日将原伪政府职员停职。而青岛市在9月初即开始实行《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青岛市政府所属各机关,曾任伪职人员200余人,限9月底一律辞退,警察局内曾任伪职人员300余人,已经全部裁撤完毕。这令北平市政府内的原伪政府职员更加惶恐,有职员因此自动从市政府离职。面对不断前来探访此事的新闻记者,北平市政府表示并未接到行政院电文,10月1日对原伪政府职员实行停职一说系属传闻。
 
 
 
实际上,外界的传言并非毫无凭据,9月9日,行政院就回函拒绝了北平市政府的请求,要求其按照规定裁撤“伪员”:“查该市政府留用上项人员,自行甄审,与办法规定不符,仍应一律会同当地考铨机关依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北平市政府不向外界发布此消息,一方面是防止政府内部动荡,以求施政之平稳;另一方面应是认为此事还有转圜余地,并未真正定局,因为除向行政院呈文外,熊斌还利用私人关系进行争取。当年8月底,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借主持女儿婚礼的机会,到北平游览访问。蒋梦麟返回南京前,熊斌将市政府已于数月前办理过甄审一事告诉蒋,请蒋转告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此时恰逢交通部所属各地邮局留任伪职人员暂缓停用办法在行政院通过,北平市政府的请求遂得以一并解决。9月20日,行政院批准北平市政府呈文,准许其援例留用经过甄审的伪组织低级职员。
 
 
 
由于行政院只同意北平市政府留用委任级伪政府职员,故北平市政府中委任级以上的伪政府职员仍需按照《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进行审查清理。前面已经提及,在熊斌等人接收伪北平市政府时,各伪局、处的秘书、科长等荐任级职员大部分被撤职更换,只有少部分能继续留任。熊斌在发给行政院的呈文中亦说到,此类人员“本府于上年十月接收时,除将在任伪职期间曾协助抗战,或有利人民之行为及专门技术之少数人员,取其证明利于留用外,余均依惩治汉奸条例一律停止工作”。但实际上,北平市政府在此之前对这些人员的甄审并不严谨,他们只要出具自新结和保证书,觅妥保人,无人对其进行检举,就可以继续留任,并不严格追究是否出具证明。此次北平市政府令他们按照要求出具证明时,就有一些人无法拿出。如曾任伪北平市警察局内四区分局局长、警察局督察员的宗悦麟,在伪北平市政府被接收后,于1945年12月到北平市警察局外四区分局担任局员,曾任伪警察局秘书的孙寿昌,亦在伪北平市政府被接收后到北平市警察局总务科担任科员,此时两人就因不能出具证明,被立即免职。
 
 
 
自此之后,北平市政府内的原伪政府中级职员基本上被清理出去,而大量未被查明有违法行为的原伪政府低级职员则得以继续留用。1947年2月,北平市财政局中就有64名职员是原伪政府职员,财政局的附属机构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稽征所,以及东郊、西郊屠宰场共计有60名原伪政府职员,皆为委任职。
 
 
 
北平市政府中的原伪政府低级职员虽得以继续留用,但此时他们的地位并不稳固,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就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认为行政院以交通部留用沦陷区邮政人员之例,准许北平市政府留用“伪员”之行为显系违法,请国防最高委员会予以纠正。后考试院为交通部及北平市政府先后呈准报备留用“伪员”一事,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请以备案。国防最高委员会遂于1947年5月并案交法制专门委员会审查。法制专门委员会认为,邮政人员留在沦陷区工作,系受政府命令,当然可以继续任用。而北平市政府留用之“伪员”,既以委任以下之低级人员为限,且系应事实之需要,似应准其继续任用,但在本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备案以前约略两年之服务年资,应不予计算。至此,此事方最终定案。
 
 
 
四、 国民政府处置伪政府低级职员的动因及社会影响
 
 
 
抗战胜利后,社会各界对于惩办汉奸的呼声日益高涨,《新华日报》在1945年8月15日当天即刊文将汪伪政府高官姓名职衔列出,称“汉奸伪组织一天不消灭,人民的苦痛便一天不能解除”。伪政府高级职员位高权重,国民政府对其进行逮捕和审判,正好可以响应社会上的惩奸呼声,进而树立政府权威,增强自身合法性。而国民政府对广大未被定罪的伪政府低级职员施以惩处,则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和政治因素。
 
 
 
首先,从社会氛围上看,在抗战胜利后,不少后方民众对于原伪政府职员的“爱国心”持怀疑态度,甚至将曾在伪政府机构工作之人皆视为“从伪”,认为其在名节道德上有亏,这是对“伪员”一律处以惩戒的社会基础。当时即有人发表文章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描述:
 
 
 
抗战八年,居然胜利,后方有人飞来飞去,遂不免都自有些优越感。优越感对两方面兼而有之:一方面对收复区,收复区的人民都被认成敌伪的人民,小公务员是伪公务员,学生是伪学生;公务员要甄审之后才试用,学生要甄审之后才收容,使得一班原是被抛弃了的小公务员和学生遭受到失业失学的灾难。
 
 
 
这种社会氛围一方面来自部分后方民众对沦陷区民众“苟且偷生”的鄙夷,一方面则源于国民政府为昭示政权合法性,强调自身的“正统”地位,而有意将“忠奸之辨”的范围扩大化。在1945年9月22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上,与会人员就一致主张整理收复区教育,“应明辨忠奸之分际”。傅斯年等27名参会者提出临时动议,请国民政府立即解散伪组织所办高校,并令后方原有各校不得承认各伪校学生之学籍,其教职员照通案办理。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沦陷区教职员和学生进行甄审,就是基于此点对他们进行“道德审判”,对未被定罪的原伪政府职员则是直接将其停职。1946年8月行政院向司法院解释《惩治汉奸条例》第15条时明确指出,纵使伪政府职员之行为不合于《惩治汉奸条例》中所列的任何一条罪行,未按法律治罪,但身为国民接受伪命,亦当处以“名誉律”,“藉以维持国家纲纪”。这些举措既反映了政府和一些社会人士对伪政府职员的不信任,亦是国民政府有意通过这一方式来强化自身合法性的表现。
 
 
 
国民政府对原伪政府低级职员不加审查,全部撤职清理,还与抗战后的经济和社会形势有关。抗战胜利后经济依旧萧条,失业问题严重,各机关都在不断裁员,失业人口急速增加。同时,还有大批复员军人、后方机关人员等待国民政府安置,此时占据着政府机关岗位的原伪政府职员,自然成为众矢之的。广州收复之后,《大公报》就根据当地情形,指出“可虑”情形之一为:“伪公务员、伪警等尚多留任,而战时颠沛流离最近始满怀热望间关归来之各业人员,反多感工作无门,渐引起社会心理之不耐”。上海市政府于1945年年底计划裁汰冗员,就宣布将先从低级“伪员”着手。伪政府职员在道义上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国民政府通过清理原伪政府低级职员,不仅可以借此“伸张正义”,还能得到大量空缺职位,有利于其复员工作之进行。当国民政府令北平市政府遵照规定裁撤原伪政府职员时,外界就传闻政府将以复员青年军接替北平市政府内“伪员”的工作。1946年9月16日,北平一报纸发表《裁伪员》一诗,头两句为:“人非异种亦教锄,粥少僧多语不虚。”这是在讽刺国民政府欲借“惩奸”之名以解决失业问题的动机。
 
 
 
此外,当国民政府顺利接收沦陷区之后,伪政府职员就失去了利用价值,使得国民政府可以毫不犹豫地拿“伪员”开刀。与“伪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伪军”的战后命运,“伪军”对抗战的破坏性应远大于“伪员”,但由于抗战胜利后国民党需要继续对付中共,连诸如孙殿英、庞炳勋、孙良诚这样的伪军高级将领都保持原职,伪军中的普通士兵自然不会被惩处,而是被国民党继续留用。如在伪华北治安军中当兵的王中祥,其所属部队就在北平城内被国民党九十二军二十一师收编,他自己则成为二十一师师长郭惠苍的贴身侍卫。二十一师在冀东被中共军队击败后,王中祥又被国民党特务陈恭澍统帅的保密局突击总队绥靖第一大队吸收,在北平周边伺机袭击中共军队。故曾在伪河北省政府当科员的Y,在被裁撤后即去军队当兵,并在报上发文讲述道:“Y是一个二等兵了,有吃有喝,有穿有住,征兵这样的紧急,是绝不会再叫我Y停职的。”
 
 
 
沦陷时期北平市面萧条,失业率居高不下,许多北平市民进入伪政府机关单位工作,只是为谋得一份差事以维持生活。而且伪政府低级职员所获薪俸微薄,大多数人也为生计所苦,连家庭温饱都难以保证。1942年3月,伪北平市警察局书记金玉启因警饷不足最低生活标准,上书伪警察局请求增加薪饷,其中即提到:“以现在三等警士月饷十三元,津贴十七元,共计三十元而论,只能勉维本身之生活,设再有家口一人则感困难,更有家族四五口以上者,均无扶助之力,其生活之困难,理想可知!”基于这些客观情况,在国民政府出台《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时,即有一些社会人士对原伪政权低级职员的裁撤寄予同情,纷纷在报上发表文章,呼吁政府对伪政府低级职员从宽处理。他们认为,《惩治汉奸条例》针对的是“大奸大恶”之人,而伪政府低级职员十之八九只是为了维持生活,在“混口饭吃”的情形下,去当一名小公务员,“他们正是大时代中的可怜虫,原不应过分苛责”。且伪政府低级职员与中、高级职员不同,低级职员待遇低下,缺乏积蓄,停职后生活无着,会增加社会不安。这些人士皆认为,将原伪政府低级职员全部停职,太过于苛刻,建议可以继续扩大检举,使作恶犯法的伪政府职员伏法,对于其他低级职员,则最多予以一定期限内的减俸、停止晋升以示薄惩,而不能悉数裁撤,以逼其走上绝路。
 
 
 
这些社会人士的呼吁到底对国民政府产生了多大影响,不得而知,但北平市政府内的原伪政府低级职员能够继续留任,主要还是与北平的特殊情况和市长熊斌的努力争取有关。全面抗战爆发前,北平对于国民政府来说即如瓯脱,抗战胜利后,熊斌等人仓促之间从后方抵达北平接收,根本没有充足人手全面替换伪北平市政府的职员,故只能留用大量原伪政府低级职员,若根据国民政府命令清理“伪员”,只会导致北平市政的停滞乃至瘫痪。考虑到此种现实因素,并在熊斌的一再请求下,国民政府才破例同意北平市政府留用经过甄审的原伪政府低级职员。
 
 
 
除北平外,国民政府还在台湾、东北的“伪员”处理问题上松口,不再要求两地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清理原伪政府职员,这亦是基于两地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1946年11月21日,行政院拟定《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的“适用疑意案审查意见”,将各种特殊情况进行汇总,其中第2条即为:“北平市政府暂准留用之人员,以委任职者为限,与交通部呈准留用沦陷区邮政员工案,一并由院会同考试院,报请国防最高委员会备案。”与北平享有相同待遇的台湾和东北各省,行政院则规定“台湾省籍人民,于回〔恢〕复我国国籍前,曾任伪职者,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主内地各省人民曾任伪职者,在台湾仍应受本办法之限制”。“东北各省市籍人民曾任伪满洲机关首长之荐任及委任职以下人员,确无劣迹经依法令甄审合格者,得予录用及应考”。这些皆是行政院根据北平、台湾和东北各省情况所做的特殊处理,其他各地的伪政府低级职员则基本上被予以停职处理。
 
 
 
原伪政府低级职员得以在政府机关内留用,并不意味着其过去的伪政府任职经历从此可以全部抹消,“伪员”始终是其难以剥离的标签。由于国防最高委员会规定北平市政府留用的“伪员”自伪北平市政府被接收起约略两年的年资不予计算,铨叙部就规定在公务员送审时,北平市政府中留用“伪员”的资格,就由原机关人事部门自行审核。直到1948年,北平市政府中的原伪政府职员依然不能依章送审。1948年还有地方政府将留用的原伪政府委任级职员的退休、抚恤待遇拟照雇员办理,于当年3月被铨叙部否决才作罢。原伪政府职员即使不在政府机关内任职,从事公务员以外的职业,依然会受到一些限制。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就规定,从1946年8月9日起,凡曾任伪政府公务员者,如充任律师,无论何种职位,均须停止执行业务两年。在日常生活中,有“伪员”经历者还易受到旁人的歧视。如曾任伪政府机关公务员的杨琦,抗战胜利后进入中国盐业公司工作,由于工作能力出色,受到该公司经理赏识,迅速从科员升为股长,再由股长升为科长。但因曾任伪公务员,同事对其甚为轻视,“冷言冷语时有所闻”,导致杨琦因此精神失常。
 
 
 
被裁汰的伪政府低级职员,就只有各谋生路。社会关系广泛有门路者,依旧可以谋得差事,不会攀结活动者则生计无着,曾在伪河北省政府中任科员的Y即表示,他的昔日同事“有成地下工作者,有入新机关者,有业小贩者,有进教育界者……更名者,讨饭者,回乡者”。南京街头即有不少原汪伪政府低级职员以摆小摊为生。伪政府低级职员数量庞大,在战后经济凋敝,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这必然进一步加剧社会的混乱。
 
 
 
结 语
 
 
 
国民政府在战后出台办法,欲将伪政府低级职员悉数清理出政府机构,无疑是抗战胜利后其审视沦陷区时“道德评判”泛化的一种体现。这种“道德评判”被部分抗战时期后方民众的“优越感”,以及国民政府扩大化的“忠奸之辨”所推动,以至于难以基于具体事实而给予评价。这种“道德评判”的泛化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被打上“伪”的标签,极大地加剧了战后社会的紧张感。当时即有人在报纸上发文感叹:“现在是汉奸之下,有‘伪公务员’、‘伪学生’,不久之后,恐怕连‘伪民’也受另一种待遇了。”实际上,此番评论并非危言耸听,在国民政府颁布《伪组织职员限制办法》后,考试院河北山东考铨处就拟定办法,规定公务员若在抗战时期留居沦陷区,即使当时并未担任伪职,仍需觅人作担保,方可继续任职。此外,在综合检视战后国民政府对伪政府职员的处置方式后,还可以发现其将原伪政府职员悉数停职,并不仅仅是为“明辨忠奸”,还受战后复杂的政治、社会、经济形势推动,带有自身的多重目的。
 
 
 
北平市政府内的原伪政府低级职员最终得到豁免,可以继续留任,与北平的特殊形势和市长熊斌的积极争取有关。国民政府固然可以根据各地形势和地方长官的争取力度去选择放宽限制,但若从伪政府低级职员生活的困窘程度,以及失业后生计无着的艰难来看,天津、青岛、南京、北平、台湾以及东北等地的伪政府低级职员在这一层面上并无太大差别,这实际上反映了国民政府在处理伪政府职员时,并未仔细考量民生的重要性。随着抗战胜利后社会经济的持续恶化,改善民生才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有效方法,普通民众对于民生的关心亦早已超过伪政府职员的处理问题。在国民政府接连出台关于伪政府职员处置问题的文件时,有人就发文讽刺:“然而在国家胜利二年,白面每袋将到三十万元之今日,政府尚未忘怀了这个‘伪’字,真使人欲哭无泪了!”
 
 
 
与国民政府对伪政府职员采取一刀切式的清理方式不同,中国共产党在战后实行了区别首要与胁从分子、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奸方针。在惩治汉奸活动中,中共对罪大恶极的汉奸进行公审惩处,对于一般伪职员则主要以改造和宽大的方式进行处理。1945年8月,八路军从日伪军手中解放张家口市后,就惩治了一批有罪行在身的汉奸、战犯和特务,而对于遗留下来的一般伪职员,只要经过检查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中共领导的市政府皆给予自新反省出路。这些伪职员在短期训练班接受政府教育,完成悔悟自新后,即由政府安排工作,对接管工作有贡献的伪职员,政府则给予留任机会。这些举措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欢迎,不仅稳定了城市秩序,且有力地巩固了新生的民主政权。与之相比,国民政府在“收拾人心”上就表现得相当随意轻率。上海光复后不久,《大公报》记者前去探访当地情形,即感觉国民政府在上海“惩治汉奸不够严厉,抚慰收复区同胞不够亲切,影响人心甚大”。国民政府因接收城市有功而轻纵大汉奸,却对收复区的学生、工人进行甄审,将原伪政府低级职员悉数清理,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又制造了一大批失业人员,并使得其在收复区的人心不断丧失。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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