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的历史,是有非常明确的起止年份和具体日期的,如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爆发,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变的爆发,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中国抗日战争取得胜利。这些应当是构成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时间维度的基本点。但是在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也宣布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即通常称之为“战后”发生的一些事情,比如战后受降、收复失地、接收和处理敌伪财经事业、遣返战俘和侨民、审判战犯,以及专门开展进行的抗战损失调查、对日索赔,要求日本归还劫物等等,都和这场战争有直接的联系,可以归纳为战后对日处置问题,在构建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的时候,应列入我们的视野,从而完善既有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并极大地充实其基本内容。
一、 既有抗战史研究成果中所见战后日本赔偿问题
多年来,海峡两岸的抗战史研究成果中,不乏关于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战后”部分。
20世纪60年代,台北的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为主,先后选编出版《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共九编,“自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国民革命军北伐开始,至对日抗战结束及签订对日和约止”。各编的题目分别为:第一编《国民政府北伐后中日外交关系》、第二编《九一八事变》、第三编《日军侵犯上海与进攻华北》、第四编《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第五编《日本制造伪组织与国联的制裁侵略》、第六编《抗战时期封锁与禁运事件》、第七编《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第八编《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九编《中华民国对日和约》。值得注意的是,该史料丛编总体框架按照时间顺序,其中第七、八、九编都属于战后时段。第七编共3章,分别为第一章“日本投降与我国受降及接收”、第二章“抗战损失与归还劫物及赔偿”、第三章“战犯的处理”。这显示“战后”有着非常丰富和重要的内容,值得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初陆续出版的档案史料集《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共七编:第一编即《绪编》(全三册),时间段为全面抗战爆发之前,内容涉及1928年济南事件到1936年末的绥远抗战、中日之间的交涉;第二编到第六编为全面抗战时期,分别为第二编《作战经过》、第三编《战时外交》、第四编《战时建设》、第五编《中共活动真相》、第六编《傀儡组织》;第七编为《战后中国》(全四册)。这套史料集采用了非常明确的抗战史体系,并且首次明确了“战后”在抗战研究体系中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主要收录在第二编《作战经过》(四)中的第七部分即《抗战损失调查与赔偿》,具体分为“一、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二、抗战损失与劫物归还及赔偿”、“三、附录(各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收入了390余页的档案史料。另在第七编《战后中国》第一册的《苏联侵掠东北》之中,也有一些涉及中国对日索赔的内容。
2015年,中国台湾地区推出《中国抗日战争史新编》共六册,分别为《和战抉择》《军事作战》《全民抗战》《战时社会》《对外关系》《战后中国》,明确把“战后”相关问题列入抗战史研究的体系。《战后中国》共4章,第四章“战争的终结”即包括战争损害调查与索偿,但没有涉及劫物归还。
在中国大陆,涉及抗战的通贯性成果的框架体系中,也有关于战后赔偿的安排。
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中,赔偿问题被编入第五辑第三编(即战后时期)外交卷的多个专题之中,如《远东委员会》《抗战损失与赔偿问题》和《对日和约意见》所收入的文件起讫日期从1945年11月到1948年7月,其中不乏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重要档案史料。
何理著《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史》共七编,第七编《善后战争:审判战犯与签订和约》,在签订和约的第二部分,包括了英美等国与日本的《旧金山和约》、1952年的《日台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之间关系正常化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在具体行文中述及战后赔偿问题。
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的第九卷《抗日战争(1937—1945)》,虽然书名中明确把抗战的下限设于1945年,但安排有“战后”的内容。该卷共十三章,第十三章《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下设六节,其中第五节《抗日战争之善后处置》分设四目,第四目为“对日索赔”。可见该书是把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战后”列入抗日战争研究体系的,虽然具体行文中,诸多关于“抗日战争之善后处置”的叙事都越过了1945年。
步平、王建朗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史》是一部大型抗日战争通史著作,共八卷,其中第八卷题名《战后处置与战争遗留问题》,这也是迄今为止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第一部抗战史体系中的“战后”卷。该卷设七章,第一章《战后初期的战争处理》、第二章《战后审判与日本对战争责任的逃避》,第三章《战后赔偿问题与“旧金山和约”》、第四章《战后中日关系与邦交正常化》、第五章《战后日本对中日战争的认识与思考》、第六章《战后日本社会围绕战争责任认识的逆流》、第七章《中日关系重新调整时期的历史问题》。从各章题名和主要内容来看,第一至第四章属于“战后处置”,第五至第七章属于“战争遗留问题”,可以说,是从更长远的时间和更开阔的视野来反思抗日战争的“战后”问题,体现了作者将日本赔偿在内的具体的“战后”问题包括在内的研究旨趣。
二、 战后日本赔偿问题在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中的意义
那么,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战后处置”,在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中究竟有何重要意义呢?《中国抗日战争史》第八卷《战后处置与战争遗留问题》的“前言”指出:
1945年8月15日,日本在盟国强大压力下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的抗日战争迎来了最后的胜利,反法西斯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亦告结束。战场上的刀兵相向结束了,但真正结束战争的一系列工作才刚刚开始,而这些战后处置工作,不仅直接影响战争是否能真正“结束”,亦对相关国家战后关系及地区形势有着重大影响。
这些话说得非常精准且有分量。从“战后赔偿”的角度回看“战时”,笔者对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有如下的思考和认识。
(一)关于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的主线,我很赞同多卷本《中国抗日战争史》的概括:“抗战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次取得彻底胜利的反侵略战争,它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的命运,既大大提升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抗日战争史研究无疑应以中国的反侵略为主线,展现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不惧强敌、不惜牺牲的英勇抵抗,以及在此基础上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而大量的战后赔偿史料表明,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反侵略主线的另一面,则是揭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疯狂、野蛮、贪婪和罄竹难书的罪行,包括给中国造成的破坏、苦难和各方面的损失,包括巨大的军民伤亡、普通民众的颠沛流离与失踪、各种资财遭破毁和劫掠。早在1938年10月至11月召开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期间,参政员黄炎培等就在所提议案中,建议国民政府从速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由该会从速进行调查前方、后方直接、间接公私损失,议案指出“抗战已及十六个月,公私损失,不可以数计。到战争结束时,一、必须向敌方提出赔偿问题;二、未来之国史,必将此空前惨痛之事迹,翔实记载,昭告天下及后世”。战时即进行各方面的抗战损失调查,既是为了战后向日本提出赔偿要求,也是为了让国难国耻永驻史册。在抗战史学科体系中加强揭露日本侵华暴行、罪行和中国所遭受的巨大伤亡和损失等方面的内容,是彰显中国抵抗日本侵略的正义性、必然性以及战后中国向日本索赔和要求归还一切劫物的正当性、合法性所在。
(二)从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的时间维度看,目前各抗日战争史著述中“赔偿”这个词的出现都是在“战后”即日本投降和抗战胜利之后。但1943年在开罗会议之前,蒋介石本人和有关部门已在为向同盟国提出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作了针对性准备。根据蒋介石的要求,1943年11月12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际问题讨论会曾拟订一份题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时所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的文件,其中就有针对赔偿的两个条款:“第二十四条(一)日本应赔偿中国因日本侵略(自九一八起)所受之一切公私损失,包括因日本在侵占区域内发行军用票、各种伪钞及有价证券所受之损失。(二)依第二条第三款由我方所接收之日本公私财产,得作为本条日本赔偿中国损失之一部分。”1943年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已向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战后日本赔偿的基本主张。嗣后在中国政府的正式文件中,一直明确以1931年九一八事变为中国因日本侵华战争而遭受损失的起点,如根据蒋介石1943年11月17日手令,行政院设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其组织规程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为调查自民国二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后因敌人侵略直接或间接所受损失向敌要求赔偿起见,设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该组织规程于1944年2月16日正式通过发布。抗战胜利之初,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向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呈报的《财产损失报告表》,注明“本表系自(民国)二十年九一八起截三十四年九月底止就已经蒐集之资料所编制”。中国政府向各国正式提出的《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也明确以1931年9月18日之后到日本投降日止中国因战争所受牺牲和损失,为要求日本赔偿的基本缘由。可以认为,战后赔偿的必要性即日本侵华造成中国所受之巨大伤亡及重大损失,是自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起便已然发生,且持续至日本战败投降,贯穿于14年抗战史的全程,在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的时间维度上应当有明确体现。
(三)从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的空间维度看,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起,日本侵华铁蹄从东北而华北、华东、华南和华中,给中国造成伤亡和各方面损失的不仅在战区、占领区,还有游击区、敌后抗日根据地,甚至大后方地区。根据国民政府经济部统计处编《战时经济事业财产损失统计(截至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底止)》,便是逐年按不同省份分别统计矿业、工业、电业和商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1931年9月至12月是按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统计,1932至1936年则是按辽宁、吉林、黑龙江和热河四省统计,1937年的分省统计扩大为江苏、安徽、河北、山东、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绥远与察哈尔11省,1938年增加了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河南5省,共计16省,1939年增加了江西、福建、广西3省,共有19省,1940年又增加了陕西、甘肃、四川、云南和贵州5省,总数达24省;以后三年的统计情况为1941(22省)、1942(23省)、1943年(22省)。又据抗战结束之初国民政府发布的《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指出,自1937年七七事变起,直接遭受日本空袭的有16个省,包括属于战区的粤、豫、赣、桂、浙、闽、皖、湘、鄂、滇10省及陕、川、黔、甘、青、康后方6省,空袭灾区达及23省。幸免于日本空袭的除东北外,仅远居边陲的新疆、蒙古和西藏。再从省域内各地区因日本侵华而直接遭到损失的情况,据国民政府粮食部战后的调查统计,战时河北省被日伪强迫征收田赋的就有119个县,即全省90%以上的县遭日伪以田赋名义的掠夺。从中国抗日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关系来考察,也必然涉及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香港及南洋各地华侨华人所遭受日本军国主义战争机器之蹂躏及各方面的重大损失。
三、 战时对日本罪行与中国损失的调查统计应成为抗战史叙事的重要方面
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发起对华侵略至1945年战败投降,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抵抗就没有中止过,并体现在各个领域,其中就包括对日本所犯下的种种罪行与中国遭受损失的调查统计。如1938年,当时的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便开始了对日战争损失的调查统计工作。至1941年初,由潘嘉林完成了《抗战三年来我公私损失初步估计》,嗣后又有该所韩启桐编就书稿《中国对日战事损失之估计(二十六年至三十二年)》,包括人口伤亡(官兵伤亡、平民遇害)、财产损毁(住户、重要生产及贸易事业、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教育文化事业)、资源丧失(农产品、矿产品、海洋渔获物)、其他负担(税收损失、敌伪发钞所致损失),内容极为翔实,并有52种统计表。该书成稿过程中除得到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提供的多种资料外,主要参考了几种战时调查资料:1.金陵大学社会学教授史迈士(Lewis S. C. Smythe)于1938年3月8日至6月15日主持对南京城区和乡村调查,编就的英文报告War Damage in the Nanking Area, December, 1937 to March, 1938;2.湖北省政府秘书处于1939年编成的《抗战两年来湖北省公私损失统计》;3.由广西省赈济会主持,战区各县长、正副乡镇长、正副村街长和学校教职员参加调查,广西省政府统计处整编的《桂南沦陷十九县灾情统计》;4.基于各中央机关及地方政府陆续提交的抗战损失查报报告,至1942年底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先后6次编就的《抗战中人口与财产所受损失统计》。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陶孟和、研究人员巫宝三、张之毅、严中平、徐义生、丁文治均参加了成稿工作,另外同济大学教师苏秉正和若干同学参加了调查材料的计算统计工作。再从国民政府方面看,对于黄炎培等在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提出的速设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一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批转,行政院于1939年7月发出《抗战损失查报须知》及各种表格样式,要求中央直属各机关和各省市政府调查1938年以前损失情形并加以举报,且以后每三个月呈报一次。1943年11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把行政院相关草案中的“敌军”改为“敌人”,并规定列入调查的“敌人罪行”共13种,复经1944年7月修订补充,明确列出重要罪行23种。1944年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其调查所受损失的主体包括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机关、省级各机关及所属机关、县级各机关及所属机关、国营和民营各工矿和其他经济事业、国家地方及人民所办各种教育及文化事业、医院及慈善事业、人民团体及个人产业,以及其他因敌人侵略所受之财产及人民生命之损失、敌人在沦陷区域经营各种事业。战后初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得以编就《财产损失报告表》,按受损主体分别列出机关、学校、农业、矿业、工业、公用事业、商业、金融事业、银行业、铁路、公路、航业、民用航空、电讯、邮务、中央税收、地方税收、赈济费支出、人民团体、住户,分别统计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外教育部编成的《全国教育文化机关战时财产损失》分总计、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三大部分,涉及机关学校类别有教育部、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国立中等学校、国立边疆各级学校、国立教育学术机关、各省市县公私立中等学校、各省市县公私立小学校和各省市县公私立社会教育机关。
战时对日本罪行与中国损失的调查统计,直接关系到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具有的对日本索赔权利。战后国民政府得以向国际社会正式提交《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和《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战时各方面为调查日本罪行与中国损失进行了大量和持续的调查与统计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这些调查统计工作及时记载外敌入侵的罪证、留住不能忘却的国难痛史,也是中国人民对日本侵略进行不懈抗争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不会屈服于外敌、中国不会灭亡的伟大抗战精神的重要体现,应当成为抗日战争史叙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日本侵略的受害国、反侵略作战国和战胜国,中国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中的战后日本赔偿问题,既应包括对日本侵华暴行、罪行和中国所遭受的巨大伤亡和损失等方面的记载,也包括战后中国提出对日索赔和归还劫物等方面的诉求与努力,这些不仅仅是有关专题研究的对象,更应成为通贯性的抗战史研究体系和基本叙事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而完善既有抗日战争史学科体系并极大地充实其基本内容。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5年第1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