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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泽 |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的开展与旧地籍利用

作者:胡英泽 发布时间:2026-01-30 字体: 打印
作者:胡英泽
发布时间:2026-01-30 打印
 
内容提要
 
  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首要问题是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开展土地革命、进行土地改革,一方面需要深入研究以土地占有为中心的生产关系,在理论层面为革命路线、农村政策提供指导;一方面需要准确掌握土地占有的数据信息,在实践层面为土地分配、田赋征收提供依据。中国共产党善于利用、改造旧地籍,探索利用地籍资料进行社会革命的工作方法,通过阶级分析创造性地赋予传统地籍以革命意义,有效地推进了田赋整理、减租减息、土地改革,重构了地籍管理权威,重塑了乡村政治权力,地籍管理发生了结构性变迁。这对于理解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土地革命 农村调查 地籍
 
 
 
 
 
地籍是中国历代政府登记土地作为征收田赋根据的册簿。地籍管理指通过地籍制度管理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分等定级、地籍档案管理等。地籍制度自创立之初便与赋税制度紧密联系,因此,虽然专门的地籍管理史研究成果不多,但在中国经济史、地政管理等领域,关于明清鱼鳞图册和国民政府地政实践的研究成果引人瞩目。围绕地籍管理,中外学者形成一些重要而有分歧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明初开始比较普遍编制的鱼鳞图册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制度。有学者认为测量技术太差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税务管理、土地再分配、土地登记等工作。明清时期,中国田赋实行定额制,缺乏精确的人口、土地数字。明清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耕地数字均非实测,与实际存在相当差距。从中国地籍管理史的角度看,自明清以来中国地籍管理、田赋征收长期存在的积弊陋规,成为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革命、开展农村工作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重大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
 
 
 
 
 
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首要问题是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大革命失败后由城市转入农村开展土地革命前,缺乏农村土地分配、田赋征收等事关生存发展的知识和经验。红军长征北上到达陕北,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革命老区到新区,开展了田赋整理、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等,推行这些重大政策的前提是掌握土地数据,这些土地数据从何而来?是通过实地清丈还是另辟蹊径?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开辟利用这一工作路径的?其在中国地籍管理史上占据怎样的位置?这些重大问题都有待研究和回答。本文拟从地籍管理的角度,围绕中国共产党利用、改造旧地籍的革命实践开展探索性研究,明、清地籍属于传统地籍,民国时期建立的地籍属于现代地籍。本文将二者称为“旧地籍”,是相对于中共革命的新地籍而言。在中共各根据地革命史料中,也称二者为“旧地册”等。从地籍管理史的角度看,“旧地籍”均属于“历史地籍”。这既可以拓展地籍管理研究的时间维度,也有助于拓展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土地改革研究的新视角。
 
 
 
一、农村调查与旧地籍利用
 
 
 
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从城市转入农村,开始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没收和分配土地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面对新的复杂形势,毛泽东提出“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开始深入农村进行调查,探索解决土地问题的道路。
 
 
 
1930年5月的寻乌调查是毛泽东“下大力”做的“最大规模的调查”,参加调查会的有11人,会期长达十几天,毛泽东做主席和记录。时过境迁,今天再读《寻乌调查》,值得思考的是,以往人们关注的重点在于调查内容,而忽略了其翔实内容和准确数据从何而来。如果从地籍调查、管理、利用的视角重新审视,可以发现不为人所注意的关键线索,即寻乌调查成功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原因是非常重视利用旧地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由此获取农村土地分配、土地买卖、田赋收入等信息,进而为制定革命路线和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参考。
 
 
 
 
毛泽东在调查中重视负责钱粮征收、熟悉土地问题的专业人员。他总结调查技术时指出,参加调查会的人要求“是能深切明了社会经济情况的人”。寻乌县委书记古柏协助毛泽东组织调查会。通过古柏联系、引荐,寻乌县前商会会长、县财政官员等11人参加调查会,并在调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毛泽东根据是否经常参加调查会、提供材料多少,把11人分为三类,即提供大量材料、经常到会;提供一部分材料、间或到会;稍微提供一点材料、一两次到会。这11人中,有4人经常到会并提供了大量材料,其中27岁的刘亮凡曾任县署钱粮兼征柜办事员。刘亮凡告诉毛泽东,1925年寻乌全县有600户出卖土地,以全县3万户计(12万人,每4人为一户),每50户中有1户破产。至于典当,更多于卖绝,每100户有5户典出土地。毛泽东做寻乌调查的时间在1930年,为什么刘亮凡唯独讲述1925年而非其他年份?距离1930年已经过去5年,刘亮凡为何还能记忆犹新?可以推断,刘亮凡很可能掌握1925年寻乌县官方的土地买卖资料。
 
 
 
土地所有权是地籍的核心问题,《寻乌调查》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旧有土地关系的结构性分析,重点考察土地占有和使用状况,涵盖公共地主、个人地主、山林制度等。毛泽东把地主分为公共地主和个人地主两类,创造性地把公共地主分为祖宗地主、神道地主、政治地主三种类型。有研究者指出,所谓公共地主指对旧有的公田有产权和支配权的地主,毛泽东提出公共地主的概念并且进行了深入解析,这在其他文献中十分罕见。毛泽东对公田的调查分析,可能和公田的集体占有转化为个体占有所产生的革命促进潜力有关。基于调查,毛泽东得出了关于旧有土地分配的结论,即公共地主占地40%,个人地主占地30%,农民占地30%。通过分析研究土地的阶级分配得出的结论,为制定正确的斗争策略提供了依据。
 
 
 
毛泽东注意搜集、研究当地土地交易、租佃过程中产生的地籍文书、地籍管理信息。譬如,他抄录了一份1927年邝世明的租约,包括批田的佃人、田主、地名、租额、中人、立约时间等内容,掌握了寻乌县地籍变化管理的实际情况。租约中还包括县署钱粮经征柜上的银水、过割礼、填写礼、券票礼等。
 
 
 
毛泽东在土地革命实践中探索了新的土地调查方法、土地登记形式。寻乌县最初的土地调查失败后,毛泽东分析其原因是调查方法不当、调查表内容复杂。最初的土地调查表包括人口、成分、文化程度、民族、年龄、土地所有权属、土地界址、面积等,包含信息太多。后来,调查者简化了调查内容,采取了新的调查方法,得到了更详细的资料。值得注意的是,阶级成分这一新的要素被纳入土地调查登记,这是和旧地籍登记最大的不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地籍登记最重要、最鲜明的特点。
 
 
 
毛泽东在利用旧地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土地调查的同时,非常重视正在发生的土地革命的现实调查,并且确保调查材料真实准确。寻乌调查后不久,毛泽东又总结了新经验:调查一个乡,必须找到这个乡登记分田人口和土地调查的材料,找到这个乡经办分田的土地委员和熟悉乡情的人,对每一家的阶级成分进行划分,对每一亩田的阶级占有状况进行审核,经过面积计算、数据统计,按照实际数据填写登记。从地籍管理史的角度审视,毛泽东在探索土地调查登记、推动旧地籍向新地籍转变、建立新地籍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毛泽东《寻乌调查》属于“解剖麻雀式”的整体性调查,涉及面十分广泛,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早期研究、解决农村问题的创新性探索。即使如此,土地问题仍在《寻乌调查》中占据核心位置,毛泽东善于利用熟悉地籍知识的人员,通过调查获得土地面积、土地占有、土地交易、土地登记等旧地籍管理相关的数据和知识,采取阶级分析方法,这些旧地籍资料被赋予了新的土地革命的重要意涵,成为毛泽东分析旧有土地关系、划分阶级成分、制定土地革命路线的基本依据。这一重视旧地籍利用的调查方法和工作方法为以后的土地革命与土地改革开启了重要思路。
 
 
 
 
张闻天的晋陕调查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又一重要农村调查,其中尤以《米脂县杨家沟调查》为代表。这项调查集中利用了各种账簿文书,地籍文书即为其中一类。查看其中附录的“马衍福堂”各种账簿索引,包括买地账(亦称买账),登记了这个堂号所有买地的账簿,时间从1884年至调查时,共1册,40页;典地账,登记典赎土地的账,时间从1884年至调查时,共5册,每册约40页;租粟账是登记租户姓名(有时亦附记其父与子的名字)及其所租土地名称、数量、租额及历年交租情形,共11册。由1884年分家起至1893年为1册,1894年至1903年为1册,这2册各80页。1904年至1911年有2册,1912年至1921年有2册,1922年至1931年亦有2册,1932年至调查时亦有2册,这8册每册有42—70页。另有1册专门记载典地出租情况。从地籍管理史的角度看,这些都属于珍贵的地籍文献。
 
 
 
1942年张闻天调查时搜集抄录了地籍文书的格式和登记内容。例如,在描述租粟账时,“每本账簿中,租户是按村分别登记的,平常一整页写一个租户,也有半页写一个或者一个租户占着两页的”。张闻天还利用农民手中的契约,调查研究了晋西北农村活租、死租、钱租、伙种、变牛工租(租出外村者)五种租佃形式,典押地的典价及赎回,租佃契约的时限约定等,通过这些一手资料,发现了减租运动取得的效果、存在的缺点和错误,提出减租后需要重新改定新的租佃契约,适当调整地主和农民的关系,团结并提高各个阶级的生产积极性等意见。
 
 
 
搜集地籍以及其他材料是晋陕调查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张闻天总结调查经验时强调:“尽量搜集书面材料,如各种账簿、契约、分家单、收条、收据、家谱、碑记等。关于过去历史材料,平常人不易记忆清楚,以书面材料较为可靠。”对此,张闻天曾风趣地说:“马克思在伦敦图书馆里算资本家的‘帐本子’,写了《资本论》,我们要弄明白中国的经济,也不能不研究马太爷家的‘帐本子’啊!”张闻天调查之所以成功,正是因为重视和利用地籍材料的价值,运用新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通过这些账簿可以发现大地主是如何形成的,可以总结地主经济整个变化的一些规律,深刻理解农村全面的阶级关系。
 
 
 
旧地籍是土地占有、租佃、典当、买卖等具体实践的载体,是田赋征收、派粮摊款的依据,是维持旧制度的工具。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非常重视旧地籍,参考利用旧地籍分析研究土地关系、阶级问题,开展土地革命,推翻旧制度。首先,地亩册类地籍提供了整体性的土地分配数据,从而判断农村阶级状况、制定革命斗争策略;其次,契约、买地簿等地籍可以提供地权变化及过程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从而可以分析剥削形式和剥削程度,对地籍管理弊端的深刻认识促发了革新的设想。这些对于深入了解和认识中国农村的历史传统和实际状况,推动中国革命从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推动地籍管理的转变历程,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二、田赋整理与旧地籍利用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全民族抗战爆发后,抗日根据地先后建立。在极其复杂的严峻形势下,根据地的生存、发展面临着巨大困难。在初创时期,根据地财政工作具有临时性、局部性、非正规等特点,侧重于筹粮筹款,采取没收捐献、废除摊派、停征田赋、合理负担等方式。从1940年初至1942年末,随着形势的发展,根据地的财政工作开始向常态化、统一化、正规化转变。财经政策逐渐完备,工作经验逐渐成熟。在根据地征收田赋,具有农业经济、旧有制度、传统观念等基础,因此,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首选,各根据地在建立之初停征田赋后,又恢复征收。但是,旧有田赋制度存在土地登记数量不准、书吏中间人盘剥等积弊陋规。中国共产党如何利用、改造旧有的田亩册和钱粮册以及广大农村旧钱粮人员,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旧田赋制度兼具不合理性与合理性,关键在于改革田赋征收的原则和依据。彭真曾强调田赋征收中存在极大的问题:其税率并非依据土地的实际产量来厘定,没有基本免征点,没有累进调节机制,没有正确的地亩(钱粮)册籍,导致“黑地”“空粮”现象严重,耕地面积与实际田赋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偏差。然而,在科学的统一累进税实行之前,这一旧税制仍然是比较合理又可靠的财政来源,而且是一项较大的收入。这说明,中国共产党主观上对旧有地亩册、钱粮册的缺陷有着清醒的认识,但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为了克服制约生存发展的财政问题,一方面不得不沿袭乡村传统,利用旧地亩册、钱粮册,承认其合理性;另一方面重视克服其弊病,着手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开展土地清丈、核查,缩减实际地亩与田赋征收亩数之间的偏差。
 
 
 
中国共产党利用旧地籍开展田赋整理的工作,主要包括废除代收制、调查地亩册(钱粮册)、整理田赋、建立新地籍、动员群众等内容。
 
 
 
1.废除代收制。毛泽东在寻乌调查时就已经了解到,自民国以来刘士辉、刘梅芳、黄少堂三人控制了寻乌县的钱粮征收,他们“挟着几本粮册做宝贝”,历任县知事都要沿用他们,从三人中推选一人为主任,其余两人为户书。毛泽东针对旧钱粮征收的弊端,揭示了打击掌握地亩册的中间人盘剥的必要性。在晋冀鲁豫根据地,地籍册一般按里甲编制,所载户名有时并非实际的家户信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严重依赖基层胥吏,不利于按村征税。由于田赋征收多通过称为“粮头”的中间人,作为土地确权核心凭证的地亩册(称为“鱼鳞册”,俗称“红簿”)被这些中间人掌控,他们通过特定机制实现职业世袭。凭借控制地亩册,这一特殊群体常常假借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导致基层税收遭受系统性侵蚀,因此必须彻底根除,由纳税人直接向政府缴纳。1940年山西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发布整理田赋指示,“取消里甲都社制及代完代收的剥削制”。
 
 
 
2.调查地亩册。有无地亩册直接影响田赋征收的实际效率,也影响着征收对象与征收数量的准确程度。有地亩册则征收田赋相对简便快捷。例如,1939年泰西地区征收田赋即依托之前形成的地亩册,微山湖以西地区的金乡、单县、鱼台、丰县、沛县、砀北等县,也多依托旧地亩册征收。在敌占据点、接敌区等边区政府无法直接控制的区域,因无法准确掌握地亩数据而难以展开调查,只能沿用旧田赋征册或地亩册征收田赋。没有地亩册则征收田赋、整理田赋存在困难。在太行根据地,襄垣、黎城、武乡、榆社、和顺五县,田赋征收数额从1937年到1939年逐年下降,有的县份因为丢失地亩册,田赋整理更是不易。1937年七七事变后,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所辖各县的地亩册大多丢失,征收田赋十分困难,亟须加以整理。
 
 
 
因此,调查地亩册成为根据地政府首要的工作。在没有地亩册的区域,根据地政府一方面组织人员在存放册籍档案的场所尽力搜寻,一方面访查旧日掌管册籍者或出资收买地籍档案,以获得可靠资料。1938年冀中地区恢复田赋时,因为地亩册、粮册遗失,或被社书把持,通过开展土地调查和动员社书交出底册等方法实现开征。1941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明确要求,在旧粮册遗失的地方,须通过走访旧的田赋管理人员、到保存粮册的场所实地访查、有偿征集收买等方法,重建档案体系。1943年,冀鲁豫区清查“黑地”时,动员村民寻找旧地亩册,有时还收买旧地亩册。
 
 
 
3.田赋整理。1941年10月—1942年1月晋绥根据地进行田赋整理,范围包括丢失粮册或因粮册不完整不能及时开征者、粮银地亩不符者、代收等不合理的中间剥削者等。田赋整理的原则是,在有粮册的地区整理内容侧重三方面:一是有粮无地免征、有地无粮增派;二是取消各类中间剥削形式,改由政府直接征收;三是尽可能顾及整理粮银地亩不符的现象。在丢失粮册的地区,整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调查登记,按旧标准重新派粮,取消中间剥削的弊病,由政府直接征收。田赋整理的办法包括宣传解释、调查登记、评议及分配新粮银。其中,调查登记最为重要,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历史的手段”,利用之前的里书、乡头等代收人和村社地亩账,组织评议会,负责评议全村登记是否准确、每户土地产量是否确实、分配新粮银赋额是否公道。每个县的新粮银赋额参考过去旧的粮银总额,根据全县的粮银数分派给各行政村,经过评议后由村公所依照各户土地产量将粮银分配到各户。由此亦可知,有些地方整理田赋的目标是恢复粮银旧额,解决粮地不符和中间剥削的问题。
 
 
 
清理黑地也是田赋整理的重要内容。黑地指隐匿不报、不缴纳田赋及逃避合理负担摊款的土地。清理黑地与合理负担、减租减息、田赋整理、统一累进税等工作密切相关。1943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开展清理黑地工作。清理黑地主要通过发动反贪污、反资敌、反恶霸、反负担不公等群众斗争,解决个别隐瞒、集体隐瞒、对上隐瞒问题。配套的方法包括分村分户的清丈、验契或发动村中自行清丈,寻找或收买旧地亩册。在清理黑地过程中,旧契约、旧地亩册等地籍类文书得到利用。对清理出的黑地,重新造册登记,办理各种手续。
 
 
 
4.建立新地籍。利用旧地籍整理田赋的同时,也开始建立新地籍。1940年3月,山西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明令各县在土地清丈后应按照统一样式重造地亩册,登记亩数、产量、田赋等。新地籍具有不同于旧地籍的几个特征:一是统计行政单位,取消了旧地亩册中的里甲都社制,改成以村为单位统计;二是合并粮名,统一粮户,一户不得分立粮名或另定名号;三是有的地亩册登记阶级成分信息;四是取消石斗折两计算法,统一以元为单位;五是形成村、区、县三级地籍管理行政体系。新修的地亩册,村庄留存一份,报送区一份;区将各村地亩册汇制两份,一份存区,一份送县。
 
 
 
建立新地籍还有一个重要转变,即习惯亩的标准化问题。陈翰笙等在无锡农村调查时发现,无锡一县大小不同的亩多达173种。其复杂性、差异性加重了田赋征收的弊端。何炳棣也曾指出,中国历代征收田赋的亩数不是实亩,而是税亩,二者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折算关系。这一问题事实上也困扰着中国共产党的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1943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办法说明》第八条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在土地的计算单位上我们迁就地方上的习惯,例如关中、陇东通用亩、分,我们便采取亩、分,在绥德、三边、直属分区通用垧、堆的,就采取垧、堆,但每县每一习惯单位无论垧、亩,其大小应当一致以便利统一的折算,而了解各县真实的土地面积(其具体折算见土地所有权登记证)”。地域性、习惯性的土地面积单位和统一的标准的土地面积单位不符,严重影响土地清丈、调查、登记数字的准确性。中国共产党制订具体办法,努力消除差异性、习惯性亩制的影响,在了解、适应习惯亩的同时,折算成标准化、统一化的亩制。这实质上是地籍登记亩制的标准化、统一化过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数字的标准化、精确化。
 
 
 
但是,田赋整理经过一次清丈和新修地册并不能完全杜绝土地瞒报,土地清丈需要持续进行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首先,因根据地辖区不断扩大,新控制区域的土地和负担亟须厘清。如1945年襄垣县、黎北县抽丈复检时发现,在山庄窝铺和过去的游击区、敌占区,负担仍然不均。山区因地形复杂土地清丈耗费人力物力,敌占区和游击区因敌我斗争难以开展工作。其次,有的村庄故意隐瞒土地以减少负担。例如,和西县农村没有精确的耕地数目,地亩账由少数人操控,随便填写,任意涂改,多不真实。1940年以后该县曾清丈过土地,但由于草率丈量和事后篡改,一些村庄仍然存在黑地,有的甚至是村庄集体包庇。1941年,温泉村土地丈量后,村内编修了三本账,一本公开用于应付外村和上级,一本半公开以应付村民,一本不公开,仅掌握在三名村干部手中。可见,在战争环境下,一方面是个人、集体、不同行政层级的隐匿、瞒报,一方面是上级试图最大限度地掌握基层更准确的土地数字,因此,彻底消除这一传统田赋的弊病仍然面临着巨大困难。
 
 
 
5.动员群众。中国共产党通过利用地籍册进行斗争,获得群众支持。冀鲁豫边区行署财政处处长边裕鲲、财政处行政科科长王兆祥在晋冀鲁豫边区开展财政工作时,发现各乡、镇、村有两种地亩册,一种是田赋地亩册,用于完粮纳税。因长期未加整理,存在许多有粮无地或有地无粮的情况,黑地较多,穷人吃亏,所以宣传不用这种地亩册摊派粮款。另一种是户口地亩册,登记了人口、土地,虽然也有不实之处,有黑地存在,但比前一种地亩册好,所以宣传用这种册子摊派粮款,获得大多数群众拥护。由此可知,农村存在不同类型的旧地籍,其所登记土地面积的真实性,影响征收田赋的总量以及田主负担的公平性。中国共产党选择利用真实性、公平性相对较高的地亩册,成为开展斗争、获得群众拥护和支持的重要因素。
 
 
 
晋察冀边区曾提出“一切要有数目字”“一切要具体”等口号,力求全面、精准掌握辖区内的人口数目、耕地面积、土地分配状况等情况,开展边区工作。在土地数字这一问题上,实际调查者已经注意到不同统计层面的精确性问题,“区公所对于全区的事情知道的不如村公所对于一村知道的详细具体;县政府对于全县的事情知道的又不如区公所对于一区的知道的详细具体”。即便如此,中国共产党在利用地亩册、实征册、契约等地籍材料的基础上,配合土地清丈,已掌握了辖区内一定数量的村一级土地数字,田赋整理初步完成,为下一步建立统一累进税制度奠定了基础。
 
 
 
经过田赋整理,根据地的地籍管理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地籍保存、报送、管理的村、区、县三级行政体系初步形成,地籍从社书、粮头等中间人手中转移到村、区、县各级政权。在旧地籍基础上,编修了新地籍,地籍登记的单位、形制、内容等实现了新旧更替。废除代收制,由村政权直接征收,从根本上消除了中间环节,解决了地亩数量、田赋信息等地籍管理以及田赋征收的控制权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重塑乡村政权的重要部分。
 
 
 
三、减租减息与旧契利用
 
 
 
契约是传统中国重要的地权认证形式。自宋代以来,契约便成为确立土地买卖、租佃等交易的主要形式。契约中常记录鱼鳞图册所载的字号,在民间土地诉讼中,契约和鱼鳞图册相互参照,均发挥产权证明的作用,因此契约也是地籍体系的一部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减租减息、土地改革中,契约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早期,实行分配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已经注意到契约租簿在分配土地和确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1927年海丰县苏维埃政府颁发《没收土地案》,规定由苏维埃政府给贫民发放田地使用证。当时已关注到契约租簿对地权确认的重要性,围绕是否焚烧契约租簿进行了讨论。1937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规定新土地证为唯一凭证,“在土地所有权证颁发后,原有关于土地所有权之各种契约,一概作为无效”。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种类、坐落、面积、四至界限、年平均收获量或收益、土地等级、附着物情形、所有权来历、所有人的信息(姓名、籍贯、住址、成分等)九个方面。随着土地政策调整,旧契约又得到承认。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规定,“土地使用以土地私有制及尊重各种合法之契约合同为根据”,承认契约文书具有法定地籍凭证属性。1941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进一步确认契约的作用,规定在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地权证明为边区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和分配土地后依法取得的转移土地的契约;在未分配土地的区域,确定地权的依据为合法取得的契约。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开始调整土地政策,实行减租减息。学界关于减租减息已有很多研究,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共产党如何利用契约开展减租这一问题。
 
 
 
 
 
契约是确立租佃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算账”减租的直接凭证。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尊重契约自由,最重要的是要核实田亩、主佃约定的原租额,才能确定是否减租和减租数额。确立租佃关系有的是口头约定,有的是订立书面契约。一般而言,契约明确租地面积、租期、租率、地租形式、投资、违约、续租等约定内容。在实行减租时,通过核查这些契约,厘清地主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在确定减租数量、废除额外剥削时有可靠依据。在晋西北地区,租佃关系不仅存在于地主和农民之间,也存在于中农、贫农之间,有伙种、租种等多种形式,并互相结合,十分复杂。租入者同时又是伙出土地者或出租者,伙出土地者同时又是租入或伙入土地者,租入者又伙入,租出者又伙出,多重身份交织。伙种为伙出土地者出地或出畜力、肥料、种子等生产资料,伙入土地者负责经营,二者依据产量大小按比例分成。张闻天在兴县调查时发现,唐家吉村契约中所写的租地面积为40垧,实际耕作的只有35垧,有5垧为“空地”;花园沟村的租地契约不确定年限,租地者没有土地使用权的保障。通过比较契约书面内容和实际操作,发现租佃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而为开展减租工作、解决违反租约问题提供一手资料。
 
 
 
契约也是开展减租斗争的工具。地主出于各种目的故意藏匿契约,中国共产党在动员群众开展减租斗争时强调契约的作用,迫使地主交出契约。平顺县扬威村提出“官凭印玺私凭文约,没有文约的财产就无保障”和“要回文书再回来,不给子孙留祸害”的口号,动员群众从地主手中要出契约。1940年河曲旧县镇在减租时开展斗争,要求地主拿出地契,无契的要写出清单。赵拉虎、何小子向地主丁宝奎要契约文书,丁宝奎先拿出5本,后又拿出31本,最后被拉到村上讲理,才全部交出契约。有的地主谎称租约丢失,后来有人看到地主的租约,便发动退换约运动,地主才拿出两大包租约。
 
 
 
契约起到了稳定租佃关系、保障租佃双方权益的作用。减租减息、换订新约有两方面作用,一是防止地主夺佃,保护农民利益;一是防止农民抗不交租或少交租,保护地主利益。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在租佃契约上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应保留之。无永佃权者,不应强迫规定。但可奖励双方订立较长期的契约,例如五年以上,俾农民得安心发展生产”。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要求“减租后须订立新约,为使承租人安心生产,租地应订立较长期之契约”。制定这些政策目的是保障佃户拥有长期的佃权。在河曲县岱岳殿村,1942年租佃换约57例,其中租期5年的有2例、租期15年的有15例,租期20年的有40例。这说明实行减租政策后,租佃双方签订了长期的契约。
 
 
 
换约是减租减息的中心工作。地主作为出租方,他们深知一旦交出旧约或换订新约则必须按契行事,因此常常故意推诿不交,甚至“托田不托契,献田不献契”。即使佃农、地主重订新租契,也存在明减暗不减有违政策的现象。因此,边区政府主张开展普遍的换约和检查契约工作,由农会自下而上动员农民,村政府说服地主,召集双方开会,重订契约,既保障了佃农的佃权和减租成果,也保障了地主的合法权益。减租后未换写新契,会引发地主夺地。在晋西北河曲县走马梁村减租后未订新约的有10个案例,涉及45垧土地,出租土地者共10户(地主8户、富农2户),佃户均为贫农。有些虽然形式上签订了新契,但未得到地主同意。1942年,沙梁村更换租约时没有写明租期,口头说是种一年租一年,结果有几家佃农被地主夺地,导致租佃关系不稳定。没有签约、没有得到地主同意或没有写明租期,再减租时就发生了夺地(佃),这使地主认识到契约的约束作用。同样,换约也是制约地主的法律依据。
 
 
 
减租减息后,租佃契约形制和内容发生了新变化。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颁布,1939年12月20日山西省榆社县武源村地主任某和佃户常某的租地合同采用新契式书写,内容包括立合约人姓名、地名、减租后租额、租期等。证明机关为第二区武源编村农民救国会、武源编村公道团、牺盟会工作委员会。1940年10月,山西第二游击区(晋西北)发布减租减息条例,规定减租减息后应实行换约或另立新约,如不换约或另立新约时,旧约即作无效,还下发了新契约样式。
 
 
 
根据地制定颁发标准化契约式样,在沿袭传统契约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创新性地融入了革命时期的新要素。这种既尊重民间习惯又反映时代特征的契约形式,为推动换订契约、减租减息提供了地籍制度保障。村长、农救会主任等明确规定担任中人,取代了传统的订立契约中人的角色,租佃关系的组织管理统一纳入村级政权,不仅有利于推动减租减息,而且有利于掌握实际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状况。
 
 
 
在减租运动中,通过群众斗争取得地主手中的契约,经过核查计算,掌握了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出租土地的实际面积、租地期限、地租剥削等状况;同时,以契约为证据,计算出佃户应该减租、交租的数量。减租后旧契换成新约,既延续了契约传统,又增加了新的革命因素。契约的形制、内容发生了变化,村级政权掌握了确立契约、租佃管理的权力。
 
 
 
四、新区土改与旧地籍利用
 
 
 
经过多年施行减租减息政策后,根据地的土地分配状况已大为改善。随着抗日战争胜利后时局的演变与根据地社会经济结构的演进,减租减息已难以满足农民对土地的强烈需求。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明确提出实现“耕者有其田”,标志着土地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1947年10月10日,全国土地工作会议上通过并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相较“五四指示”更进一步,规定废除一切地主和公共团体的土地所有权,没收地主土地,彻底平分土地。各解放区在土改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左”的偏差,1948年毛泽东、任弼时发表讲话,及时予以纠正。1949年8月10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新区农村土地改革工作的指示,提出新区土改新要求。新区土改旧地籍利用主要包括掌握旧地籍、进行土地调查、改造利用旧地政人员、建立新地籍等。
 
 
 
从1949年夏季至1950年10月,华东军政委员会为了研究新区农村特点和准备土地改革,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农民协会抽调了大量干部下乡组成工作队,对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五省不同类型的乡村进行重点调查,着重调查阶级关系、土地关系。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和苏北地区做过一些调查,为了解土改前的农村状况提供了宝贵资料,也为后续土地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
 
 
 
1.掌握旧地籍实物。旧地籍为中国共产党土改前的农村调查和准备工作提供了一手材料和具体数据。在华东区的上海市郊、苏南行政区,工作队调查发现了一批地籍资料。江宁县龙泉乡的地主方养和占有的土地面积多达10万亩,其依据占有土地的空间分布绘制而成的田图称为“千顷图”。南汇县二十保三十九图的地主朱云轩的鱼鳞册登记了4589.26亩土地。上海市郊杨思乡地主周仁聚的“田单簿”、真如区地主葛思九的“置产簿”(佃亩册)、常熟县厚德堂的“庄田图”等揭示了土地占有、租佃、公田等历史和现实状况。另外还有一些活卖契、绝卖契。同时,有的地主在上交田图、契约前后,进行了复制或拍摄。这些资料为对比土改前后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变化、展示土改成果提供了实物资料和直接证据,揭示了土地分配使用的不平等,反映了新区土改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地主阶级之间围绕地籍掌控进行的激烈斗争,成为政治动员、社会革命的工具。
 
 
 
地亩数量不清是新区土地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新区土地亩数极不真实,存在大量瞒田、黑田,影响土地改革的开展与农业税的征收。据1949年秋征情况统计,瞒田所占比例湖南达到30%,浙江达到25%,湖北达到30%—40%,广东达到30%—50%,福建典型材料达到50%以上,陕西典型材料反映瞒田比例一般在40%左右。为保障土地改革和农业税制顺利进行,新区土地实际情况亟须调查与厘正。
 
 
 
2.利用旧地籍进行土地调查。华东区农村工作队搜集到一些地册资料并进行了数据统计分析,获得了土地分配的可靠数据。江苏省昆山县小澞乡的旧田亩册中把土地划分成三等九级。工作队综合统计分析后,发现该乡上等田占可耕地总面积的58.5%,富农的耕地中上等田占比高达78.32%,高于贫农、中农耕地中上等田所占比重。这揭示了土地的阶级分配不仅在数量上存在不平等,而且在土地质量上亦不平等。由此,土地改革分配土地时,不仅要注意数量的平等,而且要注意质量的平等。这充分体现了旧地籍具有可资利用的价值。
 
 
 
中南区结合土地改革查实耕地田亩,查清耕地类别。中南区强调,土改与查实田亩工作须利用参考过去政府遗留下来的田亩材料,“一脚踢开重来的作法是有害无利的”。在耕地数量上计算土地面积以市亩(240弓)为标准;在耕地质量上分清耕地性质和优劣并划分等级;在登记形式上,颁发统一格式填写地籍册;地籍册保存机关按乡、区、县各存一份管理,然后各省统计后报中南区。
 
 
 
在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绥远等省,国民政府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对部分县市进行了土地整理和地籍编纂,截至1946年,共测量2.1亿余亩土地。为加快工作进度,在多数地区采用业主陈报或清丈的简易方法,统计了土地面积,至1945年共有993县完成土地陈报。在实地测绘地区,地籍数据较为准确,而土地陈报地区土地整理的成效有限。这类旧地籍成为土地调查的参考资料。
 
 
 
新区土地调查实践证明,利用改造旧地籍是相对成功的一种方法。
 
 
 
新区土地调查主要采取了四种方法:(1)老区经验的简单移植。完全抛开国民党时代的旧材料,逐户登记,自报公议。这种方法虽在老区取得成效,但因老区、新区差异较大,并不适合新区。实施的结果是田亩数量普遍比之前减少,湖北减少589万亩,江西减少800万亩,浙江很多县减少40%左右。(2)注重技术的普遍清丈。这种方法重视技术却忽视了动员群众,受限于新区地域广、任务大、时间短、群众顾虑多、干部经验少等因素,一些地方虽然进行了土地清丈,但效果并不佳。例如,湖南芷江县晓坪乡进行了15天的普遍丈量,结果比国民政府时期的土地少了22000多亩。(3)任务包干。这种方法是先把调查任务布置到村一级,宣称发现黑田不增加负担。但由于发现瞒报田亩后不增加征税,实际耕地面积应该征收的税率和“任务包干”后的税率存在偏差。(4)旧地籍改造利用和动员群众参与核查。以旧地籍为基础容易得到真实信息,采取这种办法后,苏南仅松江一个分区清出的黑田就大大超出国民政府时期。浙江采取这种办法,亩数亦有增加。据统计,绍兴专区一般县增加20%—40%,个别地区增加达69%;嘉兴专区增加15%—20%。从经验和教训两方面来看,旧地籍具有数据不全、失真等局限性,但基于旧地籍改造利用的土地调查方式,在耕地数据的准确性、完成任务的时效性、农村各阶级的接受度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这种可复制的技术模式得到宣传推广。
 
 
 
新区有关地亩数字统计的旧地籍材料非常复杂,在利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其一,如何选择真实性强的旧地籍材料。旧地籍种类很多,在同一地区往往存有好几种材料。如华东区浙江进行过土地测量的地区有测绘的图照“分布图”“户地原图”等,有清查材料“地籍表”“土地所有权公告清册”“业户登记簿”“归户册”等。在未清丈的县份有旧的征收材料“田赋征册”“户粮底册”,粮胥庄册书私存的“鱼鳞册”“推收册”等。中南区经过土地测量的地区有“坵领图”“土地清册”“地税户册”等。由于工作基础的差异性,有的册籍图额比较完整,数字比较准确;有的材料不全,准确性较低。在浙江省,材料的准确性一般达到七八成,个别地区只有五六成。如长兴县地亩数的准确性,田为八成,地为七成,山只有五成。这些材料的准确性如何,选择哪些材料作为依据,都需要仔细考证研究。
 
 
 
其二,如何适应土地调查、土地改革政策要求。就旧地籍的登记形式和内容而言,登记的业户多系化户、化名、假户、假名;土地登记是按地块分散登记的,没有以户为单位的归户集中统计;登记的土地,有的应排除在新政策范围之外,有的应纳入到新政策范围之内。其中,旧地籍多为土地所有权登记,有产权而无收益的房基、隙地等各类土地都登记在册,新区农业税采取按收益量计征的原则,此类土地需要摘出。而且,旧材料登记的土地并不全面,虽有耕地与非耕地之别,然所指耕地多指种植主要谷物的土地,种植新粮和经济作物的土地多未登记。
 
 
 
其三,如何实现地方习惯亩的统一化问题。例如,在浙江省习惯亩有多种名称,有的以丈量面积计算称为亩,有的以下种量计算称为斗石,有的以收获量计算称为箍,有的以插秧数计算称为把。以浙江汤溪的土地旧亩面积习惯以石斗升合计算,1石合计2.5市亩,该县东乡称为“金粮”1石的旧亩合计3市亩以上。湖南的地籍材料袭用老亩制。有的地方登记的是税亩或者说折亩,例如,江西弋阳等县的耕地分上、中、下三等,县级所掌握的地亩数字是各等土地折计成上等田后的总数,因此在类似地区,利用旧地籍时须求出原来的“自然亩”数,否则数字会上下脱节。
 
 
 
由此可见,旧地籍一方面存在地亩数字不真实不合理的弊病,另一方面登记形式和内容也存在不少与新区政策不相符的问题,不能简单搬用,必须进行整理、分析,加以改造利用。在整理旧地籍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利用与改造方法。
 
 
 
各种旧地籍材料,包括地政局的测量图册、田粮处的土地陈报赋册、旧“册书”的鱼鳞册、各保的田亩册等。搜集、比较各种旧地籍,选择其中一种最可靠的册籍加以整理利用。汤溪县在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时,以丘地归户册为依据进行总归户,采取以村庄为单位、清理异庄业主将其归并到所在村庄的方法,完成了全县79个村庄的归户工作,然后再利用鱼鳞册校对信息、清查匿报土地。
 
 
 
3.改造旧地籍登记形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改造其不足之处:归并花户,一户只用一名;辨别土地生产关系,区分自耕、出租、佃耕;清理地主逃税“废串”;摘出非农用地(宅基、坟地、河路、荒地);按新行政区划造册。在旧册改造完毕后,将结果分发各乡,张榜公布,引导群众核对、自报和检举黑田。
 
 
 
4.推动亩制的标准化。1948年8月,华中地区土地执照中规定,田地面积的计算暂时沿用各地的习惯标准,但必须以县为单位统一标准。山东省为解决习惯亩折算问题,先统一发放用于丈量的标准新杆,再比对新杆与旧杆之间的折算比率,用新杆与旧杆同丈一亩地来计算二者间的折合率,还可对比新旧杆计算折合率,并可利用折合率结合公式计算出实际的市亩。这种折亩方式虽有误差,但已促进了土地数字的标准化、精确化。山东省进行折亩工作,杆丈统一后多折出耕地1500万余市亩。
 
 
 
新区利用旧地籍进行土地调查,面临的问题是旧地籍的真实程度、登记形式和内容不能完全适应新政策的要求,需要进行平衡和调整。这一除旧革新、统一标准、编制新册的历史过程,就是地籍管理的结构性变迁过程。
 
 
 
5.改造利用旧地政人员。新区的旧地政和旧田粮人员包括地籍员、各图的保正、催征吏、册书等,负责田粮征收和地政整理。汤溪县在土地整理时招收了20名旧田粮地政测丈等人员,还有12名地籍员(庄书),在统一集训的77名人员中,旧地政人员即占到一半以上。1950年浙江省共吸纳了3436名相关旧人员,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后再分配到土地整理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总之,利用并改造旧地籍是新区土地改革工作得以成功的重要经验和方法之一。新区不同于老区,老区受限于历史传统、旧地籍留存状况,除旧地籍外还利用普丈、抽丈、逐户自报公议等方法,表现为“老的手工业式的经验”。新区土改受限于时间紧张、任务繁重,旧地籍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存留的旧地籍资料,虽良莠不齐,但仍具有利用价值。在浙江、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凭借对旧地籍的调查、利用和改造,通过调查核实、群众动员等方式,避免了重复测量和登记,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实现了快速的土地整理和查田定产,同时完成了新地籍建立。新区的地籍管理发生了和老区相似的结构性变化。
 
 
 
 
结 语
 
 
旧地籍登记了土地所有权、面积、边界、等级、钱粮、租佃、典卖等关键信息,为土改中的土地分配和调整提供了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明清以来,田赋征收的定额制导致田赋征收的土地面积、等级与实际偏差较大,土地瞒报、少报现象严重。田赋征收的代收制使书手等中间人掌握田赋册、地籍册,垄断征收田赋的权力,成为与国家争夺田赋征收、地籍管理权力的中间力量,加剧了传统国家田赋征收、地籍管理的弊病。当中国共产党转入农村建立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后,一方面要面对自明清以来数百年的积弊陋规这一历史问题,一方面要立足缺乏经验的广大农村解决生存发展的现实问题。围绕着土地革命,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在利用改造旧地籍、推动地籍管理变迁中进行了艰苦探索。
 
 
 
中国共产党由城市转入农村以后开展农村工作、进行土地革命,之前没有任何经验,如何解决这个重大现实问题?在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如何在革命根据地进行地籍管理,掌握相对准确的耕地数字,为开展财政工作、调整旧有土地关系等提供基本的数字基础?面对这些问题,在探索革命道路的过程中,毛泽东、张闻天等深入农村实际调查,十分重视旧地籍资料,通过搜集利用旧地籍、寻访旧地籍管理人员掌握土地数据、进行阶级分析的工作方法,从而为中国共产党革命理论、实践获得了比较可靠的数字依据。这种善于利用、改造旧地籍和地籍管理人员的工作方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智慧和策略,成为土地革命、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法宝。这对于推动中国革命从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实践,推动中国革命对传统的改造利用,推动中国地籍管理的结构性转变,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开展土地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地籍管理发生了结构性变迁。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域,田赋整理、减租减息、粮食斗争、查田定产、土地改革等都与掌握准确的土地数据紧密联系。无论是调整土地关系进行土地改革,还是征收田赋解决财政问题,均需要掌握相对准确合乎实际的土地数字,也就是地籍管理。经过老区的田赋整理、新区的土地改革,传统的地籍管理也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废除了代收制,国家掌握了直接征收田赋的权力,形成了村、区、县三级地籍管理行政体系。编修了新地籍,地籍在形制方面,包括登记的行政单位、业主、亩制、土地等级、阶级成分、钱粮单位等按照统一化、标准化的要求,实现了新旧更替。改造了旧地籍人员,服务土地改革。在这一过程中,村级政权、村长成为新的地籍管理者,地籍管理权威得以重构,乡村政治权力得以重塑。
 
 
 
从地籍管理的视角看,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阶级斗争等和中国乡村的实际结合起来,和中国地籍管理的传统结合起来,旧地籍是中国共产党制定革命路线的依据,同时也是革命的对象和新地籍推陈出新之所来。当然,旧地籍在土地革命中发挥作用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数据不全、不准的弊病还不能根本消除,旧地籍的留存状况在地域上也分布不平衡。除了利用旧地籍之外,中国共产党还采取实地丈量、群众动员等方式调查土地、分配土地,体现了历史地籍和社会革命的复杂关系。
 
 
来源:《近代史研究》2026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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