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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志·邻交志》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曰华夏篇,下篇曰泰西篇。华夏篇三卷,叙述中日两国交往的历史,泰西篇二卷(卷七、卷八),叙述日本与西方各国交往的历史,本文讨论的对象为泰西篇(以下均简称泰西篇)。如果说华夏篇是近代中国第一部研究中日关系的著述,那么,泰西篇则是近代以来第一部研究近代日本与西方关系的论著,近代东西关系史中的许多问题,在这里可以看到其源头。而解明此源头之渊源,更是一件值得重视的工作。
薛福成在《日本国志》序言中曾指出,《日本国志》“采书至二百余种”[1],然而,黄遵宪不曾指明他所参考书目的书名,只在行文中提过10余种日本书籍和20余种中文书籍的书名[2],可惜,这些书籍既非在泰西篇中,其所述也大多为日本古代历史,间或历史时期有重复的,也很难发现其征引的确凿证据。目前,关于《日本国志》征引书目的问题,在上述日本书籍的基础上,已取得了一定成果,最近,又发现了几种与《日本国志》相关的日本著述,可惜均未涉及泰西篇问题。[3]
我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查阅有关近代日本修改条约交涉的资料时,惊奇地发现,改刻本[4]泰西篇的相当多部分竟然直接译自渡边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以下简称《始末》)。以下我试就泰西篇与《始末》之间的关系作一较系统的探讨。
一 泰西篇三大部分对《始末》的征引
渡边的《始末》一书,是一部章节体史书,叙述了自天文十一年(1542)日本最初与西方各国开始通交,至明治十三年(1880),井上馨外务卿向除了美国之外的西方各国送交修改条约草案为止300余年的历史。全书分为三编十六章,第一编自日本与西方开始交往至美国舰队来航,第二编自签订第一不平等条约至幕府时代结束,第三编自明治政府实行开国政策至修改条约之议结束。泰西篇的体例尽管与《始末》不同,但非常两者叙述的历史时期完全一致,均起自后奈良帝天文十一年(1542)欧洲人开始来日本,终于明治十三年(1880)修改条约稿分送各国公使,前后共300余年的历史。不仅如此,叙述的历史分期也非常相近,泰西篇以庆应二年(1866)五月改订税则条约为界,分为前后两卷,前一卷的历史时期,相当于《始末》的第一、第二编,后一卷则相当于其第三编[5]。这只是就大概情形而言,引人注目的是泰西篇对《始末》大量的直接采用。
泰西篇对《始末》的征引,主要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卷七正文的最后一部分,自安政五年(1858)与英国条约签约者署名以下,至本卷正文结尾。第二部分所涉内容较少,在卷八叙述庆应元年(1865)幕府与各国公使交涉开港问题之后,随文增加两行夹注。其三则是卷八的最后部分,自明治元年举行大政复古盛典,颁布五条誓文至卷末,这部分内容最多。上述几大部分的特点是,正文内容均比较简约,大量使用随文夹注的形式,加以补充和说明,偶而发表评论。
这三大部分节选了《始末》第二编和第三编的相关章节,逻辑结构完全对应。第一部分对应其第二编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的相关部分,主要涉及幕府与西方各国的签约活动,共论述五大签约事件,对应情况具体如下:1 安政五年(1858)与英国的条约及海关税则章程,相当于《始末》第五章的“各国条约书”部分的《英吉利条约》和《日本开放各港口貌利太尼亚商民贸易章程》部分。2文久二年(1862)幕府派遣使节前往英国复议锁国,于伦敦签订《伦敦条约》,相当于《始末》第七章“使节出使欧美”和“伦敦协定”部分。3元治[6]元年(1865)与法国的锁港谈判签订《巴黎条约》,相当于《始末》第九章“使节锁港谈判未成”和“巴黎协定”部分。4元治元年(1865)的下关事件及《下关条约》的主要内容,相当于《始末》第十章的“下关事件”和“下关善后书”。5庆应二年(1866)五月各国胁迫幕府在江户签订改税条约,并随文夹注条约的全文,相当于《始末》第十一章的“改税协定”部分。尽管有删节,但在这一编中,《始末》所论,也主要是这五大条约事件。而其详略的选取,也很可能受到《始末》的启发。该书在最后一章分析外国商人从低税率中获利,回顾日本的税率沿革的历史时,提到“庆应二年的改税约定(第十一章)”、“文久二年的伦敦约定(第七章)”、“元治元年的巴里约定(第九章)”这三大条约。[7]泰西篇所详叙的正好是这三种条约,关于下关条约《始末》中虽然也附有全文,它则一笔带过。
第二部分的情况比较简单。第三部分总体上相当于《始末》第三编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叙述明治维新以后的历史。其中1关于明治初年攘夷事件及其各国的武力要挟,分别相当于第十二章第4节[8]“外交困难”和第6节“暴举再发”部分。2关于外国在开放口岸驻兵及其撤离,相当于第十二章第10节“护卫兵的废止”和第9节“外国军队撤离”[9]。3关于条约各国国主的称呼问题,相当于第十三章第2节“条约各
不仅如此,上述各大部分还大量采用《始末》的内容。由于这三大部分正文简约,夹注的详尽,拟将正文和夹注分别予以讨论。
言简意赅的正文部分,主要将《始末》中详尽的叙述,用几句话,加以概括性翻译。这些概括基本上没有超出《始末》内容的。如果说有例外,那就是其中有一、二处,内容表现出细微的差别,如第一部分关于“使节出使欧美”的目的,泰西篇认为是为了“复议锁港”,而《始末》指出是因为兵库和新泻开港期限迫近,决定进行延期开港的谈判,含义虽然相近,但并不完全一致,但这种差别在《始末》内容中可以得到解释。从前后文来看,黄氏的“锁港谈判”之说,可能是来自以下继与英国的谈判之后,同一时期就相同的问题与法国的谈判。《始末》中有一标题为“使节锁港谈判未成”,“泰西篇”的叙述可能受到这一标题的影响。泰西篇似将两次遣使问题合在一起论述,索性不重复遣使谈判的目的了。此外,正文另有几处议论文字,完全出自黄遵宪之笔。但这少数几处的议论,不牵涉具体资料信息,一般是对前后行文的简短的小结或者过渡,其评论主要放在卷末,以“外史氏曰”的形式加以阐发,因此,这并不影响关于两者引征关系的论断。这类议论大概也就一、二处,且文字简短。
如果说,正文由于简约,引征的情况比较简单的话,那么,内容丰富的夹注部分,其征引的方式就表现出多样化。
一种形式是选译,主要有以下几处。第一部分中的《伦敦条约》,第一部分安政五年(1858)海关税则章程,节译其中第二则最后关于鸦片输入的规定及其税率,第七则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的一部分。可能是这部分与中国海关税则的关系最大。第三部分与美国议定改约书,节译《始末》所录《修订日本国合众国现行条约某些条款并为增进两国通商的约定书》第五条和第十条。
另一种形式几乎是逐字逐句的翻译,大约有以下几处。如1第一部分的《巴黎条约》、《改税协定》等的各大条约文本[11],第三部分“废除护卫兵”的夹注部分部分、“浦上村的耶稣教徒”部分、“海外留学生”的夹注部分和关于“聘用外国人”、岩仓使节团出使欧美等。
上述在翻译中,偶而也有某些细微区别,但均不影响其翻译关系。如废除护卫兵制,只是将“完全废止”,译为“始废”。又如“海外留学生”部分,把《始末》中括号部分的内容糅合到正文中。另有个别事实的出入,则有出于黄遵宪笔误的。如第一部分中的《英吉利条约》签约者的署名,日方的签约者之一泰西篇作“津田丰三郎”,《始末》则作“津田半三郎”,英方签约者的名字,《始末》用假名形式表示其全名,泰西篇译为“叶留燕”,取其名,不译姓和中间名。又如论岩仓使节团与美国的改约交涉时,两者都指明改约的具体日期为“明治五年五月”,但谈到改约期限时,泰西篇指出“原约以十年为期”,《始末》则指出“条约规定十四年后为改正期限”。查安政五年与美、英等国的原文,规定改约期限均为十四年[12]。对此,泰西篇中也有相应记载[13]。当时中国与西方各国签订的条约有效期一般以十年为限,黄遵宪可能误将中国的经验移用于日本。再如关于所聘外国人的薪水,一作“千万元”,一作“几百万元”,可能与计算单位不同有关,文中两者均未注明为年薪或月薪,。
二 有关简单超出部分的解释
上述不同形式的翻译情况,问题比较明了,需要深入考察的是,同一个夹注中,出现部分直接译自《始末》,部分却超出《始末》的现象,大致有简略与复杂两种情况。这里牵涉到一个新的问题,上述三大部分在征引《始末》的同时,是否还征引其他文献?
首先来看看超出于《始末》的内容较简略的情况。这类问题大致有以下几处:第二部分的夹注增加了英国公使的话、第三部分关于条约各国国主的称呼问题中,增叙之前有关日本对外国人及其国主,以及日本将军称呼的简单几句。论撤废耶稣教踏绘制度问题,增加了几句追述最初设立踏绘制的概况。关于在海外设置使领馆,注上了第一批公使的名字,领事馆驻地也有细微的差别,将新加坡(文中作新嘉坡)从印度名下,移到英国名下,其他国家的地名的译名也有不同之处。关于外国人犯罪问题,增加了关于日本制定游猎规则的内容。关于外客来游的,另外所述英国王子、意大利皇族来访,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来访时的临别赠言中有新内容。关于明治十二年(1879)英国和日本商会的意见书中,另举美国实行税则的例子,等等约有以上7处。综观这些超出部分的内容,相对于其翻译的内容来说,都非常简略。试举二例如下。其一为上述第二部分的夹注。泰西篇中说:
幕吏以敕示各使,英使见书中兵库仍不许开港语,遽起取书,怒裂之掷于地曰:“使臣之职遵约而已,他非所知。”幕府乞援于佛使,请为调停。于是,老中连名作书曰:“兵库开港,其责在大君,已委水野和泉守请至江户再商。”各使乃归横滨。(《日本国志》卷8,第26页下)
划线部分为泰西篇超出于《始末》的内容,其余两者完全一致。又如明治十二年(1879)日本将关税改正稿送致各国公使‘以及“内外商会(商法会议所)的意见”,这一内容是所有夹注中,除所引条约文本之外,最为详实的部分,具有典型性。泰西篇中说:
至十二年,又将关税改正稿出示各使。英使询于横滨、兵库、大阪之英商。商会议复曰:“旧约非不可改,但当订正细条目已耳,其大纲不得废也。谓增加输入税,既输入矣,已入日本人之手,而重课之,楚人得而楚人失,何利之有?因加税而输入ZOU减,吾辈之害也。已加税而输入如故,于彼又何利焉?利不百不变法,何改作为?谓废弃输出税,以此劝工,以此务财,以此训农,使物产日盛,彼之利也。若以此抵偿输入,所加之税,示惠于外人,殆不其然。日本丝茶价之高低,悉操于欧洲市场,于东洋成本之重轻无与也。吾辈但从中逐什一之利耳。所减之税不能认为吾辈溢出之利也。海关税则之权由日本自定,诚虑日本政府谋己而不顾人。如美国之保护税,竟值一而取二,年来贸易已渐觉减色。如施行此政,行且闭关矣。若两国协议,准物之精粗,价之高下,以定一平均税则,犹之可耳。前定关税,以日本旧行之一分银抵算,殊滋不便。而今日本已自造金银货,望以各国同等同量之货,一体收用。日本政府欲自专本国内港贸易之权,商舶来往多,则货物之转通易,官民均受其福。今三菱会社自专其利,而以外舶之搬运为禁。一商会之利耳,于全国何利焉?多开新港以通商,此两国公共之利。而现行规则不许外人在内地居住、贸易,望并驰其禁,均许其自由,庶与欧美无异。日本内地尚多可开之矿,应兴之。工业愿移外人资本以代兴大利。至于外国已经注册之货,有名之牌号,独卖之权利,愿极力保护,毋使日本人伪托妄争。年来日本纸币制造甚滥,愿设法限制,毋使摇动市场,有碍贸易。此吾辈所望各公使忠告于日本者也。日本大藏卿亦询于东京、大坂、长崎之日本商会。亦议复曰:“现行条约内外胥受其害,举国所共知也。增加输入税以减轻地租斤毫秒,保内港贸易之权,毋许外人船舶侵占,庶可舒民困而励商业。初结约时,海关收税以幕府之一分银计算,外人货币不论其成色之轻,但以分量相准,彼以搀铜之货,易我足银,受损多矣。嗣后,定制以一分银之三百十一个当洋银百圆,准此计算,我政府仍复失利。今日本货币如上海、香港、新嘉坡皆邀信用。泰西通例,本国只用本国之货,请嗣后收税,概用日本贸易银,其他一概屏弃之可也。维新之始,国人见舶来之物,无不垂涎,尽取其累叶之所积蓄,倾泻一空,争相购取。故明治三、四以后,商务日盛一日,至十年而衰颓矣。其盛也,非实状也,民浮故也。其衰也,亦非实状也,钱荒故也。苟条约得宜,贸易且日盛,安得如外人所谓有害商务耶?纸币价低,非政府滥发之故,乃金银滥出之故。银价不定,商业实岌岌可危,然日本无法以补救,则皮之不存,毛将焉付?使日本全国有楮币而无真银,外人又何所籍以为利耶?故日本今日之政,当开通道路,兴造船舶,以利转输。广开通商之港,增加输入之税,竭智尽力,以保我国本有之利,增吾人输出之品。其要全在于改税则,改条约云云。(《日本国志》卷8,第29页)
上述英国横滨、兵库、大阪等地商会,与日本东京、大阪和长崎等地的意见书,中除了划线部分之外,其余均译自《始末》。日本各地商会的意见书原文非常详尽,单是大坂商会关于条约改正的“建议书”,就详细论述了明治元年至十年贸易消长情况,现行条约及其税则不可行的理由、贸易衰微与当时日本特殊的国情制度的关系、今后理财的三大要点,以及与修改现行税则的密切关系,非常详尽。[14]加上东京商会和长崎商会的建议书,内容非常庞大。泰西篇的概述,虽然略有超出《始末》之处,但显然是采用了《始末》的论述。文中关于英国各地商会的意见书,与《始末》的差异更少。
其实,上述那些简单超出于《始末》的,有些可以视为转换角度或者是引申发挥。如《始末》作“支那”,泰西篇改作“上海、香港”,这显然是出于黄遵宪对渡边修次郎措辞持不同意见,且对中日贸易有着深入的了解。又如上述划线部分中关于金银滥出问题的论述,从字面上看是超出于《始末》,其实主要是对《始末》中相应的实例分析的概述,并略作发挥罢了。这样的概述与发挥,其实也显示着黄遵宪对明治初年日本外贸的症结,钱荒问题的深刻了解。早在光绪六年(1880)七月,他就曾代表何如璋,以当时日本的外贸问题为例,向前来与日本商谈税则等问题的朝鲜修信使金弘集,讲解钱荒即海关金银流失问题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15]如果再联系他多年以来对西方税则问题的深入研究[16],象上述划线部分中关于美国税则问题的举例,也不足为奇了。从这一意义上讲,以上述例子为代表的征引情况,大致可以断定主要是对《始末》的征引。这样的判断也适用于分析其余类似情况的分析。如有关幕府时期视外国人“为夷敌或斥为异类”,这种现象对于熟悉近代中国的情形,并对日本稍有了解,就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关于将军“自称为日本大君”,在《始末》中曾以“外国人误把将军当作日本帝王”为题,专节介绍由此在外交上引起的误会[17]。也是一种常识。所补充说明的日本第一批驻外公使森有礼和鲛岛尚信二人,对于黄遵宪来说是熟人,驻日期间,他协同何如璋曾非常关注森有礼的行踪[18],至于鲛岛尚信,黄遵宪也与他有公事上的往来[19]。乃至领事馆驻地情况,大致都可以看作是他的常识。关于英国王子、意大利皇族的来旅游,只有时间和标题。而关于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来访时的临别赠言,作为格兰特访日时的当事人之一,也属于正常。至于日本修改条约问题,黄遵宪更是花费心机,致力于此多年。其中包括对关于外国人犯罪问题,关于日本制定游猎规则的内容,英国和日本商会的意见中包括的美国税则的案例。因此,象这些具有常识性的简略的超出部分,可能不涉及参考其他特别文献的问题。
当然,其中个别内容还涉及黄遵宪的政治主张问题,关于修改条约部分,黄遵宪主要是参考文字,观点上有明显的区别。如将关于条约各
三 泰西篇初刻本与改刻本的差异及其与《始末》的关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两个主题的内容,第三部分关于明治初年的几大攘夷事件及其各国的武力要挟,与关于桦太划界和秘鲁船卖奴事件这两大成功的外交事件,超出《始末》既多,而且某些细节的叙述还有明显的出入,它们正是上述所谓的复杂的超出部分。这两个主题内容分别为这里牵涉到与初刻本的关系问题。
《日本国志》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夏季完成全书,但没有正式出版,直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底甲午战败后不久,才正式刊行。光绪二十二年(1896)又加以修订,并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前后刊行[20]。《日本国志》初刻本的修改只进行到第八卷,包括《邻交志》的泰西篇。[21]我们在阅读改刻本时,也会发现,卷七与卷八的衔接不是很自然。卷七叙述到庆应二年(1866)幕府与英、法、美、荷等国条约交涉的事件为止,卷八开头却并非接着叙述庆应二年(1866)之后的历史,而接着安政五年与美国等签订条约事件,依次叙述安政、文久、元治各朝以及庆应元年的历史之后[22],才接叙庆应二年以后的历史。这样看来,倒述过长过多,可以说,对于编年体例的史志来说是不自然的。
总体而言,改刻本在保持初刻本结构、内容和观点总体不变的前提之下进行修改,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改动个别文字,如卷七开头部分将“今之德意志或作独逸”改为“今之德意志多作独逸”,不过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卷八,尤其是卷八后半部分如将“天下争诵之”改为“有识争诵之”,将“愿得赐敕申约以舒目前之祸”改为“愿赐敕允以舒目前之祸”,将“幕府告之中外”改为“幕府宣告中外”,将“无变条约”改为“无悔条约”等。一种是订正,如卷七开头部分将“王亲町帝”改为“正亲町帝”,卷七将安政五年长崎、箱馆诸奉行会晤俄、英、荷、法四国签订条约的时间,由“九月”改为“七月”。第三种情况是删除,或者是个别字句的删除,如将“秘鲁或作白露或作比露”的“或作比露”这一译名删除,情同个别文字的改动,或者整断删除,如初刻本在论述明治政府将政府成立之事通告各国公后,接着叙述了各国公使相应提出新政府制止排外暴力事件的要求,明治政府的反映,以及民众的反映,改刻本将后接部分删除了。这类情形只此一处,可能是为了文章更加紧凑起见。总之,上述三种类型的修改,均对文意影响不大。而以下两种情况则涉及上述与《始末》的征引关系问题。
修改本对初稿约有3处结构调整。将庆应二年(1866)冬天至三年(1877)春天幕府派遣出使俄国谈判桦太岛页划界事件下调,作为明治政府成立后外交成果的一项事例。将明治政府成立之初(明治元年二月—三月间)政府宣布保护外国人政策后土藩戍界者炮击法国人,及备前士在神户杀法国人这两大事件[23],与明治元年(1868)三月英国公使入朝拜谒天皇祝贺大政复古盛典途遭浪人袭击事件,同时下调,作为明治初年“攘夷之说未息”的三个事例,一同论述。在调整过程中,将两者的先后顺序作了交换,详略也有变化。
上述两个主题中所谓超出《始末》部分,完全是初刻本调整过来的,进而与《始末》的相关内容相整合,成为修改本的面貌。其中,初刻本所述有与《始末》有不同的,改刻本有从初刻本之处,但主要以《始末》为准。如备前藩士在神户杀害法国人事件,初刻本非常简略,改刻本从《始末》,并增加“诸藩轮船之泊于神户者”一句,同时指出是炮击各国而不是如出刻本所说的“杀佛人”。守界浦的土佐藩兵炮击法国人事件,以初刻本为准,而与《始末》的内容略有出入,一为“炮击”,一为“枪杀”,死亡人数也不一致,一为16人,一为11人,但随后的夹注部分,前半部分有关法国提出五大要求,从《始末》,而与初刻本所述有了较大的出入,后半部分关于签订协议后,幕府按照协议处置土藩人士的情景,完全依初刻本的内容,内容略有删节。至于英国公使前往祝贺大政复古典礼途中遇刺事件,正文部分结合了两者的内容,随后夹注部分则完全选译自《始末》,只有一个细微的差别,关于攘夷的告示,改刻本指明的张贴于“日本桥”,为《始末》所不见。而桦太划界事件,关于幕府时期与俄国交涉的详情完全从初刻本等。
涉及征引关系的另一种修改,则是改刻本增补内容。这类增补中,虽然有增加个别新的资料的,如泰西篇开头介绍西方各国各种各样的译名,主要是大段增补的内容。共有3处,分别为卷七和卷八正文的最后一部分,和卷八后半部分的一个夹注。卷七的文末,在安政五年(1858)五国条约签订,所录与英国条约的签约者名字以下内容,至本卷正文结尾约……字。增补了文久二年(1862)至庆应二年(1866)幕府与英、法、美、荷等国条约交涉的事件,并对此加以评论。这一增补的痕迹比较明显。而卷八的开头并非接着叙述庆应二年(1866)之后的历史,而接着安政五年与美国等签订条约事件,依次叙述安政、文久、元治各朝以及庆应元年的历史之后[24],才接着叙述庆应二年以后的历史。这样看来,倒述过长过多,可以说,对于编年体例的史志来说是不自然的。也正因为如此,如果上述卷七的文末是后来增补的,卷七和卷八之间的连接就很清楚了。卷八在庆应元年幕府与各国公使交涉开港问题之后,增加两行夹注。最后则是卷八最后,在明治元年举行大政复古盛典,颁布五条誓文之后,增补了诸多有关明治维新的业绩的内容,直至本卷结尾。这三大增补部分,正好与改刻本对《始末》的征引完全重合。改刻本泰西篇的增补部分,在结合初刻本的相关内容的同时,基本上采用《始末》而完成的。
四 初刻本泰西篇与《始末》及其征引情况的分析
那么,修改本的泰西篇除了上述三大部分之外,其他部分、其实也就是初刻本的泰西篇,与《始末》的关系又如何[25]?它有没有征引《始末》一书?
在初刻本与《始末》之间,也能找到共同之处,如事件的选取有许多相似之处等,不过,我们可以看到更多不同的地方。上述修改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与《始末》之间如此整齐划一的逻辑结构的对应关系,在这里没有,且有不少超出《始末》的。如泰西篇叙述文化九年、十年之事,《始末》就没有。而就对同一历史事件的叙述,两者也多有不同,泰西篇总体要较《始末》详细得多。如第一章关于伊达政宗派使臣出使罗马问题,《始末》并没有放在正文中,而是在解释所引用西书的内容,加以说明时提到这一事件。而泰西篇还加注,补充说明使团出行的方式、人数及其归来所携带的东西,以及这次派遣在日本历史上的地位及影响,均为《始末》不记。象佩利来航签订条约后到安政五年各国条约签订之前的这几年的历史,《始末》略而不作,泰西篇对于这一段历史的叙述非常详细。另对巴尔理士向幕府提出签约的要求以及幕府的回应与交涉过程、论虾夷地之变、以及打拂令取消后西方各国频频前来扣关的情形等的叙述,也远较《始末》详细。[26]还有一个更为鲜明的例证,关于安政五年与英国的条约文本,两者的表述都有不同。总而言之,泰西篇有关幕府时期与西方各国外交历史的所述,较《始末》详细得多。黄遵宪在讲到安政元年正月十三日佩利来扣关、幕府政府调兵遣将的方式时,曾感慨“前车之鉴可不戒哉”[27],在卷七结尾,以“外氏曰”的形式,更加详细地论述了幕府后期与当时中国的情形的相似情形,显示了他之所以如此详实地关注这一段历史的用意。而这一旨趣也与《始末》不一致。《始末》作者曾表明,该书虽然一直追溯到日本与西方各国开始交往之源头,但关于自古以来日本与西方各国的关系则不予详述。[28]书中关于嘉永六年(1853)年佩利来航之前300多年的历史,只用很少的篇幅[29],大量的篇幅叙述之后20多年的历史。
不能肯定地说,初刻本没有参考《始末》,但可以肯定地说,初刻本同时肯定又参考了其他著述。之所以说初刻本有可能参考《始末》,是基于如下理由。除了上述某些相似之处之外,还有一点,《日本国志》的资料准备工作,主要是在日本完成的。黄遵宪萌发著述《日本国志》之念并准备材料,是从1878年夏天他到日本后的第二年开始的,次年冬着手编纂,到1882年初离开日本奉命前往美国旧金山任总领事之前完成《日本国志》初稿。[30]在美国的三年半,因公事繁忙,无暇修改。《日本国志》的修改工作,自1885年秋他从美国乞假回乡开始,历两年时间,1887年成书。[31]此后,他历任驻英使馆二等参赞,新加坡总领事,于1894年回国。《马关条约》签订后,他忧虑国事,在上海参加强学会,致力于维新变法活动。至1897年春《日本国志》改刻本完成之时为止[32],他再没有去过日本。所以,后来修改本参考的《始末》,也有可能是离日时随身带来的。
由于叙述宗旨的差别,在叙述幕府时期的外交历史时,《始末》不能成为泰西篇的参考文献。然而,如果说黄遵宪在日本时已经看到《始末》一书的话,他为什么不进而参考它,象后来的初刻本这样,继续叙述明治以后日本与西方的外交历史?这或许从以下几点中,可以得到部分解释。
在撰写《日本国志》之初,黄遵宪曾对日本友人表示,“仆之此书,期于有用,故详近而略故,详大而略小”[33]。然而,在黄遵宪看来,日本明治以后与西方交涉历史,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还不是急需的借鉴素材。明治以后日本与西方交往的历史,中心问题是关于修改条约的交涉。黄遵宪对于日本的这一历史经验曾经非常重视。驻日期间,他曾协同何如璋借鉴日本改约经验,较成功地指导了当时朝鲜与日本关于税则的交涉,以及稍后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缔约交涉。同时,还通过何如璋,将日本改约的经验,有重点地反映给清政府的某些封疆大吏,表达中国仿效日本也进行改约的愿望[34]。然而,这些努力均没有引起清政府的重视。《始末》论明治时期外交历史,主要也正是日本政府与西方各国修改条约的交涉史,以至于后来的研究者把它看作一部关于修改条约交涉的历史著作加以传播。鉴于清政府的态度,黄遵宪很可能并不急于将这段历史介绍到中国。
而当时的资料情况看,似乎也还不具备写这一段历史时期的条件。他曾介绍明治以后这段时期的资料情况:“维新以来,礼仪典章颇彬彬矣,然各官省之职制、章程、条教、号令,虽颇足征引,而概用和文(夹注略),不可胜译,则征今亦难。”[35]由于语言的阻力,征引资料相当费时费力。而泰西篇论日本早期外交历史的叙述中看,其每论一事,往往参比阅读各家之说,加以综合,并不作急就章状。初稿没有继续编著明治以后的历史,很可能是由于上述资料条件的限制,以黄遵宪作明治以前历史的方式,尚需时间。黄遵宪不断续修《日本国志》的意愿是很明显的。在改刻本完成之后,在凡例中他还说,修改本的叙述,截止明治十三、十四年,此后的历史,“当付之补编,俟诸异日”[36]。
维新变法时期增补明治时期部分,主要是出于变法的需要。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体系较为完备的《始末》一书,成为非常合适的参考书。它不仅详于明治时期,而且史料非常详实,几乎附录了关于安政五年以后日本与西方各国签订的主要条约的文本,文后并附有缔盟各国表,内外国势表,驻外公使馆并领事馆表、欧美强国公使表、开港开市场表以及各港贸易表等。作者的著作立场也与黄遵宪的一致。文中对幕府时期闭关锁国政策加以嘲讽,洋溢着对明治以后改革开放的热情。作者认为明治维新以来,日本面临开天辟地的大变动,其中一言蔽之就是外交的影响,这一事实应该是爱国志士最应该注目之处。作者之前曾经著有《明治开化史》一书,其中专设外交一章,其用意也在于此,由于该书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尤其对于外交始末问题,未免有隔靴之憾,为此,专门著述了这一部《日本外交始末》。[37]文中,还渗透着民主主义的立场,该书最后指出“条约改正成功与否,在于国民的实力”[38]。这一基本观点与黄遵宪所提倡的政治主张完全契合。
渡边修次郎本人除了上述提到的《明治开化史》(东京,松井顺时1880年)一书外,还曾翻译过査尔斯・艾·曼著的《纸币论》(东京,松井顺时1880年)。他的《始末》一书无疑是近代日本关于明治时期与西方外交历史的最重要的一部书,至今仍然作为有关明治时期修改条约历史的重要的外交书加以影印。[39]黄遵宪了解到这本书,可能是日本友人的介绍。在撰写《日本国志》时,黄遵宪经常从他的日本友人处了解到“所引用之书”的情况。友人之一的龟谷省轩,是日本的史官,曾尝试修撰日本史志,就非常关切《日本国志》的撰写,在笔谈中询问“所引用之书已具否”,并主动提出若“有所知,亦应言之”。在笔谈中,也看得出,黄遵宪对从当时日本出版的新资料与典籍成果非常了解。黄遵宪征引《始末》一书,也并非偶然。
改刻本的泰西篇的增补部分主要采用了《始末》的内容,但也并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从上述诸多超出部分的情形中已可见一斑。而在材料的取舍上,黄遵宪也显然是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如《始末》第五章“各国条约书”部分,还附录了与美国签订的《亚墨利加条约》和嘉永七年(1854)在神奈川与美国签订的《神奈川条约》,并置于与英国的条约之前,而泰西篇不录与美国的条约,反而采撷了一部分与英国的关于税则的条款。这固然是因为与英国的条约较为完备,也由于对当时的中国来说,与英国的外交关于远胜于美国。
五 结语
《日本国志》刊行后,这部旨在以明治维新的历史经验作为良方,医治当时中国之“病”著作[40],很快成为这场以日本为模式的全面的变法运动的重要的思想素材[41]。由于泰西篇所征引的,主要是明治维新时期的历史,从而也对当时的方兴未艾的维新运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不仅影响了维新派以及清政府的外交思想,而且直接触及当时的根本的外交制度,不平等的条约制度的变革。
在中国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团体公法学会的成立宣言中,维新派表达了效法日本维新志士修改条约的精神,致力于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努力。其中论述到日本修改条约的历史时说:
昔日本明治之初,税务、法律权利规则皆失自主之权,其大侠岩仓具视、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诇察环海情形,日夜谋更订约章。十一年遣使议于华盛顿,不许。十二年请于大阪之英商会,不许。十三年又将拟更约稿分致各国政府,仍不许。然襄岁以来各大国终于更约,视平等例。而日本乃昂然表异于环球。[42]
对日本改约历史进程的叙述,与泰西篇如出一辙。[43]在维新变法运动中,黄遵宪以日本为榜样,废除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的主张,曾经为他的同仁们所分享。[44]序言的作者唐才常本人对《日本国志》非常推崇,自称深受其影响。
然而,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泰西篇对维新上谕中外交思想的影响。目前关于《日本国志》与维新上谕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主要就其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而言,外交方面的考察尚缺[45]。
查维新上谕,论及外交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又谕通商约章成案汇编一书,著总理衙门详细阅看,其中有应改正者,有应分类续行纂者,著妥为编辑,摆印数百部呈览,颁行内外各衙门,令广为刊布,以便遵守。[46]
这一以上谕形式发布的关于改正条约的谕旨,昭示了自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所奉行的信守条约政策的重大转折。[47]梁启超在一则关于改订则例的按语中,明确反映了清政府这一新的外交精神。其曰:
变法必须从本原变起,斟酌中外,草定法令,勒令各衙门治事详细规则,此本原中之本原也。康有为曾屡上折,请开制度局,将大征天下贤才,广罗万国之宪法,参以本邦之情形,大加审定,兴利除害,使之顜若划一,有条不紊,然后见之施行。然以皇上无权,不能行也。又以异邦人之在中国者,得有治外法权,不受政府之管,损辱国体,莫此为甚。而我邦刑律太苛,不近情理,势难强人就我,故拟采欧洲之制,先更律法,以为他日条约更正张本。至是李端棻言之,故有删改则例之谕,盖制于西后,未敢开局大修法制,先借是为嚆失耳。[48]
这里明确指出光绪皇帝把“更正条约”作为变法的一项根本措施,期与内政改革并行。
维新变法期间,光绪皇帝非常重视《日本国志》。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二月,在发布“定国是诏”、下达一系列维新上谕之前,光绪帝命令枢臣进《日本国志》,继而“再索一部”。[49] 光绪帝看到的是《日本国志》的修改本。修改本泰西篇中所增补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日本的修改条约交涉,黄遵宪以大量篇幅描绘这一日本“全国上下所最注意者”的外交努力[50]。而上谕中关于修改条约的用词“改正”一词,原是日语,也非常引人注目。
黄遵宪试图借鉴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历史经验以促动中国改约的意愿虽然早已有之,还曾通过何如璋表达过修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的愿望,但是,随着何如璋回国离开外交领域,马尾之败被贬戍边,这种改约的设想一时搁置起来了,直到以日本为模式的维新变法兴起以后。如果说,维新上谕中显示的新的外交政策趋向直接与《日本国志》有关的话,其文本的渊源,还可以追溯到渡边修次郎的《日本外交始末》一书。[51]
[1] 薛福成:《日本国志序》,上海图书集成局光绪二十四版,第1页下。
[2] 参见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116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61-162、297-300页。
[3] 参见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4—115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297-300页,杉村和代《关于黄遵宪的〈日本国志·地理志〉所据的资料问题》(《黄遵宪与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2001年8月),王宝平《〈艺苑日涉〉——〈日本国志〉源流考》(《世界历史》2001年第4期,第119—123页)和同作者《黄遵宪〈日本国志〉征引书目考释》(《浙江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13—20页)。
[4] 关于《日本国志》的版本问题,参见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4—115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297-300页。
[5] 这里牵涉到改刻本的修改问题,情形较前一卷复杂,详情将在下文中阐述。
[6] “邻交志”作“元始”有误,《国统志》中则作“元治”(卷3,第3页上)。
[7]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東京,松井順時1880年版,第192—193页。
[8] 原著没有节顺字样,由于第三部分与《始末》的对应情况比较复杂,为了论述方便,拟按照顺序编加节顺。
[9] 原文中,标题的顺序与正文的叙述的顺序不一致,以正文所述为准。
[10] 采黄遵宪在卷6第4页下中所译。
[11] 关于条约的文本,泰西篇与《始末》并不都完全一致。上述三个条约之外,泰西篇中其他如安政五年的《英吉利条约》,有些条款与《始末》所录虽然含义相同,但表达有很大区别。如第二十二款,泰西篇为“两国大员议明将来若要修改条约,须至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方可举行,并须于一年前知照”(卷7第17页下),关于改约日期的表达,两者就有很大的区别。
[12]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第43、50页。
[13]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7,第17页下。
[14] 参见五代友厚《條約御改正ノ儀ニ付建言書》(明治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稲生典太郎编《条約改正論資料集成》1,東京,原書房1994年版,第31—50页。
[15]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李庆编著:《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16] 在光绪六年(1880)年七月与金弘集的会谈中,黄遵宪还象他讲述国际通行的定税法,帮助朝鲜解决与日本定税的问题(《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21-22页)。
[17]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第33页。
[18]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国大臣曾袭侯书》,温廷敬辑:《茶阳三家文钞》卷3,补读书庐1925年本,第7页下。
[19] 蒋英豪编著:《黄遵宪师友记》,香港,香港中文大学2002年版,第78页。
[20] 关于《日本国志》改刻本刊行的时间,有三种说法,一为光绪二十三年(1897)(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167、266页),一为光绪二十四年(1898)前后(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0页),一为光绪二十四年(1898)(Noriko Kamachi , Reform in China: Huang Tsun-hsien and the Japanese Model , Mass.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53,王晓秋《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03页),本文取中间说。
[21] 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3页。
[22]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8,第20页上—第26页下。
[23]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8,光绪二十年浙江书局重刊本,第16页下。
[24]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8,第20页上—第26页下。
[25] 为了叙述方便,以下均称初刻本泰西篇,简称泰西篇。
[26]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7,第15页下—第16页下。
[27]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7,第13页。
[28]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序》,第1-2页。
[29] 全书共225页,佩利来航之前300多与西方交往的历史,仅有28页其余均叙述之后的历史。
[30] 黄遵宪《日本国志·自序》中说:“既居东二年,稍稍习其文,读其书,与其士大夫交游。遂发凡起例,创为《日本国志》一书。”可知萌发著述《日本国志》之念是在1878年。1882年春黄遵宪在《奉命为美国三富兰西士果总领事留别日本诸君子》诗中有“草完明治维新史,吟到中华以外交”句(钱仲联:《人境庐诗草笺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40页)。可知黄遵宪在离开日本之前,《日本国志》已成初稿。
[31] 黄遵宪:《日本国志叙》,第2页下。
[32] 参见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0页。
[33] 郑天瑜、实藤惠秀编:《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
[34] 参见何如璋《与出使英法大臣曾袭侯书》、《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和《上左爵相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第7页下-第8页上,第9页上-第11页上,第14页上-15页上),其中,《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与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七“外氏曰”的论述从文字到内容,几乎完全一致。
[35] 黄遵宪:《日本国志·凡例》,第2页上。
[36] 黄遵宪:《日本国志·凡例》,第2页上。
[37]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序》,第3页。
[38]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第3页。
[39] 参见稲生典太郎编《条約改正論資料集成》1。
[40] 黄遵宪在改刻本的《日本国志·凡例》中就曾表明他作此书的用意:“检昨日之历用之今日则妄,执古方以药今病则谬,故杰俊贵识时。不出户庭而论天下事则浮,坐云雾而观人之国则暗,故兵家贵知彼。日本变法以来,革故鼎新,旧日政令,百不存一。今所撰录,期适用也。若夫大八洲之事,三千年之统,欲博其事,详其人,则有日本诸史在。”
[41] 参见吴天任《黄公度先生传稿》(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72年版)第366—378页,王晓秋《黄遵宪〈日本国志〉初探》(《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后收录《近代中日关系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第211—212页),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9—121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264—281页。
[42] 唐才常:《公法学会序》,《湘报》,第43号,第169页下。
[43]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8,第29页。
[44] Noriko Kamachi , Reform in China: Huang Tsun-hsien and the Japanese Model , pp.225-226.
[45] 参见梅卓琳(Jocelyn Milner) “The Reform Ideas of Huang Tsun-hsien’s ‘ History of Japan ’ and its influnce on the Hundred Dsys’ Reform”,《南洋大学学报》,卷17,第2号,第273—278页。但其外交方面主要论及梁启超按语所论及的治外法权问题。盛邦和隐约提到,上述《邻交志》中相关内容在其中具有影响,可惜语焉不详(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2页)。
[46] 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83—84页。
[47] 关于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确立信守条约方针的确立问题,参见李育民《论清政府的信手条约方针及其变化》(《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45-90页)。
[48] 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二),第374-375页。
[49] 尤炳圻:《黄遵宪年谱》,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四,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186页。
[50]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8,第28页下。
[51] 论《日本国志》与维新上谕关系,还不能绕过康有为的《日本变政考》(山根幸夫:《论集近代中国と日本》,東京,山川出版社1976年版,第5-10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276-278页)。这一问题需要另外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