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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日本和美国遵守《波茨坦公告》、恢复琉球独立之宣言

作者: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3-05-13 字体: 打印
作者: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3-05-13 打印

敦促日本和美国遵守《波茨坦公告》、恢复琉球独立之宣言

    这是民间智库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2012年9月9日在“海疆在线”网站发布的一份宣言书,核心内容是:“日本不仅要退还直接得自中国主权线范围内的侵略所得,而且要退还传统中国藩属范围线之内的侵略所得,朝鲜作为独立国家的地位己得到国际共识,而琉球的地位和去向正有待当时的战胜国予以讨论并解决。《波茨坦公告》作为奠基性的国际法,战败国日本和战胜国美国、中国、英国等各国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近年来,日本大肆鼓噪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不但明目张胆强化对我领土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更对中国在东海大陆架我方一侧开发油气资源指手画脚。以抢占我钓鱼岛、控制东海海域管辖权为目的,日本政客大肆鼓吹“购买钓鱼岛”、日本自卫队演练以中国为假想敌“抢占钓鱼岛”科目,并以朝鲜发射卫星为借口加强在冲绳布置反导系统,整个自卫队重心向西南方向倾斜。日本表面上大力鼓噪着东海问题,其真实的目的是掩盖琉球在历史上曾是中国的藩属国,淡化琉球在战后享有恢复独立主权国家权利的事实。
    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美、中、英三国以宣言形式发表了著名的《波茨坦公告》。该公告由美国起草,美中英三国领导人联署发表,并最终被日本政府接受。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这就意味着:1.“其他小岛”之确定,至少需美、中、英三国协商决定,而不能由某一个国家单独决定。2.日本不仅必须向中国交还“九一八”以来的侵略所得,且要交还自晚清时代以来的所有侵略所得。3.日本不仅要退还直接得自中国主权线范围内的侵略所得,而且要退还得自中国主权线外、传统中国藩属范围线之内的侵略所得。后者主要关涉到晚清两大属国——朝鲜与琉球的地位问题。其中,朝鲜作为独立国家的地位己得到国际共识,而琉球的地位和去向问题却始终成为一大悬案,正有待当时的战胜国予以讨论并解决。
    众所周知,琉球自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以降,即为明清中国无争议之藩属国。古代琉球国的疆域北起奄美大岛,东到喜界岛,南止波照间岛,西界与那国岛,在百年前日本武力吞并前,事中国500年余,是事实上的父子国,用中国的年号,使用中国的汉字。而日本竟于明治十二年(公元1879年),单方面宣布将该国纳入日本“废藩置县”的内政改革范围,对该国进行了野蛮的吞并。1880年9月,迫于日本的压力,按日本的二分法(而非清廷的三分法)草签分界条约,包括宫古、石横、八重山群岛在内的先岛群岛属于中国。但清廷拒不签此约,这就意味着中国不仅拥有南琉球的主权,而且仍然拥有琉球北部的主权。   
    日本强行并吞琉球国后,琉球原住民之复国诉求长期遭到日本侵略当局之强力打压,其人权状况亦一度陷入极度悲惨之境况。二战日美冲绳岛战役期间,日本军队在兵败之际,更强迫原住民成批自杀以“玉碎殉国”。而二战的结束和军国主义日本的战败,无疑给琉球人民送来了解放的福音。事实上,早在开罗会议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即两次提议战后将琉球归入中国主权范围之内。当时的中国国家领导人蒋介石则提出了交给联合国托管、中美联合实施共管的方案。无论采取哪一个方案,琉球都不会再保留在日本的主权范畴之内。然而,历史的遗憾正在于,由于冷战的接踵而至,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被无限期后延,新的历史问题又随之产生。1951年9月,美国政府出于冷战之政治需要,在中国缺席的旧金山和会上,和日本签署了非法的《旧金山和约》其中所谓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日后,美国即以此为依据,在没有争得中国等相关国家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拥有“剩余主权”。1972年,美国在1945年3月登陆琉球,对琉球实行长达27年的单独管治之后,相继将前述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战后日本政府。此举严重违背了《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之基本精神。而更严重者尤在于,在“移交”相关琉球岛屿的“施政权”时,居然将中国主权线内之钓鱼台列屿亦划入移交范畴,实属对历史问题的严重扭曲,更严重侵犯了现实中的中国主权完整!台湾中华民国政府在获悉美国决定单方面将琉球交予日本后,于1971年6月11日发表声明,对美日之间达成的协议表示关切,强调依照《开罗宣言》及《波兹坦宣言》规定,“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协商决定”。这也是台湾官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反对美日之间对琉球地位的处理。琉球与1972年“复归”日本后,恢复了战前日据时期的名称“冲绳”,然而台湾一直拒绝使用“冲绳”,继续沿用琉球国时期,以及战后美国管治时期的正式名称一一“琉球”。台湾驻琉球代表机构称之为“中琉文化经济协会”,有别于台日断交后的驻日机构“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有关台琉航约也独立于台日航约之外。战后日本政府同样藉此混淆视听,曲解《波茨坦公告》,更企图顺势侵占我钓鱼台列屿,公然挑衅我国主权完整与民众情感之底线,实属是可忍、孰不可忍。
    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作为一家中国民间智库,向以捍卫国家利益、致力国家振兴、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我们谨代表本智库及所属专家,宣告八点共识如下:   
    1.《波茨坦公告》为美国起草,美中英三国领导人联署发表,且日后为日本政府接受,构成日本终战之基础的历史性、权威性法理文献。延至今日,包括1949年实现了政权更迭的中国在内,无任何一国宣布该公告无效。故而,该公告所规定之内容,在美中英日四国之间,迄今依然有效。   
    2.《旧金山和约》为美日之间的非法协议,不足以否定《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未签署《旧金山和约》,更从未承认该和约。台湾方面虽然迫于种种压力,在1952年4月28日与日本补签了终战和约。但是,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明确提出了著名的“复交三原则”,其中第三条就是:“日台条约是非法和无效的,应子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建国以来,从未正式发表过任何承认“琉球属于日本”的官方声明或文件。2006年台湾宣布将“中琉文化经济协会驻琉球办事处”正式改名为“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驻那霸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未正式予以承认。
    3.琉球地位未定,且急待相关国家协商解决。
    4.琉球原住民之历史与现实中的人权状况和复国诉求,应得到全球人权捍卫者们的关注和扶助。
    5.钓鱼台岛及其附近岛屿自古为中国版图内之领土,既非琉球属国之领土,更非日本之领土。   
    6.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应具备与力量相符合之国际责任感。诚如美国一些有识之士早已指出的那样,通过离间中日关系而扮演制衡者,美国虽可收短期、战术之利益,却需付出长期、战略之代价。故而,我们希望美国政府能够认清亚太地区复杂的历史和微妙的现实,更具建设性的处理美中日三边关系。
    7.日本作为一个战略纵深狭促、资源匮乏的空间小国,置身于美、中、俄三强的中间地带,如欲靠侵略扩张崛起,必重蹈二战覆辙。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化合作,推动国际社会与国际制度的不断完善,才是真正解决日本国家安全、利益难题的坦途。故而,我们希望日本政府能够勇于面对历史问题,改正历史错误,避免害人害己的结局,争取利己利人的双赢。
    8.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两岸理当超越历史,珍惜未来,通过创造性的务实合作,共护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主权完整的同时,积极推动“琉球地位”问题之最终解决。   
    总之,我们固然主张“既往不咎”的宽容,但也坚守“以直报怨”的底线。无原则的宽容,只能换来对恶的纵容。无论对于历史中的受害者,还是现实中的善意民众,这都是不公平的。因而,我们郑重要求美日两国政府尊重并遵守《波茨坦公告》的相关内容;并呼吁相关国家、地区的决策者、有识之士和善意民众,共同面对前述种种问题,尽快将“琉球地位”问题的解决提上日程,同时明确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之主权归属真相,最终合力开启一个公正、开放、和平、繁荣的新太平洋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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