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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
唐宋国家“劝富济贫”的荒政职能始于唐中叶,但直到长庆前后才得以基本形成。这时国家不仅将“劝分”之政提升到很高的地位,而且还区分了富民赈粜与赈贷等诸种情况,明确规定保护富民的正当利益,表明国家“劝富济贫”之政开始适应富可济贫的内在经济规律的要求。自此之后,地方政府运用此制救灾的情况日益多见起来,但就整体而言,唐五代富民在国家的“劝谕”之下还只参与组织了社会灾荒救济的某些方面。宋政府对富民或诱之以为官、免税、适当收息、保障财产安全与正常生产生活等实利,或给予礼遇等虚名,甚或强行发廪,同时引导和支持富民由个体救灾向有组织救灾转变,使富民充分参与到社会灾荒救济之中,国家荒政“劝分”职能因此而突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