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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
学术界通常认为,汉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实际上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汉代有“科”这种法律形式,史载曹操制“甲子科”的原因“藩国难改汉朝之制”就不能成立。因为“科”如果是有独立品格意义的法律形式的话,曹操将其作为自己制定法典的名称,仍然是改变汉制,显然于理难合。何况迄今为止,无论已公布的出土《额济纳汉简》中的“购赏科条”与《居延新简》的“捕斩匈奴虏购偿科别”,还是传世文献中 “科”的记载,都无法证明汉“科”作为具有独立品格意义的法律形式存在。程树德将《唐六典》中“甲子科条”误认为是指代“甲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