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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遵宪与苏州开埠交涉

作者:杨天石 来源:《学术研究》2006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07-08-25 字体: 打印
作者:杨天石 来源:《学术研究》2006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07-08-25 打印

 

多年前,承黄遵宪的曾孙敬昌先生赐寄黄遵宪与日本谈判时亲拟的“苏州通商场章程”复印件一份,上有黄遵宪亲笔修改文字。从该件追溯谈判经过,可以反映出《马关条约》签订后,黄遵宪为维护国家主权所作的艰难努力。兹为纪念黄遵宪逝世100周年,特为检出,略加考订,并阐述前后因果,来龙去脉。由于各事丛杂,有些资料,特别是日方档案,尚待继续搜寻。

 

 

一 章程文本

 

 

敬昌先生所赠文献全名《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共五条:

 

一、中国允将苏州盘门外图中标明之地作为新开通商场。此通商场西界商务公司连界马路,北界运粮河河沿马路,东界水淥泾河沿马路,南界陆家桥小河,所画红色线以内作为日本人住居之界。

 

二、此住居界内,任许日本人侨寓贸易,所有日本商民开设行栈,建造住宅,某商某人需地多少,自向业主随时租赁,中国官场许为襄助。

 

三、此居住界内,除东西北以官路为界外,图中标明纵横交错中,有井沟各项之官路,系本国官道,留作该地方公用,不得租赁,以后遇有道路、桥渠一切地方公用之物,应行添□移改之处,日本人亦应让出。

 

四、此居住界内应纳中国地租,另有定章;应纳地方税及巡捕费等项,随时由工务局、巡捕局设立章程,所有租税事务及管理事宜,除查照中国旧章酌定外,应兼用日本国横滨、神户、长崎各通商口岸现行章程商办。

 

五、此居住界内日本人,照约应归日本人管理,如有无约之国及内地华人居住其中,自应由中国官管辖。

 

以上第四条末句中的“现行”二字,为黄遵宪亲笔,第五条全款为黄遵宪亲笔。右侧有黄遵宪批注:“此五条廿八日交,作为第一〈案〉”等字。原件已漫漶,个别字无法辨认。

 

据黄敬昌先生函告,此件原藏其姊夫张佳恩处,后归黄敬昌先生保存。

 

光绪二十一年(1895)三月二十三日,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马关条约,除割让台湾、澎湖,赔款军费2万万两以外,其第六条规定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当时,黄遵宪被两江总督刘坤一委派,专办苏州商埠谈判事宜。上述文献应是当时遗物。

 

 

二 广州、上海、宁波三种“租界”模式与张之洞、黄遵宪的选择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列强开放,设立通商口岸,有广州、上海与宁波三种模式。

 

广州模式的特点是由中国方面在通商口岸划出部分土地,交由洋人租用,华人不得杂居。在此区域内,列强有行政、司法、征税等权利,独立于中国行政、法律系统之外,成为“国中之国”。上海模式除允许华人居住外,大致与广州相同。以上两种当时统称为“租界”。第三种是宁波模式。其特点是,虽仍划出部分土地由洋人租用,但各项权力均归中国自主,称为“通商场”。光绪二十一年五月,日本派林董任驻华公使,其任务之一为商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指导日本领事在沙市、苏州等新开口岸建立租界,落实《马关条约》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马关条约》第六款,日本侵略势力即将深入中国内地。为了尽量减少该款给中国“国家税厘,华民生计”带来的巨大冲击,同年六月,光绪皇帝命江苏、浙江、四川、湖北四省总督“预筹善策”。同月十六日,光绪皇帝谕令李鸿章、王文韶二人为议约全权大臣,研究“补救”办法。在与日方谈判时“先持定见”,“力与磋磨”。上谕称:“凡此次所许利益,皆不使溢出泰西各国章程之外,庶可保我利权。谅该大臣等已将应议各条,熟思审处。李鸿章为原定新约之人,尤当惩前毖后,力图补救。总期争得一分,即有一分之益。”[1]

 

同年七月九日,张之洞向光绪皇帝提出十九条补救办法,要求在新增的通商口岸采取“宁波模式”。内称:”宁波口岸并无租界名目,洋商所居地名江北岸,即名曰洋人居之地,其巡捕一切由浙海关道出资,雇募洋人充当。今日本新开苏、杭、沙市三处口岸,系在内地,与海口不同,应照宁波章程,不设租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纵横四至,名为通商场。其地方人民管辖之权,仍归中国。其巡捕、缉匪、修路,一切俱由该地方出资募人办理。中国官须力任诸事,必为妥办,不准日本人自设巡捕,以免侵我辖地之权。”[2] 八月二十一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受张之洞的意见,通知各有关地区督抚:“日本将派送上海领事往苏、杭、沙市等处选择租界,宜预为筹画,照宁波通商章程最妥。”[3]九月五日,张之洞又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说明广州模式与宁波模式的差异。电称:“查租界洋文有二义,一曰宽塞甚(Concession),译其文义曰让与之地,乃全段由官租给,统归外国管辖之租界,华人不得杂居。”“一曰塞特门特(Set他lment),译其文义曰居住之地,乃口岸之内,限定地界,准洋人自向民间租买地基建房居住,桥梁道路仍归中国管辖之租界。华洋可以杂居,官可自设公堂,拿犯断案,此则只可名为通商场,如宁波口岸是也。”[4]张之洞特别提出:“二者大有区别,中国统名之曰租界,易于相混。内地必照宁波通商场办法,方能相安。”他表示,在日本人到苏州开议时,当命派出人员“与之磋磨”。此后,张之洞又调查日本向西方开放情况,说明日本在本国境内的“租界”,“凡土地乃系日本政府所辖,是以街市、道路并码头,皆应归日本政府常行修理”。[5]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黄遵宪所拟《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采取的是宁波模式,并且参考了日本横滨、神户、长崎等地的“租界”经验。

 

光绪二十二年(1896)三月二十日,黄遵宪致朱之榛(竹实) 函云:

 

 

国势如此,空言何补!弟辈惟自尽人力,以冀少救时艰,毁誉得失,不必论也。

 

去年奉旨垂询补救新约,弟有上香帅条陈十条,虽不免策士蹈空之习,然比之今之论时

 

务者,犹觉卑近而易行。[6]

 

 

“去年”,指光绪二十一年;“奉旨询补救新约”,指上述光绪皇帝征求补救《马关条约》第六款的有关上谕。当时,刘坤一因在甲午战争中调往前线,指挥军队与日军作战,尚未回本任,两江总督一职由湖广总督张之洞署理。黄遵宪由于主持江宁洋务局,成为张之洞的下属。据黄遵宪此函,可知光绪皇帝有关上谕发布后,黄遵宪曾向张之洞提出十条补救意见。

 

又,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黄遵宪致梁鼎芬函云:

 

 

内地通商一事,昨上广雅尚书一函,详陈其利害,此事惟广雅能主持之,将来或在

 

金陵会议。宪归自海外,碌碌无所短长,或藉此一端,少报知遇也。[7]

 

 

据此函可知,黄遵宪极为关心“内地通商”事务,除“十条”之外,还有一通致张之洞的长函。由于黄遵宪的“十条”尚未发现,其提出的确切时间也无法考定,因此难以厘清黄遵宪的“十条”和张之洞的“十九条”之间的先后关系。但从情理上推论,其过程应该是:光绪皇帝发出“补救”上谕后,张之洞向下属及幕僚征询意见,黄遵宪向张之洞提出“十条”,张之洞加以综合,向光绪皇帝提出“十九条”。正因为黄遵宪的“十条”深合张之洞之意,又积极关心此事,张后来才命黄遵宪主持苏州开埠交涉。

 

《马关条约》签字后,黄遵宪有过一段非常沉痛、郁闷的时期。光绪二十一年五月,黄致王秉恩(雪澄)函云:“时局日棘,有蹙国万里之势,无填海一木之人。竟如一部十七史,不知从何说起,亦只好缄口已矣。”[8] 黄遵宪向张之洞提出“十条”,说明他并未“缄口”,而是尽心尽智,力谋为国家效力。

 

 

三 黄遵宪主持谈判与六条新章的制订

 

 

中日苏州开埠交涉开始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日方代表为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中方代表为苏松督粮道陆元鼎及罗嘉杰、杨枢、朱之榛、刘庆汾等人。

 

最初,日方要求将苏州阊门或胥门等繁华地区辟为租界,中方则坚持须在离城较远地区。几经交涉,不能定议。十月二十九日,中方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建议将租界设于盘门外,相王庙对岸,自华商公司以东地带,但必须保留沿河十丈土地,作为“中国国家建设电杆、路灯、马路及船支纤路、小民负贩往来之用”。[9]十一月初二日,林董复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表示新改地段,如于商务极为便利,未必不可迁就,但沿河十丈土地必须划入租界,归日本管理。照会称,“沿河地方之于租界,犹室之有堂,堂之有门,船只往来焉,百货起落焉。”如中国扣除此项土地,将使日本商民“坐失舟楫之便”,[10] “不啻咫尺阶前不得自由”。[11]直到十二月初十日,林董才复照中方,表示该问题“暂且作为悬案”。[12]

 

租界的地段及沿河十丈土地的管理权解决了,更大的问题是,是否允许日本在苏州设立专管租界。日方坚持:“在新开港头开设日本租界一节,马关条约第六款载有明文,是素属帝国政府之当讨求之权,而贵政府毫无可有异议之权。”[13]这一问题事关租界的性质和国家主权,张之洞将解决这一难题的希望寄托在黄遵宪身上。

 

谈判伊始,张之洞就要求黄遵宪到苏州主持,不过,当时黄遵宪正因“教案问题”与法国驻上海领事谈判,无法分身。光绪二十一年(1895)九月十九日,黄遵宪致电张之洞云:

 

 

钧谕敬悉,应即往苏。惟教案业经开议,立告法领事,渠谓两国政府委办之事,未

 

便开议即停。电询苏局,复称:倭领日内回沪。职道窃思邀索不允,停议亦事理之常,

 

但求总署坚持,将来可再将宝带桥再续议,此事彼因而我应,似可坐以待之。如何办法,

 

候示遵行。[14]

 

 

从电中可见,珍田以“回沪”相胁,谈判已陷入僵局,但黄遵宪不以为意,主张暂时停议,“坐以待之”。同月二十一日,黄遵宪再电张之洞,建议听任日本领事离开,“稍挫其气”。电云:

 

 

苏局函电言倭领即回沪,似不必挽留,听令回沪,稍挫其气,再告以黄道在沪,可

 

以续议。如邀俯允,职即约杨道来,当禀承钧命,力任艰难。”[15]

 

 

可见,黄遵宪身上完全没有当时官场中已经出现的媚外、惧外风气。

 

黄遵宪正式投入谈判约在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下旬,其对手是日本刚刚任命的驻苏杭领事荒川已次。当月十二日,张之洞致总署电云:“江、浙、鄂、蜀新开各口,若逐处派员辩论,必延时日。不如请其派日领事在沪,予以议定章程之权,由南洋派黄道遵宪与议,或在苏议,或在沪议。”[16] 张之洞设想,十天即可定议,然后江、浙、鄂、蜀各口,一律照办。这样,黄遵宪的谈判成果就不仅关系苏州一地,而是关系到四个省区了。张之洞将这一任务交给黄遵宪,可见其托付之重。十四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指示江苏巡抚赵舒翘,谈判中要尽力争取较宁波模式更为有利的条件。电称:“租界权归我管,宁波章程尚不足,应以内地通商非沿海、沿江之比,中国应善保自主之权,握定‘内地’二字’设措。”[17] 赵舒翘当即电催黄遵宪先期到苏州商量。同月十七日,刘坤一回两江总督本任,按照张之洞的成议,委派黄遵宪主持对日谈判、

 

黄遵宪提出的“第一案”就是上引《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其时间应为正月二十八日。谈判中的最大困难仍然是日方以《马关条约》为据,坚决要求在苏州设立“专管租界”,而黄遵宪则仍以该条约相驳,声称遍查《马关条约》的中文、日文、英文各文本,“并无许以苏州让给一地,听日本政府自行管理”之语。[18] 谈判进行得艰难。其原因,一是中国是战败国,《马关条约》已签,黄遵宪无法改变总体上的外交劣势;一是谈判对手是战胜国,蛮悍狡猾。关于这一方面的情况,江苏巡抚赵舒翘曾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诉苦说:“日人狡谲多变,早知其绝不能顺理成章,从速定议。然苏省首当其冲,使持议过于高坚,则必至决裂,贻朝廷忧;若塞责求其速了,则必致失体,招彼族侮,不得不与之浓淡相参,刚柔互用,始磋磨延至今日。”[19] 弱国无外交。中方过于强硬,谈判必然破裂;过于软弱,又将损伤国体。黄遵宪在谈判桌前的困窘处境是可想而知的。

 

谈判至三月初,黄遵宪向荒川己次提出六条新章程。从表面看,它对日方要求似乎有所让步,但处处暗藏机关。黄遵宪提出的这“六条”,目前也尚未发现。据黄遵楷称:该章程的特点是:

 

 

日商需地几何,许其随时分赁,则专管之界,暗为取消;道路各项,许其不纳地租,

 

而实则为公共之物;租期十年以内留给日人,实则还我业主之权;杂居华人,归我自管,

 

则巡捕之权在我。道路公地,归我自筑,则工务局之权在我。凡所以暗破专界,撇开向

 

章,补救《新约》(即《马关条约》——笔者)之所穷,挽回自主之权利者,无孔不钻,

 

无微不至。[20]

 

 

由于日方始终坚持设立“专界”,由日本“专管”,黄遵宪不得不虚与委蛇,在第五条提出:“如日商繁盛,将来商划专管界,并将道路编入界内。”黄遵宪意在将当时僵持不下的问题,推到“将来”再议。对此,黄遵楷分析说:“其紧要关键,不过将事实变作虚辞,由现在推之他日;亦由负债者约退后期,别立新单,谓他日家业兴隆再行设法偿还云尔。”这是无可奈何之事。外交是国与国之间的智慧、策略和手段的斗争。黄遵宪身处弱国,因此特别讲究外交策略,提出和对手谈判时有所谓“挪展之法”、“渐摩之法”、“抵制之法”等等。他说:“言语有时而互驳,而词气终不愤激;词色有时而受拒,而请谒终不惮烦;议论有时而改易,而主意终不游移。”黄遵宪与日本议订苏州开埠条款的过程,是他施展外交斗争策略和手段的具体表现。

 

 

四 张之洞的尖锐批评与黄遵宪退出谈判

 

 

六条章程初稿拟订后,黄遵宪即与日本领事荒川交换照会,同时向各方请示,征求意见。

 

黄遵宪对六条新章程很满意,自认为“此事必能办到,可为四省造福”。[21]北京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对黄遵宪所拟章程给了极高评价,评为“用意微妙,深合机宜”。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议约全权大臣王文韶评为“保我固有之权,不蹈各处租界之流弊。”“委曲从权,仍操纵在我”。[22] 但是,此时已经回到湖广总督本任的张之洞却很不满意。

 

光绪二十二年(1896)三月初六日,张之洞分别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江苏巡抚赵舒翘,肯定黄遵宪所拟章程“具见苦心力辩,先为其难”,但是,张之洞激烈批评其中的“道路公地,归为自筑”一条,认为此前上海租界的马路、捕房建筑费用,均采取“收捐”办法,无须中方出资,较黄遵宪的方案为优。对第五条,张之洞认为与中国方面历来的主张相背。他说:“历次所争,原欲除专管之弊,今许日后可以商令专管,各国亦必援例,是与原意大殊。”“且马路、沟渠已费大功巨款,尽付他人,似乎无此情理。”[23] 对于章程中的第一、第三、第六各条,张之洞也有批评意见。同日,张之洞又亲自致电黄遵宪,在说了一句“想见为难情形”之后,即批评他:“未禀请督抚详酌,遽换照会,未免急率。”[24] 他从电文中得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已经批准黄遵宪所拟章程,在致赵舒翘和浙江巡抚廖寿丰的电文中特别表示,“总署虽许可,或一时未及深思,大利害所关,似仍应力争也。”[25] 为了挽救黄遵宪所拟章程的消极影响,张之洞建议赵舒翘,命曾经参加早期会谈的道台朱之榛继续参与,又命苏州刘庆汾在谈判中“按切时势,设法补救”[26] 四月初九日,张之洞致电赵舒翘,肯定刘庆汾在谈判中的作用,电称:“刘守庆汾所议地价八条,均有裨益。所惜者黄道六条中‘专管’一层,不知能否更正耳?”[27]

 

对于张之洞的批评,黄遵宪很委屈。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致参加谈判的同僚朱之榛函云:

 

 

香帅来电,昨奉中丞抄示,于‘允许将来’一节,极力翻腾,不知此系就现在推到

 

将来,乃疑为弟所擅许。

 

 

对此,黄遵宪解释道:“弟此议即系请示之稿,所以先换照会者,不能据口说为凭以请示。弟并非议约大臣,不得以往时约已签押设法补救比论,此亦不达外交之语也,”信中,黄遵宪尖锐地批评张之洞的办事风格“能发而不能收,计利而不计败”,“当其发虑,若事在必成,未几而化为乌有”。他强硬地提出,如张之洞“确有定见,应请其径电总署,以备参核”。他说:“此议准驳之权在各大宪,一经驳斥,弟敢决彼国之必能允行。”[28]

 

刘坤一理解黄遵宪的用意,于三月十四日致函,既表示同情,又要他在进一步讨论“地价、地租”时,“设法弥缝”。函称:

 

 

大凡言易行难,动辄从旁指摘,安知当局磋磨!执事会议苏省埠务,何尝不知第五

 

条将来准作专界,编入桥道,不无语病,顾无此松动之笔,恐其不能就范,幸是后文兼

 

系活着,未始不可挽回补救。续接台示云:“但期不至办到专界,便无大碍。”亦可见左

 

右之用意矣。今香帅既不谓然,众论并多附和,仍仗鼎力,于续议地价地租时,设法弥

 

缝,更为妥善。高明酌之。[29]

 

 

黄遵宪所拟六条章程未能满足日本设立“专界”的要求,提交荒川后,荒川表示,已超出本国训令之外,不能接受。黄遵宪则告以如日方坚持自立专界,则中国政府将严禁华人杂居,同时重索界内租价。荒川表示,将向政府报告,等候训令。

 

此后的一段时期,黄遵宪是在焦急的等待中度过的。他既为自己能不辱使命自豪,又为张之洞等人的不理解苦恼。光绪二十二年(1896)四月二十二日,黄遵宪致梁鼎芬函云:

 

 

议约大臣指为万做不到之事,方窃其不辱。而广雅尚书,不考本末,横生议论,殊

 

为可惜。此事彼国尚未批准,允否实不可知,未敢遽将曲折宣告外人。[30]

 

 

此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已经批准了黄遵宪所拟章程,认为日本之后,西方国家必将跟进,“六条争回之利,藉后议证成;六条未尽之事,藉后议补救。”[31]五月四日,黄遵宪再致朱之榛函云:

 

 

苏州所议,总署复函已允照行,此刻惟有坐待……弟商办苏州开埠事宜,收回本国

 

辖地之权,不蹈各处租界流弊,抚衷自问。至幸无负。然议成之后,条约具在,参观互

 

勘,不难知其得失,而局外口说沸腾,尚不悉其用意所在。

 

 

不过,黄遵宪表示,在得到日本答复后,将自上海再到苏州,最终完成谈判。函称:“弟于倭议,必始终其事,如月内得有复音,必拨冗前来,再聆雅教乎!”[32] 过了几天,黄遵宪又得到小道消息,有一位四川的吴姓官员认为“苏州开埠,所议极善,请饬川督一律照行,已奉旨依议”。[33] 这样,黄遵宪就更感到欣感了。

 

黄遵宪的六条章程顶住了日本在苏州设立“专界”的要求,日本政府自然不会同意。同年六月,日本政府将荒川己次撤调回国,明确拒绝黄遵宪的六条新章。七月三日,黄遵宪致陈宝箴函云:

 

 

惟苏州开埠一事,经与领事订定,缮换照会,而彼国政府尽行翻弃,横肆要求,不

 

审何日乃得就范也?前议六条,施政之权在华官,管业之权在华民。夔帅称为保我固有

 

之权,不蹈租界流弊。遵宪区区之愚,亦窃幸得保政权,而外间议者未悉其命意所在,

 

反挑剔字句,横加口语,诚使国家受其利而一身被谤,亦复何害。何意彼族狡谲,坚执

 

约中照向开口岸一体办结之言,虽欲依样葫芦,自划一界,归彼专管也。

 

 

函中充满了不被理解的痛苦和对日本谈判对手的愤郁。七月二十五日,黄遵宪再次致函陈宝箴之子陈三立称:“奔走半年,举呕尽心血之六条善章,彼族概行翻弃,实可痛惜。”黄遵宪绞尽心力,希望以巧妙办法争回国家部分主权,一旦被拒,自然极为痛心。

 

当时,除张之洞外,浙江巡抚廖寿丰也不以黄遵宪的六条新章为然,认为“日人狡展,毋受其欺。许以将来,即遗后患”。[34] 有人甚至散布谣言,诬蔑黄遵宪接受日本人的贿赂,为日本人求方便。[35] 黄遵宪一度很灰心,说过很丧气的话,五月二十一日致朱之榛函云:“时事实不可为,观于苏议,亦灰心短气,当摈弃万事,从事于空文耳。”但是,这不过是他一时的愤激之词,致陈宝箴函所称“诚使国家受其利而一身被谤,亦复何害”,才是黄遵宪思想感情的真实反映。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坚决抵抗英国侵略者,但战后却被清廷加以“办理殊未妥善”的罪名遣戍伊犁,登程时赋诗明志:“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黄遵宪致陈宝箴函所言,和林诗精神完全一致。。

 

黄遵宪的六条章程受到张之洞等人的严厉批评,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仍然希望黄遵宪能坚持重任,继续与日方谈判,指示他“一手经理,力任其难”。不过,黄遵宪已觉事情难为,又正值王文韶要调黄遵宪去天津海关任职,黄遵宪遂萌去志。七月十四日致王雪澄函云:

 

 

弟所议苏州开埠六条,彼族全行翻弃,意谓前议并非照向开口岸章程办理,又非比

 

各国优待,声明划一专界,归彼管辖。凡议中所有微妙之意,婉约之辞(总署云尔),

 

直抉其阃奥而破其藩篱,总署仍有一手经理之电,然弟则何能为力矣。……半年以来,

 

又苏又沪,奔走鲜暇,一事无成,苟使国家受其利,我受其咎,亦复何害,况议者第未

 

悉其本末耳。参观互较,久亦论定,今则但托空言,此弟所为绕床而行抚肩长叹者也。

 

 

其间,黄遵宪曾去江宁拜见刘坤一,要求“销差”,刘坤一在多方挽留之后,觉得不便阻碍黄遵宪的前程,要他去苏州,会见赵舒翘。赵舒翘也表示挽留,但黄遵宪去志已决。这一过程,刘坤一在七月十九日致赵舒翘函中曾说:

 

 

黄公度因闻北洋相需甚殷,将以津海关为之位置,故亟欲修谒。弟以该道既抱奢愿,

 

默计此间无力相偿,朋友相与有成,不敢苦为维絷。

 

 

函中,刘坤一称,黄遵宪系“奏留”办理埠务人员,现在事尚未完,难以用“销差”名义同意其离职,要赵舒翘衡量,如可行,请巡抚衙门发给咨文。八月初三日,刘坤一再次致函赵舒翘,劝赵尊重黄遵宪的意见,“听其自审”。[36] 刘坤一既一再发话,赵舒翘自然不能不准,但赵也因黄遵宪“经手未完”,“不好措词”,不能发给黄遵宪咨文。最后,黄遵宪以“请假”代“销差”,离开了苏州。[37]

 

黄遵宪离苏之前,留函朱之榛称:“教案一概办结,商务事败垂成,甚以为怅,两省驰驱,半年奔走,而一事无成,惭无以对我知己。”[38]可见,他是带着深深的遗憾离开的。八月十六日,黄遵宪抵达天津,向王文韶报到。

 

 

五 清廷妥协,日本全胜

 

 

日本政府拒绝黄遵宪所拟六条章程之后,继续向清政府施加压力。九月初五日,林董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指责清廷没有认真履行《马关条约》。林董称:“马关新约准新开苏、杭、沙市、重庆四口租界,应照向章办理,现中国自定行船章程,日本又不得专界专管及威海卫、山东驻兵之地,均与《马关约》不符,商催逾年,各省迄不遵守。”初九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致电王文韶,饬调黄遵宪进京商量,黄遵宪定于十二日进京。[39] 十一日,林董照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措辞更为严厉,要求清政府“以明日正子时为定”。[40] 在林董的压力下。奕訢、奕劻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于九月十三向光绪皇帝上奏称:

 

 

现各该口通商已久,别国本有租界,原难独拒日本,我虽全许,谅彼力亦尚不能同

 

开。此次新约议定,日本武臣议士,以未得格外利益,颇多不满林董之词。林董来署,

 

自言政府责其颟顸,撤调回国。刻当外部易人,意存反复,利害之间,不能不略权轻重,

 

相应请旨,饬下南洋大臣、湖广总督、四川总督、山东、江苏、浙江各巡抚,遵照《马关条约》,饬属奉行,毋令启衅。[41]

 

 

奏上,光绪皇帝批示:“依议,钦此。”不久,清政府与林董议定,“照上海章程办理”。[42]

 

清政府既决定屈服,刘坤一等即不再坚持。十月二十九日,刘坤一、赵舒翘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称:“苏埠事自日领珍田会议以来,多方要挟,办理较难。现正商办专界。”[43]光绪二十三年二月,清政府江苏当局与珍田舍己议定《苏州日本租界》十四条,决定在苏州盘门外、相王庙对岸一带树立“界石”,作为日本租界;界内桥梁道路以及巡捕之权,由日本领事官管理。[44] 这样,黄遵宪所精心设计的六条章程遂付之东流,而日方则得到完全的胜利。

 

 

2005年3月,为纪念黄遵宪逝世100周年而作,同年12月校订于台北

 

 

日本外务省文书:

 

外务省外交史料馆编:外交史料馆所藏外务省记录总目录战前期第1卷(明治大正编),第255页,原书房,第255页

 

3门(通商)12类(土地及建物)2项(居留地及杂居地)32号(在支帝国专管居留地关系杂件)32-2 苏州之部

 

机密第26号,28年12月9日接声

 

在苏州本邦租借预定之件

 

十月十三日起程…十一月十一日归馆

 

(一)苏州府附近形势

 

(二)租借地选择之方针

 

(三)地区之选择

 

(四)交涉之状况

 

(五)租借开放…英国政府之意向

 

(六)苏州商务公司…取调

 

(六)黄遵宪氏之谈话(此似为下文附件)…供参考

 

禀请诸件

 

明治28年11月19日,在上海总领事馆总领事珍田舍舍己致外务大臣临时代理文部大臣侯爵西园寺公望

 

 

三月十四日在京清国公使西园寺大臣交觉书

 

同年十二月初六日总署。约明饬南洋通商大臣迅速在苏即行开设日本专管租界,并约明杭州,亦仿照苏州,一律筹办。据此曩日简派驻在上海帝国领事馆加藤书记生前往该地,筹办交接事宜。讵该书记生到苏之日,该抚照称,因交接事宜,未奉总署训知,碍难如何协办等语。

 

……抑在新开港头,开设日本租界一节,马关条约第六款载有明文,是素属帝国政府立当讨求之权,而贵政府毫无可有异议之理。

 

关于前开各节,今后苟有贵政府之唆(代)巡推诿,则其责当贵政府自任。

 

明治29年3月24日日本政府对清国公使的回答:

 

加藤书记生到苏接地…加藤(义三-石)赴苏,林公使从前并无文书知照总署,及至苏抚见却之后,林公使始面告总署,有派加藤赴苏之事

 

…苏州、杭州、沙市重庆租界事宜,总署现商之林公使,拟由贵政府专派一员授以议办之权,南洋亦专派一员,于贵委员会订。

 

 

 

机密第一号苏州日本人居留用地指定济并:(假名)取极书案裁可斯(假名)成度件具申

 

小官本年三月二十七日苏州:着后

 

甲号(荒川致黄遵宪照会)

 

译文

 

乙号

 

大清奏派专办苏州商埠开办事宜总办金陵苏州洋务局二品衔分省候补道黄为照复事。现准贵领事明治29年4月12日来文,内开…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一日

 

丙号

 

大清奏派专办苏州商埠开办事宜总办金陵苏州洋务局二品衔分省候补道黄为照会事。照得本道奉钦差南洋通商大臣两将总督部堂刘、钦命兵部侍郎江苏巡抚部院赵会札饬令专办苏州商埠开办事宜,业与贵领事迭次商议,彼此拟议办法六条,开列如左:

 

一、清国允将苏州盘门外,西界商务公司地,东界水录(加水)泾,北界运河沿官路,南界绵长泾,图中所画红色线以内,暂时拟作日本人可以居住之界。

 

二、此住界内,日本某商某人需地多少,可以随时向业主租任贝(合),官为襄助。

 

三、此住居界内,图中标明中有井沟各项之道路,系公用之物,不得归一家租任贝,亦无须居民输纳国税。

 

四、此界内、道路、桥梁、沟渠马头各项建筑之费,现由中国国家自办,将来商务日盛,岁修各费,再随时商立章程,向各居住户捐收。

 

五、此界内如有华人杂居其中,仍归中国官管辖。如日本商人日见繁盛,将来若经两国政府商定允许,由某处至某处,划作日本人专管之界,并将该管道路编入界内,此日本专管界内,即不许华人杂居其中。

 

六、此系暂时拟作可以居住之界,十年之内任听日本人随时租任贝。如过十年后,即可任凭业主随便租给各华人及别国人居住。

 

以上六条,已经两国委员和衷商办,意见相同。除呈报本国大宪核定外,相应备文照会,即希贵领事查照。须至照会者。

 

计移送地图一张。

 

右照会

 

大日本钦命驻扎苏州兼理杭州通商事务一等领事官荒川。

 

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一日

 

丁号苏州日本居留用地取极书案并:理由

 

 

,日本外交史人物丛书7,伯爵珍田舍(加手)己传,共盟阁(?),2002年1月

 

20,船津辰一郎,昭和31年11月

 

鹿锡俊:中国国民政府之对日政策,东京大学出版会,2001年1月

 

党史馆资料,特种会议,4/4国难会议卷

 

特种会议,8/8庐山谈话会记录

 

特种会议,9/8庐山谈话会记录

 

特种会议.10/8,庐山谈话会记录

 

国史馆

 

0600.04/7044.02 驻苏使领馆报告电文

 

0641.10/5044.01中苏互不侵犯暨友好条约案

 

中央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编:民国后期中国国民党政权之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2005年3月

 



[1] 《清季外交史料》,卷116,第18-19页。
[2] 《清季外交史料》,卷117,第7页。
[3] 《致成都鹿制台、武昌谭制台、苏州赵抚台、杭州廖抚台》,《张文襄公全集》卷148,第8-9页。
[4] 《致总署》,《张文襄公全集》卷148,第11-12页。
[5] 《致总署、苏州赵抚台、杭州廖抚台、武昌谭制台、成都鹿制台》,《张文襄公全集》卷150,第16页。
[6] 《黄遵宪手札》,上海图书馆藏。
[7] 《黄遵宪手札》,首都博物馆藏。
[8] 《黄遵宪手札》,上海图书馆藏。
[9] 《十一月初八日给日本公使林董照会》,见《江苏苏州日本租界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中研院近史所藏,台北,以下简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10]《日本郭公使林董照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11] 《十一月十五日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12] 《十二月初十日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13] 《照抄告知外部节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14]《黄道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张之洞存各处来电》,未刊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15]《黄道来电》,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同上。
[16]《致总署》(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十二日),《张文襄公全集》卷150,第32页。
[17]《赵抚台来电》,《张文襄公电稿甲编》第51册,未刊稿,近代史研究所藏。
[18] 黄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人境庐集外诗辑》,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8页
[19] 《致总署》,《慎斋文集》。
[20] 黄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人境庐集外诗辑》,第128页。
[21] 黄遵宪:《致王雪澄手札》,上海图书馆藏。
[22] 转引自黄遵宪:《致梁鼎芬手札》(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首都博物馆藏。
[23] 《致总署》,《张文襄公全集》卷151,第8-9页。
[24] 《致苏州黄道台公度》,《张文襄公全集》卷151,第9页。
[25] 《张文襄公电稿乙编》第49册,未刊稿,近代史研究所藏。
[26] 《致苏州刘守庆汾》,《张文襄公全集》卷150,第6页。
[27] 《张文襄公电稿乙编》第49册,未刊稿,近代史研究所藏。
[28] 《致竹实先生函》,黄遵宪手札,上海图书馆藏。
[29]《致黄公度观察》(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刘坤一遗集》第5册,第2173页。

 

[30] 《黄遵宪手札》,首都博物馆藏。
[31]《致竹实先生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四日),黄遵宪手札,上海图书馆藏。
[32]《致王雪澄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七日)亦有同样表示。该函称:“弟近办教案,易于就绪。惟苏州开埠,彼国尚无复音,得复后仍须往苏一行耳。”上海图书馆藏。
[33]《致竹实先生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黄遵宪手札,上海图书馆藏。
[34] 《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人境庐集外诗辑》,第129页。
[35] 梁启超:《嘉应黄先生墓志铭》,见钱仲联:《人境庐诗草笺注》。
[36]《复赵展如》(光绪二十二年8月初三日)《刘坤一遗集》第5册,第2179-2180页。

 

[37] 黄遵宪《致梁鼎芬函》(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六日)云:“前谒新宁,以苏州商务,总署有仍饬黄道一手经理,力任其难之电,故一再絷维。既知其不可,嘱往苏,苏亦同此意。然决计北行,虽变销差而为请假。”首都博物馆藏。
[38] 黄遵宪手札,上海图书馆藏。
[39] 袁英光等整理:《王文韶日记》,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66-967页。
[40]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催行马关新约请互立文凭并商订制造税抵换利益折》(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0,第4页。
[41]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催行马关新约请互立文凭并商订制造税抵换利益折》(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0,第4页。
[42] 《三月二十二日南洋大臣刘坤一等文》,《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43] 《两江总督刘坤一来电》(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到),(《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0第9页)

 

[44]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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